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64
2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3)通过]

53/164. 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人权文书,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号和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1998年3月24日的主席声明(3)和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22日第1998/79号决议,(4)

充分考虑到科索沃境内危机的区域方面,特别是关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情况方面,并深切关注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科索沃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5)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6)其中叙述了科索沃境内持续严重违反和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情况,

深切关注,如许多报告所述,阿尔巴尼亚族裔受到有计划的恐怖对待,特别是遭受酷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警察和军队对他们滥肆炮轰,大规模迫使平民流离失所,即决处决和非法拘留阿尔巴尼亚族裔公民,

关注据报武装的阿尔巴尼亚族裔团体暴力侵害非战斗人员和非法拘留个人,主要是塞族人,

在这方面,强调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重要性,

痛惜对这些因科索沃境内危机而被拘留、起诉或审判的阿尔巴尼亚族裔的审判没有通过正当的程序,

关注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言论自由被严重侵犯,特别是塞族议会通过新的新闻法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最近关闭了几家独立的报刊和电台,

1.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承诺,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签署的各项协定所载,处理科索沃冲突和目前在科索沃境内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并欢迎国际监督选举和核查人权承诺的履行情况;

2. 还欢迎一些军事和警察部队已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199(1998)号决议的要求撤回驻地,但警告这种撤退必须是真正、彻底和持久的;

3. 又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设立科索沃核查团,并呼吁科索沃境内所有当事方同该核查团充分合作,确保该团的人员在科索沃境内受到保护、有行动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进出该地;

4. 欢迎按照人权委员会主席的声明(3)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就驻贝尔格莱德办事处的地位签订谅解备忘录,导致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科索沃设置办公房地和增加部署人权干事;

5.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充分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民主准则,特别是尊重自由公平选举原则、法治、司法行政、自由公平审判以及促进和保护自由和独立的新闻媒介;

6.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和科索沃境内的阿尔巴尼亚族裔领导人谴责恐怖主义行为,声讨一切暴力行为并避免犯下这种行为,鼓励通过和平手段寻求达到各项目标,并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7. 促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和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裔领导人在没有预设条件和有国际参与的情况下,立即开展有意义的对话,按照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导致结束危机和通过谈判达成科索沃问题的政治解决,并欢迎目前为促进这一对话所作的努力;

8. 强烈谴责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科索沃境内的警察和军事当局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7)共同的第3条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公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8)大量犯下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即决处决、滥肆攻击平民和破坏财产,大规模迫使平民流离失所、绑架平民、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种不能接受的做法;

9. 谴责阿尔巴尼亚族裔武装团体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包括绑架在内的对付非战斗人员的暴力行为;

10. 强烈谴责不准非政府组织适当地进入科索沃、操纵或阻止救济和提供基本粮食以及不准向受伤平民提供医疗的行为,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种不能接受的行为,并回顾准许平民无阻碍地接受人道主义组织援助的承诺以及必须立即为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提供便利;

11. 秘书长的报告(9)中所述人道主义援助人员被杀害一事深表遗憾

12. 呼吁所有当事方,特别是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当事方清除有关地区的所有地雷和诱杀装置,并为此目的同有关的国际机构协同努力;

13.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遵照并依赖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1998年10月13日声明中所作出的、并其后获得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赞同的承诺;

14.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

(a) 在科索沃建立一个地方警察部队,由当地或社区领导,作为当地人民的代表;

(b) 遵守以下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与科索沃冲突有关的罪行而在国家法院中被起诉,但违反人道的罪行、战争罪行和国际法所述其他罪行除外;

(c) 允许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及其法医专家自由无阻地前往科索沃,以审查最近控诉的对平民施加的暴行;

(d) 减轻并酌情赦免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族裔因政治目的所犯罪行而被判的刑罚;

(e) 充分尊重科索沃境内所有个人的权利,不论其族裔、文化和宗教背景为何,保证公平对待其价值和历史遗产,以便按照国际标准和1975年8月1日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保全和表现其民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特征;

15. 还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将科索沃冲突中所有被控告者的一切审判或刑事起诉向民众公开;

16.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160(1998)号、第1199(1998)号和第1203(1998)号决议的要求,通过与阿尔巴尼亚族裔代表谈判达成政治解决,在科索沃建立真正的民主自治,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队,同时应尊重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裔以及居住在科索沃的所有人的权利,并表示支持提高科索沃的地位,包括实质上更大程度的自主权;

17.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向人道主义援助工作者和国际监测员提供前往科索沃的许可及在科索沃境内不受监督的行动自由;

18. 还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

(a) 促进和充分尊重无歧视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b) 撤销那些用以歧视阿尔巴尼亚族裔的法律措施,包括镇压大学的法律;

19.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和阿尔巴尼亚族裔武装团体避免对新闻工作者进行任何骚扰和恐吓;

20.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向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值主席私人代表的科索沃任务提供密切合作和支持,并同科索沃核查团进行合作;

21. 并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调查和起诉所有有关案件,特别是工作人员犯下罪行的案件中涉嫌虐待或以酷刑对待被拘留者的任何人;

22.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释放所有政治犯,许可非政府组织和国际观察员无阻碍地访问仍被拘留的政治犯,并停止起诉政治领导人和当地人权组织的成员;

23.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和阿尔巴尼亚族裔领导人许可并方便所有内部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情况下自由无阻地返回家园,并对这方面继续发生骚扰或其他阻挠的报道表示关切;

24.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和所有其他有关方面保证人道主义组织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无限制地进入科索沃,许可无阻碍地运送救济物品,并确保人道主义、外交和其他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备案的其他有关人员,包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核查团成员的人身安全;

25. 鼓励联合国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秘书长关于科索沃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5)的基础上进行有益的合作;

26. 秘书长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其他有关的人道主义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进行人道主义工作,以期采取紧急切实步骤,解决科索沃人民的迫切需要,并协助流离失所者安全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家园;

27. 鼓励国际法庭检查官办事处在所有各级上继续调查科索沃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并重申此种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

28. 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和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裔领导人和所有其他有关方面同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并遵守对法庭的一切义务,包括许可法庭调查人员无阻碍地自由前往科索沃;

29. 重申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履行其承诺,向科索沃境内那些家园受损的居民提供财政和物质援助;

30. 强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实施的有关公民资格的法律应符合有关国际文书所订的原则,特别是减少和避免无国籍现象的标准和原则;

31. 又强调改进推动和保护科索沃境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将有助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同国际社会建立充分的关系;

32. 人权委员会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的特别报告员继续密切监测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在报告中特别注意科索沃问题,并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及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他的调查结果;

33.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科索沃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三章,E节,第28段。

4. 同上,第二章,A节。

5. A/53/563。

6. 见A/53/322和Add.1。

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8. 同上,第1125卷,第17513号。

9. 见A/53/563,第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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