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3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986)通过]

53/234. 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

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民警支助小组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民警支助小组经费的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1月15日第1037(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最初为期十二个月,以及1997年12月19日第1145(1997)号决议,其中安理会注意到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的任务于1998年1月15日结束,并设立民警支助小组,任务只限一期,为时至多九个月,从1998年1月16日开始,

又回顾其关于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经费筹措问题的1996年4月11日第50/481号决定,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8年6月26日第52/244号决议,

重申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支助小组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支助小组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会国对此种行动经费的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已有国家向过渡时期行政当局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必须继续为该特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偿还其所欠债务,

1.注意到截至1999年4月30日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民警支助小组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3,630万美元,相当于自过渡时期行政当局成立至1998年11月30日为止摊款总额的7%,注意到约有41%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特派团的摊款;

5.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3

6.作为一项例外,决定经1997年6月13日大会第51/153B号决议核可的过渡时期行政当局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适用于支助小组,根据此项安排,为偿付结欠提供特遣队和(或)后勤支援给该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的各国政府的债务而须拨出的款项,应按照本决议附件所列办法,保留到财务条例4.3和4.4所规定的期限以后;

7.又决定授权秘书长从为1998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提供的资源中动用毛额601,200美元(净额541,500美元),支付完成特派团清理结束工作和最后审计的费用,其中包括行预咨委会已经同意的与清理活动有关的费用毛额553,400美元(净额493,700美元);

8.还决定,对于已经履行对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支助小组财务义务的会员国,1998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毛额14,646,100美元(净额13,906,700美元)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将记入其名下;

9.决定,对于尚未履行对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支助小组财政义务的会员国,1998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毛额14,646,100美元(净额13,906,700美元)中其应得份额,应抵减其所欠款项;

10.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支助小组资产最后处理问题的报告;4

11.决定将题为“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和民警支助小组经费的筹措”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9年6月8日

第101次全体会议

:

1. A/53/742和A/53/838和Corr.1。

2. A/53/895和A/53/897。

3. A/53/897。

4. A/53/838和Corr.1。

关于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

1. 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时,在所涉财务期间同各国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未清债务,如已收到偿还要求或属于规定偿还率范围,应转到应付帐款项下;这些应付帐款应一直记在联合国民警支助小组特别帐户,直到实际付清为止。

2.

(a)所涉财务期间结欠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各国政府的任何其他未清偿债务以及结欠各国政府的其他债务,如尚未收到必要偿还要求,应在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后的四年延长期间继续有效;

(b)在这四年期间收到的偿还要求,应酌情按照本附件经1段的规定处理;

(c)在四年延长期间终了后,任何未清债务应予注销,为该期间保留的任何经费应予缴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