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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第 二 委 员 会
本 说 明 的 附 件 开 列 了 截 至1998 年9 月30 日 为 止 第 二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文 件 情 况 资 料。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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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12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 |||
A/53/3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 大 会 和 会 议 事 务 部 | 9 月4 日 | 10月19日 |
A/53/173-E/1998/87 | 秘 书 长 关 于 公 共 行 政 和 发 展 的 报 告( 第50/225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A/53/406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执 行 主 任 关 于 颁 发 人 口 奖 的 报 告( 理 事 会 第1982/112 号 决 定) | 人 口 基 金 | 9 月18 日 | 10月20日 |
项 目91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 |||
A/53/60 | 1998 年1 月26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和 土 库 曼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哈 萨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62 | 1998 年1 月26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69 | 1998 年2 月5 日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商 业 首 脑 会 议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185 | 1998 年7 月22 日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416 | 1998 年9 月16 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8 月24 日 和25 日 在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波 纳 佩 帕 利 基 尔 举 行 的 南 太 平 洋 论 坛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1(a)(1) | 贸 易 和 发 展 | |||
A/53/15 | 贸 易 和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十 六 届 执 行 会 议 的 报 告 | 贸 发 会 议 | (9 月) | |
A/53/15/Add.1 | 贸 易 和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十 七 届 执 行 会 议 的 报 告 | 贸 发 会 议 | (9 月) | |
A/53/15/Add.2 | 贸 易 和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十 八 届 执 行 会 议 的 报 告 | 贸 发 会 议 | (10 月) | |
A/53/15/Add.3 | 贸 易 和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五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 贸 发 会 议 | (10月下旬) | |
秘 书 长 关 于 促 进 对 发 展 有 利 的 环 境 的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1997/1 号 商 定 结 论 后 续 行 动 的 报 告( 第52/182 号 决 议) | 贸 发 会 议 | (9 月) | ||
A/53/331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关 于 中 亚 内 陆 国 及 其 毗 邻 的 过 境 国 的 过 境 环 境 的 报 告( 第51/168 号 决 议) | 贸 发 会 议 | 9 月3 日 | 10月12日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1(b) | 筹 措 发 展 资 金,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净 资 源 转 移 | |||
A/53/228 | 秘 书 长 关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资 源 净 转 移 和 转 让 的 报 告( 第51/165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秘 书 长 关 于 全 球 发 展 伙 伴 关 系: 对 发 展 筹 资 问 题 的 高 级 别 国 际 政 府 间 审 议 的 报 告( 第52/179)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下旬) |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注 明 在 审 议 发 展 筹 资 议 题 时 出 现 的 主 题 和 关 键 内 容 的 索 引( 第52/179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下旬) | ||
A/53/398 | 秘 书 长 关 于 全 球 金 融 流 动 及 其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影 响 的 报 告( 第52/180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 月16 日 | 10月5日 |
项 目91(c) | 商 品 | |||
A/53/319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的 报 告( 第51/169 号 决 议) | 贸 发 会 议 | 9 月3 日 | 10月7日 |
项 目91(d) | 外 债 危 机 与 发 展 | |||
A/53/373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185 号 决 议) | 贸 发 会 议 | 9月11日 | 10月5日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2 | 部 门 政 策 问 题 | |||
A/53/69 | 1998 年2 月5 日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商 业 首 脑 会 议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416 | 1998 年9 月16 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8 月24 日 和25 日 在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波 纳 佩 帕 利 基 尔 举 行 的 南 太 平 洋 论 坛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2(a) | 商 业 与 发 展 | |||
A/53/384(2) | 秘 书 长 关 于 跨 国 商 业 交 易 中 的 贪 污 和 贿 赂 的 报 告( 第51/191 号 决 议) | 经社部/维 也纳办事处 | 9月15日 | 10月7日 |
项 目92(b) |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 |||
A/53/254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总 干 事 关 于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概 念 和 经 验 的 报 告( 第51/170 号 决 议) | 工 发 组 织 | 8月11日 | 10月6日 |
项 目93 |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
A/53/374 | 秘 书 长 关 于 利 用 发 展 红 利 的 报 告( 第52/235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A/53/296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总 干 事 关 于 联 合 国 系 统 交 流 促 进 发 展 方 案 的 报 告( 第50/130 和51/172 号 决 议) | 教科文组织/ 经 社 部 | 8月28日 | 10月7日 |
A/53/60 | 1998 年1 月29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和 土 库 曼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哈 萨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62 | 1998 年1 月26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土 库 曼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63-S/1998/100 | 1998 年2 月2 日 日 本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东 京 预 防 性 战 略 国 际 会 议 的 报 告 | 已 印 发 | ||
A/53/69 | 1998 年2 月5 日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商 业 首 脑 会 议 的 联 合 声 明 | 已 印 发 |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
A/53/96 | 1998 年4 月9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深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声 明 和1998 年3 月26 日 的 关 于 联 合 国 中 亚 经 济 特 别 方 案 的 塔 什 干 宣 言 | 已 印 发 | ||
A/53/124 | 1998 年5 月14 日 乌 克 兰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乌 克 兰 总 统 发 表 的 国 情 咨 文 讲 话 | 已 印 发 | ||
A/53/155 | 1998 年6 月23 日 土 耳 其 和 乌 克 兰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5 月21 日 发 表 的 乌 克 兰- 土 耳 其 联 合 公 报 | 已 印 发 | ||
A/53/168 | 1998 年7 月1 日 保 加 利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普 通 照 会, 转 递 黑 海 经 济 合 作 参 与 国 国 家 元 首 或 政 府 首 脑 通 过 的《 雅 尔 塔 首 脑 会 议 宣 言》 | 已 印 发 | ||
A/53/204 | 1998 年7 月22 日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和 塔 吉 克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关 于 吉 尔 吉 斯 共 和 国 和 塔 吉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发 展 和 进 一 步 加 强 合 作 的 联 合 宣 言 | 已 印 发 | ||
A/53/371-S/1998/848 | 1998 年9 月10 日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396 | 1998 年9 月15 日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411 | 1998 年9 月17 日 格 鲁 吉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412 | 1998 年9 月17 日 亚 美 尼 亚 和 罗 马 尼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414 | 1998 年9 月16 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8 月24 日 和25 日 在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波 纳 佩 帕 利 基 尔 举 行 的 南 太 平 洋 论 坛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3(a) | 发 展 方 面 的 重 大 协 商 一 致 协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后 续 活 动 | |||
项 目93(a)( 一) |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特 别 是 恢 复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的 宣 言》 内 所 议 定 的 承 诺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
项 目93(a)( 二) | 《 联 合 国 第 四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的 执 行 情 况 | |||
A/53/301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1/173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10日 | 10月5日 |
项 目93(b) | 转 型 期 经 济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 |||
A/53/336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1/175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4日 | 10月19日 |
A/53/174 | 1998 年7 月10 日 土 库 曼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给 秘 书 长 的 普 通 照 会, 转 递 土 库 曼 斯 坦 总 统 的 一 篇 文 章 | 已 印 发 | ||
项 目93(c) |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生 境 二) 成 果 的 实 施 情 况 | |||
A/53/267 | 秘 书 长 关 于 举 行 一 次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以 便 对 生 境 二 进 行 一 次 总 审 查 的 提 议 的 报 告( 第52/190 号 决 议) | 人 类 住 区 中 心 | 已 印 发 | |
秘 书 长 关 于 对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中 心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评 估 的 报 告( 第52/190 号 决 议) | 人 类 住 区 中 心 | (10月上旬) | ||
项 目93(d) |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 |||
A/53/85 | 1998 年3 月9 日 日 本 和 塞 内 加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非 洲 发 展 问 题 东 京 国 际 会 议 第 一 次 筹 备 委 员 会 会 议 联 合 主 席 的 摘 要 报 告 | 已 印 发 | ||
项 目93(e) | 《1990 年 代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的 实 施 情 况 |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187 号 决 议) | 贸 发 会 议 | (10月下旬) | ||
项 目93(f) | 《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 |||
A/53/407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188 号 决 议) | 人 口 基 金 | 9月18日 | 10月12日 |
项 目93(g) | 文 化 发 展 | |||
A/53/321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179 和52/197 号 决 议) | 教科文组织/ 经 社 部 | 9月3日 | 10月5日 |
项 目94 |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 |||
秘 书 长 关 于 国 际 合 作 减 少 厄 尔 尼 诺 现 象 的 影 响 的 报 告( 第52/200 号 决 议) | 人道协调厅 | 10月上旬 | ||
A/53/156-E/1998/78 | 秘 书 长 关 于 有 害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产 品 的 报 告( 第34/173 号 决 议) | 已 印 发 | ||
A/53/25 | 环 境 规 划 理 事 会 特 别 届 会 会 议 的 报 告( 第34/173 号 决 议) | 环境规划署 | 9月15日 | 10月12日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
A/53/96 | 1998 年4 月9 日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塔 吉 克 斯 坦 和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国 家 元 首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深 区 域 一 体 化 声 明 和1998 年3 月26 日 的 关 于 联 合 国 中 亚 经 济 特 别 方 案 的 塔 什 干 宣 言 | 已 印 发 | ||
A/53/165-S/1998/601 | 1998 年6 月27 日 伊 拉 克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6 月25 日 伊 拉 克 外 交 部 长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371-S/1998/848 | 1998 年9 月10 日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常 驻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 已 印 发 | ||
A/53/416 | 1998 年9 月16 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1998 年8 月24 日 和25 日 在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波 纳 佩 帕 利 基 尔 举 行 的 南 太 平 洋 论 坛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公 报 | 已 印 发 | ||
A/53/425 | 9 月17 日 伊 拉 克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关 于 制 裁 对 伊 拉 克 的 影 响 的 研 究 报 告 | 已 印 发 | ||
项 目94(a) | 执 行 和 贯 彻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成 果, 包 括 全 面 审 查 和 评 价《21 世 纪 议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大 会 第 十 九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445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底) | ||
项 目94(b) | 为 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 球 环 境 | |||
秘 书 长 关 于 审 查 向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秘 书 处 提 供 行 政 支 助 安 排 的 报 告( 第50/115 号 决 议) | 管 理 部 |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国 气 候 框 架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处 关 于 公 约 缔 约 国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第51/184 和52/199 号 决 议) | 气 候 公 约 | 10月上旬 | ||
项 目94(c) ) |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议 成 果 的 实 施 情 况 | |||
A/53/65-E/1998/5 | 秘 书 长 关 于 为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制 定 脆 弱 程 度 指 数 的 报 告( 第50/116 和52/202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A/53/358 | 秘 书 长 关 于 双 边 捐 助 者、 各 联 合 国 组 织 和 区 域 和 非 联 合 国 组 织 已 执 行 的, 正 在 执 行 的 或 为1999-2003 年 期 间 设 想 的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计 划 和 项 目 的 报 告( 第50/116 和52/202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9日 | 10月10日 |
项 目94(d) |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执 行 秘 书 处 关 于 公 约 缔 约 国 会 议 成 果 的 报 告( 第52/201 号 决 议) | 环境规划署 | 10月上旬 | ||
项 目94(e) | 《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和/ 或 荒 漠 化 的 国 家 特 别 是 在 非 洲 防 治 荒 漠 化 的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198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10月上旬 | ||
项 目95 |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 |||
A/53/226 |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系 统 发 展 方 面 业 务 活 动 三 年 期 审 查 的 报 告( 第50/120 和52/203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A/53/226/Add.1 | 上 述 文 件 的 增 编1 | 经 社 部 | 已 印 发 | |
A/53/226/Add.2 | 内 载1996 年 统 计 资 料 的 增 编 | 经 社 部 | 9月16日 | 10月8日 |
A/53/226/Add.3 | 内 载1997 年 统 计 资 料 的 增 编 | 经 社 部 | 9月16日 | 10月8日 |
A/53/226/Add.4 | 内 载 技 术 合 作 资 料 的 增 编 | 开发计划署 | 9月28日 | 10月12日 |
A/53/186 | 秘 书 长 关 于 世 界 儿 童 问 题 首 脑 会 议 的 世 界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度 的 报 告( 第51/186 号 决 议) | 儿童基金会 | 已 印 发 | |
A/53/154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检 查 组 题 为“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研 究 金” 的 报 告(JIU/REP/98/1) | 管 理 部 | 已 印 发 | |
A/53/363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关 于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活 动 的 资 料 | 妇 发 基 金 | 9月10日 | 10月8日 |
A/53/85 | 1998 年3 月9 日 日 本 和 塞 内 加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非 洲 发 展 问 题 东 京 国 际 会 议 第 一 次 筹 备 委 员 会 会 议 联 合 主 席 的 摘 要 报 告 | 已 印 发 | ||
项 目96 | 训 练 和 研 究 | |||
项 目96(a) | 联合国大学 | |||
A/53/31, 补 编 第31 号 | 联 合 国 大 学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 已 印 发 | ||
A/53/408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49/124 和51/187 号 决 议) | 联合国大学 | 9月21日 | 10月14日 |
A/53/392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转 递 联 合 检 查 组 关 于 联 合 国 大 学 的 报 告(JIU/REP/98/3) | 联 检 组 | 9月15日 | 10月14日 |
A/53/392/Add.1 | 秘 书 长 对 上 述 报 告 的 评 论 | 经 社 部 | 9月28日 | 10月14日 |
项 目96(b)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 |||
A/53/14 , 补 编 第14 号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执 行 主 任 的 报 告 | 训 研 所 | 8月26日 | 10月10日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2/206 号 决 议) | 管 理 部 | |||
项 目97 |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 |||
A/53/163-E/1998/79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 第52/207 号 决 议 和 理 事 会 第1997/67 号 决 议) | 已 印 发 |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
项 目98 | 联 合 国 第 一 个 消 灭 贫 穷 十 年(1997-2006 年) 的 执 行 情 况 | |||
A/53/329 |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第51/178 和52/193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9月3日 | 10月15日 |
A/53/223 | 秘 书 长 关 于 微 额 信 贷 在 消 灭 贫 穷 方 面 的 作 用 的 报 告( 第52/194 号 决 议) | 经 社 部 | 8月12日 | 10月5日 |
A/53/72-S/1998/156 |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于1997 年12 月9 日 至1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会 议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文 件 | 已 印 发 | ||
A/53/95-S/1998/311 |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转 递 第 二 十 五 届 伊 斯 兰 外 交 部 长 会 议 的 最 后 公 报 | 已 印 发 |
1. 按 照 大 会 第52/180 号 决 议 第13 段,《1998 年 世 界 经 济 和 社 会 概 览》 和《1998 年 贸 易 与 发 展 报 告》 将 在 本 分 项 下 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