联合国
大会


A/RES/53/101
20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49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3/630)通过]

53/101. 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国际法原则宣言》(1)和《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2)的规定,

考虑到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目标,

考虑到国际谈判除其他外,是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和创建新的国际行为规范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手段,

铭记各国在谈判中应以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为指导,

意识到现在已有各种不同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这些方式载于《宪章》之中,并已为国际法所确认,同时在这方面重申自由选择这些解决方式的权利,

铭记建设性和有效的谈判能对实现《宪章》的宗旨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管理、和平解决争端和创建新的国家行为国际规范,

注意到确定国际谈判的有关原则和准则可以有助于在谈判中提高谈判各当事方的可预测性,减低不确定性和促进信任气氛,

确认下列各点可作为进行谈判的一般但非穷尽无遗的参考框架,

1. 重申与国际谈判有关的下列国际法原则:

(a) 所有国家一律主权平等,不问其在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方面有何不同;

(b) 依照《联合国宪章》,各国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务的义务;

(c) 各国有责任诚意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d)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义务;

(e) 条约系违反《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f) 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的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的国际合作;

(g) 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2. 确认依照国际法以符合并有助于达成所宣告谈判目标的方式并遵守下列准则进行谈判的重要性:

(a) 秉持诚意进行谈判;

(b) 各国应充分顾及以适当方式使那些直接利害攸关的国家参与国际谈判的重要性;

(c) 一切谈判的宗旨和目的必须充分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包括《宪章》的规定;

(d) 各国应遵守彼此议定的进行谈判的架构;

(e) 各国应致力于在谈判期间保持建设性的气氛,避免任何有可能破坏谈判及其进展的行为;

(f) 各国应始终集中于谈判的主要目标,以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或完成;

(g)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各国应尽最大努力,不断寻求一个彼此可接受的公正解决办法。

1998年12月8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1.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2. 第37/10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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