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的组织、议程的通过和项目的分配

总务委员会第一次报告

一. 导言

1. 总务委员会在2000年9月6日和7日第1次和第2次会议上,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和今后各届会议的组织、议程的通过和项目的分配的备忘录(A/BUR/55/1和Corr.1和Add.1)。总务委员会讨论经过的摘要,将载入上述会议的简要记录(A/BUR/55/SR.1及2)。

2. 根据秘书长的备忘录(A/BUR/55/1)第4段的提议,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载于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五、六、七和八内的规定。

3.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大会1994年7月29日题为“大会工作的振兴”的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大会议程合理化的准则)、大会1997年7月31日题为“加强联合国系统”的第51/241号决议附件和大会1997年12月15日题为“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一Ο三条”的第52/163号决议第1段。上述决议的规定已反映在本文件有关各节内。

4. 委员会还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第48/264号(A/52/856)和第51/241号决议(A/52/855)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 会议的组织

A. 总务委员会

5.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秘书长的备忘录(A/BUR/55/1)第6段中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大会关于委员会工作的各项决定。

B. 工作合理化

6.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秘书长按照革新和改革、特别是按照审查联合国行政和财政业务效率高级别政府间专家组的建议2、3和7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反映在秘书长关于大会1986年12月19日题为“审查联合国的行政和财政业务效率”的第41/213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见同上,第7和第8段)。委员会还注意到题为“大会工作的振兴”的第48/264号决议及其附件一和1997年12月19日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第52/12 B号决议。

7.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同上,第9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45/45号决议附件第5段(A/520/Rev.1和Amend.1,附件八),内容如下:

“5. 总务委员会应在大会每届会议开始时,顾及某些主要委员会在该届会议承担审议的问题所需的会议次数,大会整届会议的工作安排以及较小代表团的参与问题,考虑建议这些主要委员会相继举行会议。”

8. 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一第30、31和36段,内容如下:

“30. 大会就议程作出决定之后, 所有主要委员会都应在一般性辩论开始之前举行简短的组织会议。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团应在此之前开会,起草关于工作安排和工作方案的建议。

“31. 各主要委员会的实质性会议应在一般性辩论结束之后举行。

……

“36. 在大会常会期间,第一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不应同时举行会议,可考虑依次开会。如果这项安排影响其特性、工作方案和对其议程的有效审议,则不应使用这项安排。”

9. 按照秘书长的建议(A/BUR/55/1,第10段),总务委员会注意到大会1997年12月15日第52/163号决议第1段,其内容如下:

“1.决定修正大会议事规则第一Ο三条第一句如下:‘每个主要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和报告员一人’。”

10.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将会严格执行削减加班方面的费用的措施。

C. 会议闭幕日期

11. 依照议事规则第2条的规定,大会应指定第五十五届会议的闭幕日期。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应在2000年12月5日星期二前休会。

12. 关于第五十五届会议的闭幕日期,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闭幕日期将根据大会的一项决定作出。

13. 总务委员会还向大会建议,第一委员会应在11月3日星期五之前完成工作,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应在11月9日星期四之前完成工作;第三委员会应在11月10日星期五之前完成工作;第六委员会应在11月21日星期二之前完成工作和第二和第五委员会应在12月1日星期五以前完成工作。

D. 会议时间表

14.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13段),总务委员会向大会建议,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上午举行的所有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应准时于上午10时开始。委员会又向大会建议,作为一项节约措施,应尽力确保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的会议于下午6时前休会,并且周末不举行会议,但一般性辩论除外(见大会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20(e)段、A/53/PV.97和下文第17段)。委员会还向大会建议,在2000年余下的几个月中,这项节约措施也应当适用于联合国会议日历上的会议。

15.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14段),总务委员会建议,为避免会议迟迟开始,大会不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一成员出席才可宣布举行全体会议并允许进行辩论以及四分之一成员出席才可宣布举行主要委员会会议并允许进行辩论的规定。提出这项建议时,应有一项了解,即这一免除并不意味对议事规则第67和第108条的规定作出永久性更改,并且将维持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时才能作出的规定。

16. 关于这一点,总务委员会还向大会建议,应提醒各代表团务必守时,以确保工作井然有序,并为联合国节省开支。

E. 一般性辩论

17.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依照第51/241号决议附件的以下有关规定(第19段和第20(a)和(e)段),一般性辩论将于2000年9月12日星期二至9月16日星期六和9月18日星期一至9月22日星期五举行:

“19. 一般性辩论每年仍只举行一次,于9月第三个星期开始。

“20. 拟订一般性辩论发言名单时应根据下列原则:

“(a)一般性辩论应为期两星期,以尽可能增加部长间接触的机会;

……

“(e)每一天的发言名单都应完成发言,不管要多少工作时间,不使任何人推迟到次日发言。”

18. 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21段,内容如下:

“21. 一般性辩论无时间限制,也无特定主题,但大会将提出自愿遵守的每次发言不超过20分钟的准则。”

19. 总务委员会赞同秘书长提议,即依照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的建议(A/520/Rev.15,附件五,第46段),一般辩论的发言名单应在9月14日星期四下午6时截止。

20.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前几届会议所作的决定,即非常不赞成讲话结束后在大会堂中致贺。在这方面,委员会向大会建议,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者在发言后应通过讲坛后的GA-200室离开大会堂回到席位。

F. 解释投票、答辩权、程序问题和发言时限

21.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20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34/401号决定(A/520/Rev.15,附件六)第6至8段,内容如下:

“6.解释投票应以十分钟为限。

“7.如果一个主要委员会和全体会议审议同一决议草案,各代表团应尽可能只解释投票一次,即在委员会,或是在全体会议,但该代表团在全体会议的投票与其在委员会的投票有所不同时,不在此限。

“8.如果一天排定两次会议,这两次会议又都审议同一项目,各代表团应在那天的末尾行使答辩权。”

22.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21段),为与解释投票和答辩权的时限一致,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将程序问题的时限定为五分钟。

23. 就发言时限而言,为了精简大会程序,并作为另一项节省开支的措施,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22段,内容如下:

“22.除一般性辩论外,在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发言时限为15分钟。”

24. 在这方面,委员会也提请大会注意秘书长关于第51/24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A/52/855),尤其是第23段,内容如下:

“23.第22段. 因为在全体会议上除一般性辩论之外,辩论发言时间平均为八分钟,所以大会不妨审查第22段中的建议。”

25. 此外,关于发言时限,为求精简大会程序,并作为另一项节省开支的措施,总务委员会按照近几届会议的做法,提请大会注意议事规则第72和第114条以及议事规则附件六第22段,以便在全体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会议采取适当行动。

G. 会议记录

26. 如过去历届会议一样,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将继续向大会全体会议和第一委员会会议提供逐字记录,并向总务委员会和大会各主要委员会提供简要记录(见A/BUR/55/1,第23段)。按照大会程序和组织合理化问题特别委员会的建议(A/520/Rev.15,附件五,第108(b)段),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保留一项惯例,即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如提出具体要求,可取得它所举行的一些会议的辩论抄录本或部分抄录本。这些抄录本并非委员会正式记录的一部分,是在所需服务可得时才会提供。此外,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1983年11月25日第38/32E号决议第8和第9段,内容如下:

“8. 决定凡有权要求编制简要记录的附属机构,应停止采用印发发言全文作为单独文件的办法;

“9. 又决定如果此种发言将作为讨论的基础,并经有关机构于听取所涉经费问题的说明后,决定可将一项或几项发言全文载入简要记录,或作为单独文件印发,或列为已核准印发文件的附件,该机构才可以将其作为这项规则的例外情况处理。”

关于这一点,总务委员会也建议大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保持不把在主要委员会上的发言全文印发的做法。

H. 总结发言

27.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25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34/401号决定第17段(A/520/Rev.5,附件六),内容如下:

“17. 为节省会议结束时的时间,大会和各主要委员会应取消由会议主持者以外任何人作总结发言的惯例。”

I. 决议

28.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26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34/401号决定第32段,内容如下:

“32. 如在决议内要求以后一届会议讨论一个问题,应尽可能不要求另列一个新项目,而在通过决议的原项目下进行讨论。”

29. 此外,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同上,第27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高级别政府间专家组的建议3(f),内容如下:1

“(f)应努力减少大会所通过的决议的数目。决议要求秘书长提出报告,应以不可或缺而且有助于执行决议或继续审议问题者为限。”

30. 在这方面,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48/264号决议第5段,内容如下:

“5. 鼓励会员国考虑到有必要减少秘书长的报告的数量,在提出建议要求新的秘书长报告方面有所节制。”

31.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第45/45号决议附件(A/520/Rev.15/Amend.1,附件八)第1和第10段,内容如下:

“1. 在不损害《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的条件下,并为了便利大会的工作,包括尽可能由大会通过经议定的决议和决定条文,应在会员国尽量广泛的参与下进行非正式协商。

……

“10 决议应要求各国提出意见或秘书长提出报告,只要这样做有可能便利决议的执行或对问题的继续审查。”

J. 文件

32.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30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34/401号决定第28段,内容如下:

“28. 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对于秘书长或附属机构所提出而不需要大会作出决定的报告,非经秘书长或该机构明确要求,只应表示注意,而不进行辩论,也不通过决议。”

33. 总务委员会又提请大会注意第48/264号决议第6段,内容如下:

“6.强调所要求的秘书长报告必须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及时以所有正式语文提供,以期各代表团能够在会前更彻底地考虑这些报告的实质内容”

总务委员会又提请大会注意1999年12月23日第54/248号决议C节第5段,其中大会再次请秘书长确保按照文件分发的六星期规则, 以大会六种正式语文同时提供文件。

34.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32段,内容如下:

“32. 所要求的报告数目应尽可能合理化,以使事项的审议更有重点。考虑到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206 C号决议第6和第7段,所有机构在提出要求编写新报告的建议时均应力行节制,并应考虑要求合并报告以及每两年或每三年提出报告。”

K. 有关方案预算的问题

35. 秘书长提到大会议事规则第153条。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33和34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34/401号决定第12和13段,内容如下:

“12. 各主要委员会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秘书处才能编制支出概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才能对概算加以审议;各主要委员会在通过它们的工作方案时,必须能顾到这点;

“13. 此外:

“(a)对提交第五委员会涉及经费问题的任何决议草案,应规定一个强制性的限期,不得迟于12月1日;

“(b)第五委员会作为一般性惯例,如果不超过预先规定的数额,就是说,任一项目25 000美元,即应考虑不经辩论接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关于决议草案所涉经费问题的建议;

“(c)订定严格的期限,使各附属机关及早提交需要第五委员会审议的报告;

“(d)在涉及开支的提案提出和交付表决之间至少应有48小时,以便秘书长能够编制和提出所涉行政和经费问题的说明。”

在这方面,亦见第47段。

36.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1980年11月3日第35/10 A号决议第6段,内容如下:

“6.决定大会各届会议上所提出的一切影响到会议日程的提案,在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第153条的规定审议所涉行政问题时,应由会议委员会加以审查。”

37. 同样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同上,第33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方案规划、预算内方案部分、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方法条例和细则》(ST/SGB/2000/8;首次通过于第37/234号决议,附件;最近经由大会第53/207号决议第三节修正)的条例5.9,内容如下:

“条例5.9. 任何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关,除非已经接到并考虑秘书长关于提案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的报告,不得采取需要变更大会已核定的方案或可能需要开支的决定。”

38. 关于上面引述的第34/401号决定分段13(d),总务委员会谨提请大会注意秘书长关于下列事实的意见(A/BUR/55/1,第35和36段):视涉及工作方案变动和额外开支的提案的种类和复杂程度,秘书长可能需要几天时间来编制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的说明。此外,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来审查一项决议草案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然后才由大会就该决议草案采取行动。为此,秘书长认为,会员国最好早早预先提出须有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的说明提案,以避免会议被取消,项目的审议工作被推迟。

39. 根据秘书长的建议(A/BUR/55/1,第37段),总务委员会又提请大会注意其1990年12月21日第45/248 B号决议关于行政和预算事项的程序的第六节,全文如下,即大会:

“1. 重申第五委员会是负责行政和预算事项的适当的大会主要委员会;

“2. 又重申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3. 对于其各实务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间机关参与行政和预算事项的倾向,表示关切;

“4. 请秘书长向所有政府间机关提供有关行政和预算事项的程序的必要资料。”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其内容为重申上述决议内的规定的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号决议。

L. 纪念活动和庆祝会议

40. 根据秘书长(A/BUR/55/1,第38段),总务委员会向大会建议,除联合国周年纪念以外,大会采取下列形式举行庆祝会议,其中应包括大会主席、秘书长、五个区域集团主席和东道国代表发言。委员会还建议考虑每次发言以15分钟为限。

41.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同上,第39段),总务委员会还建议纪念活动和庆祝会议尽可能在一般性辩论之后立即举行。这项程序的优点是可以便利出席一般性辩论的要人参加这种活动和会议。这项程序还可以容许预先规划大会的工作。

M. 特别会议

42.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40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会议委员会的建议6,内容如下:

“委员会考虑到在确保充分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包括及时分发文件以及使各会员国可以充分参与方面碰到了不少难题,建议大会指示各主要委员会在决定安排其他新的特别会议之前,应先行审查已经在其本身的活动领域建议的和安排的联合国特别会议的次数,从而遵守大会第33/55号决议的有关部分的规定。”

本建议根据大会第34/405号决定(b)的通过。

总务委员会还提请大会注意高级别政府间专家组的建议2(d),1 内容如下:

“截至1978年,若干决议已要求每年只排一个主要的专题会议。大会决定一年之内举行的专题会议不得超过五个,而且不能在同一时间举行一个以上的专题会议;这项决定应严格执行。”

43. 此外,根据秘书长的提议(A/BUR/55/1,第41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高级别政府间专家组的建议4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1

“大会1985年12月18日第40/243号决议中所规定的现行原则,即联合国各机关应在各自的固定总部开会,必须严格执行。每逢大会接受某一会员国政府的邀请在固定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增加费用应全部由该国政府负担。应改进这种费用的预算方法,确保一切增加费用均能计及。”

N. 附属机构的会议

44. 根据会议委员会提出的建议(A/55/312),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核可下列附属机构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主要部分期间举行会议,但有一个严格谅解,即这些会议将需在已有设施和服务的范围内得到安排:

(a)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

(b)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c)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

(d) 发展筹资问题高级别国际政府间会议筹备委员会。

三. 关于大会今后各届会议的组织的意见

45. 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17段,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大会全体会议应于每年9月1日后第一个星期二正式开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秘书长关于第51/241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A/52/855),尤其是其中第16和第17段,内容如下:

“16.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规定,大会每年常会在九月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举行。决议附件第17段特别要求大会常会现在于9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始举行。因此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需加以修改。

“17.此外,根据议事规则第二条,大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确定闭幕日期。近年来,闭幕日期一直是下届会议开始前的星期一。大会若保留这一作法,闭幕日将总是正值本组织的一个正式假日,此种情况所涉及的财政和其他问题可能需要加以考虑。大会不妨把今后各届会议的闭幕日期确定在一个工作日…”。

46. 由于大会第51/241号决议第17段作出规定,大会已暂行确定了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和五十五届会议的开幕和闭幕日期:

(a) 大会1998年6月4日第52/232号决议第1段决定,即第五十二届会议应于1998年9月8日星期二闭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应于1998年9月9日星期三开幕;

(b) 大会1999年4月7日第53/224号决议第1段决定,即第五十三届会议应于1999年9月13日星期一闭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应于1999年9月14日星期二开幕;

(c) 大会1999年6月8日第53/239号决议第1 段决定,即第五十四届会议应于2000年9月5日星期二上午闭会,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应于2000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开幕。

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应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审议今后常会开幕和闭幕日期的问题,以期确定一个决定这种日期的办法。

47. 考虑到常会的开幕日期,委员会亦建议大会审查关于向第五委员会提出涉及方案预算问题的所有决议草案的法定期限问题。

四. 议程的通过

48. 总务委员会审议了秘书长在其备忘录(A/BUR/55/1和Add.1)中提出的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草案,列入议程草案的全部项目载于下列文件,或是根据大会的一些决议或决定增列进来。

(a) 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A/55/150和Corr.1和2);

(b) 提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的补充项目一览表(A/55/200);

(c) 请求列入一个增列项目(A/55/232);

(d) 大会2000年9月5日第54/283号决议;

(e) 大会2000年9月5日第54/501和54/502号决定。

49.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第4和5(a)及(c)段,内容如下:

“4. 应在考虑到有关会员国的意见的情况下,定期审查议程,以确定是否可能删掉任何在一段期间内没有通过决议或决定的项目。

“5. 应在考虑到下列各点的情况下鼓励各主要委员会继续审查其各自的议程:

“(a) 内容有密切关连的问题的议程项目可合并在一个议题内或在有可能不使用有关项目/分项目失去重点的情况下列为分项目;

……

“(c) 可根据大会有关决议考虑在每两年一次和每三年一次的基础上审议各主要委员会的议程项目。”

在这方面,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23至第26段。此外,鉴于大会的工作量极为沉重和必须最有效地利用稀少的资源,委员会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将那些不需要在本届会议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项目推迟到以后的会议。

50.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426号决定,其中大会决定大会观察员的地位今后仅给予其活动涉及大会所关心事项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亦见第65段)

51.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59(科摩罗马约特岛问题),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该项目的审议推迟到第五十六届会议,并且该项目应列入该届会议临时议程。

52.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93 (马达加斯加格洛里厄斯群岛、新胡安岛、欧罗巴岛和印度巴萨斯岛问题),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该项目的审议推迟到第五十六届会议,并且该项目应列入该届会议临时议程。

53.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71、174 、175、176、177、178、179、180、181和187,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列入一个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比额表”的单一项目。

54.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72 (联合国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55.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73 (美洲开发银行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56.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2 (国际民主选举援助研究所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57.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3 (需要审查中华民国在台湾所处的特殊国际处境,以确保其二千三百万人民参与联合国工作和活动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总务委员会决定不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58.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4 (建立全球伙伴关系),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59.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5 (世界毒品问题),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从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删除这个项目。

60.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6(联合国在促进新的全球人类秩序方面的作用),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61.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8(钻石在助长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62. 关于议程草案项目189(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经费的筹措),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

63. 考虑到上文第48段至第62段,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下列议程 :

1. 纳米比亚代表团团长宣布会议开幕(临1)。

2. 默祷或默念一分钟(临2)。

3. 出席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各国代表的全权证书(临3):

(a) 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

(b) 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4. 选举大会主席(临4)。

5. 选举各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临5)。

6. 选举大会副主席(临6)。

7. 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二条第二项提出通知(临7)。

8. 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总务委员会的报告(临8)。

9. 一般性辩论(临9)。

10.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临10)。

11. 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临11)。

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临12)。

13. 国际法院的报告(临13)。

14.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临14)。

15. 选举各主要机构成员以补空缺(临15):

(a) 选举安全理事会五个非常任理事国;

(b) 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个成员。

16. 选举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并进行其他选举(临16):

(a) 选举方案和协调委员会七个成员;

(b) 选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十七个成员;

(c) 选举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17. 任命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并作出其他任命(临17):

(a) 任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成员;

(b) 任命会费委员会成员;

(c) 任命审计委员会一个成员;

(d) 认可投资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e) 任命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官;

(f) 任命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g) 任命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成员;

(h) 任命会议委员会成员;

(i) 任命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协商委员会成员;

(j) 核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任命。

18.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临18)。

19. 接纳新会员加入联合国(临19)。

20.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临20);

(a) 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

(b) 向个别国家或区域提供特别经济援助;

(c) 援助巴勒斯坦人民;

(d) 为饱经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紧急国际援助。

21. 联合国同美洲国家组织的合作(临21)。

22. 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合作(临22)。

23. 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的合作(临23)。

24. 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临24)。

25. 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合作(临25)。

26. 联合国同各国议会联盟的合作(临26)。

27. 联合国同非洲统一组织的合作(临27)。

28. 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临28)。

29.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临29)。

30. 《1990年代联合国非洲发展新议程》,包括中期审查议定的措施和建议的执行情况(临30)。

31. 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临31)。

32. 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临32)。

33. 和平文化(临33)。

34. 海洋和海洋法(临34):

(a) 审议与海洋有关的因素,包括改进协调与合作;

(b)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副

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

35. 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临35)。

36. 伯利恒2000年(临36)。

37.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这方面的大会特别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临37)。

38. 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临38)。

39. 联合国系统支持各国政府努力促进和巩固新的民主政体或恢复民主的政体(临39)。

40. 中东局势(临40)。

41. 巴勒斯坦问题(临41)。

42. 2001年关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临42)。

43. 中美洲局势:实现稳固持久和平的程序和形成和平、自由、民主和发展区域的进展(临43)。

44. 2000年计算机日期调整问题产生的全球影响(临44)。

4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临45)。

46.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临46)。

47. 协助排雷(临47)。

48. 海地境内的民主和人权情况(临48)。

49. 东帝汶向独立过渡期间的形势(临49)。

50. 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临50)。

51. 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临51)。

52.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报告(临52)。

53.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日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报告(临53)。

54. 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关于美国现任行政当局于1986年4月向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发动海空军事攻击的宣言(临54)。

55. 以色列对伊拉克核设施的武装侵略及其对已确立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不扩散核武器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的严重后果(临55)。

56. 伊拉克占领和侵略科威特的后果(临56)。

57. 执行联合国各项决议(临57)。

58. 展开关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发展的全球谈判(临58)。

59. 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有关事项(临60)。

60. 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临61):

(a) 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

(b) 联合国千年大会。

61. 加强联合国系统(临62)。

62. 大会工作的振兴(临63)。

63.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临64)。

64. 塞浦路斯问题(临65)。

65. 裁减军事预算(临66)。

66. 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的睦邻关系(临67)。

67. 维持国际安全(临68):

(a) 防止国家的暴力解体;

(b) 东南欧的稳定和发展。

68. 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临69)。

69. 科学和技术在国际安全和裁军领域的作用(临70)。

70. 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临71)。

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临72)。

72. 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临73)。

73. 全面彻底裁军(临74):

(a) 核试验的通知;

(b) 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

(c) 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

(d) 维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权威的措施;

(e) 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f)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
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g)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
约》的执行情况;

(h) 导弹;

(i) 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

(j)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k) 军备的透明度;

(l) 协助各国制止小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搜集;

(m) 减少核危险;

(n)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o)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控制;

(p) 区域裁军;

(q) 核裁军;

(r)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
见的后续行动;

(s) 小武器的非法贩运;

(t)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控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u)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v)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w) 小武器;。

74.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临75):

(a)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活
动;

(b)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

(c)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d)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e)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

(f) 联合国和平、裁军与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

(g) 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

(h) 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方案。

75. 审查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临76):

(a) 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

(b) 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

(c) 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

(d)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

(e) 裁军周。

76. 中东的核扩散危险(临77)。

77.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临78)。

78. 加强地中海区域的安全和合作(临79)。

79. 巩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临80)。

80.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临81)。

81.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临82)。

82. 原子辐射的影响(临83)。

83.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临84)。

84.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临85)。

85.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临86)。

86.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临87)。

87. 有关新闻的问题(临88)。

88.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辰)款递送非自治领土情报(临89)。

89. 影响非自治领土人民利益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临90)。

90. 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执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情况(临91)。

91. 会员国对非自治领土居民提供学习和训练便利(临92)。

92. 宏观经济政策问题(临94):

(a) 贸易与发展;

(b) 商品;

(c) 外债危机与发展;

(d) 科学与技术促进发展;

(e) 发展筹资,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资源的净转移。

93. 部门政策问题(临95):

(a) 工业发展合作;

(b) 商业与发展。

94. 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临96):

(a) 《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恢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宣言》内所议定的承诺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联合国第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b) 转型期经济融入世界经济;

(c) 文化发展;

(d) 关于通过伙伴关系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的高级别对话;

(e)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执行情况。

95.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临97):

(a) 《21世纪议程》和《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的执行情况;

(b) 生物多样性公约;

(c) 供水和卫生;

(d)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进一步执行情况;

(e)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f)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实施1996-2005年世界太阳能方案;

(g) 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

96. 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临98)。

97. 训练和研究(临99)。

98. 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人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临100)。

99. 联合国第一个消灭贫穷十年(1997-2006)的执行情况(临101)。

100. 全球化和相互依存(临102)。

101. 发展筹资的高级别国际政府间审议(临103)。

102. 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临104)。

103. 社会发展,包括有关世界社会状况和有关青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家庭的问题(临105)。

104. 国际老年人年的后续行动(临106)。

105.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临107)。

106. 国际药物管制(临108)。

107. 提高妇女地位(临109)。

108.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临110)。

109.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有关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临111)。

110.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临112)。

111. 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临113)。

112. 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临114)。

113. 人民自决的权利(临115)。

114. 人权问题(临116):

(a) 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

(b) 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

(c) 人权情况及特别报告员和代表的报告;

(d)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面执行和后续行动;

(e)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

115. 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a) 联合国;

(b)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c)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d)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e)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f)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管理的自愿基金;

(g)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金;

(h) 联合国人口基金;

(i) 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

(j)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

(k) 联合国项目事务厅。

116. 审查联合国行政和财政业务效率(临118)。

117. 2000-2001两年期方案预算(临119)。

118. 方案规划(临120)。

119. 改善联合国的财政情况(临121)。

120 .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间行政和预算协调(临122)。

121. 会议时地分配办法(临123)。

122. 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临124)。

123. 人力资源管理(临125)。

124. 联合国共同制度(临126)。

125. 联合国养恤金制度(临127)。

126. 秘书长关于内部监督事务厅活动的报告(临128)。

127.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临129)。

128.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临130)。

129. 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和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经费的筹措(临131)。

130. 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引起的活动经费的筹措(临132)。

(a) 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

(b) 其他活动。

131. 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33)。

132. 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34)。

133.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35)。

134. 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经费的筹措(临136)。

135.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37)。

136. 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经费的筹措(临138)。

137. 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经费的筹措(临139)。

138. 联合国中东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临140):

(a)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

(b)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139. 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经费筹措和清理结束(临141)。

140. 联合国保护部队、联合国克罗地亚恢复信任行动、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和联合国和平部队总部经费的筹措(临142)。

141. 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经费的筹措(临143)。

142. 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经费的筹措(临144)。

143.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临145)。

144. 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临146)。

145. 联合国海地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47)。

146. 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临148)。

147. 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经费的筹措(临149)。

148. 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50)。

149. 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米尔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及民警支助小组经费的筹措(临151)。

150. 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和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52)。

151. 联合国危地马拉核查团军事观察组经费的筹措(临153)。

152. 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54)。

153.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筹措的行政和预算问题(临155):

(a)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的筹措;

(b) 将南非改列为大会第43/232号决议第3(c)段所定的会员国类别。

154. 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逐渐发展(临156)。

155.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临157)。

156. 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和安全(临158)。

157.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临159)。

158.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临160)。

159.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临161)。

160. 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临162)。

161.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临163)。

162.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临164)。

163.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临165)。

164.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临166)。

165. 审查《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临167)。

166. 选举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临168)。

167. 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经费的筹措(临169)。

168. 170.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临170)。

169.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比额表(临171和补3、4、5、6、7、8、9、10和16)。

170. 联合国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补1)。

171. 美洲开发银行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补2)。

172.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补11)。

173. 建立全球伙伴关系(补13)。

174. 联合国在促进新的全球人类秩序方面的作用(补15)。

175. 钻石在助长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补17)。

176. 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经费的筹措(增1)。

177. 联合国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的合作(2000年9月5日第54/501号决定)。

178. 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侵略(2000年9月5日第54/502号决定)。

179. 审查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的各方面问题(2000年9月5日第54/283号决议)。

五. 项目的分配

64. 按照秘书长的建议(A/BUR/55/1,第50段),总务委员会提请大会注意其第34/401号决议(A/520/Rev.15,附件六)第4段,其内容如下:

“4. 实质性项目通常应先在一个主要委员会中讨论,因此以前分配给全体会议的项目,今后应发交一个主要委员会,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全体会议上继续审议。”

总务委员会又提请大会注意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第3段和第39/88 B号及第45/45号决议(A/520/Rev.15和Amend.1,附件七和八)的有关各段。第39/88 B号决议附件第5段内容如下:

“5. 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应该根据过去的经验,主动提议将类似的或有关的项目并为一类,就这些项目进行一次总辩论。”

第45/45号决议附件第6段内容如下:

“6. 在建议如何将议程项目分配给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时,总务委员会应确保各委员会的专门知识得到最佳使用。”

在这方面,总务委员会请大会注意第48/264号决议附件一第2段和第5(b)及(d)段,其内容如下:

“2. 在考虑到总务委员会建议的情况下,其性质同一个以上主要委员会有关或不属任何主要委员会范围的议程项目应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

“5. 应在考虑到下列各点的情况下鼓励主要委员会继续审查其各自的议程:

……

“(b) 涉及有关事项或问题的项目可在议定的项目组内加以审议;

……

“(d) 应维持目前各主要委员会工作的广泛划分。”

总务委员会还希望提请大会注意第51/241号决议附件第24段,其内容如下:

“24. 大会应采取进一步步骤,……精简议程并使之合理化,尤其是更多地使用将议程项目合成一组以及每两年或每三年审议一次的办法。应该考虑到中期计划所订的优先项目,确定可推迟审议的项目。”

65. 总务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12月17日第54/195号决议第2和第3段,其中指出大会:

“2. 又决定今后凡有任何组织申请大会观察员地位,有关问题先交由大会第六委员会审议,然后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3. 遇有任何组织申请大会观察员地位,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提请总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国和大会全体会员国注意大会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另见第50段)

66. 考虑到上文第四节关于通过议程的建议,总务委员会核可秘书长备忘录(A/BUR/55/1和Add.1)第62段内所载的项目分配,但须采用下面第67至71段所建议的更改如下:

67. 全体会议

(a) 项目10(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比照以前各届会议,应在9月12日星期二上午展开一般性辩论之前,作为第一个项目,聆听秘书长对其年度报告12 所作的简要发言。

(b) 项目18(《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13 中有关个别领土的各章,发交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使大会能在全体会议处理整个《宣言》的执行情况问题。

(c) 项目49(东帝汶向独立过渡期间的形势)。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

(d) 项目51(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但有一项了解,即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将在全体会议审议本项目的同时,听取关心这个问题的机构和个人的意见。

(e) 项目64(塞浦路斯问题)。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由大会在会期内适当时候分配这个项目。

(f) 项目170(联合国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

(g) 项目173(建立全球伙伴关系)。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

(h) 项目174(联合国在促进新的全球人类秩序方面的作用)。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

(i) 项目175(钻石在助长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审议这个项目。

68. 第一委员会

项目73(全面彻底裁军)。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提请第一委员会在审议项目73时注意全体会议将在项目14下直接审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年度报告(A/55/284)中的有关段落。

69. 第三委员会

项目107(提高妇女地位)。总务委员会决定向大会建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关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业务、管理和预算问题的报告应发交第二委员会在项目96(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下审议。

70. 第五委员会

(a)项目169(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比额表)。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该项目应分配给第五委员会。

(b)项目176(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经费的筹措)。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该项目应分配给第六委员会。

71. 第六委员会

(a)项目171(美洲开发银行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该项目应分配给第六委员会。

(b)项目172(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总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该项目应分配给第五委员会。

72. 根据上述第67至第71段,总务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项目分配情况如下:14

全体会议

1. 纳米比亚代表团团长宣布会议开幕(草1)。

2. 默祷或默念一分钟(草2)。

3. 出席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各国代表的全权证书(草3):

(a) 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

(b) 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报告。

4. 选举大会主席(草4)。

5. 选举各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草5)。

6. 选举大会副主席(草6)。

7. 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二条第二项提出通知(草7)。

8. 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总务委员会的报告(草8)。

9. 一般性辩论(草9)。

10.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草10)(见第67(a)段)。

11. 安全理事会的报告(草11)。

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第一章至第六章和第七章,A至C节,第八章和第九章)(草12)。15

13. 国际法院的报告(草13)。

14.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草14)。

15. 选举各主要机构成员以补空缺(草15):

(a) 选举安全理事会五个非常任理事国;

(b) 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个成员。

16. 选举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并进行其他选举(草16):

(a) 选举方案和协调委员会七个成员;

(b) 选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十七个成员;

(c) 选举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17. 任命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并作出其他任命(草17):16

(h) 任命会议委员会成员;

(i) 任命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协商委员会成员;

(j) 核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任命。

18.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草18)(见第67(b)段)。

19. 接纳新会员加入联合国(草19)。

20.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草20);

(a) 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协调;

(b) 向个别国家或区域提供特别经济援助;

(c) 援助巴勒斯坦人民;

(d) 为饱经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紧急国际援助。

21. 联合国同美洲国家组织的合作(草21)。

22. 联合国同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合作(草22)。

23. 联合国同加勒比共同体的合作(草23)。

24. 联合国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合作(草24)。

25. 联合国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合作(草25)。

26. 联合国同各国议会联盟的合作(草26)。

27. 联合国同非洲统一组织的合作(草27)。

28. 联合国同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草28)。

29.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草29)。

30. 《1990年代联合国非洲发展新议程》,包括中期审查议定的措施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草30)。

31. 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草31)。

32. 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草32)。

33. 和平文化(草33)。

34. 海洋和海洋法(草34):

(a) 审议与海洋有关的因素,包括改进协调与合作;

(b)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副 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

35. 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草35)。

36. 伯利恒2000年(草36)。

37.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这方面的大会特别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 (草37)。

38. 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草38)。

39. 联合国系统支持各国政府努力促进和巩固新的民主政体或恢复民主的政体(草39)。

40. 中东局势(草40)。

41. 巴勒斯坦问题(草41)。

42. 2001年关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草42)。

43. 中美洲局势:实现稳固持久和平的程序和形成和平、自由、民主和发展 区域的进展(草43)。

44. 2000年计算机日期调整问题产生的全球影响(草44)。

4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草45)。

46.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草46)。

47. 协助排雷(草47)。

48. 海地境内的民主和人权情况(草48)。

49. 东帝汶向独立过渡期间的形势(草49)。

50. 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草50)。

51. 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草51)(见第67(d)段)。

52.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 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报告(草52)。

53.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日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报告(草53)。

54. 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关于美国现任行政当局于1986年4月向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发动海空军事攻击的宣言(草54)。

55. 以色列对伊拉克核设施的武装侵略及其对已确立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不扩散核武器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的严重后果(草55)。

56. 伊拉克占领和侵略科威特的后果(草56)。

57. 执行联合国各项决议(草57)。

58. 展开关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发展的全球谈判(草58)。

59. 安全理事会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员数目增加问题及有关事项(草59)。

60. 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草60):

(a) 联合国的改革:措施和提议;

(b) 联合国千年大会。

61. 加强联合国系统(草61)。

62. 大会工作的振兴(草62)。

63.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草63)。

64. 选举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草166)。

65. 联合国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草170)。

66. 建立全球伙伴关系(草173)。

67. 联合国在促进新的全球人类秩序方面的作用(草174)。

68. 钻石在助长冲突方面所起的作用(草175)。

69. 联合国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的合作(草177)

70. 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侵略(草178)

71. 审查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的各方面问题
(草179)

第一委员会

1. 裁减军事预算(草65)。

2. 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的睦邻关系(草66)。

3. 维持国际安全(草67):

(a) 防止国家的暴力解体;

(b) 东南欧的稳定和发展。

4. 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草68)。

5. 科学和技术在国际安全和裁军领域的作用(草69)。

6. 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草70)。

7. 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
(草71)。

8. 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草72)。

9. 全面彻底裁军(草73)(见第68段):

(a) 核试验的通知;

(b) 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

(c) 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

(d) 维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权威的措施;

(e) 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f)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 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g)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 约》的执行情况;

(h) 导弹;

(i) 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

(j)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k) 军备的透明度;

(l) 协助各国制止小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搜集;

(m) 减少核危险;

(n)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o)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控制;

(p) 区域裁军;

(q) 核裁军;

(r)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 后续行动;

(s) 小武器的非法贩运;

(t)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控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u)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v)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w) 小武器。

10.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草74):

(a)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活 动;

(b)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

(c)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d)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e)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

(f) 联合国和平、裁军与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

(g) 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

(h) 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方案。

11. 审查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草75):

(a) 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

(b) 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

(c) 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

(d)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

(e) 裁军周。

12. 中东的核扩散危险(草76)。

13.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草77)。

14. 加强地中海区域的安全和合作(草78)。

15. 巩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草79)。

16.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草80)。

17.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草81)。

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

1. 原子辐射的影响(草82)。

2.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草83)。

3.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草84)。

4.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草85)。

5.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草86)。

6. 有关新闻的问题(草87)。

7.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辰)款递送非自治领土情报(草88)。

8. 影响非自治领土人民利益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草89)。

9. 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际机构执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情况(草90)。

10.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第七章,D节)(草12)

11. 会员国对非自治领土居民提供学习和训练便利(草91)。

12.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草18)(见第67(b)段)。

13. 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草51)(见第67(d)段)

第二委员会

1. 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草92):

(a) 贸易与发展;

(b) 商品;

(c) 外债危机与发展;

(d) 科学与技术促进发展;

(e) 发展筹资,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资源的净转移。

2. 部门政策问题(草93):

(a) 工业发展合作;

(b) 商业与发展。

3. 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草94):

(a) 《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恢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宣言》内所议定的承诺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联合国第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b) 转型期经济融入世界经济;

(c) 文化发展;

(d) 关于通过伙伴关系加强促进发展的国际经济合作的高级别对话;

(e)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成果的执行情况。

4.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草95):

(a) 《21世纪议程》和《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的执行情况;

(b) 生物多样性公约;

(c) 供水和卫生;

(d)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进一步执行情况;

(e)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f)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实施1996-2005年世界太阳能方案;

(g) 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

5. 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草96)(见第69段)。

6. 训练和研究(草97)。

7. 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人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草98)。

8. 联合国第一个消灭贫穷十年(1997-2006)的执行情况(草99)。

9. 全球化和相互依存(草100)。

10. 发展筹资的高级别国际政府间审议(草101)。

11. 第三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草102)。

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第一至五章和第七章,A至C和E至H节和第九章)(草12)。17

第三委员会

1. 社会发展,包括有关世界社会状况和有关青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家庭的问题(草103)。

2. 国际老年人年的后续行动(草104)。

3.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草105)。

4. 国际药物管制(草106)。

5. 提高妇女地位(草107)。

6.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草108)。

7.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有关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草109)。

8.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草110)。

9. 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草111)。

10. 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草112)。

11. 人民自决的权利(草113)。

12. 人权问题(草114):

(a) 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

(b) 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

(c) 人权情况及特别报告员和代表的报告;

(d)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面执行和后续行动;

(e)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

1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第一和第三至第五章、第七章,A至C和I节和 第九章)(草12)18

第五委员会

1. 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草115):

(a) 联合国;

(b)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c)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d)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e)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f)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管理的自愿基金;

(g)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金;

(h) 联合国人口基金;

(i) 联合国生境和人类住区基金会;

(j)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

(k) 联合国项目事务厅。

2. 审查联合国行政和财政业务效率(草116)。

3. 2000-2001两年期方案预算(草117)。

4. 方案规划(草118)。

5. 改善联合国的财政情况(草119)。

6. 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及原子能机构间行政和预算协调(草120)。

7. 会议时地分配办法(草121)。

8. 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草122)。

9. 人力资源管理(草123)。

10. 联合国共同制度(草124)。

11. 联合国养恤金制度(草125)。

12. 秘书长关于内部监督事务厅活动的报告(草126)。

13.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草127)。

14.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经费的筹措(草128)。

15. 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和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经费的筹措(草129)。

16. 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引起的活动经费的筹措(草130):

(a) 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

(b) 其他活动。

17. 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31)。

18. 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32)。

19.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33)。

20. 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经费的筹措(草134)。

21.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35)。

22. 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经费的筹措(草136)。

23. 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经费的筹措(草137)。

24. 联合国中东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草138):

(a)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

(b)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25. 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经费筹措和清理结束(草139)。

26. 联合国保护部队、联合国克罗地亚恢复信任行动、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和联合国和平部队总部经费的筹措(草140)。

27. 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经费的筹措(草141)。

28. 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经费的筹措(草142)。

29.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草143)。

30. 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草144)。

31. 联合国海地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45)。

32. 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经费的筹措(草146)。

33. 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经费的筹措(草147)。

34. 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48)。

35. 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米尔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及民警支助小组经费的筹措(草149)。

36. 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和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50)。

37. 联合国危地马拉核查团军事观察组经费的筹措(草151)。

38. 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52)。

39.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筹措的行政和预算问题(草153):

(a)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的筹措;

(b) 将南非改列为大会第43/232号决议第3(c)段所定的会员国类别。

40.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67)。

41.1998-1999两年期方案预算(草168)。

42. 联合国维持和平经费分摊比额表(草169)。

43. 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经费的筹措(草176)。

4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章、第七章,B和C节和第九章)(草12)。19

45. 任命各附属机构成员以补空缺,并作出其他任命(草17):20

(a) 任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成员;

(b) 任命会费委员会成员;

(c) 任命审计委员会一个成员;

(d) 认可投资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e) 任命联合国行政法庭法官;

(f) 任命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g) 任命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成员。

第六委员会

1. 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逐渐发展(草154)。

2.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草155)。

3. 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和安全(草156)。

4.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草157)。

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草158)。

6.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草159)。

7. 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草160)。

8.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草161)。

9.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草162)。

10.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草163)。

11.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草164)。

12. 审查《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草165)。

13. 美洲开发银行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草171)。

14.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在大会的观察员地位(草172)。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9号》(A/41/49)。

2. 《同上,第三十四届会议,补编第32号》(A/34/32)。

3. 本文件所用的缩写:

(临): 临时议程(A/55/150)内的项目;

(补): 补充项目表(A/55/200)内的项目。

(增): 增列项目(A/55/232)。

4. 见第53段。

5. 见第54段。

6. 见第55段。

7. 见第56段。

8. 见第58段。

9. 见第60段。

10. 见第61段。

11. 见第62段。

12.《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号》(A/55/1)。

13. 同上,《补编第23号》(A/55/23)。

14. 项目分配所用括号内的数字,按以上第四节的议程草案编号(第63段)。(草)表示“议程草案”。

1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的下列章节亦将提交各主要委员会:

(a) 第一、七(B和C节)和九章:第二、第三和第五委员会;

(b) 第二章:第二委员会;

(c) 第三至五和七章(A节):第二和第三委员会。

16. 分项(a)至(g),见第五委员会,项目43。

17. 报告的下列章节亦将提交全体会议以及第三和第五委员会:

(a) 第一、七(B和C节)和九章:全体会议和第三和第五委员会;

(b) 第二章:全体会议;

(c) 第三至五和七章(A节): 全体会议和第三委员会。

18. 报告的下列章节亦将提交全体会议以及第二和第五委员会:

(a) 第一、七(B和C节)和九章:全体会议和第二和第五委员会;

(b) 第三至五和七(A节)章:全体会议和第二委员会。

19. 报告的下列章节亦将提交全体会议以及第二和第三委员会:

20. 分项(h)和(j),见全体会议,项目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