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485/Add.2)通过] 53/220. 发展帐户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9日第52/12 B号、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和52/221 A号以及1998年6月26日第52/235号决议, 重申其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 又重申《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方案规划、预算内方案部分、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方法条例和细则》, 注意到秘书长就发展红利的使用问题所提的建议,(1) 强调将发展帐户用于与中期计划中优先发展领域有关的项目的必要性, 1. 核可秘书长报告(1)所提八项建议中的A、B、D、E项建议: A. 促进电子商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B. 通过专才联网进行非洲经济和社会政策分析方面的能力建设(非洲经济委员会); D. 建立国际和国家药物管制的电脑和电信系统(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E. 在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生境议程的能力建设和建立网络(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 但仅基于专门和一次性这一前提,不作为先例,不能有损于其对发展帐户之机制和方式的可持续性和设立问题的审议的结果; 2. 强调在实施这些建议时应将重点置于促进发展活动,并且建议的实施应体现国家能力建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能力建设所带来的益处; 3. 强调在实施这些建议时应特别注重利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技术、人力和其他资源; 4. 决定应根据有关的《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大会1998年12月18日第53/207号决议所修订的《方案规划、预算内方案部分、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方法条例和细则》重新拟定这些建议并予以实施; 5. 请秘书长按照以下准则重新拟定其报告所载的其他建议并将这些重新拟定的建议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续会第二期会议,项目应: (a) 有乘数效益,并能促进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 (b) 能推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性和区域间经济和技术合作; (c) 利用发展中地区的现有人力和技术资源; 6. 决定不断审查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并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按照有关条例和细则利用发展红利的报告; 7. 又决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续会期间继续审议发展帐户的可持续性、机制建立和方式。 1999年4月7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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