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87
12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94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3/609/Add.6)通过]

53/187.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72年12月15日第2997(XXVII)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

还回顾为了对《21世纪议程》(1)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而召开的大会第十九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和决定以及特别是《进一步实施〈21世纪议程〉方案》第119段和第122至124段,(2)

进一步回顾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和任务的内罗毕宣言》,(3)

审议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五届特别会议的报告,(4)

1. 欢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关于其第五届特别会议的报告及其中所载的各项决定;(4)

2. 特别确认理事会关于振兴、改革和加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决定,(5)包括执行主任根据《关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和任务的内罗毕宣言》(3)的精神所提议的环境规划署活动集中领域及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所确立的环境规划署其他优先领域;

3. 欢迎1998年9月11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并注意到在公约缔约方对秘书处地点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公约秘书处的职能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履行的临时安排;

4. 又欢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拟订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1998年6月29日至7月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第一届会议,并进一步欢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化学品环境管理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以公约秘书处资格在谈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方面所作的努力;

5. 强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直是、也必须继续是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主要机构,其作用是确立全球环境议程,促进联合国系统内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方面的协调实施和作为全球环境权威提倡者的首要全球环境机关;

6. 欢迎理事会的决定(6)以及1998年4月1日至3日在新德里举行的全球环境基金大会会议的决定和1998年10月14日至16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的关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该基金的作用的决定,并欢迎与该基金就淡水资源问题进行合作,如全球国际水评估和关于旨在整治土壤退化的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涉及该基金的重点领域;

7. 鼓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继续规划署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确认如《内罗毕宣言》所指出的,为了实施其任务,振兴环境规划署需要足够、稳定和可预测的财政资源,并在这方面还确认方案交付方面精益求精、有的放矢和讲求成本效益、信任本组织与因而可增强规划署吸收资金的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8. 又鼓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加紧努力,酌情从其他捐助来源调动更多的资金资源,以期根据《内罗毕宣言》并征得理事会的同意,支持环境规划署各优先领域的实施工作。

1998年12月15日

第91次全体会议

1.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2. 第S-19/2号决议,附件。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5号》(A/52/25),附件,第19/1号决定,附件。

4. 同上,《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5号》(A/53/25)。

5. 同上,附件一,第SS.V/2号决定。

6. 同上,第SS.V/6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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