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157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
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
附加议定书的现况

秘书长的报告

一.导言

1.1998年12月8日,大会通过了题为“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的第53/96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第9段,请秘书长根据各会员国提供的资料,就附加议定书的现况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2.根据这项请求,秘书长在1999年2月12日和2000年2月29日的照会中请各会员国,并于1999年2月17日和2000年3月3日的信中请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向他提交大会第53/96号决议第9段所要求的资料,以便列入报告。

3.已收到下列国家的答复:奥地利、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匈牙利、意大利、黎巴嫩、尼加拉瓜、挪威、葡萄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委内瑞拉。此外还收到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回复。任何其他答复将载于本报告的附件。

4.由议定书保存国瑞士政府主管当局递交的关于截至2000年5月31日为止,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1 附加议定书2 的缔约国清单见本报告附件。

二.各会员国提供的资料

奥地利

[2000年6月30日]

我国主管当局实施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现举例阐明实施情况:

(a)各级军事训练包含人道主义法必修课。训练应征新兵和专业人员在国际法方面的培训材料和课程均定期审查和修订。

(b)定期检查奥地利联邦陆军军事条例,以确保其与“日内瓦法”相一致。于必要时在条例中提到国际法。在题为“士兵在战场行为通则”官方手册中增列新的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一章。

(c)联邦国卫部长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一个法令,在奥地利联邦陆军内设立法律顾问一职,从而使得可能充分遵照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第82条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

[1999年3月11日]

1982年10月19日以第6793号法令通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以及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塞浦路斯

[2000年5月2日]

塞浦路斯批准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议定书:1979年(第一号议定书)和1995年(第二号议定书)。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如违反该等议定书规定,最严重罪行为无期徒刑,而较不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14年有期徒刑。

匈牙利

[2000年6月20日]

1.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于1954年批准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并于1989年批准了1997年附加议定书。匈牙利共和国加入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领域的所有主要条约。匈牙利于1949年曾对签署日内瓦公约提出保留,但以2000年4月14日第30/2000号决定撤回保留。匈牙利政府已将撤回保留一事通知日内瓦四公约保存国。

2.匈牙利共和国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某些武器和武器管制领域的所有主要条约的缔约国。3

3.按照第26届和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会议关于设立部间咨询委员会以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和散播的建议,匈牙利政府以2000年5月9日的决定核可设立国际人道主义法散播和执行匈牙利全国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国卫部、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社会和家庭事务部代表以及匈牙利红十字会。这个国家机构在2000年第一季已拟订工作方案、程序规则并选出干事。

意大利

[2000年7月12日]

1.意大利批准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51年12月17日)及1977年附加议定书(1986年2月27日)。

2.意大利未通过任何具体法律将上述文书内的规定纳入国家法律。不过,1941年军事战时刑法载有关于“危害战争用途和习惯罪”,其中登录1899年海牙同名公约认为非法的行为。

3.除了纳入上述军事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迄今只限于下列国际文件:

(a)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公约4 (1967年1月1日第962号法律);

(b)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5 (1988年11月3日第498号);

(c)消除所有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6 (1993年6月25日第205号法律)。

4.为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部间委员会正在研究纳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进一步倡议。

5.意大利已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纳入规约间接使得能够适应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大部分内容。

黎巴嫩

[1999年3月19日]

1997年7月22日,黎巴嫩政府交存对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附加第一号和第二号议定书的加入书。两个附加议定书于1998年1月23日在黎巴嫩生效(即加入书存放后六个月)。

尼加拉瓜

[2000年7月3日]

尼加拉瓜共和国为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于1999年核准了1977年对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第一号和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并且于1999年7月19日将各别批准书存放瑞士联邦理事会。这些议定书于2000年1月19日在尼加拉瓜生效。

挪威

[2000年7月3日]

1.挪威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此外,挪威根据第一号议定书第90条规定作出接受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声明。

2.对挪威政府极端重要的是,两个附加议定书和日内瓦四公约获得充分遵守。

3.无论是在多边论坛还是双边论坛,挪威集中在尊重一国履行人道法义务的问题。在增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尊重方面,挪威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努力促成两个附加议定书和日内瓦四公约得到普遍尊重。1999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第二十七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会议彻底地讨论了这个问题。

4.挪威通过下列法令在挪威法律中实施对挪威有拘束力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a)1902年5月22日一般民事刑法。

(b)1902年5月22日军事刑法。

(c)关于在挪威法律中纳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设立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所犯罪行国际法庭的决议的1994年6月24日法令。

5.挪威国防部和挪威防卫司令总部负责在挪威陆军中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

6.挪威国防部长指派了一个专家组,以监督和指导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订义务的履行。根据专家组所拟草案,国防部长就第35条的实施发出指示。

7.该国防部长正在制定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战术和战略上的使用指南。他又颁发一套文件,供所有可能参与战斗的人员使用,其中突出十条基本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

8.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在军队各级是必修课,其中包括理论部分和操练部分。国防部长为地面人员(应征新兵和军官培训学校/课程)制定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这些课程以唯读光碟和(或)在因特网上提供,使国际人道主义法专家可提供指导。

9.此外,国防部长每年安排全国高级官员和教官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课程。

10.被指派参与国际行动的挪威人员获得进一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培训:官员八个小时,其他人员两个小时,国际人道主义法也是士兵出发参加国际行动以前所受其他培训的一个构成部分。

葡萄牙

[1999年4月21日]

国际人道主义的散播

1.部长会议于1998年4月14日设立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和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全国委员会。

2.该委员会由“在捍卫和促进人权方面杰出人士”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几个其他著名人士以及政府代表和活跃于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代表。

3.委员会活动主要涉及人权的散播,但人道主义法也是委员会的一个主要优先事项:

(a)1998年12月10日,委员会组织了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讨会;

(b)全国委员会1999年新活动一览有一节专门系关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五十周年纪念,并且包括有关这个题目的不同活动,诸如散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散播日内瓦四公约及附加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全国委员会还打算编出一本国际人道主义法手册。

4.总检察官的文件和比较法办公室在其网址专页设计国际人道主义法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这个问题的各种资料,诸如基本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和规划、国际人道主义法历史发展、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运动以及关于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的Machel研究7 该主页还载有关于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的最重要国际文书的葡萄牙文本,该主页的访客众多,其中包括学生、律师和一般民众,不仅来自葡萄牙也来自所有其他葡萄牙语国家(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

5.根据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这些文书的所有缔约国有权按照引渡或起诉原则。对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规定者进行审判。因此葡萄牙刑事法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一些严重违反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并且确定,只要犯者被发现在葡萄牙而且不能引渡,葡萄牙法律适用于其中一些严重违反行为,葡萄牙刑法第5条(发生在葡萄牙领土以外的行为)确立葡萄牙法律适用于发生在葡萄牙领土以外的行为,其中包括下列罪行:煽动战争(第236条)、收买武装部队(第237条),聘雇佣军(第238条)、灭绝种族罪(第239条第1)以及毁破纪念碑(第242条)。

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件的批准和(或)签署

6.1999年1月28日,葡萄牙批准了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8

7.1998年10月7日,葡萄牙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0年6月6日]

1.联合王国于1998年1月批准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在1999年5月,联合王国发表声明,承认按照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设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权限。

2.1957年日内瓦公约法经1995年日内瓦公约(修正案)法修正后,规定实施附加议定书,尤其是规定惩治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严重违反情事。

委内瑞拉

[2000年5月25日]

1.委内瑞拉批准了1977年8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这明确地显示委内瑞拉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它有兴趣促进保护国际和非国际冲突受难者以及尊重新出现的人道主义法原则。

2.应着重指出委内瑞拉接受第一号和第二号议定书以便根据对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确认,采取基本人道主义措施和规范,避免平民受难和冲突对平民造成的后果。因此,这些议定书成为机制,可确保和补充在执行关于冲突的国际法时希望达成的效力及内容更新。

3.国际系统不排除根据国际法规范发动的武装冲突,因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排除一切形式的军事对抗。这些规范的效力容许它们适应新的社会和技术现实,特别是关于国内冲突。

4.玻利维亚政府与委内瑞拉共和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于2000年2月18日签署的总部协定证实上文所述各点。尽管委内瑞拉在过去几十年没有发生任何种类的军事冲突,它支持红十字会的教育活动,办法是动用大量人力和资源散播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以期确保在武装冲突时尊重人权。

5.值得指出的是,红十字会这个机制象征了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各国及其人的思考课题和法律实现。它被视为人相对现代国家的希望,谋求实现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想活得有尊严,死得有尊严的男女的积极法律目标。

6.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是独特的,因为它基于道德力量。

7.所谓“日内瓦法”谋求抗衡公共法的偏差,办法是命令理性地行使自由,以便在全世界坚持人民的基本保证。这就是委内瑞拉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就是国际团结法的理由,以便法律程序能贯彻原旨。每个人有权利和平生活,享受上天的赐予,以满足其基本需要,进行全世界合作,不论任何国籍、种族、信仰或者人性中非固有的其他差异。

三.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

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2000年6月29日]

1.作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生命和尊严的人道主义任务的一部分,红十字会努力发展、促进和加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尊重,作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看守者,红十字会在以下方面须履行其任务:促进批准这些和其他人道主义法文件以及确保广泛散播和密切执行人道主义法规则。

2.为了促进对人道主义法原则有更多的认识,红十字会定期推行散播方案,其对象是武装部队,国别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政府人员、学校、大学、保健工人、大众媒介以及一般民众。红十字会在外许多代表的专长是进行诸如为世界各地武装部队和执法人员举办课程、讲习班和培训班。此外,红十字会与国别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密切合作,设计和散播关于人道主义法的教材,以供学校、青年团体和大学使用。

3.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3/96号决议后,红十字会积极参与1945年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第二号议定书9的起草工作。第二号议定书于1999年3月26日获得通过,以许多重要方式加强了1954年公约,第二号议定书的两个重要进展是:规定个人须对严重违反议定书规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以及设立一个加强保护文化财产的新制度。

4.下列资料集中在红十字会在国家一级促进全面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工作因为在这个领域,近年已取得重大进展。

红十字会国际人道主义法咨询服务处

5.1966年设立国际人道主义法咨询服务处作为红十字法律司一部分,以补充各国政府的资源,办法是提高对各国必须执行的措施的认识。为此,它提供专家咨询,促进各国政府交换资料。咨询服务处是日内瓦总部人员组成的小组,其中包括曾受习惯法和大陆法制度训练的律师。它还派一些在国家执行方面有经验的区域顾问在实地工作。

批准日内瓦公约

6.大会自1977年以来至少通过10个决议,呼吁各国批准、散播和执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所订规则。10

7.1999年11月第二十七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重申普遍遵守人道主义法条约以及在国家一级切实执行的重要性。该国际会议强调红十字会咨询服务处在促进批准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件以及协助各国采取执行所必要的措施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8.截至2000年6月9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97年附加议定书的批准情况如下:

 

国家数目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88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156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149

根据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90条作出接受国际实况委员会的声明

56

9.其他主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也得到相当多国家批准。截至2000年6月9日,各文书的批准情况如下:

 

国家数目

1954年在发生武装冲突的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98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被认为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79

1995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被认为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49

1996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经修正的议定书(附载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被认为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议定书)

49

1997年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96

198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2

执行情况

10.虽然各国最初批准人道主义法条约是朝向加强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迈出重要一步,这些文书本身载有若干在国家一级需要执行的义务。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义务包括致力于:采取必要立法措施在普遍管辖的基础上取缔严重违反这些条约的行为;确保尊重保护性徽章以及受这些徽章保护的人与地点;界定和保证受保护人的身份;保护在武装冲突中所有人得到人道主义对待;确保在武装冲突时尊重基本司法保证;提供人道主义法培训;给武装部队指派法律顾问;尽量广泛散播关于这些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

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家和区域研讨会

11.作出促进在各国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活动的一部分,咨询服务处为政府部长、公务员、议员、司法人员和武装部队定期举办区域和国家研讨会。此外,还鼓励民间防卫组织、学界和其他与人道主义法有关者参加这些研讨会。它们都是与国别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在东道国或区域合作举办的,迄今共有70个以上。

12.这些国家和区域研讨会的目标是:强调国家权限各等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在一国国内执行的重要性;分析现有各项措施,指认并规划今后必要的实施行动;建立从事国内执行的人士网络,鼓励设立国家人道主义法委员会;为国家官员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培训。

13.这些研讨会导致提出报告,其中载列结论以及向东道区域各国或东道国的政府当局的建议。这些报告是咨询服务处继续与各国政府对话以及发展配合有关国家需要的具体行动计划的宝贵工具。咨询服务处还从事后续行动,以确保研讨会的建议获得执行。这些活动包括提供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家执行法律的文件、便利资料交换以及协助将条约译成各该国语文。

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委员会

14.自1996年设立咨询服务处以来,执行人道主义法的国家委员会数目大增。当前全世界共有56个此类机构。虽然它们的结构因国而异,成员通常包括政府各部门、军方和执法机关、学界的代表,经常还包括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成员。

15.这些国家委员会有助于继续进行国家和区域等级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的工作,办法是就有关遵守人道主义文书的事项向本国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并助提供长期支助,促进将这些条约的规定纳入国家法以及散播国际人道法规则。

专家会议

16.红十字会咨询服务处自1996年设立以来每年都举办关于人道主义法各国执行情况专家会议。第一次会议是在按照第二十六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决议一召开的。该决议强调需要加强执行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办法包括举办会议、讲习班和其他活动等等。

17.专家会议的具体重点每年不同,在1996年专家讨论了执行的国家机制;在1997年,专题是在大陆法制度国家对人道主义法违反行为的惩治;在1998年,讨论了打击战争罪行的习惯法途径。在2000年,将就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文化财产的规则的各国执行情况举行会议。

18.每个专家会议的主要目标是让专家有机会就一界定问题进行对话和深入研究。这些会议均导致关于在国家一级实际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报告、提议和建议。

技术援助

19.咨询服务处向那些想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纳入国内法律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这些援助都是应有关各国政府之请与它们进行密切协商后提供的,从而确保所建议的修正案或订正与国内法律环境无抵触。

20.将人道主义法译成本国文字是朝向将这些文书纳入一国国内法的必要的第一步。咨询服务处参与将这些案文译成许多不同文字,一般来说与国别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或与有关的外事部门一起从事翻译工作。当翻译工作完成后,各该国政府负责正式核可和出版条约,广泛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官方译本应送交有关的交存者以便各缔约国能进行协商。

21.为了促进在国家一级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咨询服务处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研究国内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产生的义务是否有抵触。迄今已从事50个以上研究。这些研究经常是与当地专家一起行的。在有关政府同意下,可向研讨会和其他会议提供研究报告,以便协商、散播以及与各国政府进行讨论。

22.除了上述的国别研究处,咨询服务处还就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各种问题向各国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对战争罪行的惩治,保护与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人道主义条约有关的徽章,以及关于人道主义法的国家执行的其他问题。

23.红十字会参与导致于1998年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并且自从那时起在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尤其是起草关于罪行构成部分的文件的工作。咨询服务处向那些想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它们能够使刑法适合规约的要求。

24.咨询服务处年度报告载有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请求提供此等咨询意见的国家的资料。

交换资料

25.就各国在国家一级为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采取的措施收集和交换资料是咨询服务处工作的一个主要部分。

26.咨询服务处目前拥有140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法理学、研究报告和军事手册。这些文件编了目录可从数据库中搜索,并见于各篇关于在一国内执行人道主义法的论文和其他作品的书目提要,另见于各国关于此种执行的委员会清单以及收藏文件目录。

27.各国执行情况文件数据库补充了红十字会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件的一般数据库。它载有与在国家一级执行有关的法律、条例、法理学和其他材料以及关于所涵盖各国法律制度的一般评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文件以原文存入数据库。在其他情况下,将提供文件的英译本或法译本。可通过因特网http://www.icrc.org 唯读光碟或个人在红十字会日内瓦总部查阅数据库。迄今为止,已收集代表习惯法和大陆法制度共25个国家的国内执行情况资料。数据定期增订,并且当咨询服务处特约记者网络提供必要文件和分析时,将增添关于其他国家的资料。

出版物

28.咨询服务处出版各种书刊,目的在于在国家一级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以及增进政府当局、学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他部分对这种执行的需要的认识。

29.为了简明解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咨询服务处制订一系列实况一览,简述那些要求国家执行措施的条约条款。这些实况一览可在因特网http://www.icrc.org 取得,并且已译成几中文字。这涵盖了主要的人道主义文书以及人道主义法的几个主要课题,包括在一国国内的执行、保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徽章、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惩治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30.此外,咨询服务处还制编详细技术指导原则、资料袋和范型法,以便协助各国在本国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目前已规划资料袋,内载资料系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各国的执行、各国人道主义法指导原则、红十字会与红新会徽章的使用和保护的范型法、起草日内瓦公约法案的指导方针以及日内瓦公约法案范型。

31.在1999年,议会联盟和红十字会联合出版了题为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尊重的议会议员手册。该手册概述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而简述议会可采取的七个具体措施,以遵守其规定并且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行。这些措施包括批准人道主义法条约,鼓励在一国国内执行这些条约所订规则,确保通过法律惩治人道主义法的违反行为,协助设立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并且采取行动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普遍遵守。该手册最后一节载有关于不同人道主义条约的批准书范型,以及关于使用和保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徽章的范型法。该手册译成许多种文字,目前正在分给全世界议会议员。

32.除了上述出版物外,红十字会咨询服务处还编制若干报告,以便公布各种活动以及各项研究的结果,它所赞助的专家会议和研讨会。

区域组织

33.一些区域组织最近通过了关于各国在国内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决议。这些组织包括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以及欧洲理事会。红十字会咨询服务处在敦促区域组织促进各国在国内执行人道主义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中若干区域论坛响应了这项号召。11

34.各区域组织继续鼓励各国在其区域内采取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它们在这方面发挥了这些作用。

第二十七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会议得到各项承诺。

35.1999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十七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会议。该国际会议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运动的所有各个组成部分聚首一堂,这包括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国别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以及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在第二十七届会议采取的最重要的倡议之一是请每一与会者作出承诺,从而将“善意化为具体的人道主义支持”。对这项呼吁的响应非常积极,一共得到390项此等承诺,其中国别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163项、各国政府89项,红十字会1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盟1项,国际会议观察员9项。

36.在第二十九届国际会议期间各国政府所作出的85项承诺中绝大多数包括承诺批准人道主义条约以及通过适当执行措施以便在国家一级履行这些国际义务。各国关于国内执行人道主义法的承诺主要集中在惩治战争罪行、保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徽章、设立和继续支助人道主义法委员会以及制定方案以教导和散播国际人道主义法。

37.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将对第二十七届国际会议参与者作出积极后续行动。红十字会咨询服务处将继续促进人道主义条约得到普遍批准,并且与各国合作,向它们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援助,以确保在国家一级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全面执行。


附件

截至2000531日止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清单 a

国家

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阿尔巴尼亚

1993年7月16日

阿尔及利亚bc

1989年8月16日

安哥拉b

1984年9月20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6年10月6日

阿根廷bc

1986年11月26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7日

澳大利亚bc

1991年6月21日

奥地利bc

1982年8月13日

巴哈马

1980年4月10日

巴林

1986年10月30日

孟加拉国

1980年9月8日

巴巴多斯

1990年2月19日

白俄罗斯

1989年10月23日

比利时bc

1986年5月20日

伯利兹

1984年6月29日

贝宁

1986年5月28日

玻利维亚

1983年12月8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2年12月31日

博茨瓦纳

1979年5月23日

巴西

1992年5月5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1991年10月14日

保加利亚

1989年9月26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20日

布隆迪

1993年6月10日

柬埔寨

1998年1月14日

喀麦隆

1984年3月16日

加拿大bc

1990年11月20日

佛得角

1995年3月16日

中非共和国

1984年7月17日

乍得

1997年1月17日

智利

1991年4月24日

中国b

1983年9月14日

哥伦比亚(第一号议定书)

1993年9月1日

(第二号议定书)

1995年8月14日

科摩罗

1985年11月21日

刚果

1983年11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83年12月15日

科特迪瓦

1989年9月20日

克罗地亚

1992年5月11日

古巴(第一号议定书)

1982年11月25日

(第二号议定书)

1999年6月23日

塞浦路斯(第一号议定书)

1979年6月1日

(第二号议定书)

1996年3月18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5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8年3月9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2年6月3日

丹麦bc

1982年6月17日

吉布提

1991年4月8日

多米尼加

1996年4月25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4年5月26日

厄瓜多尔

1979年4月10日

埃及b

1992年10月9日

萨尔瓦多

1978年11月23日

赤道几内亚

1986年7月24日

爱沙尼亚

1993年1月18日

埃塞俄比亚

1994年4月8日

芬兰bc

1980年8月7日

法国b(单是第二号议定书)

1984年2月24日

加蓬

1980年4月8日

冈比亚

1989年1月12日

格鲁吉亚

1993年9月14日

德国bc

1991年2月14日

加纳

1978年2月28日

希腊(第一号议定书)

1989年3月31日

(第二号议定书)

1993年2月15日

格林纳达

1998年9月27日

危地马拉

1987年10月19日

几内亚

1984年7月11日

几内亚比绍

1986年10月21日

圭亚那

1988年1月18日

罗马教廷b

1985年11月21日

洪都拉斯

1995年2月6日

匈牙利

1989年4月12日

冰岛bc

1987年4月10日

爱尔兰b c

1999年5月19日

意大利bc

1986年2月27日

牙买加

1986年7月29日

约旦

1979年5月1日

哈萨克斯坦

1992年5月5日

肯尼亚

1999年2月23日

科威特

1985年1月17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2年9月18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0年11月18日

拉脱维亚

1991年12月24日

黎巴嫩

1997年7月23日

莱索托

1994年5月20日

利比里亚

1988年6月30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78年6月7日

列支敦士登bc

1989年8月10日

卢森堡

1989年8月29日

马达加斯加

1992年5月8日

马拉维

1991年10月7日

马尔代夫

1991年9月3日

马里

1989年2月8日

马耳他bc

1989年4月17日

毛里塔尼亚

1980年3月14日

毛里求斯

1982年3月22日

墨西哥(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3年3月10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1995年9月19日

摩纳哥

2000年1月7日

蒙古bc

1995年6月6日

莫桑比克(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3年3月14日

纳米比亚

1994年6月17日

荷兰bc

1987年6月26日

新西兰bc

1988年2月8日

尼加拉瓜

1999年7月19日

尼日尔

1979年6月8日

尼日利亚

1988年10月10日

挪威

1981年12月14日

阿曼b

1984年3月29日

帕劳

1996年6月25日

巴拿马

1995年9月18日

巴拉圭

1990年11月30日

秘鲁

1989年7月14日

菲律宾(单是第二号议定书)

1986年12月11日

波兰

1991年10月23日

葡萄牙

1992年5月27日

卡塔尔bc(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8年4月5日

大韩民国b

1982年1月15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5月24日

罗马尼亚

1990年6月21日

俄罗斯联邦bc

1989年9月29日

卢旺达

1984年11月19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6年2月14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3年4月8日

萨摩亚

1984年8月23日

圣马力诺

1994年4月5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6年7月5日

沙特阿拉伯b(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7年8月21日

塞内加尔

1985年5月7日

塞舌尔

1984年11月8日

塞拉利昂

1986年10月21日

斯洛伐克

1993年4月2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3月26日

所罗门群岛

1988年9月19日

南非

1995年11月21日

西班牙bc

1989年4月21日

苏里南

1985年12月16日

斯威士兰

1995年11月2日

瑞典bc

1979年8月31日

瑞士bc

1982年2月17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b(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3年11月14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月13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b c

1993年9月1日

多哥

1984年6月21日

突尼斯

1979年8月9日

土库曼斯坦

1992年4月10日

乌干达

1991年3月13日

乌克兰

1990年1月25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bc

1983年3月9日

联合王国b c

1998年1月28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3年2月15日

乌拉圭

1985年12月13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3年10月8日

瓦努阿图

1985年2月28日

委内瑞拉

1998年7月23日

越南(单是第一号议定书)

1981年10月19日

也门

1990年4月17日

南斯拉夫b

1979年6月11日

赞比亚

1995年5月4日

津巴布韦

1992年10月19日

此清单由议定书保存国瑞士政府有关当局递交。在1990年8月15日照会中,瑞士常驻观察员代表团向秘书长报告了以下情况:

“1989年6月21日,联邦外交部收到巴勒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观察员1989年6月14日的一封信,内称巴勒斯坦要参加1949年8月12日的四项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6月8日的两项附加议定书。1989年9月18日,联邦外交部就上述信件向公约各缔约国发出一份日期为1989年9月13日的资料性照会,内附上述信件的全文。在资料性照会中,作为公约保存国的瑞士的联邦委员会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它不能解决上述信件在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条款的意义范围内应否被视为加入书这一问题。”

批准、加入或继承附有一项保留和(或)一项宣告。

已经按照第一议定书第90条规定作出声明的缔约国。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和第17513号。

2. 同上,第75卷,第970至973号。

3. 各主要条约如下:

(a)1899年7月29日第一号和第二号海牙公约(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宣言(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15年)(匈牙利于1899年7月29日签署,1900年9月4日批准);

(b)禁止使用窒息气体宣言(第二号海牙宣言)(匈牙利于1899年7月29日签署,1900年9月4日批准);

(c)关于裂开弹头的宣言(第三号海牙宣言)(匈牙利于1899年7月29日签署,1900年9月4日批准);

(d)1907年10日18日第三至九号以及第十三号海牙公约(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宣言(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15年))(匈牙利于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09年11月27日批准);

(e)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署的禁止战时使用窒息、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细菌战争方法的议定书(国际联盟,条约汇编,第XCIV卷(1929年)第2138号)(匈牙利于1952年10月11日加入);

(f)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8卷,第1021号),于1948年12月9日通过)(匈牙利于1952年1月7日加入);

(g)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匈牙利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并于1954年8月3日批准);

(h)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49卷,第3511号),于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缔结(匈牙利于1954年5月14日签署,于1956年17月批准);

(i)1954年5月14日于海牙缔结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议定书(匈牙利于1956年8月16日加入);

(j)关于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时效公约-于1969年3月25日签署,1969年6月24日批准);

(k)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BWC/CDNF.III/23,第二编),于1972年9月10日在伦敦费斯科和华盛顿开放签署(于1972年4月10日签署,1972年12月27日批准);

(l)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6年大会第31/72号决议)(匈牙利于1977年5月18日签署,1978年4月19日批准);

(m)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3号)1977年6月8日(匈牙利于1977年12月12日签署,1989年4月12日批准);

(n)根据第一号议定书第90条所作的宣言(匈牙利于1991年9月23日发表宣言);

(o)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过分杀伤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日内瓦(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81.IX.4》,附录七),1980年10月10日缔结于日内瓦(匈牙利于1980年4月10日签署,1982年6月14日批准);

(p)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见联合国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81.IX.4),附录七),1980年10月10日缔结于日内瓦(匈牙利于1981年4月10日签署,于1982年6月14日批准);

(q)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第E.81.IX.4),附录七),于1980年10月10日缔结于日内瓦(匈牙利于1981年4月10日签署,1982年6月14日批准);

(r)禁止或限制使用禁止燃烧武器(第三号议定书)(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第E.81.IX.4),附录七),于1980年10月10日缔结于日内瓦(匈牙利于1981年4月10日签署,1982年6月14日批准);

(s)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CCW/CONF.I/16(第一部分)附件A),于1995年10月13日通过(匈牙利于1998年1月30加入);

(t)1996年5月3日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1996年5月3日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CCW/CONF.I/16(第一部分)附件),附载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匈牙利于1998年1月30日加入);

(u)《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大会第44/25号决议)(匈牙利于1990年3月14日,1991年10月7日批准);

(v)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27号(A/47/27),附录一》,1993年1月13日巴黎开放签署(匈牙利于1993年1月13日签署,于1996年10月31日批准);

(w)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1977年9月18日缔结于奥斯陆(匈牙利于1977年12月3日签署,于1998年4月6日批准);

(x)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A/CONF.183/9),在1998年7月17日于罗马通过(匈牙利于1999年1月15日签署);

(y)1954年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第二号议定书,1999年3月26日缔结于海牙(匈牙利于1999年5月19日签署)。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8卷,第1021号。

5. 同上,第1465卷,第24841号。

6. 同上,第660卷,第9464号。

7. Graca Machel与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按照大会第48/157号决议进行的关于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的全面研究。

8. 见CD/1478。

9. 《国际法律文献》,第38卷(1999年),英文本第769页。

10. 1977年12月8日第32/44号决议,1979年11月23日第34/51号决议,1982年12月16日第31/116号决议,1984年12月13日第39/77号决议,1986年12月3日第41/72号决议,1988年12月9日第43/161号决议,1990年11月28日第45/38号决议,1992年11月25日第47/30号决议,1994年12月9日第49/48号决议以及1996年12月16日第51/155号决议。

11. 例如,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2000年4月5日通过了题为“促进和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决议(AG/Res.1706(XXX-0/00)。该大会在该决议第8段中请成员国,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主管各领域进行合作,便利其工作,尤其是通过其咨询服务支持各国努力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