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34
1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4)通过]

53/134. 普遍实现各国人民自决权利

大会

重申普遍实现《联合国宪章》所揭示并载于国际人权盟约(1)以及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所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的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对于切实保障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性,

欢迎在殖民、外国或外来占领下的各国人民逐步行使自决权利,建立主权国家,获得独立,

深为关切外国军事干预和占领的行为或威胁的持续,正威胁压制或已经压制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利,

表示严重关切由于这种行动的持续存在,千百万人民已被驱出或正被驱出家园,成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强调亟需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以缓解他们的困境,

回顾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六届、(2)第三十七届、(3)第三十八届、(4)第三十九届、(5)第四十届、(6)第四十一届、(7)第四十二届、(8)第四十三届、(9)第四十四届、(10)第四十五届、(11)第四十六届、(12)第四十七届、(13)第四十八届、(14)第四十九届、(15)第五十届、(16)第五十一届、(17)第五十二届、(18)第五十三届(19)和第五十四届会议(20)所通过的关于外国军事干预、侵略和占领导致各国人民自决权利及其他人权受到侵犯的各项有关决议,

重申其1980年11月14日第35/35 B号、1981年10月28日第36/10号、1982年12月3日第37/42号、1983年11月22日第38/16号、1984年11月23日第39/18号、1985年11月29日第40/24号、1986年12月4日第41/100号、1987年12月7日第42/94号、1988年12月8日第43/105号、1989年12月8日第44/80号、1990年12月14日第45/131号、1991年12月16日第46/88号、1992年12月16日第47/83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93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148号、1995年12月21日第50/139号、1996年12月12日第51/84号和1997年12月12日第52/113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各国人民自决权利的报告, (21)

1. 重申普遍实现所有人民,包括在殖民、外国或外来统治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利,是切实保障和遵守人权以及维护和促进这种权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2. 宣布坚决反对外国军事干预、侵略和占领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世界某些地区已导致人民自决权利及其他人权受到压制;

3. 呼吁应对这些行为负责的国家立即停止它们对外国和外国领土的军事干预和占领,停止一切镇压、歧视、剥削和虐待行为,尤其要停止据报道对有关人民施行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残酷不人道的方法;

4. 痛惜因上述行为而被赶出家园的千百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困境,重申他们有权安全和体面地自愿回返家园;

5. 要求人权委员会对外国军事干预、侵略或占领导致人权、特别是自决权受到侵犯的情况继续给予特别注意;

6. 秘书长在题为“各国人民自决的权利”的项目下,就此问题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2.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8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80/13和Corr.1),第二十六章,A节。

3. 同上,《1981年,补编第5号》和更正(E/1981/25和Corr.1),第二十八章,A节。

4. 同上,《1982年,补编第2号》和更正(E/1982/12和Corr.1),第二十六章,A节。

5. 同上,《198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83/13和Corr.1),第二十七章,A节。

6. 同上,《198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84/14和Corr.1),第二章,A节。

7. 同上,《1985年,补编第2号》(E/1985/22),第二章,A节。

8. 同上,《1986年,补编第2号》(E/1986/22),第二章,A节。

9. 同上,《1987年,补编第5号》和更正(E/1987/18和Corr.1和2),第二章,A节。

10. 同上,《1988年,补编第2号》和更正(E/1988/12和Corr.1),第二章,A节。

11. 同上,《1989年,补编第2号》(E/1989/20),第二章,A节。

12. 同上,《1990年,补编第2号》和更正(E/1990/22和Corr.1),第二章,A节。

13. 同上,《1991年,补编第2号》(E/1991/22),第二章,A节。

14. 同上,《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15.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4和5),第二章,A节。

16. 同上,《199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

17. 同上,《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1和2),第二章,A节。

18.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E/1996/23),第二章,A节。

19.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20.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1. A/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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