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3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756)通过] 53/213.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 大会,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问题的报告(1)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其1995年7月20日关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的第49/251号决议其后各项有关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7年12月22日第52/218号决议, 又回顾在其第52/218号决议第6段,大会同意推迟到审查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秘书长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和养恤金办法的报告时才审议秘书长关于两个法庭法官服务条件的报告(3)内提议的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应享养恤金的问题,(4) 1.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2. 对推迟提出1999年概算表示关切,并重申其1996年6月7日第50/213 C号决议所载的要求,即今后的概算在每年11月1日以前提出; 3. 注意到根据秘书处提供的资料,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有一名检察官,其工作地点在海牙,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无驻地检察官,但有一名副检察官; 4. 请秘书长,在不影响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的规定和两个法庭的独立性的情况下,根据咨询委员会报告(5)中及咨询委员会主席在第五委员会第37次会议上所作发言(6)中的建议,与两个法庭庭长充分合作,进行一项审查,评价两个法庭有效运作和行使职能以确保有效率地使用两个法庭的资源的问题,并就此向联合国有关机关提出报告; 5. 又请秘书长至迟在1999年11月1日在提出2000年概算时提出上文第4段要求的报告; 6. 对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专业人员职类和一般事务人员职类工作人员的高出缺率表示关切,并请秘书长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与征聘过程有关的措施,并在2000年概算中向大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7.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第5段指出,在1998年出现了不顾大会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决议的规定,接纳免费提供的人员以弥补高出缺率和工作人员征聘工作迟缓的情况;(7) 8. 重申应按照大会1997年12月22日第52/218号决议第2段的规定,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取消免费提供的人员; 9. 又重申应按照大会第51/243号决议和1998年6月26日第52/234号决议处理免费提供的人员; 10. 请秘书长在今后的概算中载列有关每月在职人员的资料; 11. 强调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授权应严格按照现行《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进行; 12. 又强调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工作人员的征聘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1条第3项进行; 13. 注意到秘书处提供的资料,即在审查目前适用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工作人员的整套薪酬时书记官处与人力资源管理厅密切合作,以期在联合国共同制度范畴内改善在阿鲁沙和基加利的服务条件,并请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至迟在1999年11月1日在其1999年年度报告内就此提出建议; 14. 又注意到秘书长报告第28段和秘书长报告附件四第1段及第78至82段内的新安排;(6) 15. 强调新的安排不应使法官失去对法律支助人员的督导作用; 16. 关切地注意到若干工作量指标不准确、偏高和不合理; 17. 请秘书长确保监测和检查工作量指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8. 又请秘书长确保外地的支出数据被及时列入主要支出记录内; 19. 赞赏地注意到为解决问题和改进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总的功能而作出的努力; 20. 请秘书长在今后的概算中列入关于实施监督机关各项建议的一款; 21. 又请秘书长根据有关条例和细则和大会各项决议,维持自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成立以来为其购置的家具和设备的会计盘存记录(采购和折旧),并在他下一次关于该法庭经费的筹措的报告中提供这方面资料的简明摘要; 22. 还请秘书长按照维持和平概算中所使用的格式,将目前的盘存中拟议更换和(或)增加的物品的资料列入今后的概算中; 23.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以最有效率和最经济的方式进行管理; 24. 核可咨询委员会的报告(2)第24段中所载的预算建议; 25. 注意到大会1998年12月18日第53/214号决议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建议,(8)核可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订正薪酬和和包括应享养恤金在内的其他服务条件,从而使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1999年的所需经费增加净额147 300美元; 26. 决定目前在海牙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预算提供经费的五个专业人员和两个一般事务人员员额,应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员额配置表和有关经费转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员额配置表和预算,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从而使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1999年的所需经费总额减少毛额666 900美元(净额551 800美元); 27. 又决定将拨给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特别帐户的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款项改为毛额52 297 900美元(净额48 043 400美元); 28. 还决定共计拨出毛额75 260 600美元(净额68 531 900美元)给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充作其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费,其中也包括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订正薪酬和包括应享养恤金在内的其他服务条件的经费; 29. 决定在筹措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特别帐户下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拨款时,应考虑到从1998年最初拨款中削减的毛额4 340 700美元(净额2 835 700美元)和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未支配余额毛额6 716 000美元(净额4 365 400美元)两者应从拨款总额扣除,详见本决议附件; 30. 又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9年联合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32 101 950美元(净额30 665 400美元); 31. 还决定由会员国按照适用于1999年维持和平行动的分摊比额表分摊毛额32 101 950美元(净额30 665 400美元); 32. 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核定的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 873 1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29和30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33. 欢迎为支助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活动已向自愿基金作出的捐助,请会员国和其他有关方面向该法庭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能接受的服务和用品。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附 件起诉应对 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 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卢旺达 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
注 5. A/53/651,第65至67段和A/53/659,第84至8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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