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203 A-B
12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20(c)和45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66和Add.1)]

53/203. 为饱经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紧急国际援助;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A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号、1995年12月19日第50/88 B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195 B号和1997年12月19日第52/211 B号决议,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28日第1193(1998)号和1998年12月8日第1214(1998)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历次声明,

注意到最近各区域性国际会议与会者和各国际组织关于阿富汗局势的所有声明,

重申对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作出强烈承诺,并尊重其多文化、多种族和历史遗产,

深信阿富汗冲突没有军事解决方法,只有旨在建立可为阿富汗人民接受的、基础广泛、多种族和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的政治解决办法才能带来和平与和解,

强调不干预和不干涉阿富汗内政的重要性,并深切关注所有形式的持续不断的外来支持使得冲突拖长和加剧,

表示严重关注阿富汗各方特别是塔利班未能终止此一严重威胁到该区域稳定与和平的冲突,并强烈谴责此一冲突急速升级和阿富汗境内战斗加剧,使阿富汗人民的深重苦难雪上加霜,造成许多人丧生、难民流亡、杀戮、折磨、无辜平民被迫流离失所和广泛破坏,并且严重威胁到该区域的稳定与和平,

又表示严重关注阿富汗境内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持续不已,在关于战斗人员大规模屠杀平民和战俘及种种凶残暴行的报道中可见一斑,

还表示严重关注持续不断并证据确凿的关于有系统歧视女孩和妇女的报道,特别是在塔利班控制地区,

深切关注冲突的种族性质日增,关于种族迫害和宗教派别迫害、特别是针对什叶派教徒的报道,以及这种行为对阿富汗国的统一造成的威胁,

强烈谴责在塔利班控制领土内武装攻击联合国人员的行为,使得联合国工作人员遇害或受伤,

又强烈谴责塔利班民兵占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马扎里沙里夫总领事馆,杀害总领事馆的外交和领事人员和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记者,强调这些行为不可接受,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2)

非常不安地注意到继续利用阿富汗领土庇护和训练恐怖主义分子以及种植、生产和贩运毒品,这些活动的危险影响扩散到阿富汗邻国和以外地区,

重申联合国作为世界公认的公正的调解机构必须在国际社会作出努力以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方面继续发挥中心的作用,

表示感谢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和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使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欢迎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同阿富汗各非交战方和人士联系,并支持这些独立的阿富汗人要求结束战争的呼吁和任何可能推动和平事业的提议,包括召开一次真正的支尔格大会以促进政治解决,

表示感谢伊斯兰会议组织作出承诺,在阿富汗支持联合国并与联合国协调,特别是联合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共同派往阿富汗的特派团,

欢迎阿富汗各方最近交换俘虏,

回顾大会第52/211 B号决议第13段请秘书长继续充分调查关于阿富汗境内战俘和平民被大规模杀害和发生强奸事件的报告,将调查结果列入向大会提出的下一次报告中,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3)并赞同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2. 强调设法为冲突找出政治解决办法的责任主要在于阿富汗各方,并促请各方响应联合国一再发出的和平呼吁;

3. 呼吁阿富汗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武装敌对行动,宣布放弃使用武力,并毫不拖延或没有先决条件地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政治对话,力求冲突的持久政治解决,建立基础广泛、多种族和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保护全体阿富汗人的权利和遵守阿富汗的国际义务;

4. 欢迎阿富汗各方最近交换俘虏,并促请他们采取进一步的建立信任措施;

5. 促请塔利班和阿富汗其他各方避免采取任何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

6. 谴责1998年期间外国对阿富汗各方的军事支助继续不断,并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避免进行任何外界干涉,立即停止向阿富汗境内冲突各方提供武器、弹药、军事装备、训练或任何其他军事支助,包括外国军事人员、准军事人员和特工人员的派驻和参与;

7. 秘书长授权根据1993年12月21日第48/208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努力,协助阿富汗各方之间立即而持久的停火,并开展谈判进程,以便建立基础广泛、多种族和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民族团结政府;

8. 赞同秘书长的建议,考虑到安全情况,设立一个单独的民事单位,增加新的监测职责给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主要目的在于今后制止严重侵犯人权和促进遵守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标准,并一俟安全条件允许,便派遣评价团前往阿富汗,以确定文职监测员的确切任务、组成和工作地点;

9. 欢迎联合国继续作出承诺,协助实现民族和解的政治进程以及冲突各方和阿富汗社会各阶层都参与的持久政治解决,并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的全面努力、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使的活动和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的活动;

10. 在这方面欢迎关心的国家组成各种小组,特别是“六国加两国”小组,协调努力,以及各国际组织特别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活动以及秘书长的主动行动,并促请这些国家和组织继续建设性地运用其影响力,支持联合国并同联合国密切协调以促进阿富汗和平;

11. 呼吁塔利班提供安全保证,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主持下的对屠杀无辜平民和大规模处决战俘的报道和马扎里沙里夫和巴米扬的杀戳的报道的调查工作能够展开;

12. 促请阿富汗各方特别是塔利班表明他们对于所有国际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的承诺,以便利他们工作,这是他们在阿富汗进行活动的先决条件;

13. 注意到1998年5月13日联合国同塔利班就阿富汗境内的联合国人员的安全问题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补充议定书》,并促请塔利班采取必要步骤予以充分执行;

14. 促请塔利班立即彻底调查联合国雇用的国际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死亡、重伤或失踪情况,特别是杀死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贾拉拉巴德的两名阿富汗工作人员和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在喀布尔的军事顾问的情况,并将调查进展经常通知联合国;

15. 强烈谴责塔利班已承认为其民兵所为的杀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马扎里沙里夫总领事馆的外交和领事人员以及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记者的行为,促请塔利班将迄今的调查结果通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并呼吁塔利班同国际调查谋杀伊朗外交人员和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记者事件的工作充分合作,以求起诉犯罪者;

16. 促请塔利班和其他阿富汗方面承认、保护和促进所有的人权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自由与安全权利,不论其性别、种族、或宗教为何;

17. 呼吁所有各方特别是塔利班终止歧视性政策,承认、保护和促进男女平等权利和尊严;

18. 谴责阿富汗境内继续广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紧急呼吁各方严格遵守在武装冲突中向平民提供必要保护的所有条款;

19. 要求各方特别是塔利班停止窝藏和允许训练恐怖主义分子及其组织,并要求阿富汗各方通力合作将被起诉的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

20. 重新呼吁阿富汗各方特别是塔利班停止一切非法毒品活动,并支持国际努力禁止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

21. 重申阿富汗的文化和历史遗物和古迹是人类共同遗产,呼吁阿富汗各方特别是塔利班保护阿富汗文化和历史遗物和古迹免遭破坏、损毁和盗窃,并要求全体会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劫掠文物和确保将之归还阿富汗;

22. 秘书长每三个月就联合国特派团工作的进展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23. 决定将题为“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的项目列入第五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B

为饱经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紧急国际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1995年12月19日第50/88 A,1996年12月17日第51/195 A和1997年12月19日第52/211 A号决议,

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境内的军事对抗继续不断、威胁到区域和平与安全,造成大批人丧失生命和遭受苦难,财产进一步遭到破坏、经济和社会基础结构严重损毁,难民流徙,大批人民被迫背井离乡,

深感不安地注意到联合国人员及其他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条件不足以及他们的进出遭到各种限制,

又深感不安地注意到若干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喀布尔的办事处被关闭、外国工人被驱逐以及当地人员被逮捕,以致非政府组织削减喀布尔平民亟需的协助,

仍然深切关注阿富汗境内数以百万计的杀伤人员地雷和未爆炸弹药以及继续埋设新地雷的问题,它仍然使许多阿富汗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无法回到他们的村庄也不能在田里工作,

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境内发生的严重侵害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以及交战各方未采取足够措施扭转局势,

深为关切有关侵害人权(特别是侵害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包括对她们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的持续不断且证据确凿的报告,并欢迎联合国决定任命性别和人权顾问,作为联合国阿富汗境内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办事处的组成部分,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侵害人权事件对阿富汗境内的国际救济与重建方案以及对难民遣返方案的不利影响,

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国内流离失所者和无居所平民的福祉,他们面临可能缺乏基本粮食的漫长冬季,特别由于联合国房舍和粮食供应遭到抢劫以及交战各方拒绝为人道主义组织运送援助提供充足条件,

对地震、水灾造成的生命丧失感到不安,并表示感谢各个提供紧急救济的国家、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申明如条件容许,迫切需要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和采取行动帮助阿富汗人民恢复各种基本服务,

欢迎在战略框架中和“联合国在阿富汗境内的未来行动”文件中提出的对阿富汗境内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工作采取以原则为中心的方式,以及联合国提出的共同拟订方案的机制,

表示感激向阿富汗难民提供援助的各国政府,特别是巴基斯坦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并承认需要持续的国际援助以维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在国外的生活、自愿遣返以及重新安置,

表示感谢在条件容许下积极响应和继续响应阿富汗人道主义需要的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感谢秘书长对适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作的动员和协调工作,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3)并赞同其中的意见;

2. 呼吁所有有关的联合国组织继续在阿富汗战略框架的基础上密切协调对阿富汗的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特别是确保在原则、人权和安全事项的一贯方式,并吁请各捐助国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同联合国密切合作;

3. 吁请阿富汗各方领导人,以民族和解为重,认识到阿富汗人民对恢复、重建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渴望;

4. 要求阿富汗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他们特别是塔利班确保所有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以及保护人道主义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财产,并与联合国及有关机构、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及机构充分合作,为响应阿富汗人民人道主义的需要而努力;

5. 谴责一切封锁或其他干扰对阿富汗人民运送人道主义救济的行为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并注意到塔利班最近在阿富汗中部解除了封锁;

6. 促请阿富汗各方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安全而不受阻碍地进出,便利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粮食、医药、住房和保健的供应,并防止掠夺联合国房地与粮食供应;

7. 注意到1998年5月13日联合国同塔利班就阿富汗境内的联合国人员的安全问题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补充议定书》,并促请塔利班采取必要步骤予以充分执行;

8. 谴责阿富汗境内对女孩、妇女和宗教少数的持续歧视及其他侵犯人权及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行为对阿富汗国际救济和重建方案的不利影响,并呼吁阿富汗境内各方按照所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盟约(4)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5)不分性别、种族或宗教,充分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9. 强烈促请阿富汗各方结束歧视政策,并承认、保护及促进男女的平等权利与尊严,包括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国家生活、自由迁徙、接受教育和得到保健设施、家庭外就业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以及免于恐吓、骚扰、特别是免于受到分发援助的歧视政策影响的自由;

10. 吁请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确保在对阿富汗人民的所有人道主义援助中纳入性别观点,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积极推动妇女与男子一齐参与,使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地获得援助的利益;

11. 表示关切继续埋设地雷的问题,并促请阿富汗各方彻底停止使用地雷,因为地雷继续造成平民伤亡惨重,严重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

12. 迫切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计划署、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在当地条件许可时向阿富汗人民提供一切可能的财政、技术和物质援助,以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平安与安全地回返家园;

13. 呼吁国际社会响应秘书长即将发动的199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向阿富汗提供紧急人道主义和恢复援助的机构间联合呼吁,并铭记住也向阿富汗紧急信托基金提供援助;

1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依照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15. 决定将题为“为饱经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紧急国际援助”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内关于协调人道主义援助的一组项目下。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00卷,第7310号。

2. 同上,第596卷,第8638号。

3. A/53/695-S/1998/110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8/1109号文件。

4.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5.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