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42
8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42. 加强法治

大会

回顾五十年前会员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誓言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坚信如《宣言》中所强调,法治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必要因素,应继续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深信各国必须通过各自的国家法律和司法系统,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民事、刑事和行政上的适当补救措施,

认识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可在支助国家努力以加强法治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授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除其他外,提供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及财政援助,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以及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活动,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综合方案,协助各国建立和加强能直接促进全面遵守人权和维护法治的适当国家结构,(2)

铭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仍然是协调全系统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关注的联络中心,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25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1日第1997/48号决议,(3)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4)

2. 赞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会员国谋求协助加强和巩固法治;

3. 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努力完成不断增加的任务;

4. 深切关注可供高级专员办事处履行任务之用的资源相当拮据;

5.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没有足够的援助资金向致力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但又面临经济困难的国家的那些能够直接影响到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任何大量的财政援助;

6.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相关机构和计划署不断加强合作,以求在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援助方面加强全系统的协调工作,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应各国的要求为加强法治提供技术援助方面的合作;

7. 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其办事处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关和机构的对话,同时考虑到探讨新协作的必要性,以期为人权和法治争取更多的财政援助;

8. 又鼓励高级专员继续探讨能否在金融机构的任务范围内增强同它们的联系和争取这些机构的进一步支助,以期获得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力的技术和财政手段,使其能向致力于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提供援助;

9. 高级专员继续将其办事处在法治方面开展的技术合作活动列为高度优先;

10. 赞赏高级专员作出努力,对联合国在人权领域提供的技术合作进行分析,以期拟订机构间协调、筹资和任务分配方面的建议,以求提高特别是援助各国加强法治方面的行动的效率和增强互补作用;

11. 秘书长就其按照本决议规定建立接触的结果以及就有关上述世界人权会议建议的执行情况的任何其他事态发展,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第二节,第69段。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4. A/5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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