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36
1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0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4)通过]

53/136. 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

大会

意识到基于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之一,

回顾国际人权盟约、(1)《世界人权宣言》、(2)《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3)和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4)

还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5)

表示深为关切中东和平进程面临困难,希望和平进程迅速取得进展,使巴勒斯坦一方和以色列一方之间能在议定的时间内达成最后解决办法,

肯定该区域所有国家在安全和国际承认的疆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自决的权利,同时不排除选择建立国家;

2. 表示希望巴勒斯坦人民不久即能在目前的和平进程中行使其自决权利;

3.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组织继续支持和协助巴勒斯坦人民追求自决。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1514(XV)号决议。

4.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5. 见第5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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