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54
2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2)通过]

53/154. 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34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的1998年4月24日第1998/81号决议,(1)

重申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第一条第三项,以及世界人权会议为加强各会员国之间在人权领域的真诚合作,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的有关规定,促进国际合作,

认识到要充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包括切实促进和保护人权,就必须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重申确保审议人权问题时注意到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并强调促进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的重要性,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届会议上,于1998年8月26日通过题为“促进关于人权问题的对话”的第1998/28号决议,(3)

1. 欢迎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继续审议此一问题;

2. 吁请各会员国、各政府间组织和专门机构为加强了解、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而继续进行建设性对话和协商,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对此项工作积极作出贡献;

3. 各国和联合国所有有关人权的机制和程序不断注意相互合作、谅解和对话在确保促进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4. 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第二章,A节。

2.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 见E/CN.4/1999/4-E/CN.4/Sub.2/1998/45,第二章,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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