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93(e)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3/608/Add.5)通过]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8日第52/187号决议,其中决定在2001年召开高级别的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
1. 欢迎并接受欧洲联盟关于在2001年上半年担任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东道主的慷慨提议;
2. 指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担任此次会议的秘书长,并请他进行会议的所有必要筹备工作;
3. 决定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将于2001年上半年举行,会期七天,会址和时间由会议秘书长和欧洲联盟协商决定;
4. 请会议秘书长组织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分两部分)和第52/187号决议第1(b)段提到的三次专家级筹备会议;
5. 又请会议秘书长同会员国协商并同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在会议期间组织重点明确的部门和专题圆桌会议,或酌情组织具体国家的圆桌会议,以便对会议的工作作出贡献;
6. 吁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把即将举行的圆桌会议和协商小组会议同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的筹备过程联系起来,并保证两个会议对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作出实质性贡献;
7. 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以联合国发展集团召集人的身份确保在最不发达国家的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和国别小组充分参与此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8. 吁请联合国秘书长同该会议秘书长协商,召集一次机构间会议,确保充分发动和协调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参加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后续行动;
9. 邀请会议秘书长在同会员国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安排,以便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会议的筹备过程;
10. 决定动用预算外资源支付每个最不发达国家两名政府代表参加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会议和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本身的费用,如果这些资源不够,将考虑所有其他选择;
11. 请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机构,包括秘书处新闻部的协助下,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新闻工作和其他有关倡议行动,以提高公众对会议及其目标和意义的正面认识;
12. 又请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关于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1998年12月15日
第91次全体会议
[YONG1]<<ODS JOB NO>>N9976518C<<ODS JOB NO>>
<<ODS DOC SYMBOL1>>A/RES/53/182<<ODS DOC SYMBO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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