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62
2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3)通过]

53/162. 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述并经《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及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所阐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意识到联合国按照《宪章》促进和激励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意识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37号决议,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3日第1992/58号决议,(3)其中除其他外,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负有一定任务的特别报告员,并注意到委员会1998年4月21日第1998/63号决议,(4)其中委员会决定将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严重关注缅甸政府仍未履行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1990年的选举结果走向民主,

注意到缅甸政府和全国民主联盟之间的接触,但令人遗憾的是,缅甸政府没有同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的代表开展实质性政治对话,

关切地注意到缅甸政府还不准秘书长特使前往访问,

深为惋惜地注意到缅甸政府仍然未同特别报告员合作,

严重关切如特别报告员所汇报,缅甸境内仍不断发生侵犯人权事件,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6条于1997年3月任命的国际劳工组织调查委员会关于缅甸遵守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情况的报告(5)内容,其中指出军方对平民实行大规模和有组织的强迫劳动,

回顾特别报告员的意见,认为缺乏尊重与民主施政有关的权利是缅甸境内所有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根源,

1. 表示赞赏人权委员会关于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6)

2. 敦促缅甸政府同所有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充分合作,特别是立即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确保他在没有预设条件下进出缅甸,以便他同缅甸政府和社会所有其他部门建立直接接触,以充分履行其职责;

3. 表示赞赏秘书长的报告,(7)并关切地注意到载于其中的意见;

4. 痛惜如特别报告员所汇报,缅甸境内人权继续遭到侵犯,包括法外处决和任意处决、强奸、酷刑、不人道待遇、大规模逮捕、强迫劳动、强迫迁移以及剥夺言论、集会、结社和行动的自由;

5.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行动自由受到更多限制,大量任意拘留和骚扰政治活动家,包括议会当选代表,敦促缅甸政府准许各方同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维持不受限制的联系和实际接触,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6.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立即和无条件释放被拘留的政治领袖和所有政治犯,确保他们人身安全并允许他们参加民族和解的进程;

7. 敦促缅甸政府立即扩大和加紧同全国民主联盟接触,以便同联盟总书记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包括各族裔群体及其他团体的代表进行实质性政治对话,认为这是促进民族和解与尽早充分恢复民主的最佳办法;

8.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考虑到它在不同时候给予的保证,按照1990年民主选举中表示的人民意愿,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恢复民主,并确保各政党和非政府组织自由运作,在这方面注意到全国民主联盟最近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暂时代表议会;

9. 还极力敦促缅甸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允许所有公民按照《世界人权宣言》(1)各项原则自由参加政治进程,并加速向民主过渡的进程,特别是将权力移交给民主选出的代表;

10. 进一步极力敦促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结社、行动和集会自由、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保护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终止对生命权和人格完整的侵犯,终止酷刑、凌辱妇女、强迫劳动和强迫迁移,以及终止强迫失踪和即决处决,并履行义务终止包括军队成员在内的侵犯人权者逍遥法外的情况,调查并起诉政府代理人在所有情况下据称犯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11. 呼吁缅甸政府充分执行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12. 欢迎缅甸政府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8)并呼吁缅甸政府考虑成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9)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0)的缔约国;

13. 极力敦促缅甸政府履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意见(11)中所述同《儿童权利公约》(12)有关的义务;

14. 又极力敦促缅甸政府履行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缔约国的义务,以及实施国际劳工组织调查委员会关于执行《强迫劳动公约》的建议,并鼓励缅甸政府和国际劳工组织间进一步联系;

15. 强调缅甸政府应特别重视改善该国监狱情况,让有关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自由和机密地与囚犯联系;

16. 呼吁缅甸政府和缅甸境内敌对状态的其他当事方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13)共有的第3条所规定的义务,停止对平民使用武器,保护包括儿童、妇女和在族裔或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内的所有平民免受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之害,并利用公允的人道主义机构可能提供的各种服务;

17. 表示关切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和动荡不安已造成难民流入各邻国,并可能给这些国家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因此呼吁缅甸政府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难民停止流入邻近各国,并创造条件方便他们在安全和体面条件下自愿回返和重新充分融入社会;

18. 欢迎秘书长特使为同缅甸政府及昂山苏姬和其他政治领袖进行讨论最近访问缅甸,并进一步鼓励缅甸政府与秘书长进行范围更广和较定期的对话,并为秘书长代表在缅甸联系社会所有部门提供便利;

19. 秘书长继续同缅甸政府讨论人权情况和恢复民主,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更多关于这些讨论进展的报告,以及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和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汇报关于执行本决议所取得的进展;

20.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4.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5. 见A/53/364,附件,第41-49段。

6. A/53/364,附件。

7. A/53/657。

8.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9. 第39/46号决议,附件。

10.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11. CRC/C/15/Add.69。

12.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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