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214
11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485/Add.1)通过]

53/214. 与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有关的问题

大会

因联合国裁军研究所董事会关于1999年研究所工作方案
的建议而要求向研究所提供补助

核准从联合国预算向联合国裁军研究所提供1999年补助金213 000美元,但有一项了解,即1998-1999两年期方案概算第2B款(裁军)项下将无需增拨经费;

威尔逊宫办公房舍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对使用日内瓦威尔逊宫现有会议设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报告;(1)

净额预算编制,包括其对有关实体工作的影响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净额预算编制,包括其对有关实体工作的影响的报告,(2)并核可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在第五委员会表示的意见;(3)

第一次执行情况报告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4)的第一次执行情况报告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5)

1. 重申其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中核可、并在随后的决议中重申的预算过程;

2. 又重申其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号决议;

3.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的第一次执行情况报告(4)及方案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5)

4.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需迅速并充分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财政义务,不加任何条件;

5. 认识到不缴摊款对联合国行政和财务运作的不利影响;

6. 核可1998-1999两年期核定拨款减少净额48 200 900美元,1998-1999两年期收入概算减少净额4 552 500美元,由秘书长报告内指明的支出和收入各款分配;

7. 表示关注方案预算若干款次仍反映出有很高的出缺率,这可能影响到大会授权的方案和活动的充分实施;

8. 重申出缺率是计算预算的一种工具,不应将其用于节省预算;

9. 又重申高出缺率妨碍已获授权的方案和活动的执行,强调管理部门有意决定保留一定数目的空缺员额会减弱预算进程的透明度并使工作人员资源的管理更为困难;

10. 重申只有大会才有权在经常预算中设立和撤销员额;

11. 秘书长立即加强征聘努力,减少出缺数目,尤其是在出缺率偏高的领域;

12. 决定专业人员以上职类的员额出缺率在1998-1999两年期结束时不应超过5%,在这方面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实现这一目标;

13. 秘书长增强大会主席办公室,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充分实施大会第52/220号决议核可的秘书长题为"联合国改革:措施和建议"的报告(6)第1B.10段,以便提供透明度和责任制,从而加强大会主席高效率、高效益地酌情履行其办公室职责的能力;

14. 决定,大会主席,在符合核定方案预算的情况下,有充分权力使用预算给予其办公室的资金,包括招待费、旅费和执行公务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

15. 注意到第52/220号决议第74至第80段规定了方案概算在处理有关任务已于1997年结束的国家特别报告员的活动时应遵循的程序,因此1998-1999两年期方案概算中没有为这些活动列入单独的任务;

16. 重申,根据第52/220号决议第79段的规定,在按照第52/220号决议第78段的要求审议关于处理常年不断的活动与动用应急基金之间关系的报告之前,不得为直接与这些未获授权的活动有关的经费作出承诺;

17. 遗憾地注意到第52/220号决议第79段中的决定未能落实,因为在执行与国家特别报告员有关的1998年活动之前,没有审议所要求的报告;

18. 秘书长改进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写方式,使每一预算款次所列的同薪金和一般人事费有关的变动中反映出平均出缺率的影响;

19. 又请秘书长在平均出缺率高于大会核可的水平时作出解释;

20. 重申秘书长需要确保资源严格用于大会核定的用途;

21. 遗憾地注意到有过度使用顾问的倾向,特别是在有内部专才的领域,请秘书长今后只有在缺少内部专才并符合现有的细则和条例和有关决议时,才聘用顾问;

22. 重申变更已获授权的方案和活动是大会的特权;

合并为政府间机构提供的技术秘书处服务的问题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7)并决定在审议改革过程时酌情重新审议该问题;

在亚的斯亚贝巴和曼谷增建会议设施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在亚的斯亚贝巴和曼谷建造会议设施的报告(8)并核可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9)第5段中所载各项建议;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重申其1988年12月21日第43/217号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27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第十次进度报告(10)以及独立专家关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报告(11)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12)

1. 表示严重关注秘书长的第十次进度报告是在未完全符合大会第52/227号决议第13段要求的情况下提交的;

2. 关切地注意到在编写第十次进度报告时应考虑到第52/227号决议第11段所要求的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尚未提交;

3. 审计委员会,考虑到大会第52/227号决议的规定,审查在其最新的关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特别审计报告(13)内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4. 又请审计委员会继续监测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有关的活动,作为其对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5. 重申其第52/227号决议第16段内提出的要求,即请秘书长确保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所有工作地点内的实施和运作指派充分的合格工作人员;

6.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有关的活动都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约的方式进行;

7. 决定核可追加拨款330万美元;

8. 又决定将关于秘书长的第十次进度报告、(10)独立专家关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报告(11)及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12)的进一步审议推迟到第五十三届会议续会,并请秘书长,考虑到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通过咨询委员会,提出其报告增编;

 

秘书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国际法院法官、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
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

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
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
法官)的服务条件和报酬

回顾其载有《国际法院旅费和生活津贴条例》的1982年12月21日第37/240号决议及其附件;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养恤金和其他服务条件的1990年12月21日第45/250 A至C号决议和1994年5月26日第48/252 A至C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216号决议第四节;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的1997年12月22日第52/217号决议第1段和第5段;关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的1997年12月22日第52/218号决议第1段和第6段;以及关于与1998-1999两年期方案概算有关的问题的第52/220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有关报告(14)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15)

1. 核可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关于国际法院法官薪酬、养恤金及其他服务条件的建议;

2. 同意咨询委员会报告第21段中关于修订《国际法院法官养恤金办法条例》第7条第2款的意见;(16)

3. 在这方面,决定将《国际法院法官养恤金办法条例》第7条第2款改为:(17)

“给付中养恤金应按与薪金调整相同的百分比在同一日期自动修订。”;

4. 核准咨询委员会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以及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邻国境内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薪酬、养恤金和其它服务条件的建议;

5. 又核准秘书长的报告(18)附件三所载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旅费和生活津贴条例;

6. 还核准分别载于秘书长的报告附件四和附件五、后经大会本决议作出的决定修改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养恤金办法条例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养恤金办法条例;

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审查国际法院法官、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薪酬、养恤金和其它服务条件;

联合国布干维尔政治事务处

注意到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第3款(维持和平行动和特派团)编列的1 395 300美元估计数和第32款(工作人员薪金税)编列的148 300美元估计数,但有一项了解,即按照大会第41/213号决议附件一第11段规定,这种视需要而增拨的款项,不按照应急基金程序处理;


应急基金

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应急基金:所涉方案预算和订正概算综合报表”的报告,(19)并注意到应急基金将有15 307 800美元的余额;

十一

重算尚未计及的所涉方案预算说明和订正概算中的费用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重算尚未计及的所涉方案预算说明和订正概算中的费用的报告(20)并决定重算费用和有关调整应反映在1998-1999两年期订正拨款中。

1998年12月18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1. A/53/302。

2. A/53/410。

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第五委员会》,第39次会议(A/C.5/53/SR.39)和更正。

4. A/53/693。

5. A/53/7/Add.8。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号》。

6. A/52/303。

7. A/53/452。

8. A/52/579和A/53/347。

9. A/53/7/Add.5。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号》。

10. A/53/573。

11. A/53/662。

12. A/53/7/Add.7。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号》。

13. A/52/755,附件。

14. A/C.5/53/11和A/52/520。

15. A/52/696和A/52/697;A/51/7/Add.8和A/53/7/Add.6。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7A号》;和同上,《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A号》。

16. A/53/7/Add.6,第21段。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7A号》。

17. 根据第45/250 B号和第48/252 B号决议修正的条例案文见A/52/520,附件二。

18. A/53/520。

19. A/C.5/53/48。

20. A/C.5/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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