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39
1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1)通过]

53/139.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大会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1)第5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3)及其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其中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回顾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坚定申明铲除酷刑的努力首先应当集中在预防工作上,因此呼吁早日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定期查访拘留地的预防制度,(4)

敦促各国政府促使迅速全面执行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特别是关于免受酷刑的章节,其中指出各国应废除关于严重侵犯人权如施加酷刑者不受惩罚的法律,对这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起诉,从而建立扎实的法治基础,(6)

回顾其1981年12月16日第36/151号决议,其中大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发生在许多国家的酷刑行为,认识到有必要本着纯粹人道主义的精神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并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又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建议,即应高度优先考虑为援助酷刑受害者和为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康复的有效补救提供必要资源,除其他外,建议向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7)

满意地注意到已建立规模庞大的酷刑受害者康复中心国际工作网,工作网在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注意到基金同这类中心的协作,

注意到大会1997年12月12日第52/149号决议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1. 欢迎禁止酷刑委员会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4条的规定提出的报告,(8)并授权秘书长定期延长委员会春季会议一星期;

2. 赞赏地注意到一百零六个国家已成为公约缔约国;

3. 敦促尚未如此做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成为公约缔约国;

4. 所有正在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尚未作出声明的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规定作出声明,并考虑是否可能撤回对第20条的保留意见;

5. 敦促所有缔约国尽快通知秘书长它们接受对公约第17和第18条的修正;

6. 敦促缔约国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鉴于未提交报告的数字很大,包括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义务,并请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纳入性别观点;

7. 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编写提交委员会的国家报告方面向各国提供的支助;

8. 敦促各缔约国充分考虑委员会审议其报告后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9.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在拟订旨在建立定期查访拘留地的预防制度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方面的进展,并敦促委员会尽早完成最后案文,以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审议和通过;

10.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口头提出的临时报告,说明有关其任务规定的全面趋势和发展;

11. 吁请各国政府同特别报告员合作执行任务并向他提供援助,特别是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对他的紧急呼吁作出适当和迅速反应,认真考虑他提出的访问他们国家的要求,并落实他的建议;

12. 核可特别报告员使用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紧急呼吁方面重申他必须能够对他收到的可信与可靠的资料采取有效行动,并请他在编写报告时继续征求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会员国的意见和感谢他继续以审慎和独立的方式进行工作;

13. 强调禁止酷刑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其他有关联合国机制和机构必须定期交换意见,并且需要与联合国各有关方案,特别是与有关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方案合作,以期在涉及酷刑问题方面通过加强协调等行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合作;

14. 表示感激和赞赏已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作出捐献的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

15. 吁请所有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有利地响应向基金捐款的要求,如有可能定期并且每年在基金董事会开会之前最好在2月底以前捐款,而且如有可能,还大量增加捐款款额,以便考虑到不断增加的援助需求;

16. 秘书长向所有国家政府转达大会要求向基金捐款的呼吁;

17. 还请秘书长继续每年将基金列入联合国发展活动认捐会议为其筹资的方案内;

18. 表示赞赏基金董事会已完成的工作;

19. 秘书长利用现有一切可能性,包括编写、制作和散发资料,协助基金董事会争取捐助的努力和它宣传基金的存在、现有财务资源以及它对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全球国际筹资需求的评估的努力;

20. 秘书长为确保为对抗酷刑的机关和机制提供适当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以配合各会员国就对抗酷刑和协助酷刑受害者表示的热烈支持;

21. 捐助者和受援国考虑在关于对武装部队、安全部队、监狱和警察人员以及医护人员进行培训的双边方案和项目中列入有关保护人权和防止酷刑的事项,并铭记性别观点;

22. 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其他联合国机关和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纪念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23. 秘书长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现况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业务情形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24.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审议秘书长的报告,其中包括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和人权委员会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3452(XXX)号决议,附件。

4.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第二节,第61段。

5.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6. 同上,第二节,第54段至第61段。

7. 同上,第59段。

8.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4号》(A/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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