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52
10 March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52. 人类基因组与人权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以及其他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与生命伦理学的1993年3月10日第1993/91号(3)和1997年4月16日第1997/71号决议,(4)

回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意识到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中某些应用对人类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谋求在尊重基本人权和人人获益的情况下促进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科技进步,

强调在这方面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便使全人类均能享受生命科学的成果,防止利用生命科学做其他有害于人类的用途,

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于1997年11月11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5)和实施该宣言的决议,(6)

认识到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范围内实施《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进程的重要性,

确信必须在国家和国际计划中发展生命伦理学,

核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97年11月11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4和5),第二章,A节。

4.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5.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记录》,第一卷,《决议》,第16号决议。

6. 同上,第1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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