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46
8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46. 人权与赤贫

大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和联合国通过的其他人权文书,

考虑到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以及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3月12日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4)的有关规定,

回顾大会1992年12月22日第47/196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10月17日为消灭贫穷国际日,1993年12月21日第48/183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1996年为消灭贫穷国际年,1995年12月20日第50/107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了第一个联合国消灭贫穷十年(1997-2006年),1996年12月12日关于人权与赤贫的第51/97号决议以及1997年12月18日第52/19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调须进行十年的后续工作,

又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34号决议,其中大会认识到为了了解、促进和保护人权,就必须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铭记人权委员会1992年2月21日第1992/11号、(5)1993年2月26日第1993/13号、(6)1994年2月25日第1994/12号、(7)1995年2月24日第1995/16号、(8)1996年4月11日第1996/10号、(9)1997年4月3日第1997/11号(10)和1998年4月17日第1998/25号决议(11)以及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96年8月29日第1996/23号决议,(12)

回顾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34号决议,其中大会重申赤贫和社会排斥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强调必须根据最贫穷者的经验和意见,全面深入地研究赤贫现象,

认识到消除赤贫是全球化过程中的一大挑战,需要有协调连贯的政策,

又认识到广泛存在赤贫现象阻碍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并且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对生命权构成威胁,立即减轻并最终消灭赤贫现象必须保持作为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

欢迎任命人权与赤贫问题独立专家为期两年,其任务除其他外,包括协助2000年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评价,其工作应继续顾及最贫穷者本身的努力以及他们可用以传达经验的各种条件,

1. 重申赤贫和社会排斥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因此必须采取国家和国际紧急行动予以消除;

2. 又重申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各国必须促使最贫穷的人民在其生活的社区内参与决策程序,参加促进人权和扫除赤贫的努力;

3. 认识到克服赤贫是充分享有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手段,并重申这些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4. 强调赤贫是各国政府、民间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各国际金融机构须加处理的一大问题;

5.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实施联合国消灭贫穷十年的范围内,适当注意人权和赤贫问题;

6.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取具体行动减轻赤贫对儿童的影响,并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有关决议的范围内致力优先考虑寻求某种减轻贫穷的办法,并敦促它们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7. 各国、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适当注意人权与赤贫之间的关联;

8. 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A (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FN.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 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6.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rr.4和5),第二章,A节。

7. 同上,《199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

8. 同上,《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9.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E/1996/23),第二章,A节。

10.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11.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12. 见E/CN.4/1997/2-E/CN.4/Sub.2/1996/41,第二章,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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