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25
12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0)通过]

53/125.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大会

审议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报告(1)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和结论,(2)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03号决议,

赞扬高级专员及其工作人员称职、勇敢和全心全意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向冒生命危险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致敬,并对普遍和有针对性的暴力导致工作人员伤亡表示痛惜,

1. 核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和结论;(2)

2. 强烈重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极为重要而且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性质;

3. 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3)及其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4)的根本重要性,尤其是完全配合这些文书的目标和宗旨执行这些文书,并且满意地注意到有一百三十六个国家现在已成为其中一项或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并在这方面欢迎高级专员关于积极推动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决定;

4. 注意到1998年正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五十周年,并吁请各国重申对《宣言》的承诺,作为保护每一个人的一项根本步骤;

5. 重申《宣言》第14条的规定,即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并吁请各国不要采取危及庇护制度的措施,尤其不要违反国际标准遣返或驱逐难民或寻求庇护者;

6. 强调保护难民主要是各国的责任,而且为使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够履行其规定的任务,需要各国的充分和有效合作、行动和政治决心;

7. 强调在加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方面国际团结和分担负担至关重要,并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合作并调集资源直至找到持久解决办法,以便减轻那些已收容大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承受的负担;

8. 谴责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身安全和福祉造成威胁的所有行为,例如驱回难民、非法驱逐和身体攻击,并吁请所有难民国在适当情况下与国际组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遵守难民保护包括寻求庇护者的人道待遇的原则;

9. 敦促各国保持难民营和安置点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其办法除其他外可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武装分子渗入,查出任何此类武装分子并将其与难民人口隔离,在安全的地点安置难民,以及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适当的人道主义组织能够迅速、无阻碍和安全地接触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有关人士;

10. 吁请各国和有关各方继续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人员密切合作,履行其任务所规定的职责,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保障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充分调查针对他们犯下的任何罪行,将应对此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并帮助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履行规定任务;

11. 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组织支持高级专员寻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努力,包括自愿遣返、融入庇护国社会和适当时在第三国重新安置,重申自愿遣返是解决难民问题的优先办法;并吁请原籍国、庇护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整个国际社会尽力使难民能够行使安全而体面地返回家园的权利;

12. 吁请所有国家适当地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有关发展机构一道,向原籍国提供必要的复原与发展援助,以此促进创造有利于难民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的条件,包括促进回返国的和解及长期发展以及支持难民可持续地融入社会的条件,此外还敦促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与有关实体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13. 重申人人都有返回原籍国的权利,强调所有国家在这方面均负有义务接受其国民返回本国,吁请所有国家便利寻求庇护但被确定不是难民的本国国民返回,并申明人员的回返,不论有关人员的地位如何,必须以人道的方式并在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尊严的情况下进行;

14. 确认国际社会为了设法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需要采取全面方法,包括区域全面方法,并指出,在这方面原籍国和庇护国的能力建设对于解决难民潮的根本起因、加强应急准备与反应、提供有效保护和实现持久解决办法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5. 敦促各国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探讨并充分支持能力建设倡议作为难民问题全面解决办法的一部分,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确保能力建设活动的成功,这也包括加强法律和司法机构,加强民间社会,以及促进遵守人权、法治和问责制度等活动,这些均会提高各国履行其对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注人员的责任的能力;

16. 注意到《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6)的相关性,并重申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秘书长或联合国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并在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后发挥作用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同时考虑到其他有关组织的使命和专门知识和互补性,并强调指出,为国内流离失所者进行的活动不能损害庇护制度;

17. 吁请各国采取一种对与性别有关问题敏感的方法,并确保由于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所述原因,有充分理由害怕遭受迫害,包括遭到性暴力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迫害的妇女在要求获得难民地位时,确认她们为难民,并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加强保护难民妇女的努力;

18. 敦促各国和有关各方尊重和遵守尤其同保障儿童与青少年难民权利相关的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注意到特别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难民儿童被迫面对伤害、剥削和死亡等危险,在被绑架后被迫参加军事活动,因而尤其易受伤害,并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各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尤应包括使其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剥削和虐待的侵害,并防止他们与家庭分离;

19. 注意到1999年是国际老人年,并吁请高级专员办事处作出新的努力,确保通过适当方案活动充分尊重和处理老年难民的权利、需要和尊严;

20. 回顾1995年12月21日第50/152号决议第14至16段,并鼓励高级专员继续进行支持无国籍人员的活动;

21. 吁请各国政府和其他捐助者设法继续减轻由于其地理位置而收容大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和资源有限的国家的负担,以此表现出国际团结精神,分担庇护国的重负,此外也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各项方案提供捐助,并且在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日增的需求对庇护国所造成的影响以及扩大捐助者基础和加强捐助者间分担重负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协助高级专员从传统的政府来源、其他政府和私营部门获取更多而及时的收入,以期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需要能得到充分满足。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3/12)。

2. 同上,《补编第12 A号》(A/53/12/Add.1)。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4.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5. 第217 A(III)号决议。

6. E/CN.4/1998/53/Add.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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