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48.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大会, 回顾其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1977年12月16日第32/127号决议及其后所有这方面的决议,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3年3月9日第1993/51号决议,(1)及其后的各项有关决议, 铭记委员会关于人权领域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的各项有关决议,包括最近关于该事项的1998年4月17日第1998/57号决议,(2) 又铭记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重申必须考虑是否可能在没有这种安排的地区作出区域和分区域安排来增进和保护人权,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应提供更多资源,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领域技术合作方案来加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重申区域安排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根本作用,并应加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普遍人权标准及其保护, 注意到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区域政府间组织的赞助下,区域一级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到目前为止取得的进展, 又注意到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领域技术合作方案应有关的会员国要求从1993年起便已扩大,并且交流资料和经验以及发展和加强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能力的作法至关重要, 还注意到国家机构对现行发展区域人权安排的进程,包括在诸如人权教育、互相合作和交流资料等领域,可作出重要贡献,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2. 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提供合作与援助,以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安排和区域机构, 特别是通过旨在加强国家能力的技术合作、新闻和教育,以促进人权领域的资料和经验的交流; 3. 又欢迎在这方面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举办人权领域的区域和分区域培训班或讲习班、高级别政府专家会议和各国人权机构区域会议,目的是提高对各个区域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的了解,改进程序和审查各种制度,以增进和保护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并查明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障碍和克服这些障碍的战略; 4. 强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领域技术合作方案十分重要,并再次呼吁各国政府考虑利用联合国在此方案下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方式,在国家一级为政府人员举办关于实施国际人权标准和有关国际机构的经验的资讯或培训课程,并满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与所有区域的国家政府制定了技术合作项目; 5. 请所有国家政府继续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技术合作领域的活动,以求进一步加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合作和区域安排; 6. 重申世界人权会议的建议,即应有关会员国的要求,如有必要时可向联合国区域办事处委派人权干事,以便在人权领域传播资料以及提供培训和其他技术援助,并在这方面,要求高级专员办事处也传播关于世界各地存在的区域安排的资料; 7. 请秘书长按照1998-2001年中期计划方案19(人权),继续加强联合国与处理人权问题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交流; 8.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区域政府间组织之间,以及联合国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条约设立的机构与有关的区域组织和机构诸如欧洲理事会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之间,不断加强交流; 9. 又欢迎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近通过《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5)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10. 请在还没有人权领域区域安排的那些地区的国家考虑缔结协定,以便在自己区域内建立适当的区域机构来增进和保护人权,并在这方面,确认1998年2月28日至3月2日在德黑兰举行的第六次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增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安排讲习班(6)所讲述的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年度政府间讲习班是讨论促进区域合作的倡议的重要论坛; 11. 请人权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怎样以最适当方式,应不同区域各个国家的要求,在技术合作方案的范围内协助它们,并于必要时提出有关的建议; 12. 请秘书长就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在报告内列入依照本决议采取行动的成果; 13.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上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4和5),第二章,A节。 2.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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