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8和12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899)]
53/223. 订正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和1995年11月1日第50/8号决议, 1. 决定如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同意,在临时基础上,按照下列席位分配办法,从《世界粮食计划署基本文件》内载各表(1)所列国家之中选出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的成员,任期三年,但有一项了解,即此一席位分配办法不构成联合国内有成员限制的机构组成上的一个先例:(a) 从表A所列国家中选出八个成员,四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四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b) 从表B所列国家中选出七个成员,四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c) 从表C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两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d) 从表D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二个成员,六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六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e) 从表E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两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一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f) 从表A、B和C所列国家轮流选出另一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轮流方式如下: ㈠ 从表A选出一个国家,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四个任期中每隔一任填补一个席位; ㈡ 从表B选出一个国家,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四个任期的第二任填补一个席位; ㈢ 从表C选出一个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四个任期的第四任填补一个席位; 2.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从表E所列国家中选出一个国家,从2000年1月1日起任期三年; 3. 决定在本决议第1(f)段所述的四个任期轮流办法轮满一次的两年之前,审查上述的席位分配。这项审查应符合大会第48/162号和第50/8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应考虑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的有关投入;审查结果应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4. 又决定经订正的总条例将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但需获得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大会的同意。 1999年4月7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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