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28
23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1)通过]

53/128. 儿童权利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06号决议和第52/107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22日第1998/76号决议,(1)

重申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儿童的最高利益应为首要考虑因素,

重申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2)尤其是其中关于高度重视儿童权利、儿童生存及其保护与发展的庄严承诺,还重申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其中除其他外声明应加强国家和国际机制和方案以保卫和保护儿童,特别是保护处于困境的儿童,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儿童的剥削和虐待行为,如杀害女婴、有害的童工劳动、买卖儿童和器官、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其中还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的,

强调需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与方案的主流,

欢迎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结束时在《儿童权利公约》(4)的原则和规定的指导下考虑了儿童的特殊处境的这一事实,

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区的儿童由于贫穷、当前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所产生的国际金融危机而加重的不健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传染病、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剥削、文盲、饥饿、不容忍与残疾和法律保护不足而仍然处境艰难,并深信需要采取紧急而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确认仅依赖立法不足以防止儿童权利受到侵犯,需要更坚强的政治决心,各国政府应执行其法律,并以有效的行动来补充立法措施,

建议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人权机制及所有其他有关机关和机制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监督单位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注意导致儿童面临危险及其权利遭受侵犯的各种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所做的工作,欢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取人权办法及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协调和机构间合作以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回顾1998年6月29日安全理事会就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项目进行的重要公开辩论和安理会主席代表安理会所作的发言,(5)

强调需要加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所有部门,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

《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1. 欢迎已有数目空前的一百九十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儿童权利公约》(4)这是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承诺;

2. 再度敦促所有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实现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十周年之前得到普遍加入和使公约生效的目标;

3. 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6)并确认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促使人们认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就公约的执行向缔约国提出建议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4. 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公约各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委员会的透明和有效运作;

5. 欢迎委员会就生活在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的权利举行了专题讨论,并敦促各国政府配合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特别是联合和共同赞助的联合国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方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实现儿童的权利;

6. 重申受到传染病影响,特别是那些生活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世界中的儿童拥有取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并且应获得保护,免于一切形式的歧视、虐待或冷落;

7. 欢迎委员会更加注意实现在卫生方面可以达到的最高标准和获得保健的机会,并欢迎世界卫生大会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卫生的1998年5月16日第WHA51.22号决议;(7)

8. 各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公约第7条的执行情况时,根据委员会的汇报准则,提供有关各国出生登记水平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9. 秘书长确保为提供适当人员和设施,使委员会有效和迅速履行职能,并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加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制订了行动计划,还注意到已采取步骤,确保在制订的《行动计划》框架内向委员会提供临时支持;

10. 吁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与委员会开展密切合作,并根据委员会制订的准则,及时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汇报义务;

11. 表示关注对公约提出的许多保留,并敦请缔约国撤回其与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和考虑审查其他保留,以便将其撤销;

12. 吁请公约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接受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的缔约国数目尽快达到三分之二多数,从而使修正案生效,使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十名增至十八名;

13. 又吁请公约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29条的规定进行儿童教育,并确保儿童教育的目的除其它外,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联合国宪章》和不同文化的尊重,以及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各族裔、各民族和各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负责任地生活;

14. 还吁请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2条规定的义务,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了解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吁请缔约国鼓励对从事与儿童有关活动的人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例如为此实施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方案;

15. 强调公约的执行有助于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各项目标,秘书长就大会1990年12月21日第45/217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十年中期进度提出的报告(8)及其关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执行进度报告(9)也强调了这一点;

16. 鼓励委员会在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时候继续关注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需要;

17.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之间的合作产生的积极成果,支持基金会采取的人权办法并鼓励其进一步发展;

残疾儿童

1.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更加注意残疾儿童平等享有儿童权利,注意到1997年就残疾儿童权利举行的专题讨论及通过的建议;(10)

2. 又欢迎委员会设立一个工作组,为该委员会将来的残疾儿童工作拟订行动计划;

3.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与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制订和加强禁止对残疾儿童歧视的立法;

4. 又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残疾儿童在可保障尊严,促进自立和便利儿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条件下,享有充实和体面的生活,包括有效地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

5. 强调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并吁请各国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以便帮助有关儿童最充分地融入社会及实现个人发展,并采取综合办法,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支持和适当的教育;

6. 确认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所作的工作,鼓励他继续特别关注残疾儿童问题,并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第1997/20号决议中关于加强特别报告员与委员会之间合作的请求;

7. 吁请所有国家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4)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义务时,根据委员会的准则,(11)在报告中载列关于残疾儿童状况和需要的资料,包括分类资料,以及关于为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公约规定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
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 欢迎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中期报告,(12)该报告今年着眼于阐述为商业色情剥削或其他目的买卖和贩运儿童问题,并表示支持她的工作;

2.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援助,使她能够充分履行任务;

3. 支持拟订《儿童权利公约》(4)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草案的人权委员会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所做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工作组在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之前取得进一步进展,以期在公约十周年之前最后确定这项工作;

4. 各国政府、有关专门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特别报告员和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在工作组下届会议前,除其他事项外,就任择议定书的范围提出评论意见;

5. 吁请所有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第34条规定的义务,并吁请所有国家支助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为采取国家、双边和多边有效措施,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而作的努力;

6. 吁请各国按刑事罪论处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性剥削,包括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将当地或外国的所有涉案罪犯定罪并加以惩罚,同时确保受这种行径之害的儿童不受惩罚;

7. 又吁请各国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法律,并拟订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虐待、特别是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之害;

8. 再吁请各国酌情审查并修订法律、政策、方案和做法,以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

9. 所有国家紧急执行措施,包括依照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13)所述的行动采取措施,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10. 鼓励如1998年10月6日至8日在伦敦举行的亚欧会议儿童福利专家会议等区域或区域间的努力,贯彻执行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确定最好的做法和需要采取特别紧急行动的问题;

11. 鼓励各国政府在制订和执行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时,征求曾受性剥削或性虐待之害的儿童的意见,并促进他们积极参加;

12. 强调必须遏止助长此种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交易,包括采取预防和执法措施,以打击对儿童进行性剥削或性虐待的顾客或个人;

13. 各国加强所有有关执法当局和机构的合作和一致行动,以期摧毁国家、区域和国际贩运儿童网络;

14. 各国加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合作和一致行动,执行措施,以有效地打击一切形式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尤其是恋童癖、儿童色情旅游业、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特别是儿童色情制品在因特网上的散播;

15. 敦促各国在儿童色情旅游业方面制订或加强并实施法律,按刑事罪论处原籍国国民在目的地国对儿童实施的行为;确保利用儿童在另一国从事性虐待活动的人在原籍国或目的地国受到国家主管当局起诉;加强法律和执法,包括没收和扣押在目的地国对儿童实施性罪行者的资产和收益,以及对其进行其他制裁,并共用有关数据;

16. 各国、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拨出适当资源,制订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综合方案,以期恢复身受贩运及任何形式性剥削和性虐待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他们全面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1. 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众多破坏性影响,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更加集中重视这一严重问题,以期彻底加以解决;

2. 欢迎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的报告,(14)表示支持他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所做的工作,尤其是他努力在世界各地奔走宣传,动员官方和公众舆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在有关国家的同意下通过实地访问,促进对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儿童权利和需要的尊重;

3. 指出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特别代表的作用仍将受到严重限制,呼吁秘书长确保迅速向特别代表提供必要支持,以便他有效执行任务,鼓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支持特别代表,并吁请各国和其他机构向特别代表提供自愿捐助;

4. 呼吁特别代表和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继续就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权利、保护及福利问题制订协调政策,将此问题列入联合国决策和方案活动的主流之中,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酌情在各项建议的后续工作和特别代表的实地访问方面的合作;

5. 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考虑到特别代表的各项建议,继续同特别代表进行合作,并在此方面欢迎特别代表倡议召开一系列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区域研讨会,第一次研讨会已于1998年6月在伦敦召开,其他研讨会计划在东京和其他区域召开;

6. 欢迎特别代表在其实地视察和国别倡议的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吁请有关国家政府和其他当事方履行他们所作的承诺,请其认真考虑并审议特别代表的各项建议;

7. 特别代表继续在其报告中介绍其实地访问情况,包括列出各项建议,并酌情介绍争取到的各项承诺以及承诺的落实情况;

8. 所有国家加入有关的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文书,并促请它们执行它们业已加入的这些文书;

9. 吁请武装冲突的所有国家和其他当事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在这方面吁请缔约国充分尊重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15)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规定;(16)

10. 敦促武装冲突国家和所有其他当事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再利用儿童充当士兵,并确保童兵复员和有效解除武装;

11. 吁请各国、联合国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组织优先尊重在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儿童的权利,尤其是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儿童的权利,并将这些权利纳入所有人道主义和发展活动之中,包括紧急救援活动、国别方案及旨在促进和平、防止与解决冲突和执行和平协议的实地行动中;

12. 促请在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尤其是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所有国家政府和当事方按照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能安全、不受阻碍地进出活动地区,以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援助儿童的工作;

13. 敦促各国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培训,让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童兵、地雷和其他武器的受害者及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复原、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并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协助;

14. 强调必须促进和支助当地能力,包括通过宣传,在地方一级解决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

15. 强调必须在紧急援助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政策与方案中列入确保尊重儿童权利的有关措施,包括在保健与营养、正规、非正式或非正规教育、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领域;

16. 强调亟需提高《儿童权利公约》(4)第38条制定的现行人权标准,支持人权委员会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起草一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工作,支持人权委员会第1998/76号决议(1)交付给工作组主席开展的广泛的非正式协商,以便向工作组下次会议提交一份进度报告的工作,并表示希望在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之前将取得更大进展,以便最后完成这项工作;

17. 欢迎目前为终止利用儿童充当士兵而作出的努力,确认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在这方面的贡献,并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征召或征募童兵或利用童兵积极参与敌对行动为战争罪,(17)使实施这种罪行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18. 关切地注意到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对处于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这些武器的非法生产和贩运所造成的影响,并请各国处理这个此问题;

19. 欢迎国际社会在各种论坛中加强在杀伤人员地雷方面的努力,确认这些努力对儿童有积极影响,并在这方面充分注意到《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8)于1999年3月1日生效,而且其缔约国已予以执行,还注意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视作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公约》(19)的订正《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20)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而且其缔约国正予以执行;

20. 各国和联合国有关机关继续支持国家和国际排雷工作,包括继续捐助协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推动适合不同性别和年龄的防雷宣传方案、受害者援助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康复活动,从而减少受害儿童的人数和减轻其困苦;

21. 重申在武装冲突过程中的强奸行为是一种战争罪,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它构成危害人类罪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1)所规定的灭绝种族行为,并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使其不致受到一切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剥削和强迫怀孕的危害,并加强调查与惩治所有应负责任者和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的机制;

22. 谴责在武装冲突中掳走儿童,促请各国、国际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让所有被掳儿童无条件获得释放;

23. 建议在实施任何制裁时,评价和监测制裁对儿童的影响,在根据人道主义理由采取例外措施时特别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并为此制订明确的适用准则;

24. 回顾预警系统、预防性外交及和平教育等预防性措施对于防止冲突及防止冲突对儿童权利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性,并促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促进可持续的人的发展;

25. 吁请所有国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在其武装部队培训和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的教育方案,包括在维持和平培训方案中讲授应对平民人口,尤其是对妇女与儿童履行的责任;

26. 会员国和联合国有关机关及非政府组织考虑如何最好地把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结合到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召开十周年和《儿童权利公约》生效的纪念活动中去;

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1. 敦促各国政府特别重视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境况,配合必要的国际合作,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合作,继续拟订增进儿童照料和福利的政策和方案,并改善其实施情况;

2.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机构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受害,以便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发展需要,包括保健、教育和社会心理上的康复,还对难民营中的少年 特别是少女表示关注,因为他们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威胁;

3. 表示深为关切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人数日增,吁请各国、联合国机构和机关确保早日查证和登记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并优先执行家庭追踪和重聚方案,以及继续监测为举目无亲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作出的照料安排;

4. 吁请各国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当事方确认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遭受这种冲突的危害,强调以儿童为户长的家庭处境特别脆弱,并吁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机构紧急注意这些情况,加强保护和援助机制,并使妇女和青年参与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措施的设计、实行和监测;

5. 注意到机构间常设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22)请负责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秘书长代表在其工作中特别注意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情况,并继续与紧急救济协调员以及所有有关机构和组织密切合作;

消除剥削童工现象

1. 重申儿童有权获得保护,免受经济剥削和不从事任何可能有害或有碍其教育的工作,或有害儿童健康,或有害其身体、智力、精神、道德、或社会成长的工作;

2. 欢迎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对童工的剥削,同时回顾《消除剥削童工现象行动纲领》,(23)并吁请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继续支助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

3. 又欢迎最近举办各种关于各种形式童工问题的国际会议;

4. 还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童工领域的努力,注意到其建议,(6)并鼓励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的人权条约机构在其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继续监测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

5. 吁请各国把它们对逐步和有效消除一切形式剥削童工现象的承诺化为具体行动,并敦促它们优先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如强迫劳工、抵押劳工和其它形式的奴役;

6. 吁请尚未做到的所有国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强迫劳工和最低就业年龄、包括对儿童特别有害的工作的就业年龄的各种公约,并实施这些公约;

7. 鼓励在在劳工组织内就一项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的新公约进行谈判,并呼吁各国积极支持1999年迅速顺利完成谈判;

8. 吁请各国对消除一切形式违反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的童工现象确定具体的期限,保证全面执行现有的有关法律,及酌情颁布必要的法规,落实《儿童权利公约》(4)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童工的标准;

9. 认识到初级教育是让童工恢复正常生活的主要手段之一,吁请各国确认受教育的权利,规定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确保所有儿童均有机会接受免费小学教育,作为防止童工的关键战略;

10. 因此欢迎任命一名主要负责教育权利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并认识到特别报告员在各国的努力,特别是初级教育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

11. 吁请各国同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有计划地评估和审查剥削童工情况的程度、性质和原因,并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 组织密切合作,制订和实施各种打击这些做法的战略,特别着重女童情况、她们受教育的权利和与男童平等的上学的机会;

12. 吁请各国与联合国系统加强国际合作,以帮助各国政府防止或打击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包括剥削童工;

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儿童的苦难

1. 严重关切有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和(或)讨生活,并且全世界有关这些儿童涉及严重罪行、贩毒和吸毒、暴力和卖淫的事件和报导继续增多;

2. 欢迎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和民间社会继续努力,对付这一多层面的问题;

3. 吁请各国政府继续积极寻求关于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的儿童问题的全面解决办法,包括帮助减轻这些儿童、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贫穷,采取措施使他们重新充分参与社会,并除其他外,考虑到这些儿童特别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和忽视,提供适当的营养、住房、保健和教育;

4. 强调《儿童权利公约》(4)和其他有关人权的文书的规定必须构成处理这个问题的努力的标准,并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其它有关人权条约监测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继续注意这个问题;

5. 强烈敦促各国政府保证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杀害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的儿童,以及遏止对他们的虐待和暴力行为,法办施虐施暴者,并确保严格遵守公约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包括立法和司法程序尊重儿童权利的规定;

6. 吁请国际社会通过有效国际合作支持各国改善街头儿童和(或)在街头讨生活儿童处境的努力,并鼓励公约缔约国在编写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时充分照顾到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和权利,并考虑提出技术咨询和协助的要求,以开展改善他们的处境的行动;

决定:

(a)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报告,内载有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现况和本决议所探讨问题的资料;

(b) 请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向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内载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境况的有关资料,同时考虑到有关机构的现行任务规定和报告;

(c) 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在题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下继续审议此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A/45/625,附件。

3. A/CONF.157/24(Part.I)和Corr.1,第三章。

4. 第44/25号决议,附件。

5. S/PRST/1998/18;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8年》。

6.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1号》(A/53/41)。

7. 见WHA51/1998/REC/1。

8. A/51/256。

9. A/53/186。

10.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1号》(A/53/41),第1426段。

11. CRC/C/58。

12. A/53/311和Corr.1,附件。

13. A/51/385,附件。

14. A/53/482。

1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

16.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第17513号。

17. 见A/CONF.183/9,第8条。

18. 见CD/1478。

19.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

20. 见CCW/CONF.I/16(Part I)。

21. 第260 A(III)号决议。

22. E/CN.4/1998/53/Add.2,附件。

2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3年,补编第3号》(E/1993/23),第二章,A节,第1993/79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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