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3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755)通过] 53/212.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问题的报告(1)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其1993年9月14日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经费筹措的第47/235号决议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7年12月22日第52/217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在其第52/217号决议第5段,同意推迟到审查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和养恤金办法的报告(3)时才审议秘书长关于两个法庭法官服务条件的报告内提出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应享养恤金的问题,(4) 1.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2)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2. 关切地注意到1999年概算未按时提交,并重申其1996年6月7日第50/212 C号决议内的要求,即今后的概算在每年11月1日以前提出; 3. 又关切地注意到1999年概算的编制格式不够简明,有些地方出现重复、没有提出理由根据,或前后不一致; 4. 请秘书长改进今后概算的编制方式,其中也应考虑到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5. 又请秘书长,在不影响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的规定和两个法庭的独立性的情况下,根据咨询委员会报告(5)中及咨询委员会主席在第五委员会第37次会议上所作发言(6)中的建议,与两个法庭庭长充分合作,进行一项审查,评价两个法庭有效运作和行使职能以确保有效率地使用两个法庭的资源的问题,并就此向联合国有关机关提出报告; 6. 还请秘书长至迟在1999年11月1日在提出2000年概算时提出上文第5段要求的报告; 7. 对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专业人员职类和一般事务人员职类工作人员的高出缺率表示关切,并请秘书长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与征聘过程有关的措施,并在2000年概算中向大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8. 请秘书长在今后的概算中载列有关每月在职人员的资料; 9. 重申应按照其1997年12月22日第52/217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取消免费提供的人员; 10. 又重申应按照其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和1998年6月26日第52/234号决议处理免费提供的人员; 11. 强调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授权应严格按照现行《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进行; 12. 又强调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工作人员的征聘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1条第3项进行; 13. 关切地注意到若干工作量指标不准确、偏高和不合理; 14. 请秘书长确保监测和检查工作量指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5. 又请秘书长将一个关于监督机构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章节载入今后的概算; 16. 还请秘书长根据有关条例和细则和大会各项有关决议,维持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成立以来为其购置的家具和设备的会计盘存记录(采购和折旧),并在下一次关于该法庭经费的筹措的报告中提供这方面资料的简明摘要; 17. 请秘书长按照维持和平概算中所使用的格式,将目前盘存中拟议更换和(或)增加的物品的资料列入今后的概算; 18. 又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以最有效率和最经济的方式进行管理; 19. 强调必须向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提供足够的资源,供其进行已获授权的活动并有效地应付新的挑战,并强调必须使其资源得到有效率和有效的利用; 20. 核可咨询委员会的报告第27段中所载的预算建议;(2) 21. 注意到大会1998年12月18日第53/214号决议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建议,(7)核可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订正薪酬和包括应享养恤金在内的其他服务条件,从而使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1999年的所需经费增加净额219 700美元; 22. 决定目前在海牙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预算提供经费的五个专业人员和两个一般事务人员员额,应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员额配置表和有关经费转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员额配置表和预算,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从而使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1999年的所需经费增加毛额666 900美元(净额551 800美元); 23. 又决定将1998年拨给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特别帐户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款项改为共计毛额68 314 500美元(净额61 941 400美元); 24. 还决定共计拨出毛额103 437 600美元(净额94 103 800美元)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充作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费,其中包括为订正薪酬和包括国际法庭法官应享养恤金在内的其他服务条件提供经费; 25. 决定在筹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下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拨款时,应考虑到1997年的未支配余额3 537 800美元、从1998年最初拨款中削减的毛额515 300美元(净额390 200美元)和1999年的估计收入5 200美元,这些款项应从拨款总额中扣除,详见本决议附件; 26. 又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9年联合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49 689 650美元(净额45 087 900美元); 27. 还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9年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49 689 650美元(净额45 087 900美元); 28. 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核定的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9 203 5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26和27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29. 欢迎为支助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活动已向自愿基金作出的捐助,请会员国和其他有关方面向该法庭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附件 起诉应对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 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
注 5. A/53/651,第65至67段和A/53/659,第84至8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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