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63
2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3)通过]

53/16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铭记关于此一问题的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1998年4月22日人权委员会第1998/79号决议(1)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和声明,

又铭记1998年12月9日通过的大会关于科索沃人权情况的第53/164号决议,

重申所有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2)所承担的义务,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盟约(3)和所有其他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义务,以及所有国家有义务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各项《日内瓦公约》(4)及其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5)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所承担的原则和承诺,

又重申该区域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

表示全力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和平协定》),(6)其中除其他外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事各方、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应充分尊重人权,并全力支持《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的基本协定》(《基本协定》),(7)

继续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发现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侵害人权及基本自由情事的证据,特别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未能遵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值主席个人代表的建议,表示失望

欢迎高级代表办事处、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1998年在该地区所作的所有贡献,

1. 吁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和平协定》)(6)和《关于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地区的基本协定》(《基本协定》)(7)所有签署各方全面和一致地加以执行;

2. 强调人权在《和平协定》得以成功执行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并强调当事各方根据《和平协定》负有义务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最高水平的国际人权及基本自由规范和标准;

3. 又强调在该区域进行的国际人权努力必须把重点放在下列核心问题上:未能不加区分地充分尊重所有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各级政府执行法治和有效地执法、新闻媒体自由和独立、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包括政党、宗教自由和行动自由;

4. 还强调必须加强国际人权努力,以便促进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和有尊严地迅速自愿返回及促成其实现;

5. 吁请所有当事各方,特别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立即停止非法和/或秘密拘留,并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调查任何和所有有关秘密拘留的指控;

6. 吁请所有当事各方和该区域各国依照和平执行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各次会议与和平执行会议上重申的要点,确保促进与保护人权以及有效运作的民主机构将是新的民政结构的核心构成部分;

7. 紧急呼吁还没有这样做的国家和《和平协定》所有签署国依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以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的规定,履行其应同起诉应对自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包括交出已遭国际法庭起诉的人,并敦促所有国家同法庭及其机关充分合作,包括各国有义务遵从审判分庭提出的协助要求或其签发的命令,协助确保遭法庭起诉的人出庭受审,并敦促秘书长尽最大可能全力支持法庭;

8. 强烈谴责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以及斯普斯卡共和国内应负责任者继续拒绝履行他们的义务,逮捕那些据知在其境内或在其控制下领土内已遭起诉的人和把他们移送国际法庭拘押,其中包括拉多万·卡拉季奇、拉特科·姆拉迪奇、米兰·马尔蒂克、米莱·姆尔克希奇、米罗斯拉夫·拉迪奇和韦塞林·斯利范卡宁,并敦促《和平协定》所有签署各方充分履行其义务和在这方面加强努力;

9. 欢迎已经把被国际法庭起诉的三十四名人犯绳之以法;

10. 吁请《和平协定》所有签署各方立即采取步骤,包括通过同联合国以及同人道主义组织和独立专家密切合作,确定特别是在布戈伊诺、斯雷布雷尼察、泽帕、普里耶多尔、桑斯基莫斯特和武科瓦尔附近失踪者的身份、下落和命运,并强调在这方面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1. 欢迎1998年9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并欢迎通过让所有团体和个人参与使得政治多元化政策和言论自由的幅度扩大,这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又向民主推进了一步;

12. 又欢迎如下列情况表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某些地区在《和平协定》的实施和人权情况的改善方面已取得了进展:联盟调查专员办事处的重要工作、被国际法庭起诉的人遭到拘留和自愿投案、某些地区的行动自由已获改善、设立了十四个“不设防城市”、警政改组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包括斯普斯卡共和国某些地区进行人权培训、加强同国际警察工作队的合作和致力支助自由和独立的新闻媒体并取得进展;

13. 表示严重关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人权仍然遭到侵犯和迟迟未能充分执行《和平协定》关于人权的规定,特别是迟迟未能修订立法使其符合该国国家《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并实施这些立法;

14. 敦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特别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当局,确保与执行本决议有关的所有机构和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充分和自由地进出其领土,并向那些组织,特别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组织提供保护;

15. 吁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委员会(“委员会”)加强其有关任何种类的指控或明显的歧视或侵害人权情事的活动;

16. 吁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主管当局同委员会充分合作,特别是吁请斯普斯卡共和国加强同委员会的合作;

17. 以最强烈的语气谴责地方政府串通一气,对返回家园的少数民族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犯下暴行和摧毁其家园,包括恐吓行为和旨在吓阻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的所有这种行经,并呼吁立即逮捕应对这种行为负责的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18. 敦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当事各方立即创造有助于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其家园的条件,并同样地强调少数民族返回其家园的重要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迅速通过关于财产权利的必要法律、着手全面和迅速执行1998年4月在斯普斯卡共和国颁布的新的财产和住房法律、向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合作和支助,解决尚待解决的财产索赔要求,并终止基于族裔或政治理由给予歧视待遇的作法;

19. 吁请两个实体的主管当局就与难民返回有关的事宜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并确保地方当局和团体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20. 要求毫不拖延地在斯普斯卡共和国设立保护人权的机构,特别是设立一名人权监察员;

21. 重申其要求,即把犯有强奸罪行的人,特别是把它当作战争武器的人绳之以法,并向强奸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

二、克罗地亚共和国

22. 欢迎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联合国民警支助小组顺利完成使命,它们在恢复东斯拉沃尼亚和平与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欢迎1998年10月16日联合国把监测责任顺利移交给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欢迎克罗地亚共和国提供合作,帮助完成这些任务,并期待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进一步推进联合国在东斯拉沃尼亚开展的值得敬佩的工作;

23. 又欢迎1998年6月26日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设立流离失所者、难民和重新定居者返回和接待方案(8)以及随后采取的步骤,并呼吁尽早、全面、不带歧视地执行该方案;

24. 敦促克罗地亚共和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全面执行其建立信任、加速返回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受战争影响地区生活正常化方案和难民返乡方案,并要求克罗地亚共和国立即采取步骤,为所有地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 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有尊严地早日自愿返回提供便利,利用现有一切手段保证其安全和人权,在法治的框架内、根据国际标准解决财产权利问题,不断努力使人们能够平等获得社会和住房重建方面的协助,无论族裔为何,继续允许人道主义组织同这批民众接触,并保持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派到克罗地亚的民警监测员的合作;

25. 呼吁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更加努力遵守民主原则,并继续努力全面遵守国际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范和标准,尤其是加强司法独立,确保结社和集会自由,促进和保护自由、独立的新闻界,特别是使得大家,包括所有政党,在所有形式的新闻媒体内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且能加以利用;

26. 注意到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技术合作和援助方案的请求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这项请求的积极答复,并希望这些方案将对人权状况和法治产生作用;

27. 强烈敦促克罗地亚共和国公平执法,迅速全面地对所有公民执行司法决定,无论其族裔、宗教或政治倾向为何;

28. 提醒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其首要责任是恢复克罗地亚的多种族性质,包括提出保证,保证包括塞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在地方、地区和国家政府各级都派有代表;

29. 注意到自从民警支助小组开始执行任务以来警务绩效已大有改进,并注意到政府已采取步骤确保其持续改进;

30. 呼吁克罗地亚当局防止对流离失所的塞族人、其他少数民族和其他人的骚扰、抢劫和人身袭击,并迅速逮捕犯有或煽动这种行为以阻止克罗地亚塞族人或其他人返回家园的人,尤其是通过适当的纪律诉讼程序立即处理对克罗地亚警方和军方人员(不论是否值勤)个人参与的指控,同时要求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确保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大赦法,加强措施制止克罗地亚当局在财产权、就业、教育、养恤金、保健等方面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三、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31.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制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各次报告(9)中所述的对被拘留者施加的一切酷刑以及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将应负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32. 强烈敦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使民主规范体制化,尤其是尊重自由公正选举的原则、法治、司法行政、促进和保护自由和独立的新闻界、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明确地废除关于大学和新闻界的压制性法律;

33. 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立即停止对记者的骚扰和阻碍,无论其族裔或民族为何,无论他们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何处从事其专业活动,废除压制国内一切不同政见或独立见解的关于大学和新闻界的压制性法律,同时尊重言论自由的权利;

34. 敦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所有政党、团体和个人以充分尊重人权的方式行事,不从事任何暴力行为,并同时尊重属于少数群体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

35. 强烈敦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立即将犯有下列行为的 任何人,包括其工作人员,绳之以法:参与或授权侵害平民人权,包括即决处决、不分青红皂白地袭击平民、肆意破坏财产、迫使平民大批流离失所、劫持平民作人质、酷刑以及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并在这方面提醒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履行其同国际法庭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全面合作的义务;

36.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并以不歧视任何族裔、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方式执行所有其他法律,确保以一视同仁的方式迅速调查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并确保逮捕和处罚对歧视和暴力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37.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尊重少数群体所有人的权利,在桑贾克和伏伊伏丁那尤应如此,并尊重保加利亚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同时按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8月9日第855(1993)号和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决议的要求,支持无条件地让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长期特派团返回;

38. 还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尊重民主进程,立即采取行动同阿尔巴尼亚族裔代表谈判,以求政治解决,从而能够在科索沃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废除对言论或集会自由的一切限制,确保该地区所有居民享有平等待遇和保护,无论其族裔为何,并呼吁科索沃所有个人或团体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科索沃危机;

39. 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立即采取步骤,允许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有尊严地回归,并为此创造条件;

40.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全面合作,以减轻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痛苦,并协助他们不受阻碍地返回家园;

41.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各次报告,(9)其中表示关注科索沃人权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科索沃局势的各次报告,同时注意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正在允许国际核查员进入科索沃;(10)

42.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外勤业务处的范围内在普里什蒂纳设立办事分处;

43. 呼吁各国考虑提供更多自愿捐款,以满足该地区紧迫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需要,并强调各国、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必须继续协调执行各项倡议和方案,以避免重复、重叠和工作相互矛盾;

44. 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5.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

6.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99号文件。

7. 同上,S/1995/951号文件。

8. 同上,《第五十三年,1998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8/589号文件,附件。

9. 见A/53/322和Add.1。

10. A/5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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