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20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754)通过]
53/209. 联合国共同制度: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1998年报告(1)和其他有关报告,(2) 重申决心维持一个单一、统一的联合国共同制度,作为管制和协调联合国共同制度服务条件的基础, 深信共同制度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确保提供效率、能力和品质达到最高标准的国际公务员的最佳工具, 重申委员会在管制和协调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服务条件方面具有核心作用, 一 专业人员以上职类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 A. 诺贝尔梅耶原则及其适用 回顾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8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 1. 重申诺贝尔梅耶原则继续适用; 2. 重申必须继续确保共同制度服务条件的竞争力; 3. 注意到委员会决定在2001年以前暂停报酬总额比较,请委员会在2001年进行下一次研究,采用经大会核可的方法并以符合美国/联合国报酬总额比较法的方式确定薪资最高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B. 差值的演变
回顾大会1997年12月22日第52/216号决议第一节B以及大会给予的固定任务,其中要求委员会继续审查在纽约的联合国专业人员以上职类工作人员的薪酬净额与在华盛顿特区的比较国公务员制度(美国联邦公务员制度)对等职位雇员的薪酬净额之间的关系(称为“差值"), 又回顾大会1991年12月20日第46/191 A号决议第九节第3段,其中请委员会在其工作中列入关于联合国与美国个别职等的薪酬净额差别的审查, 还回顾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224号决议第二节B第3段,其中认为委员会应在通盘差值考虑的范围内处理联合国与美国薪酬比率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1. 注意到委员会打算参照以前关于上述要求的建议,探讨可以解决联合国与美国薪酬比率之间不平衡问题的各种可能办法; 2. 又注意到1998年在纽约的联合国P-1至D-2职等工作人员与美国联邦公务员制度对等职位公务员的薪酬净额差值为114.8;
C. 基薪/底薪表
回顾大会第44/198号决议第一节H,其中大会参照在比较国公务员制度(美国联邦公务员制度)基准城市服务的对等职位公务员的相应基薪净额,制定了专业人员以上职类工作人员的底薪净额, 核可本决议附件一所载专业人员以上职类工作人员订正基薪毛额和净额表以及本决议附件二所载《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的相应修正,自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D. 离国待遇 回顾其1995年12月23日第50/208号决议第一节B第3段及其1996年12月18日第51/216号决议第一节E第4段, 1. 注意到委员会报告第104至117段中载有委员会就此进行的分析和作出的决定; 2. 请委员会继续在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E. 工作人员统一薪金税表 回顾大会在第51/216号决议第三节第1段核可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委员会建议用于确定所有职类工作人员应计养恤金薪酬的订正工作人员薪金税表,以及在该决议第三节第2段中请委员会提出报告以说明相对于共同工作人员薪金税率对七个总部工作地点的国家和地方税所作的补偿,这些国家和地方税率的差异对这些工作地点当地征聘的一般事务和有关职类工作人员养恤金毛额所产生的影响, 1. 注意到委员会报告第215段所载的结论,即现行的工作人员统一薪金税表应当继续适用,并应在2000年再次审查该表; 2. 又注意到委员会报告第224段载有委员会在比较了工作人员统一薪金税率和当地税对一般事务和有关职类工作人员应计养恤金薪酬和相应的养恤金的影响后所作的结论; 3. 赞同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25段中提出的观点,即不应再采取根据当地做法的办法来确定一般事务和其他当地征聘职类工作人员的应计养恤金薪酬; F. 扶养津贴 回顾其1992年12月23日第47/216号决议第二节F,其中大会注意到委员会将每两年审查扶养津贴一次, 注意到如委员会报告第119段所载,委员会对扶养津贴进行的审查反映了自1996年以来七个总部工作地点在减税和社会立法方面的有关变化, 1. 核可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子女津贴(包括残疾子女津贴)以及二级受扶养人津贴增加14.6%; 2. 注意到本决议附件三所载以硬货币表示津贴的硬货币工作地点最新清单; 3. 注意到付给合格的共同制度工作人员的扶养津贴应扣除因受扶养人而得自政府的直接付款的款额; 4. 请委员会在2000年审查扶养津贴的方法、理由和范围; G. 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事项 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制度的运作 回顾其第50/208号决议第一节B和第51/216号决议第一节E, 1. 注意到委员会报告第140段所载的对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制度在共同制度基准地点的运作的结论; 2. 请委员会继续探索利用外部数据来源进行下一回合的地点与地点间的比较调查的可行性; 日内瓦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 回顾关于为工作地点在日内瓦的工作人员建立单一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指数的第50/208号决议第一节B、第51/216号决议第一节E和第52/216号决议第一节D, 请委员会在筹备其报告第141段所提下一轮的地点与地点间比较调查时,铭记着必须保持共同制度内部的一致,必要时在独立专家的协助下,全面审查整个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制度,以期改革该制度并确保每一工作地点,特别是各总部工作地点的差价调整数充分代表在每一工作地点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上职类所有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并至迟在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 两种职类工作人员都适用的服务条件 A. 教育补助金 回顾其第47/216号决议第四节第1段和第51/216号决议第四节,其中大会赞同确定教育补助金的订正方法, 又回顾其第52/216号决议第三节A第1段,其中大会赞同这个方法的修改,并且注意到从教育补助金1998年两年期审查开始,这一订正方法将被列入考虑, 1. 核可其报告第190段所载增加在七个货币地区的可报销开支最高限额,以及在教育补助金下对可报销开支的其他调整; 2. 注意到委员会决定在2001年审查这个方法; B. 对语文知识的肯定 回顾其1993年12月23日第48/224号决议第二节E,其中大会请委员会审查联合国的语文奖励办法及共同制度各组织的语文奖励办法, 审议了载于其报告第207至第209段的委员会的提议,这些提议只有在大会同意之后才能执行, 1. 注意到一些基本因素仍待解决,其中包括建议改变现行办法的理由、在何种程度上这种改变将继续作为在各组织促进多种语文的一种奖励、确定给予这两种职类的奖励数额的基础以及过渡措施; 2. 请委员会,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既得权利,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一份包括所有被提出来的因素的综合报告; C. 危险津贴 重申对需要在危险情况下工作的越来越多的联合国共同制度工作人员所表现的奉献精神表示赞赏, 注意到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36段中的决定; D. 旅行和每日生活津贴的标准 回顾其第52/216号决议第三节D, 注意到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47段中就旅行和每日生活津贴标准所作的决定; E. 特派任务生活津贴 回顾其第52/216号决议第三节E, 注意到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60段就特派任务生活津贴制度各方面问题所作的决定; 三 委员会的协商过程和工作安排 回顾其关于委员会协商过程和工作安排的第50/208、第51/216和第52/216号决议, 又回顾其第50/208号决议重申委员会的章程,特别是其中第6条规定委员会成员应充分独立和公正地执行其职能, 1. 强调委员会成员对其所作决定负完全责任; 2. 欢迎委员会在促进建设性合作精神与灵活性以改善与工作人员团体的关系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 注意到委员会核可对其议事规则及其它程序作出的变更; 4. 注意到委员会核可的议事规则变更可使所有各方可确保其观点在审议所有问题的各个阶段得到充分反映; 5. 请委员会监测订正议事规则执行的进度,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四 任命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事项 1. 重申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章程; 2. 强调必须遵守章程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3. 请秘书长提请会员国在提出委员会任命候选人时注意委员会章程第3条第1段的规定; 4. 决定重新讨论除其他外与委员会有关的下列问题:其工作方法,包括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各自的作用;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任命;以及审查进程中委员会审议秘书长的建议以供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续会审查委员会方面委员会的作用; 五 人力资源管理的框架 回顾大会第51/216和第52/216号决议, 深信委员会必须领先制订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革新办法,作为共同制度各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总体改革的一部分, 1. 欢迎委员会倡议审查人力资源管理框架; 2. 请委员会特别审查共同制度所有组织的改革倡议、共同制度之外的改革努力、方便机构间调动和设立专家薪资等问题,以此作为有计划的审查的一部分; 3. 敦促委员会迅速处理大会关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研究的要求,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六 关于联合国系统内性别均衡的报告 回顾大会在其第47/216号决议第六节和第52/216号决议第三节H敦促共同制度各组织采取一项一致的计划,以提高妇女在每个组织的地位, 1. 注意到委员会继续努力帮助各组织实现性别均衡,特别欢迎该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90段所指诸领域的倡议; 2. 赞同委员会在其报告第283和291段所列对各组织的请求,并促请所有组织采取步骤、尽快予以实施; 3. 注意到委员会将于2001年重新讨论该事项; 七 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回顾大会请审计委员会及时对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秘书处已完成工作的各方面进行管理方面的审查,以便能够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 注意到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工作审查(3)的报告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报告第37段所载的回应; 2. 请审计委员会按照《联合国财务细则和条例》中财务条例第12.5条及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章程,对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定期审计。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附件一 专业人员以上职类薪级表:年薪毛额及扣除工作人员薪金税后的净额* (以美元计) (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D=适用于有受扶养配偶或子女的工作人员的数额。 S=适用于无受扶养配偶或子女的工作人员的数额。 * 在实行本表时,将同时合并2.48%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从1999年3月1日起,所有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指数和乘数将作相应调整。嗣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等级将根据合并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指数的变动作出。
附件二 《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 条例3.3 以下表取代(b)段(一)内的表:
附件三 专业人员以上职类工作人员子女及二级受扶养人津贴额 (1999年1月1日起生效)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30号》和更正(A/53/30和Corr.1)。 2. A/52/811、 A/C.5/53/4和A/C.5/5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