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49
10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49. 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和强调非选择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来加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行动

大会

铭记联合国的宗旨包括基于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增强普遍和平,以及促成国际合作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希望能够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考虑到这种国际合作应以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有关文书所载的原则为基础,

深信联合国在这个领域的行动不仅应立足于对所有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深刻了解,还应严格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尊重每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并遵守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本宗旨,

回顾其以往关于这方面的各项决议,

重申必须按照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所申明,确保人权问题的审议工作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

申明关于主题性问题和国家的特别报告员和代表以及工作组成员在执行任务时都必须客观、独立和审慎,

强调各国政府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履行它们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宪章》以及人权领域的各项国际文书,

1.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所有人民都有权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寻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并且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在《宪章》规定的范围内尊重这一权利,包括尊重领土完整;

2. 重申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对不论何处发生的侵犯人权情事随时保持警惕是联合国的宗旨,并且是所有会员国与联合国合作执行的任务;

3. 促请所有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来进行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活动,包括在这一领域发展进一步的国际合作,并且不进行不符合这一国际框架的活动;

4. 认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应能对防止大规模和公然侵犯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事件的迫切任务做出有效和切实的贡献,并有助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5. 重申作为国际社会正当关切的事项,促进、保护和充分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应以非选择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为指南,不应为政治目的而加以利用;

6. 联合国系统内的所有人权机构以及特别报告员和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在履行其任务时适当考虑到本决议的内容;

7. 表示深信对人权问题采取不偏袒和公正的态度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切实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8. 强调在这方面不断需要关于所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和事件的公正、客观资料;

9. 会员国在其各自法律制度范围内并依照国际法,特别是《宪章》以及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酌情考虑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便进一步推动在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际合作;

10. 人权委员会适当考虑本决议,并考虑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和强调非选择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来加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行动的进一步建议;

11. 秘书长同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如何加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包括促进国际合作和强调非选择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面报告;

12.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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