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18
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18)通过]

53/11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68号决议,

铭记《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表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对人权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因性别而有的区别,

申明男女应平等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对这种发展应平等作出贡献,并应平等共享改善的生活条件,

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其中重申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的不可剥夺、整体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欢迎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届、(2)第四十一届(3)和第四十二届(4)会议关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5)战略目标执行工作的商定结论和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2号商定结论,(6)以及理事会1998年7月28日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和业务工作在促进、特别是促进妇女参与发展方面的能力建设和资源调集方面的作用”的第1998/26号决议,

又欢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7)缔约国数目日增,现已达一百六十二国,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拟订和通过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8)

审议了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和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9)

表示关注大量报告逾期未交,而且继续逾期不交,特别是初次报告,因而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

1. 欢迎秘书长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报告;(10)

2. 敦促尚未有批准或加入公约的所有国家尽快批准或加入,以便公约在2000年以前获得普遍批准;

3. 强调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重要性;

4. 促请各国限制对公约所作任何保留的程度,在拟订任何这类保留时尽量精确,并确保任何保留均不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条约法的规定,而且定期审查它们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以及撤销违背公约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条约法规定的保留;

5 公约缔约国适当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11)五十周年所通过的关于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的声明;(12)

6. 注意到秘书处关于对公约的保留的报告;(13)

7. 公约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和委员会所订的准则,提出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提出这些报告方面同委员会充分合作;

8. 鼓励秘书处应缔约国要求,在编写报告,特别是初次报告方面,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并请各国政府为这些努力作出贡献;

9. 赞扬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

10. 又赞扬委员会通过改进工作方法等方式减少报告积压,并注意到委员会努力不断改进其内部工作方法;

11. 敦促公约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尽早以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使该修正案生效;

12. 感谢提供额外会议时间使委员会能够每年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为期三个星期,并先举行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会议;

13. 强调必须确保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员支助以便委员会能够有效运作,包括散发资料;

14. 欢迎妇女地位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在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14)方面取得进展,并鼓励该工作组继续努力以求在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时完成工作;

15. 鼓励加强委员会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之间的协调,并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协调它们在监测人权文书执行情况方面的活动,以促进妇女充分享受其人权;

16. 委员会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就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连性拟订共同的一般性意见,并请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在其年会上探讨促成这些活动的方法和途径;

17. 强调要采取全面综合办法促进和维护妇女人权,包括将妇女人权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就必须有系统地加强和持续注意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建议,并应大会要求在联合国全系统予以执行;

18. 欢迎各专门机构应委员会之请提出公约在其活动范围内各个领域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19. 赞扬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培养妇女了解和使用各种人权文书,特别是公约的能力;

20. 秘书长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现况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6年,补编第6号》(E/1996/26),第一章,C.1节。

3. 同上,《1997年,补编第7号》(E/1997/27),第一章,C.1节。

4. 同上,《1998年,补编第7号》和更正(E/1998/27和Corr.1),第一章,B节,决议草案四。

5.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6. A/52/3,第四章,第4段。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号》(A/52/3/Rev.1)。

7.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8.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2/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

9. 同上,《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3/38/Rev.1)。

10. A/53/318。

11. 第217 A(III)号决议。

1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

13. CEDAW/C/1997/4。

1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7号》及更正(E/1998/27和更正),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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