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45
8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45. 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和各项国际人权盟约(2)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3)包括其中有关人权的第三部分,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17日第1998/60号决议,(4)并回顾大会1997年12月12日第52/135号决议及以前各项有关决议,包括人权委员会1993年2月19日第1993/6号决议,(5)其中委员会建议任命一名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秘书长后来任命了一名特别代表,

确认柬埔寨最近的惨痛历史要求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保证增进和保护柬埔寨全体人民的人权并且不再恢复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希望联合国采取积极行动,协助调查柬埔寨的悲惨历史,包括协助调查过去的国际犯罪行为的责任,如种族灭绝行为和危害人类罪行为,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发挥保护和促进柬埔寨境内人权的作用,欢迎她于1998年1月访问柬埔寨,

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同意将高级专员驻金边办事处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0年3月,使该办事处能继续运作和维持其技术合作方案,

1. 秘书长通过其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协作,协助柬埔寨政府确保保护柬埔寨境内全体人民的人权,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柬埔寨的职能并使特别代表能继续迅速地执行任务;

2. 欢迎秘书长关于柬埔寨人权情况的报告,(6)特别是其中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的那一节,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同该办事处合作;

3. 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7)并特别注意到他感到关切的以下问题:政治暴力、逍遥法外、司法独立和建立法治问题、使用酷刑、监狱管理和虐待囚犯、童工和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工人权利和工人组织独立工会的自由、新闻自由和妇女状况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少数民族;

4. 欢迎柬埔寨政府在1998年7月26日举行全国选举,致力于确保国家和国际选举观察员的安全;

5. 注意到选举充分显示了柬埔寨人民盼望民主,强调需要所有各党派建设性地参与,以便达成选举的目标,即成立民选的宪政政府,在这方面欢迎各正党就召开国会和成立联合政府达成了协议;

6. 欢迎联合国在选举之前、在选举期间及紧接选举之后监测政党领袖返回柬埔寨及全面恢复政治活动的情况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7. 还欢迎国家非政府组织在教育选民和提供投票站观察员以及在最近的选举期间提供国际观察员,并注意到联合国际观察组关于选举的投票和计票过程的说明;

8. 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致力于加强和维护柬埔寨境内的人权,这将确认非政府组织在柬埔寨文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极其重要而宝贵的作用;

9. 注意到成立了临时的柬埔寨人权事务委员会,并鼓励柬埔寨政府在组织新的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时要考虑到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独立性的标准,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方面给予咨询意见和技术援助;

10. 严重关切特别代表的报告内详细述及的众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法外处决、酷刑、非法逮捕和拘留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暴力,包括1997年3月和7月和最近的竞选运动及其立即的后果,并吁请柬埔寨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国际人权标准调查和起诉所有侵犯人权者;

11. 又表示严重关切柬埔寨境内的逍遥法外状况,并强调解决特别代表详细叙述的持续存在的逍遥法外问题,其中包括取消1994年公务员法第51条、对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和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结社、集会和言论的权利,仍然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优先问题;

12. 欢迎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在1997年12月召开了首次会议,欢迎1998年3月通过了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并盼望宪法赋予它们的任务获得积极执行;

13. 谴责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中详述的针对少数民族特别是越裔柬埔寨人的种族主义言论和暴力行为,并敦促柬埔寨所有政党不要作出可能被认为是在挑拨反少数民族的言论或活动;

14.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特别代表关于司法制度和监狱管理的意见,强烈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努力建立正常运作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执行1998年3月签署的《监狱条例》,并欢迎柬埔寨政府与国际合作改善司法制度;

15. 强调柬埔寨政府需要改善柬埔寨宪法赋予人民的自由,即搞电子新闻和印刷新闻媒体的自由,以及根据宪法的规定应当享有的人身安全和结社、集会和言论等自由,因为所有这些对一个多党的民主政制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16. 赞同特别代表的意见,即红色高棉犯下了柬埔寨最近历史上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的罪行,并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个红色高棉的领导人因其罪行被绳之以法;

17. 欢迎秘书长应柬埔寨当局为处理过去严重违反柬埔寨法律和国际法事件而提出的援助要求,任命了一个专家小组来评定现有证据和提出进一步措施,以便促进民族和解,加强民主和解决个人责任问题;

18. 赞扬柬埔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机构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合作,致力于改善教育的质量和教育机会;

19.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柬埔寨童工盛行,呼吁柬埔寨政府保证童工有妥善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以及受教育的机会,并立法禁止最坏的童工形式;

20. 欢迎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驻柬埔寨的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制订打击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的行动计划,并鼓励大会优先核可该计划,并敦促柬埔寨政府采取具体行动来确保其获得迅速而有效的执行;

21. 敦促柬埔寨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消除在该国的政治生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打击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采取各种步骤,包括寻求技术援助,以履行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8)缔约国应负的义务;

22.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利用联合国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信托基金资助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的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活动方案,并请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个人考虑向这一信托基金捐款;

23. 严重关切滥用杀伤地雷对柬埔寨社会造成的惨痛后果和破坏安定作用,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为扫除这些地雷,包括对柬埔寨排雷行动中心的工作提供支助和作出努力,赞扬捐助国捐助和援助该中心,并敦促柬埔寨政府优先禁止一切杀伤地雷;

2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并保护人权的作用以及特别代表就其任务范围内的事项所提出的建议;

25.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46/608-S/23177,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六年,1991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23177号文件。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5.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4和5),第二章,A节。

6. A/53/400。

7. E/CN.4/1998/95。

8.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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