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65
25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0(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3/625/Add.3)通过]

53/165. 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3)及其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4)所载列的公认的人道主义规则,

重申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履行其依照各项国际文书自愿承担的义务,

回顾阿富汗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5)《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儿童权利公约》(7)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8)的缔约国,并且已经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9)

回顾其所有有关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1.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阿富汗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10)及其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2. 强烈谴责大规模屠杀以及有计划地侵犯平民和战俘的人权,并震惊地注意到大规模屠杀的循环周期升级;

3. 表示严重关切关于塔利班在马扎里沙里夫和巴米扬地区进行大规模屠杀的许多报告;

4. 谴责广泛发生违反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意见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和迁徙自由的事件,特别是对妇女与女孩的严重违反人权事件;

5. 又谴责塔利班战斗人员杀害伊朗外交人员和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通讯员以及在塔利班控制领土内杀害联合国人员,并呼吁塔利班履行其声明的承诺,为紧急调查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提供合作,以期将负责者绳之以法;

6.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a) 阿富汗境内侵犯人权的方式恶化;

(b) 关于侵犯妇女与女孩人权的持续和证实的报导,包括各种形式对她们的歧视,特别是在塔利班控制的地区;

(c) 阿富汗境内武装冲突加剧,冲突性质日益带有族裔和宗教色彩,造成许多人造殃、被迫流离失所,因而阻碍国内流离失所者回返家园;

(d) 数以百万计的阿富汗难民继续流亡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

(e) 阿富汗没有进行重大重建;

7.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阿富汗若干地区的人权情况急剧恶化,特别是在哈扎拉贾特,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情况恶化,同时注意到塔利班与联合国就联合国驻阿富汗人员的安全达成的协议,并呼吁充分执行这些协议;

8. 呼吁阿富汗当事各方依照国际人权文书,不分性别、种族或宗教,充分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9. 敦促各国尊重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不要干涉其内政;

10. 敦促阿富汗当事各方:

(a) 立即停止敌对,并与特使和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一道努力、充分合作,以期实现停火,从而为全面政治解决奠定基础,促成流离失所者安全体面地自愿回返,并由阿富汗人民通过自决权的充分行使,成立一个基础广泛、有全面代表性的政府;

(b) 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平民,停止对平民大众使用武器,停止布雷,特别是杀伤地雷,禁止强制征兵以及征募和征召儿童兵,确保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c) 对因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受到严重违反和侵犯的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按国际公认标准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 按有关国际文书对待所有嫌犯和被判有罪或被拘留的人,不得任意拘留,包括拘留外国平民,并敦促逮捕者释放这些人以及非刑事平民囚犯;

11. 要求阿富汗当事各方履行其对阿富汗境内所有外交使团人员、联合国人员和其他国际组织人员包括其房舍的安全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分性别、国籍或宗教信仰,与联合国及有关机构以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充分合作;

12. 敦促阿富汗当事各方,特别是塔利班立即停止侵犯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

(a) 废止一切歧视妇女的立法和其它措施;

(b) 妇女有效参与全国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

(c) 尊重妇女的工作权利及其重新就业的权利;

(d) 妇女和女孩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重新开放学校,让妇女和女孩接受各级教育;

(e) 尊重妇女人身安全的权利,并将侵犯妇女身体的人绳之以法;

(f) 尊重妇女的迁徙自由;

(g) 恢复妇女充分利用各种保健设施的权利;

13. 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尽速全面调查有关阿富汗境内大规模杀害战俘和平民、强奸和其它残酷待遇的报告,并呼吁联合阵线和塔利班履行其所述承诺,合作进行调查;

14. 又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考虑在阿富汗派驻人权观察员的建议,并就此向大会提出详尽建议;

15. 呼吁各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方案、专门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在当地情况许可时,立即向所有急需的人恢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6. 深表关切据报阿富汗文化遗产遭到抢劫掠夺,并着重指出当事各方负有保护这些共同遗产的责任,并请会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掠夺文物并确保文物归还阿富汗;

17. 敦促阿富汗当事各方同人权委员会及其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以及所有寻求邀请的特别报告员合作;

18.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19. 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参照人权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供的其他资料,继续审议阿富汗境内的人权情况。

1998年12月9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4.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

5. 第260 A(III)号决议。

6. 第39/46号决议,附件。

7. 第44/25号决议,附件。

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9.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0. A/53/539,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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