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158 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 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 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 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 秘书长的报告 一. 导言 1. 1998年12月8日,大会通过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的第53/97号决议。该决议第2至13段内容如下: “…… “2. 强烈谴责侵犯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特派团和代表及这些组织的官员的暴力行为,并强调这种行为是永远无可辩解的; “3. 又强烈谴责本项目下各有关报告所提及的最近对这种使团、特派团、代表和官员实施的暴力行为; “4. 敦促各国严格遵守、实施和执行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特别是依照其国际义务确保上文第2段所述正式驻在其管辖领土内的使团、特派团、代表和官员的保护和安全,包括采取实际措施,在其领土内禁止个人、团体和组织进行非法行为来鼓励、怂恿、组织或从事侵犯这种使团、特派团、代表和官员安全的行为; “5. 又敦促各国在国家和国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侵犯上文第2段所述的使团、特派团、代表和官员的暴力行为,并确保(于适当时在联合国参与下)对这类行为进行充分调查,以期将触犯者绳之以法; “6. 建议各国紧密合作,除其它外,通过外交和领事使团与接待国之间的接触,商量如何采取实际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和安全,和就所有严重违犯行为的详细情况交换情报; “7. 敦促各国根据国际法,在国家和国际各级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遭到任何滥用,特别是严重的滥用,包括涉及暴力行为的滥用; “8. 建议各国与可能在其境内发生滥用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情事的国家紧密合作,包括交换情报和向其司法当局提供协助,以求将触犯者绳之以法; “9. 吁请尚未成为与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和安全有关的文书的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成为这些文书的缔约国; “10.又吁请各国遇到涉及违反其在上文第2段所述使团和特派团的保护或代表和官员的安全方面的国际义务而发生的争端时,采用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包括由秘书长进行斡旋,并请秘书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直接有关的各国提供斡旋; “11. 请所有国家按照1987年12月7日第42/154号决议第9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12. 请秘书长按照第42/154号决议第12段,每年提出关于这个项目的报告,内容包括根据上文第11段收到的报告的分析性摘要,并请他按照该决议开展其他工作; “13. 决定将题为‘考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2. 秘书长2000年1月17日照会提请各国注意大会第53/97号决议的11段内的要求,并请各国向秘书长报告在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方面的严重违反情事。 3. 本报告就是根据第53/97号决议第12段编写的。 4. 本报告第二节载有所收到报告的摘要和报告原文。 5. 本报告第三节载有各国响应大会第42/154号决议第11段提出的评论。 6. 本报告第四节载有资料说明截至2000年6月1日为止各国参加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2 及其各自的任择议定书以及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3 的情况。二. 各国根据大会第53/97号决议第11段提出的报告 7. 土耳其提出一份报告,日期为2000年5月4日,载述土耳其驻希腊领事馆房舍和土耳其参赞所遭受的暴力行为。该报告的有关部分内容如下:“1999年2月8日,有一枚炸弹在土耳其驻希腊科莫蒂尼总领事馆对面一栋兴建中的大楼内爆炸,目标是领事馆的房舍。虽然领事馆房舍未受损害,馆内人员也未丧生,但希腊警察局的一名炸弹处理专家在拆除炸弹引信时受伤,留院治疗。 “2000年4月1日午夜后,土耳其驻雅典大使馆参赞Kerem Kiratli先生的私人汽车停放在雅典的亚历山德拉斯大道中段的地点时,两个前胎被人用尖锐的工具戳破。翌日上午又有人向车盖、挡风玻璃和车窗丢水泥砖,使车辆受到进一步的损坏。这两桩连续发生的事故挑选Kiratli的汽车为对象,停放在当地的其他车辆却完好无损,这就表明上述行为是故意的。” 8. 丹麦2000年5月12日提出的报告载有丹麦境内两桩事故的资料,一桩发生在希腊大使馆,一桩发生在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该报告的有关内容部分如下:“2月16日,公众获悉库尔德工人党党魁阿卜杜拉·奥贾兰因在内罗毕希腊大使馆逗留而被逮捕之后,约有50名活动分子闯入希腊大使馆。有一名活动分子引火自焚;有48名被逮捕。 “3月27日,约有2000名住在丹麦的塞尔维亚人在美国大使馆前面示威,抗议北大西洋公约与科索沃有关的行动。随后公众骚动,打坏大使馆的几个窗子。” 9. 罗马教廷2000年5月22日的报告中载述巴布亚新几内亚境内一桩事故。该报告内容如下:“2000年2月18日,五名武装男子企图侵害教廷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汉斯·施韦默尔总主教阁下,趁总主教返回位于Air Niugini村的大使馆时,企图阻挡大使的座车。幸亏司机技术熟练,而且机警,使这一企图不能得逞。” 10. 希腊针对土耳其2000年5月4日提出并抄录在上文第6段中的报告,于2000年6月29日提出下列答复:“关于在土耳其驻科莫蒂尼总领事馆对面路边在兴建中的一栋大楼内爆炸的炸弹,希腊有关当局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拆除炸弹的引信,虽然该枚炸弹的目标并不一定是领事馆。如土耳其领事馆所承认,据报并未造成伤亡或损害。有一名希腊警员在设法拆除炸弹的引信时受伤。 “关于土耳其驻雅典大使馆参赞座车车胎被人戳破一事,应当指出,大城市居多发生过这类事件,不必视为具有政治性质。同时应当指出,土耳其驻雅典大使馆工作人员的汽车都装配普通的牌照。” 11. 希腊还在2000年6月29日提出另一份报告:“1999年12月7日,有身份不明的人潜入希腊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馆雇员Ek. Grabovitis夫人的公寓。失窃几件物品,但都不是贵重物品。 “2000年1月3日,希腊驻安卡拉大使馆雇员Ekonomopoulos先生的公寓有失窃的迹象,但他没有任何个人物品被偷。 “2000年2月19日,希腊驻安卡拉大使馆参赞C. Moatsos先生发现他的公寓的许多窗子敞开,尽管他在离家之前曾把窗子关好。 “2000年3月,希腊驻伊斯坦布尔副领事Gikas先生的女仆发现Gikas先生的公寓有失窃的迹象。没有东西被偷。 “2000年3月,有人潜入希腊驻安卡拉大使馆雇员N.Tselios先生的公寓,拿走他的公事包。” 12. 乌拉圭在2000年7月10日的报告中只载述几个微小事故:“驻乌拉圭的外交人员在1999年并未报称发生过严重事故。只调查以外交人员财产或汽车为对象的6项犯罪行为:其中两项是损害和破坏,3项是盗窃,一项是焚毁一辆汽车。 “1999年未曾报称发生驻乌拉圭外交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的事件。 “根据上述情况,政府认为乌拉圭境内有适当程度的保障和安全。 “至于各种特别活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王族的访问、外国领事馆的选举活动等),均未报称发生事故。 “作为外交人员和高级官员来访期间一种加强安全和保障的措施,乌拉圭政府正在考虑可否仿照议会的安全制度,建立一个类似的制度,在外交部设立一个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警卫和保护事务,并保护显要人物。” 13. 奥地利、布基纳法索、德国和沙特阿拉伯声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发生违规情事。三. 各国根据大会第42/154号决议第11段提出的意见 14. 科威特在2000年4月27日的报告中提出意见如下:“科威特主管当局仔细考虑了这个问题之后,认为各国使馆、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处于人口稠密的地区,因而非常难以为其提供保护。问题包括下列各点: “(a) 难以管制这种地区的进出交通; “(b) 第三方可以轻易地观察并走近使馆房舍; “(c) 使馆房舍如与住宅相连,则难以为其提供保障和管制; “(d) 各国使馆如散布在国内若干不同的地区,则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为其采取安全行动。 “鉴于上述各点,我国认为应当保留一个特别地区,以安置各国使馆、外交和领事使团及其代表,主管当局才能够提供这些机构所需的安全保护,所有国家才能够克尽它们为此目的作出适当安排的责任。因此,东道国应当将许多使馆安置在同一地区,以便于实施安全和管制,并采取措施确保各国使馆获得安全保护。这样也使各国使馆比较不容易遭遇恐怖主义行动和其他危险。鉴于近年来若干国家境内各国使馆曾经遭受到各种破坏行为,这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15. 沙特阿拉伯2000年5月19日的报告载述该国在这个领域所作的努力:“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已经在利雅得市内保留整整一区,来安置大多数的使馆和大使官邸。市内这一区经过精心规划,所需服务一应俱全。该区特别安全,二十四小时都有警卫人员巡逻,确保外交馆舍得到保护。在沙特阿拉伯领土内的其他使馆和代表团也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 “我国按照伊斯兰的教育和神圣社会传统,将这个问题视为一种爱国和宗教的责任。先知穆罕默德说:谁信上帝,审判日也会宽待他的客人。对客人必须宽待,使他觉得安全、受欢迎。况且,我国这样做也是遵照国际的法律和习惯。 “我国的安全机构也确保沙特阿拉伯驻外使馆的安全。各东道国只需偶尔进行例常的巡逻。 “安全机构密切注意世界各地的事态,在情况需要时扩大防范并加强安全措施。我国与所有其他国家合作打击恐怖主义。 “我国的安全机构积极响应外国使馆和使团的请求,必要时在其所在地点加强措施。 “驻我国的外交使团都知道沙特阿拉伯安全机构在其所在地点所作的努力,并对此表示感激。 “由于沙特阿拉伯有关当局在这方面的活动,从未发生过杀害或攻击外国外交人员或攻击外交使团的情事。” 四. 截至2000年6月1日各国参加关于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的各项国际公约的情况4 16. 在表1和表2中,下列各项文件均以左侧的英文字母代表。 A: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根据第51条的规定,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B: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C: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1964年4月24日生效) D: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根据第77条的规定,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 E: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1967年3月19日生效) F: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签署;1967年3月19日生效) G: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1977年2月20日生效)。 表1
表2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00卷,第7310号,第95页。 2. 同上,第596卷,第8638号,第261页。 3. 大会第3166(XXVIII)号决议,附件。 4. 详细资料,见《秘书长保管的多边条约-截至1999年12月31日情况》(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E.00.V.2);另外见因特网,网址:http://www.un.org/Depts/Treaty/bib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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