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1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485/Add.5)通过]

53/240.东帝汶问题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其1999年5月25日第53/472号决定,其中大会授权秘书长从所有资金来源承付不超过3,500万美元,作为联合国有关东帝汶的活动的初始经费,

1.注意到秘书长提议的预算毛额达52,531,100美元;

2.重申会员国应承担大会所分摊的本组织费用;

3.注意到到目前为止解决东帝汶问题信托基金共计收到捐款21,731,700美元,并且可能还会继续收到捐款;

4.各方向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所定的关于此种捐助的财务条例、规则、程序和做法管理;

5.表示感谢已向该特派团提供自愿捐助的所有会员国;

6.决定为该特派团拨出52,531,100美元,并请秘书长为特派团设立一个特别帐户;

7.又决定在审查了秘书长将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并考虑到所收到的自愿捐助之后确定摊款数额;

8.还决定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和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A至C号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30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所需摊款,同时考虑到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A号决议所定的1999年分摊比额表。

 

1999年6月29日

第103次全体会议

注:

1. A/C.5/53/63。

2. A/53/7/Add.14。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补编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