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22(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982)通过]

53/227.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重申其1997年6月13日第51/233号决议及1998年6月26日第52/237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部队任务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9年1月28日第1223(1999)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1978年4月21日S8/2号决议,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议,最近的一项是第52/237号决议,

重申该部队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对这一行动提供较多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已有国家向该部队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关切秘书长在按时偿付该部队债务,包括在偿还目前的和过去的部队派遣国费用方面仍有困难,

又关切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内的结余已用于支付该部队的开支,以弥补会员国不缴或迟缴摊款而引起的收入不足,

1.注意到截至1999年4月30日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119,646,994美元,相当于该部队自成立至1999年6月30日为止摊款总额的4%,注意到约有12%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深表关切以色列没有遵守大会第51/233号和第52/237号决议;

3.再次强调以色列应严格遵守大会第51/233和第52/237号决议;

4.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的负担;

5.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6.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7.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3

8.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9.又请秘书长在符合该部队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努力雇用当地征聘人员担任该部队一般事务人员员额的职务,以减少雇用一般事务人员的费用;

10.决定修订大会第51/233号决议第7段就1996年4月18日在卡纳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授权承付的款额,并相应地修订同一决议第8段决定由以色列负担的数额,从1,773,618美元订正为1 284 633美元;

11.重申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执行大会第51/233号决议第8段和大会第52/237号决议第5段,再次强调以色列应支付因1996年4月18日卡纳事件所导致的1 284 633美元,并请秘书长就此事项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2.注意到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需要额外经费毛额57,600美元(净额844,000美元),这笔经费将通过结清同一期间无须清偿的债务来提供;

13.决定拨出毛额148,904,683美元(净额144,875,283美元)给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充作该部队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7,407,886美元以及给意大利布林迪西联合国后勤基地的1,452,597美元;

14.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A和B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B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9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的费用毛额12 397 474美元(净额12, 061,690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A号决议所定的1999年及2000年分摊比额表;

15.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9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335,784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4段的规定对会员国的摊款;

16.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本决议所定办法,分摊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费用毛额136,372,209美元(净额132,678,593美元),每月分摊毛额12, 397,474美元(净额12,061,690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A号决议所定的1999年及2000年分摊比额表,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任务延至1999年7月31日以后;

17.又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3,693,616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6段的规定对会员国的摊款;

18.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管理;

19.决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中题为“联合国中东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的项目下列入题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分项目。

1999年6月8日

第101次全体会议

注:

1. A/53/797和A/53/819。

2. A/53/895和Add.1。

3. A/53/895/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