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暂定项目表项目17(e)

任命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
并作出其他任命


任命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官

秘书长的说明

1. 《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1949年11月24日大会第351A(IV)号决议)第3条第1和2款规定如下:

“1. 法庭以法官七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任何特定案件由法官三人开庭审理之。

“2. 法官应由大会任命,任期三年,并得连任;但第一次任命之法官中二人任期应为一年,另二人任期二年。法官奉派以接替任期未满之法官者,应任职至其前任法官任期届满时为止。”

2. 行政法庭现任成员如下:

奇塔兰坚·费利克斯·阿梅拉辛格先生(斯里兰卡)

胡里奥·巴尔沃萨先生(阿根廷)***

马沙·埃科尔斯女士(美利坚合众国)**

迈耶·加贝先生(以色列)***

凯文·霍先生(爱尔兰)**

维克托·亚伊·奥伦古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

于贝尔·蒂埃里先生(法国)


* 2000年12月31日任满。

** 2001年12月31日任满。

*** 2002年12月31日任满。

3. 鉴于阿梅拉辛格先生、奥伦古先生和蒂埃里先生的任期将于2000年12月31日届满,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须任命三人,以补所遗空缺。获任命的三人任期三年,从2001年1月1日开始。

4. 第五委员会在以往各届会议都向大会提出一项决定草案,其中载有获推荐任命人士的姓名。建议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遵循同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