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1)通过]
53/138.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18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17日第1998/27号决议,(1) 又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的有关各段, 重申充分而有效地执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对于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3)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极其重要, 认为按照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是充分有效执行这些文书所不可缺少的, 意识到协调在人权方面积极工作的联合国各机构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各项活动的重要性, 回顾人权条约机构如要在鼓励缔约国履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方面起作用,需要进行建设性对话,对话的基础应该是报告进程,再补以所有有关来源的信息,目的是协助缔约国查明解决人权问题的方法, 又回顾一些人权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采取主动制订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以期防止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或复发, 重申对人权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负有责任,并重申下述各点的重要性: (a) 促进这些文书缔约国有效实行定期报告的做法, (b) 取得充足财政、人力和信息资源以克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因资源不足而妨碍人权条约机构有效执行其任务, (c) 考虑到需要避免联合国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不必要的重复和交叠,加强协调从事人权方面工作的联合国机构的活动,以提高效率并取得更大的成效, (d) 在拟订任何进一步的人权文书时,要考虑报告义务和所涉经费两方面的问题, 关切缺乏充分资源不应阻碍人权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包括以法定工作语文作业的能力,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报告,(4) 1. 欢迎分别于1998年2月25日至27日和1998年9月14日至1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5)和第十次会议(6)提出的报告并注意到其结论和建议; 2. 鼓励每一条约机构都仔细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的报告的有关结论和建议; 3. 欢迎独立专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关于增进联合国人权条约监督系统长期效力的最后报告,(7)以及秘书长的载有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人士对独立专家报告的评论和意见以及他本人在考虑到其他发展情况下对该报告建议的法律、行政和其他影响的看法的报告;(8) 4. 请秘书长继续征集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人士就独立专家最后报告提出的意见,并就此再提交一份秘书长的报告,包括他本人在考虑到其他发展情况下对最后报告建议的法律、行政及其他影响的看法; 5. 鼓励为确定更有效执行联合国人权文书的措施作出的现行努力; 6. 强调必须确保为人权条约机构的业务筹措经费和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和信息资源,为此: (a) 重申请秘书长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供充分资源; (b) 吁请秘书长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并寻求必要资源,使人权条约机构得到足够的行政支助,更易取得专门技术和有关信息; (c) 又吁请秘书长在下一个两年期在联合国经常预算内寻求必要资源,使人权条约机构得到足够的行政支助,更易取得专门技术和有关信息,而无须从联合国各发展方案与活动中转移资源; 7. 赞赏地注意到加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9)订正行动计划和加强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0)行动计划,回顾按照联合国既定程序管理这些计划的重要性,并欢迎秘书长提供的关于执行这些行动计划的资料,并请他在遵照本决议编写的报告内列入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8. 感兴趣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增加所有人权条约机构可获得的资源的行动计划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 9. 重申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必须更好地相辅相成,并强调普遍批准联合国系统范围内通过的规定报告义务的国际人权文书对实现相辅相成是重要的; 10.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和秘书长继续作出努力,使报告程序精简、合理化、更加透明化和另加改进,并敦促秘书长、条约机构和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继续审查如何在不影响报告质量的情况下减少不同文书要求的重复报告,并整体减轻缔约国的报告负担; 11. 在这方面,赞赏地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在其第九和第十次会议上作出努力,拟订报告制度的适当改革,以期除其它外,减轻缔约国的报告负担,同时维持报告质量,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包括通过继续审查集中注意力于范围有限的问题的报告的好处和划一报告格式和内容、审议报告的时机和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的一般性准则的机会; 12. 请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定期会议主席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会议报告; 13.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倡议邀请会员国代表在其定期会议的框架内参与对话,并鼓励他们今后继续这种作法; 14. 吁请秘书长尽快完成编写一份详细的分析研究报告,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0)《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0)《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2)《儿童权利公约》(9)和正在编制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3)的规定进行比较,以确保这些文书要求的报告是否有重复的问题; 15. 促请缔约国个别和通过缔约国会议帮助查明和执行报告程序进一步精简、合理化、避免重复和其他改善的方式; 16. 欢迎出版订正的《人权报告手册》;(14) 17. 强调向正在进行批准人权文书和编写初次报告工作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至关重要; 18. 请秘书长将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反酷刑委员会针对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与内容所发的所有一般性准则单独编为一册; 19. 重申关切联合国某些人权文书缔约国所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的积压情形日增,并关切条约组织审议报告逾期; 20. 又重申关切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缔约国大量逾期提交报告的情形,再次敦促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21. 请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其初次报告的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 22. 敦促其报告已由人权条约机构加以审查的所有缔约国根据条约机构对其报告的意见和最后评论提供充分后续材料; 23. 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继续在其审查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正常工作过程中查明应有关国家请求提供具体技术援助的可能性; 24. 回顾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提出的建议,条约机构应敦促各缔约国翻译、 出版并在其境内广泛提供关于它们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的结论意见全文; 25. 欢迎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对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作出的贡献,并请专门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条约机构继续发展它们之间的合作; 26. 注意到在继续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报告员、代表、专家和工作组以及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方面作出的努力,全都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行动; 27. 认识到世界各地非政府组织在有效执行所有人权文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同这类组织交流信息; 28. 回顾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和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并应铭记各成员是以个人身分当选和任职,应具备崇高道德、公认的独特性和人权领域的公认能力,并鼓励缔约国个别和通过缔约国会议,审议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些原则; 29. 注意到秘书长提出的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报告(4)所载的关于向人权条约机构成员支付酬金问题的讨论,并注意到秘书长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其他工作; 30. 鼓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其职司委员会和附属机构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专门机构考虑人权条约机构的代表参加它们的会议的可行性; 31.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继续强调每一条约机构应在其任务范围内密切监测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并注意到在其第十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5)即条约机构应充分考虑秘书处提高妇女地位司所编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16) 32. 又欢迎各人权条约机构在审议按照其有关条约所提交的报告时依照其任务范围促进防止侵犯人权行为; 33. 请秘书长就执行本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和执行方面的障碍以及就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确保经费筹措、充分人员编制和信息资源的各项措施,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34. 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参照人权委员会的讨论情况,继续优先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结论和建议。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A/C0NF.157/24(Part.I)和Corr.1,第三章。 8. E/CN.4/1998/85和Add.1和Cor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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