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53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3/634)通过]
53/105.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1月25日第47/33号、1993年12月9日第48/31号、1994年12月9日第49/53号、1995年12月11日第50/46号和1996年12月17日第51/207号决议, 还回顾其1997年12月15日第52/160号决议,其中决定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罗马举行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对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从而完成了该项决议规定的任务表示满意,注意到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至10月17日在罗马、并于其后至2000年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注意到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签署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体代表外交会议最后文件》,(2) 注意到已经有多个国家签署《罗马规约》, 强调需要作出必要安排,使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工作,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尤其注意到会议决定设立一个由已经签署会议最后文件的国家和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国家的代表组成的法院预备委员会,(3) 注意到会议请秘书长尽早在总部召集预备委员会开会,日期由大会决定,(3) 铭记预备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法院的设立和开始运作的实际安排提出建议,包括在2000年6月30日前最后拟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草案和罪行要素草案,(3) 确认需要为预备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和秘书处服务,使它能够有效率地迅速履行其职责, 1. 确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获得通过的历史意义; 2. 深切感激和感谢意大利政府担任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的东道主; 3. 呼吁所有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并鼓励为宣传会议的成果和《罗马规约》的条款作出努力; 4. 请秘书长根据会议决议F,(3)于1999年2月16日至26日、7月26日至8月13日和11月29日至12月17日召集预备委员会开会,以执行该项决议所授与的任务,并为此讨论如何提高法院的效力和人们对它的接受; 5. 还请秘书长向预备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但不包括编制工作文件,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职责; 6. 又请秘书长邀请依照大会各项有关决议(4)得到大会长期邀请的组织和其他实体的代表作为预备委员会观察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并邀请有关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代表作为预备委员会观察员参加; 7. 指出各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参加方式包括依照待由委员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出席其全体会议和其他公开会议,收取正式文件,以及将它们的材料提供给与会代表; 8. 请秘书长采取步骤,扩大根据大会第51/207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的任务规定,以便筹集自愿捐款来支付最不发达国家参加预备委员会工作的费用,并鼓励各国自愿向这一信托基金捐款; 9. 还请秘书长采取步骤,扩大根据大会第52/160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的任务规定,以便筹集自愿捐款来支付不在上文第8段所述信托基金之列的发展中国家参加预备委员会工作的费用,并鼓励各国自愿向信托基金捐款; 10.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1. 决定将题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8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注 4. 第253(III)、477(V)、2011(XX)、3208(XXIX)、3237(XXIX)、3369(XXX)、31/3、33/18、35/2、35/3、36/4、42/10、43/6、44/6、45/6、46/8、47/4、48/2、48/3、48/4、48/5、48/237、48/265、49/1、49/2、50/2、51/1、51/6、51/204和52/6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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