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74(w)

全面彻底裁军:小型武器


小型武器

秘书长的报告

一.导言

1.1999年12月15日,大会通过题为“小型武器”的第54/54 V号决议,其中第10-12段如下:

“大会,

“……

“10. 赞同秘书长按照大会第52/38 J号决议的规定在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协助下编写的关于小型武器问题的报告(A/54/258),并考虑到会员国对该报告的意见;

“11. 吁请所有会员国尽可能和在必要时同相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和(或)通过国际和区域合作执行该报告第四节所载的各项有关建议;

“12. 秘书长征求会员国对该报告以及其中所载有关建议执行情况的意见”。

2.按照决议要求,秘书长于2000年3月29日向会员国发出普通照会征求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会员国的答复载于以下第二节。今后从各国政府收到的其他答复将作为本报告的增编印发。

二.会员国的答复

巴西

[2000年5月22日]

1.巴西认为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报告是处理小型武器问题的一个适当途径,巴西同意报告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巴西对第54/54 V号决议投了赞成票,大会在决议中赞同这份报告,认为报告应作为定于2001年举行的关于小型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所有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基本文件之一。

2.专家组报告的各项建议(A/54/258,第94-121段)虽然不需要国际会议的决定才能实施,但却须制定合作安排或制定共同标准使之生效。因此,国际会议应如报告第113段所述,对于各会员国管辖范围内武器分配所有各方面问题建议必要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

3.国际会议还应讨论是否可能实施并协调关于武器标记的准则(第102和115-117段)。有关小型武器的销售和采购(第102段)、军火的管理以及多余和没收武器的收缴和销毁(第96、110、111段)等问题的规则是许多会员国所关心的,应由国际会议加以审查。弹药和爆炸物问题也是国际会议讨论的范围。

4.巴西认为,对于小型武器所涉许多问题关心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不仅仅应参与2001年国际会议的筹备,而且还应参与国际社会所通过各项决定的实施过程(第105和121段)。

5.巴西政府赞成继续由筹备委员会主席领导进行公开透明的协商程序,以协助委员会进行复杂紧急的铺路工作,促使小型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国际会议取得成功。

中国

[2000年6月5日]

对专家组报告的总体看法

1.专家组报告总体上较为客观、平衡地反映了各方在小武器问题上的关切,中国原则上赞同报告对小武器问题所作的分析以及为解决问题所提出的进一步建议,并认为,这些建议对国际社会妥善处理小武器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中国感谢专家组及其秘书处为报告的撰写所做的努力。

对执行报告建议的看法

(a)联合国

2.中国政府欢迎联合国在协调国际社会处理小武器问题的各项努力中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并希望联合国今后继续发挥这一作用。中国认为,联合国在执行根据有关授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时应尊重当地各方的意愿,谨慎行事。中国支持联合国在促进信息交流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支持关于及时完成将小武器和轻武器的生产和贸易限于国家授权的生产商和经营商的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中国是为此设立的政府专家组的成员,并参加了5月15日至19日在纽约举行的专家组第一期会议。

(b)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

3.中国政府支持其他有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为解决小武器问题所作的努力,各地区小武器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寻求适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合作措施是解决小武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4.中国积极参与寻求本地区范围内解决措施的多边和双边努力,参加了5月3日至4日由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联合国亚太和平与裁军中心主办的“雅加达地区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研讨会”、6月8日至9日在日本举行的“小武器问题亚洲地区研讨会”。

(c)国家

5.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各国制定并切实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规定或行政措施是解决小武器问题的关键,也是进行双边及多边合作的基础。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国家措施的建议在宏观上对各国制定解决小武器问题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6.中国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小武器合法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正常进行,预防和打击小武器非法制造、贩运活动。

7.中国的军贸政策明确规定,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武器出口必须遵守三项原则:㈠ 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㈡ 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㈢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中国根据上述原则,在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武器出口问题上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中国禁止向联合国实行武器禁运的国家出口武器。

8.中国过去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武器弹药进行严格控制,近年来加强了在此方面的立法措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从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对小武器和轻武器进行管理。中国禁止私人持有、使用及买卖任何军用武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或运输枪支。此外,中国有专门法规,对爆炸物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严格管制。

哥伦比亚

[2000年5月17日]

1.对于哥伦比亚这样的国家而言,小型武器和轻武器问题主要来自非法贸易。世界上这类武器的积存和流通带来严重后果,这类武器的不当适用导致凶行、家庭暴力、自杀和谋杀事件的增加,但更加严重的后果是他们超越了国家安全范围,小型武器非法运入一国国境,而不受国家管制,完全操纵在非法之徒的手中。

2.世界各地,特别是那些武装冲突业已停止的国家内生产和流通的大量小武器通过非法秘密渠道进入哥伦比亚和区域内其他国家的国境。这种趋势必须要加以制止,必须采取行动防止私运者和罪犯有获得这种武器的机会和能力。否则的话,如果不加适当管制,流通的武器将继续进入非法贸易市场,用以交换药品和其他非法产品或用作货币以交换生活必需品。

3.要解决流通的小武器问题,就必须拟订收缴和销毁小武器的方案,协助前战斗员复员和重新融入民间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标准,以便最终达成社会的非军事化,使那些已消除武装冲突的国家能够巩固和平。在这一点上,这些国家所执行的对于交出小武器者支付款项的方案应加以研究,以评价它们的结果及其对社会非军事化工作的效用。

4.对于小武器的流通和非法贸易制订集体战略时必须铭记,非法武器的需求是来自那些非法的集团和个人,他们想要破坏宪政秩序,煽动暴力,以达成他们的不正当目的,他们无法在所活动的国家内合法取得这些武器,因而循非法贸易途径取得武器。还需铭记的是,武器的非法供应者是那些贪婪的贸易商,他们利用小武器生产、分配和销售方面的管制不严,而从这类武器的流通和非法贸易所造成的死亡和破坏中获益。

约旦

[2000年5月31日]

1.我们赞同大会第54/54 V号决议有关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各项规定,因为:

(a)在冲突之中,如统计数字显示的,多数的死伤都是小武器和轻武器造成的,在非常规武器和大型和中型常规武器方面都已有国际准则加以管制,而个人武器却受到忽略,要想减轻这类武器造成的人类痛苦,就不得不在这方面进行国际努力;

(b)小武器和轻武器的积聚本身并不引起冲突,但这类武器大规模的积聚却鼓励那些自认为受到压迫或想要提高他们在民间社会影响力的小团体采取暴力。这类武器的积存还可促成或延长冲突,例如黎巴嫩和非洲的情况;

(c)一般而言,这类武器在军事部队中受到严格管制,然而武装反对派团体和半军事性组织的管制却很松懈。要解决问题,就必须在国际上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向这类团体的供应;

(d)各个国家在取得这类武器,从而武装他们的公民上所花费的资金可以花在其他方面,例如,这类国家实际需要的发展、基础结构和教育项目。这类项目的存在即使不能消除这些国家冲突的原因,或许也可减缓紧张局面。

2.关于第54/54 V号决议第12段,我们认为:

(a)应制订国际法律来管制这类武器的非法贸易及其向军火黑市的扩散,同时应坚决进行反对这种现象的国际宣传运动;

(b)国际法律还应对弹药加以管制,因为当弹药受到限制时,这类武器就降低了使用价值;

(c)这类武器的扩散对于人口中心及其空中和地面交通的自由和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我们认为所制订的国际法律应优先考虑下列武器:

连发式机枪;

轻型反坦克武器;

肩式对空发射的武器;

(d)应设计一种这类武器在产地加以标记的方式以便利追踪过程;

(e)小武器和轻武器方面也应有军备管制和裁军(微型裁军);

(f)应设想一些方法来制定和保持武器出口的记录;

(g)建立信任措施、军事开支的透明性以及区域登记都可发挥作用;

(h)处于战争与和平过渡阶段的社会应改进其军民关系。

乌克兰

[2000年7月12日]

1.秘书长报告中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于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不断增加的问题表示关切,乌克兰对此完全有同感。

2.乌克兰是裁军和军备管制问题国际多边论坛的积极参与者,愿参加集体措施以求防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贸易。乌克兰外交部长博雷斯·塔拉修克先生曾在安全理事会1999年9月29日举行的会议上建议在联合国主持之下召开一次由主要武器生产国的专家参与的国际会议,制订出防止武器非法贸易的有效办法。乌克兰还提议对武器输出行为制订出一种类似欧洲联盟所制订的《行为守则》。

3.乌克兰遵循安全理事会关于武器禁运的所有有关决议。乌克兰也适当注意到大会、安全理事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所有有关建议,以及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的“在大会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N号决议范围内关于常规武器管制/限制和裁军,特别着重于巩固和平的准则”。乌克兰管制武器出口的法律就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4.乌克兰出口管制的主要立法在于乌克兰法律、乌克兰总统法令和乌克兰内阁决定。特别是,国家对军事用品,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国际转让的管制遵循乌克兰内阁第1358号决定:“核可1997年12月8日关于国家监测军事用品国际转让程序的规章”。

5.向国际经济活动主体授权进出口军事用品的程序应遵循乌克兰内阁第838号决定:“核可1998年6

月8日关于向外国经济活动者授予进出口军事用品和载有国家机密信息物品程序的规章”。

6.在发放出口常规武器和有关技术的许可方面,乌克兰实行适当的国家政策,特别是确保严格遵从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制定的有关限制,并遵循大会的有关建议和欧安组织的决定。乌克兰还履行它作为出口管制方面各有关国际规章的当事者承担的一切义务。

7.乌克兰为加强武器和弹药管制方面的国家立法而采取的措施有制订并通过遵从国际准则和标准的法律和决定。乌克兰最高议会部门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关于乌克兰出口管制和关于武器问题的两项这种乌克兰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