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24
10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0)通过]

53/124. 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74号决议以及有关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和促进人道主义领域国际合作的其他决议,(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和载列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评论和意见的以前各个报告,(3)

铭记着联合国系统、特别包括新设立的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在这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关切地注意到复杂的紧急情况和人道主义问题数目日增,

注意到必须遵守国际接受的规范和原则,并且必须视需要促进国家和国际立法以因应实际的和潜在的人道主义挑战,

铭记着通过在当地建立能力和建立机构最能保证适当因应紧急状态,

1. 表示赞赏秘书长不断支持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的努力;

2. 各国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它们特别关心的人道主义问题,向秘书长提供资料和专门知识,以便确定将来采取行动的机会;

3. 呼吁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确保严格遵守公认的人道主义规范和原则,并提倡因应实际和潜在人道主义问题的国内和国际立法;

4. 人道主义问题独立事务局按照秘书长的报告(2)和其他有关文件所述加强其活动;

5. 秘书长同各国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包括人道主义问题独立事务局保持联系,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1981年12月14日第36/136号、1982年12月18日第37/201号、1983年12月16日第38/125号、1985年12月13日第40/126号、1987年12月7日第42/120号和第42/121号、1988年12月8日第43/129号和第43/130号、1990年12月14日第45/101号和第45/102号、1992年12月16日第47/106号以及1994年12月23日第49/170号决议。

2. A/53/486。

3. A/37/145、A/38/450、A/40/358和Add.1和2、A/41/472、A/43/734和Add.1、A/45/524、A/47/352、A/49/577和A/5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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