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份: 结论性意见:

|10.科威特| 11.泰国 |12.奥地利 |13.伯利兹 |

|14.圭亚那| 15.瑞典 |16.也门| 17.巴巴多斯 |


9. 结论性意见:玻利维亚

334. 委员会在1998年9月25日举行的第485和486次会议上(见CRC/C/SR.485-486),审议了玻利维亚的第二份定期报告(CRC/C/65/Add.1),并在1998年10月9日举行的第50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335. 委员会欢迎玻利维亚及时提出第二份定期报告,并注意到对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CRC/C/Q/BOL.2)。委员会对玻利维亚代表团与委员会举行的坦率、富于自我批评和建设性的对话感到鼓舞。委员会还确认,直接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代表团参加对话,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估评玻利维亚境内儿童权利的情况。

(b) 玻利维亚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情况

336. 委员会确认玻利维亚对增进和保护人权作出的承诺,在司法和人权部新的组织结构内设立了一个负责人权的副部级机构。委员会还对设立人权问题意见调查官办公室,并把儿童权利问题纳入他的任务范围表示欢迎。

337. 委员会对颁布《民众参与法》(1994)表示赞赏,该法确定了一条原则,将来自税收的共同资源,按居民平均分配,拨给或转给各地区,力求纠正历史造成的城乡差别。这项计划反映了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4段)。委员会特别欢迎在权力下放方案范围内设立市级儿童保护制度。

3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参加了玻利维亚第二份定期报告的起草,并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8段)修订了《未成年人法》(1992)。

33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母亲和儿童保险方案的实行(1996年),根据该方案,公共医院和卫生中心向所有妇女提供怀孕期间、分娩和出生后阶段的免费医疗,并向所有儿童提供5岁之前的免费医疗。

340.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4段)颁布的教育改革法(1994),使玻利维亚境内提供的教育服务向全社会开放,不带任何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41. 委员会欢迎玻利维亚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c) 在执行公约方面妨碍继续取得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342. 委员会注意到,收入分配仍存在着巨大差距,认为这个问题造成了长期难以解决的贫困现象,继续影响儿童行使他们的权利。

343. 委员会注意到,主要是由于结构调整方案和外债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仍然对儿童的处境产生不利影响。

(d)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344. 委员会注意到玻利维亚为执行委员会关于必须改革《未成年人法》(1992)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3段)采取了措施,考虑到有关即将颁布的《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情况,委员会仍对国内立法与《公约》规定之间存在某些差距感到关注,对目前的改革工作进展迟缓也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证目前玻利维亚有关儿童权利法的改革工作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目前的改革进程。

345. 关于委员会建议,必须制订若干指标,监测儿童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见CRC/C/15/Add.1第13段),委员会注意到玻利维亚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在它的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收入了一些分类数据和其他指标。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因为《公约》范围内所有方面的分类资料和指标并未全部包括在内。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继续审查和更新它的数据采集制度,包括《公约》范围内的所有领域。该套制度应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应特别强调易受害群体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向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346. 委员会注意到,玻利维亚在颁布新的《儿童和青少年法》后,主动开展了一场有关儿童权利的大规模运动,但委员会表示关注,因为尚未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委员会关于宣传《公约》规定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7段)。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传播《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以玻利维亚境内使用的西班牙语以外的三种民族语言(Aymara、Quechua和Guarani)。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帮助。

347. 委员会欢迎玻利维亚愿意在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开发署执行玻利维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技术合作方案中,加入儿童权利的内容,包括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继续努力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安排学习计划和培训,对象可包括: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军官、公务员、儿童收养机构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卫生人员、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应加强向非政府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和普通民众,包括儿童本身,传播《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348. 尽管委员会了解到,玻利维亚已作出努力,为儿童拨出了大笔资金,但委员会仍重申它的关注(见CRC/C/15/Add.1第7段):紧缩预算的措施和外债,以及长期的普遍贫困和收入分配不均衡的现象,仍在对玻利维亚儿童的处境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公约》第2、第3和第4条,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包括通过国际合作,继续保证为儿童提供的社会服务得到足够的预算拨款,特别要注意保护脆弱和边缘群体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在制订社会政策和方案时要考虑到儿童的权利。此外,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继续作出努力,减少它的外债负担,包括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负债沉重的贫困国家”计划范围内采取措施。

349. 委员会重申它对执行《公约》第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关注(见CRC/C/15/Add.1第8段),因为在国内立法上仍有差距,特别是在工作和婚姻的法定最低年龄方面。委员会还对采用发育的生理标准确定男女孩子的不同成熟年龄感到关注。这种作法违背《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尤其是它也构成基于性别的歧视,影响到享有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对《儿童和青少年法》草案做适当修订,提高工作和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350. 关于《公约》第2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见CRC/C/15/Add.1第9段),即城乡差别日益扩大,在城市贫民区和边缘区的人口不断增加。此外,委员会也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多数歧视是由于族裔、性别、社会地位和身体残疾等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委员会重申它对玻利维亚的建议(见CRC/C/15/Add.1第14段),并进而建议,增加缩小经济和社会差别的措施,包括城乡差别,防止对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群体的歧视,如土著社区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和在街头流浪和谋生的儿童。

35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第3条)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12条)已写进国内的法律,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因为正如报告所承认的,由于还没有把儿童看作是享有权利的人,儿童的权利受到成人利益的破坏,上述原则并未得到遵守。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作出努力,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得到落实,特别是他或她在家庭、学校或其他机构以及在社会上的参与权。这两项原则也应反映在所有有关儿童的政策和计划中。应加强提高普通公众的认识,包括传统社区和宗教领袖的认识,以及落实那些原则的教育计划。

352. 玻利维亚在出生登记方面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对登记的程序也缺乏认识和了解,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证所有儿童一出生立即登记。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玻利维亚保证普通民众广泛了解出生登记的程序,必要的话,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或依靠国际组织的支持。

353. 尽管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但仍对玻利维亚长期存在的虐待儿童现象感到关注。对家庭内外的虐待问题,包括性虐待问题缺乏充分认识,也缺少有关信息、研究、统计数字和资料,另外法律保护措施不充分,在人力和财力上没有足够的资源,以及没有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防止和制止那类虐待问题,对以上情况委员会均表关注。对受虐待的儿童,康复措施不够,儿童求助法律的渠道也有限,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9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制止儿童在家中、学校中和社会上受到虐待和性虐待。委员会特别建议,制订防止任何形式虐待儿童的社会方案,以及受害儿童的恢复计划。对这类犯罪应加强执法;还应制订适当的程序和办法,处理虐待儿童的案件。

354.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现行法律禁止体罚儿童,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在家中、学校里和机构内仍广泛使用体罚。关于《公约》第19、第28、第29和第37条承认的儿童身体健全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考虑是否可能开展教育运动。那类措施可帮助改变社会对家庭、学校和机构实行体罚的态度。

35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在《未成年人法》(1992)中对收养问题采取了立法措施,但仍对跨国收养的儿童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感到关注。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考虑加入《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1993)。

356. 关于在收养机构中生活的儿童以及与父母中的一人在教养中心生活的儿童,委员会对他们的情况表示关注。也对缺少后续措施,和对那类儿童群体的发展没有一套监测和评审制度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必要措施,考虑儿童收养机构以外的其他选择办法(如家庭领养),特别是那些与父母之一生活在教养中心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采取后续措施,建立一套监测和评审制度,保证那些儿童的充分发展。

357.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玻利维亚在基本卫生领域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对婴儿死亡率高居不下和儿童很少得到基本卫生服务的状况感到关注。此外,儿童常见病(如肠胃和呼吸系统疾病)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的情况增加,和青少年卫生方面的问题日渐严重,如少女怀孕、吸烟和喝酒,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争取国际合作,保证所有儿童都能得到基本卫生照料和服务,并制订青少年的卫生政策和方案,包括预防、照料和康复措施。还需更多的作出一致努力,克服营养不良问题,保证通过和执行国家的儿童营养政策。

358. 虽然委员会承认玻利维亚制订了保护难民的政策,但仍对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的儿童的权利和家庭团聚的权利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感到关注。根据《公约》第22条,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通过立法,保护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所有权利。在这方面,可请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359. 委员会对Chapare地区儿童的情况表示关注,他们一直受到反毒品行动的附带影响,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了消极作用。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适当措施,确保Chapare地区的儿童得到保护。

360. 委员会对靠近智利边界城市儿童的情况表示关注,他们的生命受到在那个地区埋设地雷的威胁。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有关地雷的宣传教育方案,培训普通百姓,保护在那些城市中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考虑谋求国际合作,并就清除地雷进行双边磋商。

361. 委员会曾对玻利维亚国内童工的情况表示关注(见CRC/C/15/Add.1第9段),委员会注意到在那个方面采取的措施,如玻利维亚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了谅解备忘录(1996年),和用美洲开发银行提供的资金建立的童工教育试验方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经济剥削仍是玻利维亚国内影响儿童的主要问题之一。委员会还重申对在街头谋生的儿童,对他们的情况已表示过的关注(见CRC/C/15/Add.1第12段)。根据《公约》第3和第32等条,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不应降低参加工作的最低年龄。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继续注意从事危险劳动儿童的情况,包括家佣和卖淫,保护他们免受剥削和对他们成长的有害影响。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对街头谋生儿童的问题开展一项研究,作为通过适当方案和政策的基础,保护和帮助那些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及防止那种现象。

362. 委员会对缺少资料和没有对儿童性剥削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感到关注。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开展研究,以便制订和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康复措施,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加强它的立法框架,全面保护儿童免于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和剥削,包括在家庭中的虐待和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继续落实1996年斯德哥尔摩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

363. 关于玻利维亚的少年司法制度,由于不能完全符合《公约》第37、第40和39条,以及其他有关标准,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问题有:在专门机构中生活的儿童的情况、执法官员使用暴力问题、剥夺自由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遭到滥用以及儿童与成年人共同监禁的问题等。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计划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它的第37、40和39条,以及联合国在这方面的其他有关标准。应特别重视,保证改善在专门机构中的儿童的生活条件,执法官员不得使用暴力,剥夺自由只能作为万不得已使用的一项措施,和儿童不能与成年人一道监禁。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应该为所有涉及少年犯的专业人员开办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玻利维亚考虑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少年司法问题协调小组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364.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将其第2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向普通公众广为传发,并考虑发表报告和委员会的有关简要记录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该文件应广为散发,以展开辩论,增强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以及政府、议会和一般群众,包括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10. 结论性意见:科威特

365. 委员会在1998年9月28日和29日第487次至490次会议(CRC/C/ SR.487-490)上审议了科威特的初步报告(CRC/C/8/Add.35),并在1998年10月9日第50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366. 委员会欢迎科威特提交的初步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的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KUW/1)。委员会还指出,虽然报告没有完全符合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但坦率的、自我批评性的以及建设性的对话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科威特的情况。

(b) 积极的方面

36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议会设有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机构,专门处理人权问题,包括设立了审议个人投诉的机制。

368.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该科威特内是自动执行的,在法院可援引《公约》的条款。

369. 委员会认为科威特向公民提供的广泛的社会福利值得称赞,这些福利有的免费,有的只是象征性地收费,这些福利包括与教育、医疗、社会照料和住房有关的公共服务。

370. 委员会注意到科威特设法将有残疾的儿童或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安排在正常的班级里,同时为照顾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提供补充课程,委员会对这些努力表示欢迎。

371. 委员会欢迎科威特举办“阿拉伯儿童日”活动,这一节日是为了使儿童更好地了解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c) 影响《公约》得到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72. 委员会认识到,由海湾战争带来的实际的和心理的困难依然影响着许多儿童及其父母。委员会注意到,自海湾战争结束以来在家庭团聚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未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况是对《公约》充分执行的严重制约。

(d)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37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威特在批准该《公约》时就第其7条和第21条所发表的声明。鉴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委员会鼓励科威特考虑能否对上述声明加以审查。

374. 委员会注意到科威特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框架,但委员会依然关注地看到《公约》的条款和原则没有充分反映在法律中。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必要时,进行法律改革,例如通过一项儿童法,以确保完全遵守《公约》。

375.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科威特似乎没有一项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科威特没有一个在不同的部门以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负责协调、评价和监督的中央机构。委员会鼓励科威特采取一项全国儿童战略,建立协调、评价和监督机制,以便按照《公约》实施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进一步开展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在这些协调和监督机构中让这些组织参与工作。

376. 尽管司法部最近设立了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包括审议个人投诉的机制,但委员会对如下情况表示关注:对于这一机制的存在,对于如何利用这一机制以便登记和处理儿童关于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人们还不够清楚。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适当措施更好地宣传这一机制,包括如何由儿童或他人代表儿童利用这一机制,以便在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投诉并寻求补救办法。

377.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科威特还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就《公约》所涉及的与各种儿童有关的领域,编制指标和有系统地收集按类别划分的数据,以便监督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并评估就儿童问题所采取的政策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应加强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将《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都包括在内。这样按类别收集的数据系统应该包括所有的儿童,应特别重视易受伤害的儿童,包括那些受到虐待的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尤其要包括贝都因儿童或移民家庭的儿童,没有居住证的儿童,少年犯、女童,单亲家庭的儿童,非婚生家庭的儿童,被遗弃的儿童,机构收养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委员会建议科威特在发展这样的数据系统时,考虑谋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378.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各专业团体、儿童以及一般公众普遍地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不了解。委员会建议作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得到广泛宣传,让成年人和儿童都知道。委员会还建议为各种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组织系统的培训和制订再培训计划;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军人、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医疗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儿童护理机构人员、大众媒介等。应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介以及一般公众的有系统的宣传,宣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科威特将《公约》内容列入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考虑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得到技术援助。

37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定为7岁,这是很低的。委员会还对法定最低婚姻年龄过低表示关切,如女孩为15岁,男孩为17岁。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标准,将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提高。鉴于《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根据其第1、2、3、6、12和24条,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女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至少提高到与男孩相同。

38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威特所执行的福利政策和做法并不能充分地反映《公约》所体现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精神。委员会还表示如下一般关切:科威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特别是下列条款中的一般原则,即第2条(非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以及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必须作出进一步的努力,确保《公约》的一般原则不仅指导政策讨论和决策,而且恰当地反映在任何法律修订、司法和行政决定之中,反映在所有对于儿童有影响的项目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之中。

381.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和立法都没有完全遵守《公约》第2条,没有具体地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政治和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血统或其他地位等原因的歧视。委员会对某些法律、规章或做法的存在表示关注,因为它们对非科威特人以及对女童具有歧视,特别是在受教育权和继承权方面。委员会鼓励科威特审查其立法,以便禁止基于《公约》第2条所列的各种原因的歧视。此外,鉴于《公约》第2条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公约所承认的所有权利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予以实施,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贝都因儿童、移民儿童、其他非科威特人儿童以及女童的权利,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权利。最后,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从制度上确保女童得到与男童相同的待遇,特别是在继承权方面。

38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威特不同寻常的人口情况,该国只有34%的人口是科威特人,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非科威特人的歧视。委员会对贝都因社区儿童和年青移民工人的子女可能受到的歧视表示关注。鉴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儿童都不受歧视,并充分享受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考虑批准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的参与权,人们缺乏认识。委员会还对如下情况表示关注:在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法律上并无规定必须征求儿童意见。鉴于《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鼓励儿童在家庭、机构、学校和社会的参与。委员会还建议,有关当局通过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立法手段,争取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定中,都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征求他们的意见。

384.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科威特的国籍法,只有其父亲为科威特人的儿童才有权获得该国国籍。委员会建议修改国内立法,以保障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是其第2、第3和第7条的规定,确定科威特国籍的获得。

385. 委员会对于国内立法中缺乏禁止使用体罚的具体规定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禁止在学校、家庭和其他机构以及社会上对儿童进行体罚。委员会还建议,开展宣传活动,以确保以尊重儿童人格尊严的方式并遵守《公约》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用其他方法实行处罚。

386.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注:对家庭内外的暴力、虐待,包括性虐待,人们缺乏认识。对于法律保护措施不足、资源紧缺以及缺乏受到良好培训的专门负责预防和制止这种现象的人员,委员会也表示关注。鉴于《公约》第19条,委员会建议科威特进行多学科的研究,研究各种虐待包括性虐待的性质和范围,以便通过足够的措施和政策,改变传统的态度。委员会还建议,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供儿童举报这样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建议,对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内发生的性虐待,进行恰当的调查,并对犯罪者进行制裁,并公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适当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委员会还建议在这样的诉讼中,规定对儿童方便的举证规则。还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便根据《公约》第39条,确保在法律诉讼之中遭到强奸、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儿童,在身心恢复和社会融合方面得到支助服务,并防止受害者被定罪和名誉被毁。

387. 委员会对如下情况表示关注:一位妇女或一对夫妇如果决定抚养一个非婚生的孩子,则可能背负恶名,这种恶名可能影响到这样的孩子享受其权利。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创造一种适当的框架,便利于有非婚生子女的妇女或夫妇选择抚养这样的孩子。

388. 委员会对如下情况表示关注:科威特并没有规定对儿童收容院或任何其他类似机构中的儿童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和有系统的监督。委员会建议应对在这种地方生活的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给予特别注意。应参照《公约》第25条,发展取代收容院的办法,例如领养办法,并应建立适当的有系统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关注收容院中的儿童。

389. 委员会对于最近在街头流浪或谋生的儿童人数增加,特别是贝都因儿童的增加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让所有儿童入学,并防止和制止辍学现象。委员会还建议开展职业培训计划以及充分的社会计划。

390. 委员会对一科威特境内儿童由于缺乏营养而出现的严重营养不良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例如在学校内外开展宣传和咨询,以使成年人特别是父母和家庭佣人,还有儿童,都认识到良好营养的重要性。

391. 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委员会对于男性青少年死亡率很高表示关注,这种情况是由外部原因和事故引起的。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表示关注:对一般青少年的健康状况缺乏全面的数据和资料,特别是有关滥用药物、性传播疾病和HIV/艾滋病、少女怀孕、年轻人暴力和自杀等;并对缺乏治疗和康复服务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采取全面的多学科研究,按年龄和性别分类收集资料,了解青少年的健康问题,以作为制定和宣传青少年健康政策的基础。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努力为青少年开展有益的服务和咨询和并建立康复设施。

392. 鉴于《公约》的规定和原则,特别是第2、3、6、12和24条第3款,委员会对于早婚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科威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宣传活动,以便改变人们的态度;开展咨询以及生育卫生教育,以防止这种有害于女童健康和福利以及家庭发展的传统习俗。

393.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注:科威特没有具体的国内立法,用于确定难民地位,包括儿童难民地位,并保护难民,并且没有参加关于无国籍或难民问题的任何主要条约。委员会建议科威特审查其国内立法,以便在其立法中加上关于确定难民地位和保护难民的规定,包括难民儿童,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94. 委员会承认,科威特仍然受到海湾战争创伤的影响,地雷依然对人民构成威胁,并且已经引起了众多的伤亡,包括儿童在内。委员会强调对父母、儿童以及一般公众进行教育使他们认识地雷危险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科威特在技术援助的框架内,包括在联合国机构的技术援助范围内,审查地雷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加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其销毁的公约》(1997年)。

395. 委员会对于缺乏有关儿童遭到性虐待和剥削的资料、信息和全面研究感到关注。鉴于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科威特加强其立法,以便充分地保护儿童,使他们免受一切形式的(包括在家庭中的)性虐待和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科威特开展研究,以便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康复措施,以便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委员会敦促科威特继续实施1996年斯德哥尔摩反对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所通过的《行动议程》中的建议。

396. 委员会对于青少年司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是否与《公约》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标准完全符合的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科威特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改革青少年司法制度在这一方面必须遵循《公约》的精神,特别是第37段和40和39条,以及联合国这一领域的其他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应特别注意将剥夺自由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并且应尽可能地缩短其刑期,以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一切权利,并在适当时采取替代性措施,来取代按照正常司法制度审理案件。应开展培训计划,让参与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所有专业人员了解有关国际标准。委员会建议科威特考虑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犯罪预防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来获得这些援助。

397. 委员会建议,鉴于《公约》第46条第6款,初步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公众广为宣传,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广为宣传,应考虑连同有关简要记录、问题清单及其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起发表。建议广泛地印发这一文件,以便引起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并且作为科威特执行《公约》的参考。

11. 结论性意见:泰国

398. 委员会在1998年10月1日和2日第493次至第495次会议上(CRC/C/SR.493-495)审议了泰国的初步报告(CRC/C/11/Add.13),并在1998年10月9日举行的第 50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399. 委员会欢迎泰国提交了初步报告并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CRC/C/Q/THA/1)作出了书面答复。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详细而且全面,但遗憾的是,该报告没有完全遵循既定准则。委员会还注意到,它同泰国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公开和坦率的对话,并在讨论时收到了进一步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了与泰国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00.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最近通过了新的《宪法》(1997),保障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公约》确认的儿童权利,并要求设立负责监督人权状况的全国人权委员会。

401.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最近在法律改革方面展开了努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泰国颁布关于对男孩和女孩的猥亵行为的《经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关于18岁以下的少年犯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关于防止并惩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措施的法令》、1996年《防止并惩治卖淫法》、1993年《促进职业训练法》和1998年《劳动保护法》。

402. 委员会注意到《第八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7-2001)优先重视人力开发,包括儿童保护和参与。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泰国主动向易受害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并实施童工和卖淫方面的特别监督制度。委员会还欢迎泰国制订一些指标,包括有关最低基本需要的社会指标、儿童和青年发展指标以及儿童权利指标。

403.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编写报告方面的合作以及目前主动审查政策和立法,以确保遵守《公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04. 委员会承认,泰国目前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对儿童的处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妨碍了充分执行《公约》。它特别注意到,泰国的外债负担沉重,结构调整任务艰巨而且失业和贫困日趋严重。

(d) 引起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4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泰国撤消了对《公约》第29条的保留,但关注泰国在批准《公约》时对于第7条和第22条仍然有所保留。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泰国最近(1997年)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并希望特别提请注意《盟约》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并且考虑到泰国最近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委员会鼓励泰国考虑是否有可能取消这些保留。

406.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制定了一个实质性法律框架。但它表示关注的是,国内立法仍然未能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泰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便确保这些法律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泰国考虑是否有可能颁布一部全面的儿童法规。

407.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设立了廉政公署,但必须加强执法并在《公约》所涉所有方面制止腐败行为,这仍然是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因此委员会建议泰国采取包括培训在内的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便加强执法和防止腐败行为。

408.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青年局为了促进在儿童权利问题方面的协调而展开了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地方一级的参与和协调仍然是有限的。委员会建议泰国对执行《公约》采取一种全面的办法,特别是要把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工作落实到地方一级。委员会还建议泰国进一步采取步骤,通过国家青年局加强协调,特别是地方一级的协调。

409.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为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制订了指标,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现行数据收集机制不足以确保系统地和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之中关于所有儿童群体的分类数量和质量数据,来监督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评价所采取的儿童政策的影响。委员会建议泰国审查数据收集系统,务使所收集的数据来自《公约》所涉之一切领域。这种系统应该包括到18岁为止的所有儿童,并特别着眼于易受害儿童,包括经济上受剥削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非婚生儿童、机构看护儿童和游牧与山区部落社区的儿童。

41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泰国缺乏一种独立的机制来登记和处理儿童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建议泰国向儿童提供一种独立的求助机制来处理关于其权利遭到侵犯的投诉,并对这种侵权行为提供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泰国积极宣传,以推动儿童有效地利用这种机制。

411.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甚至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增加对社会开支的拨款。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根据《公约》第4条,泰国没有充分注意“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对儿童问题进行预算拨款。根据《公约》第2、第3和第6条,委员会鼓励泰国特别注意充分执行《公约》第4条,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酌情在国际合作的范围内优先考虑预算拨款,确保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12. 委员会承认,泰国为了提高对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而进行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一般来说,专业团体、儿童和一般公众对于《公约》缺乏充分的认识。委员会建议,泰国进一步努力以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成年人和儿童广为知晓和了解《公约》的内容。在这方面,它建议将《公约》译为所有少数民族语言或土著语言并分发译文。委员会还建议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进行适当的系统培训和/或提高其认识,这些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军人、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医护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和儿童保育机构工作人员。委员会鼓励泰国采取措施,提高传媒和一般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它建议泰国努力确保将《公约》纳入中小学和大学的课程。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泰国特别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争取技术援助。

413. 委员会对刑事责任法定最低年龄过低表示关注。它还表示关注,泰国没有规定达到成年的法定年龄。委员会建议泰国审查其立法,以便使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41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泰国似乎没有在其关于儿童问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或政策和方案中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2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权、存活权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所载列的一般原则。委员会认为,泰国必须进一步努力,确保《公约》的原则,特别是一般原则,不仅指导政策讨论和决策,而且还适当反映在任何法律修订或司法和行政决定中以及涉及儿童问题的所有项目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

415. 委员会承认,泰国为了帮助易受害群体而作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泰国未能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均可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并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某些易受害群体儿童,包括女孩、残疾儿童、包括山区部落在内的少数民族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贫困儿童、在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非法移民儿童、少年犯和非婚生儿童。委员会建议泰国加紧努力,确保执行不歧视的原则和充分遵守《公约》的第2条,特别是因为它涉及易受害群体。

416.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努力鼓励儿童行使参与权,但表示关注的是,传统的做法、文化和态度仍然限制充分执行《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泰国努力制订一整套措施来提高公众对儿童参与权利的认识,并鼓励家庭、学校、收养机构和司法系统尊重儿童的意见。

417.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颁布了保障出生登记的法律(《居民登记法》),但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儿童仍然没有得到登记,特别是游牧和山区部落社区的儿童。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泰国加紧努力提高政府官员、社区领导人和父母的认识,以确保所有儿童出生时得到登记。委员会还鼓励泰国采取措施,使得山区部落儿童的生活正常化,并向他们发放证件,以保障其权利并便利他们获得基本的保健、教育和其它服务。

418.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为了禁止学校中的体罚现象而做了努力。但它关切地注意到,体罚仍然在实行,而国内立法没有禁止在家庭内、少年管教所和替代性监护机构中和整个社会上实行体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泰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禁止在家庭内部、少年管教所和替代性监护机构和整个社会上实行体罚。它进一步建议泰国展开提高认识的运动,确保实行替代形式的惩戒措施时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并符合《公约》,特别是其中第28条第2款。

419.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制订了一个方案,来鼓励巩固家庭环境并改进父母与子女沟通的技巧。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弃儿率很高,特别是非婚生儿童和贫困家庭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泰国缺乏适当的替代性收养设施和此方面的合格工作人员。委员会建议泰国加紧努力,向家长提供支持,并加以培训,以劝阻遗弃儿童行为。它还建议泰国制订其它方案,推动替代性收养,包括领养,以及向社会和福利工作人员提供额外的培训并为替代性收养机构制订独立的投诉和监督机制。

420.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为保护受害儿童做了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问题是,对于家庭暴力、家庭内外对儿童的虐待,包括性虐待,缺乏适当的认识和资料并缺乏适当的财力和人力以及训练有素的人员来防止和制止虐待现象。根据第19条,委员会建议泰国对于家庭暴力、虐待、包括性虐待,展开研究,以便了解这一现象的范围和性质,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并推动改变传统态度。它还建议泰国制订一套救助儿童的司法程序,适当调查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内性虐待案件,惩罚肇事者,公布对这些案件作出的判决,但适当考虑到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另外还应该按照《公约》第39条采取措施,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向儿童提供支助服务,确保强奸、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受害者得以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并防止受害者反被定罪并且名誉被毁。

421.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为了降低儿童和婴儿死亡率而做了努力,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错误的母乳育婴方法持续存在而且营养不良率很高。委员会鼓励泰国制订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促进和改进母乳育婴的方法,防止并克服特别是易受害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儿童的营养不良现象,并考虑就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健康改善的其它措施特别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争取技术援助。

422.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泰国缺乏关于青少年健康的资料,包括关于少女怀孕、堕胎、自杀、意外事故、暴力、药物滥用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泰国加紧努力,促进青少年保健政策并加强生殖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泰国就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包括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的感染、影响或容易染上这些疾病的儿童的特殊情况开展全面和多学科的研究。此外,它还建议泰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调拨充分的人力和财力,发展青少年医护和康复设施。

423.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泰国尚未充分执行1991年《残疾人康复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缺乏充分的设施和服务表示关注。根据《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泰国制订防止残疾的早期识别方案,执行残疾儿童机构照料的替代性办法,制订残疾儿童特别教育方案并鼓励他们融合到社会中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泰国就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问题寻求技术合作。特别可以从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这一方面的国际合作。

424.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是小学一级的学校招生率很高和最近主动在农村社区增设学校,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儿童,特别是贫困儿童和游牧和山区部落社区的儿童没有机会上学。考虑到最近出现的经济困难,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许多儿童,特别是女童,提前退学参加劳动。委员会建议泰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向泰国国内的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委员会还建议泰国努力执行其它措施,鼓励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和山区部落家庭的儿童和女童继续上学,并劝阻提前就业的行为。

425.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为确保对流离失所儿童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而作了努力。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保护无人陪伴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法律框架仍然不明确。它还对移民拘留中心中的儿童被剥夺自由特别是长期被拘留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泰国阐明该国的法律框架,以便在人身安全、健康和教育方面确保充分保护无人陪伴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另外还应该制定程序来促进家庭重新团圆。泰国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关在移民拘留中心里。泰国可以考虑在这一方面寻求难民署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泰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6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426. 委员会欢迎泰国最近通过了1998年《劳动保护法》,其中将取得就业的最低年龄从13岁提高到15岁,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剥削严重以及越来越多的儿童为了养活自己及其家人而退学,有时很小就退学。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泰国实行监督机制来确保执行劳动法。委员会还建议泰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允许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427.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女孩和男孩遭到性虐待的比例仍然很高,包括儿童卖淫和贩卖和买卖儿童。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泰国采取紧急措施,加强执法并执行该国国内预防方案。此外,泰国应该加紧努力,在社区一级展开宣传和落实彻底的监督制度。应该进一步加强收养机构内外的儿童康复。为了有效地制止国家间贩卖和买卖儿童的现象,委员会建议泰国加紧努力,与邻国签定双边和区域协定,包括按照移民问题湄公区域会议的精神,促进遣返被贩卖的儿童并鼓励他们重新恢复社会生活。委员会促请泰国继续执行1996年反对商业性性剥削儿童问题斯德哥尔摩世界会议上通过的《行动议程》提出的建议。它还建议泰国考虑批准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428.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颁布了关于设立少年法庭的立法,但它仍然关注少年司法裁判,特别是少年司法裁判是否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其它有关标准的普遍情况。委员会特别关注,少年司法制度没有在泰国全国各地付诸实施。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据报告,有些儿童遭到执法人员的虐待。委员会建议泰国考虑进一步采取步骤,本着《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其中第37、第40和第39条,以及在这一方面的联合国其它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应特别注意将剥夺自由作为万不得已的措施并尽量缩短刑期,以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权利,并注意扩大少年司法制度,确保该制度应用于泰国全国。应该为与少年司法制度有关的所有专业人员组织关于国际标准的培训班。委员会还建议泰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委员会建议泰国考虑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委员会,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防止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和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429. 委员会注意到泰国在其初步报告中就《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的建议。委员会鼓励泰国执行它所提出的建议。

430. 最后,委员会建议泰国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向公众广泛散发其初步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发表该报告和有关简要记录及委员会的本结论性意见。此类文件应该广泛分发,以便在政府和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内部就《公约》和公约的执行和监督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12. 结论性意见:奥地利

431. 委员会在1999年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507次至509次会议(见CRC/C/SR.507-509)审议了奥地利的初次报告(CRC/C/11/Add.14),并在1999年1月29日举行的53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43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报告紧密地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对报告的清楚全面的性质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注意到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AUSTRIA.1)以及在对话过程中以及紧接对话之后向委员会提法的进一步资料。这些资料使委员会能够评估缔约国内儿童权利的情况。委员会欢迎和该缔约国代表团,其中包括一名学生,进行的积极而坦率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33. 委员会赞扬了该缔约国通过1989年禁止“任何作为教育方式虐待儿童身心的形式”(CRC/C/11/Add.14,第256段)从而禁止所有形式的体罚。委员会还注意到加强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其他种种努力,包括通过禁止家庭和社会暴力的全面措施清单和《禁止虐待儿童和禁止英特网上儿童色情的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8月根据奥地利总统府的提议通过的一项《政府联盟理事会青年参与》决议。

434. 委员会欢迎在联邦一级和在九个州成立儿童和青少年调查官制度。

4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学校系统内学生代表全面模式的作用。

436. 委员会欢迎通过立法,对参与儿童性剥削的该缔约国国民实行治外法权。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437. 缔约国坚持涉及公约第13、15和17条的两条保留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审查其保留意见,以期撤销保留意见。

438. 委员会关注地是,该缔约国的联邦制度在根据《公约》第2条的条款确保不歧视原则时可能会使联邦当局在努力执行《公约》的条款时带来困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利用现有的协调机制和充分依靠普遍的宪法原则,以便彻底保护儿童,使他们不受各州“绝对权限”领域内不一致的影响。

439. 该缔约国根据1992年议会决议勤勉地审查现有的立法以检查其是否符合《公约》的条款,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向议会提交审议一份把《公约》原则和条款纳入宪法的建议,并请各州议会在地区宪法改革时考虑同样的可能性。委员会继续对国内立法和《公约》的原则和条款不一致表示关注,特别关注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家庭团聚权利和其他一些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符合第9、10、20和22条。

440.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联邦一级或州一级没有一个政府机构担负协调和监督《公约》实施的明确职责。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政府各级有效协调和监督有关实施《公约》的各项活动。

44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预算紧缩措施可能会对儿童造成影响,特别可能会影响较为脆弱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决定全面改革家庭援助措施,通过提高津贴和减少税收改进对家庭的财政帮助,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近几年来所推行的其他财政紧缩措施没有撤销。尽管福利制度可以被认为是慷慨的,但《公约》第4条仍然规定了要求进一步改善的义务,特别鉴于可得到的资源比较高则更应该如此。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在“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4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把国内生产总值的0.33%用于发展援助,并对儿童有关的项目有一项具体的预算细目,例如,支持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把国际发展合作资金的一笔固定的百分比拨给儿童方案和计划。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努力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国际发展援助的联合国目标。

443. 非政府组织在实施《公约》,特别在制订这些报告中的合作和参与仍然有限。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采取更加活跃的措施请非政府组织一起实施《公约》。

444.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宣传《公约》的初步努力,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扩大专业团体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以适当的语言向儿童和广泛的公众宣传《公约》。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对所有为儿童和与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团体进行有关《公约》条款的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这些团体是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在教养院和拘留儿童的场所工作的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

445. 奥地利的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无需父母同意的最低法定医疗咨询和治疗年龄。委员会关注交付法院的要求可能会阻止儿童寻找医疗照顾和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3和第12条的条款,法律规定在没有父母同意之下得到医疗咨询和治疗的适当年龄和结构安排。

446. 委员会对残留的性别歧视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深入研究性同意和性关系的年龄,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条款考虑目前立法、其含义和对儿童的影响,以期确保立法在实现女孩权利方面和实现男孩权利方面具有同样的积极作用,并且适当注意儿童的最佳利益。

447. 委员会遗憾的是,在父母同意下对精神错乱的儿童进行强迫绝育是合法的。委员会建议审查现有的立法,以便精神失常的儿童的绝育需要有法院的干预,并建议提供照料和咨询服务以便确保这类干预符合《公约》的条款,特别是符合满足儿童最佳利益的第3条和第12条。

448.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关于可能改革刑事法的研究,但委员会关注现有的保护儿童免遭色情或卖淫的性剥削的年龄仅限于14岁以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性自主的年龄不和所有儿童充分免遭剥削的权利相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继续考虑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制止为商业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问题世界大会的《行动议程》所提出的建议。

449. 关于第11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奥地利是以下两个公约的该缔约国:1980年《有关儿童监护权之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及儿童监护权之恢复的欧洲公约》和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和非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缔结有关同一内容的双边协定。委员会还建议通过外交和领事渠道提供最大限度的援助,以便为了所涉及儿童的最佳利益,解决在这些国家内发生的非法转让和不返回儿童的案件。

450. 委员会对法院下令延长审查精神病患者儿童的安置的时间框架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确定审查安置的周期性时考虑《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特别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

451. 在向受虐待儿童提供重新安置服务中存在着地区差别,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差别。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根据《公约》第39条充分实施儿童身心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的权利。

45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致力于提供广泛的服务帮助残疾儿童重返社会。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根据《公约》第23条促进残疾儿童进入社会。

453. 委员会关注,尽管提供了额外的财政资源,但提供服务的场所如幼儿园和学前设施的数量还是不够的。根据第18.3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增加幼儿园和学前设施,如日托的数量。

454. 委员会和该缔约国对“奥地利许多儿童生活在贫困边缘上”表示关注(CRC/C/11/Add.14, 第373段),1999年和2000年计划提高家庭津贴和减少税收可能不足以防止贫困。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第2、3、6、26和27条,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防止贫困。

455. 委员会注意到学校的教学大纲“公民教育”特别包括了人权和儿童权利,但似乎没有特别提到《公约》,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其教学大纲内纳入关于《公约》条款的具体资料。

456. 委员会注意到预算紧缩措施,例如由家庭捐款购置学校书籍和丰富活动,或者减少选修课的选择,影响学校制度的运作。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28、29和31条,仔细审查这些措施对逐渐实施儿童教育权利和闲暇活动权利的影响,特别应限制它们对最为脆弱和处于最为不利地位群体的影响。

457. 尽管1997年《移民法》要求“在涉及未成年人时采用比较宽厚的方式”,委员会对立法允许驱逐出境前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表示深切的关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重新考虑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的做法,并敦促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和按照《公约》第20和22条,对待此类儿童。

458. 委员会关注国内立法允许12岁以上的儿童参加轻松的工作,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并且相应地修改其国内立法。

459. 关于少年司法问题,委员会对缺少案件类型、判刑期限和审讯前拘留期限等的分类统计仍然表示关注。委员会要求提供监狱内儿童情况的进一步资料,并敦促该缔约国确保青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40和39条,还符合这个领域内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460. 尽管委员会承认已采取步骤确保属于少数民族的儿童的权利,特别为属于吉普赛群体的儿童提供学校援助和语言与文化的支持的项目,委员会仍然关注属于吉普赛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儿童面临的社会和其他歧视,特别是那些属于不能够享受宪法“种族群体”地位的群体的儿童所面临的社会和其他歧视(见CRC/C/ 11/Add.14, 第517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和30条,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保护和确保属于吉普赛、Sinti 和其他少数民族儿童的权利,包括保护他们免遭任何形式的歧视。

461.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提交的首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尽量向广大公众公布,连同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类文件的广泛分发将能在政府、有关部门、议会和非政府组织内触发对《公约》的执行情况的辩论并提高认识。

13. 结论性意见:伯利兹

462. 委员会在1999年1月14日和15日第511次至513次会议(CRC/C/ SR.511-513)上审议了伯利兹的首次报告(CRC/C/3/Add.46),并在1999年1月29日举行的第53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463.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 C/Q/BELI.1)。委员会从和该缔约国进行的积极坦率的对话得到鼓舞,并欢迎该缔约国对讨论中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做出的积极的反应。委员会承认,高级代表团直接参与实施《公约》能够更加彻底地评估该缔约国儿童权利的情况。

(b) 积极方面

46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法律改革方面最近进行的种种努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颁发了1998年《家庭和儿童法》。这个法律的目的在于改革和加强有关家庭与儿童的法律,并为儿童的照料、保护和扶养作了规定。该法律还对儿童的领养和扶养做了规定。

465.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学校环境内所采取的主动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组织学校儿童选举选择对他们最为重要的《公约》的条款以及该缔约国采用合适的材料和通俗的口头方式宣传《公约》的条款和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小学生设立了学校营养方案。

4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采取种种努力加强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且欢迎在人的发展、妇女和青年部内为非政府组织指定了一个中心。委员会还注意到把非政府组织纳入全国家庭儿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促进和实施《公约》;促进改进有关儿童方案的协调、规划和实施;和鼓励通过和实施积极的家庭儿童政策。

(c) 阻碍《公约》得到执行因素和困难

467.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对儿童情况有着不利的影响,并且阻碍彻底实施《公约》。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结构调整方案和失业与贫困水平不断上升的影响。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有限的技术人员加上高移民率也给彻底实施《公约》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d) 令人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468.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最近进行立法改革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内立法仍然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确保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是否有可能制定一个全面的儿童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特别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

46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没有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委员会指出,这两个国际人权文件将能加强该缔约国的努力以履行其义务,保障其管辖之下的所有儿童的权利。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能否加入这两个文件。

470.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家庭和儿童委员会做了种种努力促进儿童权利问题方面的协调和监督,委员会关注,地方一级的参与和协调仍然有限。委员会还关注该缔约国还没有实施《全国儿童行动计划》或《全国人的发展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努力采用全面的方法实施《公约》,特别确保在地方一级采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特别在地方一级通过全国家庭和儿童委员会加强协调种种努力。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实施《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和《全国人的发展行动计划》。

47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成立了负责在该缔约国各地监督质量数据收集和确保全面分析的社会指数委员会。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目前的数据收集机制不能够有系统地和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涵盖的有关所有儿童群体各个领域的分类数量和质量数据,因而无法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估计所采用的有关儿童的各种政策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审查数据收集制度以期纳入《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这样的制度应该涵盖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并应特别重视那些特别脆弱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属于少数和土著群体的儿童,如玛雅和Garifuna 儿童;居住在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非法移民儿童;处于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婚外生儿童;受到性虐待的儿童;和收养院内的儿童。

472. 委员会还关注没有独立的机制登记和解决儿童提出的有关其《公约》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建议向儿童提供独立的有利于儿童的机制,以处理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并对此类侵犯行为提供补救。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发动一项提高觉悟的运动以便促进儿童有效使用此类机制。

473. 委员会注意到不利于社会投资的经济政策和结构调整方案所带来的影响。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根据《公约》第4条,该缔约国没有充分注意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为儿童调拨预算资源。根据《公约》第2、3和6条,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并且酌情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之内优先考虑确保实施儿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以彻底实施《公约》第4条。

474. 尽管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作了种种努力特别在小学系统内促进对《公约》原则和条款的认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一些专业团体,正式入学的儿童和广大公众普遍对《公约》以及公约内所规定以权利为根本的做法普遍认识不足。委员会建议应进一步努力确保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成人和儿童都能广泛地了解和知悉《公约》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该缔约国继续努力以所有少数民族和土著人语言,通过通俗的口头方式推广《公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加强对以下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进行适当的有系统的培训或提高他们的敏感性。这些团体是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中央或地方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儿童照料机构的人员。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寻求提高媒介和广大公众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努力确保《公约》完全融入教育系统各个层次的教学大纲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技术援助,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的援助。

475. 委员会对法定最低婚姻年龄过低(14)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即使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法律也不允许儿童,特别是青少年在没有父母同意之下进行医疗或法律方面的咨询。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国内立法没有规定征兵的最低法定年龄。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建议把16岁规定为法定最低征兵年龄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便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的条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规定最低法定征兵年龄,把18岁而不是该缔约国所建议的16岁定为征兵年龄。

476. 委员会关注该缔约国似乎没有在其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以及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方面充分考虑《公约》的条款,特别是反映在以下条款内的一般性原则,如第2条(非歧视)、第3条(儿童最佳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意见)。委员会认为应进一步努力确保《公约》的原则,特别是一般性原则不仅指导政策讨论和政策决定,而且应该适当地纳入所有的法律修改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之中,并且应纳入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之中。

477.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以及其他国内立法反映了非歧视原则(第2条),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还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所有的儿童能够得到教育和保健服务并且能够得到保护免遭所有形式的剥削。委员会特别关注以下特别脆弱群体的儿童,这些儿童是残疾儿童;属于少数民族和土著群体的儿童如玛雅和Garifuna 儿童;居住在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非法移民儿童;青少年司法制度管制下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婚外生儿童在收养院内的儿童。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实施非歧视原则并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因为该条特别关系到脆弱群体。

478.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作了努力,特别在学校内鼓励儿童的参与权利,但委员会关注传统的做法、文化和态度仍然限制充分实施《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努力制定一个有系统的做法提高公众对儿童参与权利的认识并且在家庭、照料和司法系统内鼓励尊重儿童的意见。

479.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颁发了确保出生登记的国内立法(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但委员会关注该立法不完全符合《公约》所保障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还关注许多儿童仍然没有被注册,特别是移民儿童和居住在边远农村社区的儿童。缺乏对注册程序的认识也是委员会所关心的事项。根据《公约》第7条和第8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行立法改革以确保父亲对其子女的注册也负有责任,并保障婚外生儿童维持其身份姓名及家庭关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在该缔约国内所有的儿童都得到出生注册。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努力尽早实施其建议采用流动出生登记方案以及其他的区域设施以便深入到边远农村社区的家庭。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政府官员、社区领导和家长的认识,以确保所有的儿童在出生时进行登记。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措施调整移民儿童的状况,向他们提供证件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并且便利他们得到基本保健、教育和其他的服务。

480. 委员会深切关注体罚在该缔约国内还是非常普遍,并且深切关注国内立法并没有禁止在学校、家庭、青少年司法和其他看护系统和整个社会内使用体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包括法律性质的措施,在学校、家庭、青少年司法和其他照料体系和整个社会内禁止体罚。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确保采取其他符合儿童人的尊严,并且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28.2条的教育方式。

481.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建议开展一项加强社区和家长能力的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帮助家长行使其家长责任和加强他们作父母的技能。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大量的单亲家庭,并且单亲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关注大量被遗弃的儿童,特别是那些婚外生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家长离开该国寻找经济机会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注缺乏足够的其他照料设施和该领域内的合格人员。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对家长特别是父亲给予支持,并给予培训,劝阻他们不要遗弃儿童。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制订其他方案促进包括扶养在内的其他照料,为社会和福利工作者提供其他培训并且在其他照料机构设立独立的申诉和监督机制。

482.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国内以及跨国收养的法律条款,但委员会仍关注特别在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非正式收养的做法。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包括实施适当的监督程序,防止滥用非正式收养的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考虑能否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方面的合作的海牙公约》。

48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建议举办一个有关家庭暴力的评议会,并且在警察部门内设立一个新的单位具体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但是缺乏对家庭暴力、虐待和凌辱儿童,包括性虐待儿童的认识和资料以及缺乏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仍然是人们严重关注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注,有关性虐待的国家立法没有包括对男孩的保护措施。根据第19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研究家庭暴力问题、虐待和性虐待问题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促进改变传统的态度。委员会还建议在有利于儿童的司法程序中充分调查家庭暴力、虐待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对于肇事者进行制裁,并公布此类案件中所作的裁决,并充分注意儿童的隐私权。还应该根据《公约》第39条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防止受害者被定罪和受到污蔑。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实施其建议采用规定举报虐待儿童行为为强制性的立法,并应采取法律改革以确保男孩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从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484. 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在家庭内促进母子相互作用活动的政策和方案以促进特别是两岁以下儿童的闲暇和创造性游戏。委员会指出此类活动对儿童的认识能力的发育和他们社会和情感发育是极其重要的。根据《公约》第31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行有关母子相互作用游戏的研究,以期在这方面制订适当的方案和政策。

48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内儿童的健康状况,特别关注儿童和婴儿的高死亡率、不良的母乳喂养习惯,高比例的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的现象上升和安全饮用水有限等现象,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制订全面的政策和方案降低儿童和婴儿死亡率的发生,促进和改进母乳喂养习惯,特别防止和消除脆弱和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儿童的营养不良情况,考虑特别谋求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获得有关统一管理儿童疾病和其他改进儿童健康状况措施的技术援助。

486. 委员会关注方案和服务设施的提供有限,并且关注缺乏青少年保健,包括事故、自杀、暴力和流产等领域内的充分数据。委员会特别关注高和不断上升的青少年怀孕率,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的高发生率。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青少年保健政策并且加强生育保健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开展全面和多科目研究以了解青少年保健问题的范围,包括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等感染影响或容易得到此类疾病的儿童的特殊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拨给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发展有利于青年的照料和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设施。

48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最近采取了主动行动把残疾儿童纳入小学系统。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最近对残疾儿童的照料方案采取了家庭/社区为基础的做法。但委员会仍关注没有为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法律保护和缺乏充分的设施和服务。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防止残疾的早期鉴别方案,更加努力地实施替代收养院收养残疾儿童的方案,为残疾儿童制订特殊的教育方案,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合到社会中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寻求技术合作对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特别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这一类的国际合作。

488. 委员会还对教育情况表示关注,特别关注过分拥挤、高辍学率、缺乏基本培训教材、基础设施和设备维护不良,缺乏教科书和其他教材、经培训的教师人数有限、缺乏游戏场所和娱乐设施。委员会还关注,一些儿童特别是移民儿童和居住在贫困和属于少数民族和土著社区的儿童仍然没有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学校的教学大纲没有充分解决非讲英语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土著和讲西班牙语的儿童的特殊情况。委员会建议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改进教学质量,并为该缔约国内所有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和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的紧密合作加强其教育制度。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努力实施其他措施以鼓励儿童特别在义务教学阶段坚持上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努力确保儿童的休息和闲暇权利,和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审查其教育政策和方案以期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充分反映人口的文化和种族多样性。

489. 童工和经济剥削是受到关心的事务。委员会特别关注在香蕉工业工作的移民儿童的状况。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监督机制以便实施劳动法和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对从事危险工作,特别是受雇于香蕉工业的儿童的状况进行研究。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有关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490. 委员会特别关注青年中间严重的和不断增加的吸毒和滥用毒品的现象;缺乏有关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这方面有限的社会医疗方案和服务。根据《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包括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以保护儿童避免非法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并且防止在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物品中使用儿童。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支持解决毒品和滥用药品儿童受害者的重新融合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特别寻求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技术援助。

49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有有关青少年司法方面的国内立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青少年司法裁判的普遍情况,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的标准。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确保在青少年司法制度下受审理的儿童能够和其家庭保持联系。此外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拘留设施内过分拥挤;在成人拘留设施内关押未成年人;缺乏有关在青少年司法制度内儿童人数的可靠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最低司法责任法定年龄(7)表示深切关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本着《公约》精神,特别是第37、40和39条的精神和其他在该领域内的联合国标准,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采取进一步的步骤改革青少年司法制度。特别应注意剥夺自由是最后手段,并应限于最短的时间,应特别注意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并确保在少年司法制度下受审理的儿童和其家庭保持联系。为所有涉及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人员举办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班。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小组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等寻求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以确保其立法在这方面和《公约》保持一致。

492.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广泛提供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提交的书面答复,考虑印发该报告及有关简要记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广泛分发这一文件以便在政府、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公众中激发辩论和增进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认识。

14. 结论性意见:几内亚

493. 委员会在1999年1月19日至20日举行的第515至517次会议上(见CRC/C/ SR.515-517)审议了几内亚的初次报告(CRC/C/3/Add.48)并在1999年1月29日举行的第53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49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其中载有关于儿童情况的具体资料,但它注意到报告未严格遵从委员会制订的准则。委员会还注意对其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Q/GUI/1)。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的坦率、带有自我批评和合作精神的对话。委员会还认识到,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直接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以使委员会能评估该缔约国境内儿童权利的情况。

(b) 积极方面

495.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几内亚是联合国系统关于保护人权的六个主要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委员会还欢迎,几内亚成为《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和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缔约国。

4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中央一级建立若干保护和维护儿童权利的政府结构,诸如社会事务和促进妇女与儿童权利部(1994年)、几内亚监测、保护和维护儿童权利委员会(1995年),和男女儿童在就学上平等待遇委员会(1991年)。一项有益于几内亚儿童的全国行动纲领的通过也是令人欢迎之举。

49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所有各大行政区(地方一级)的儿童事务委员会发挥着为几内亚儿童动员社会和提倡的作用。在城市一级建立“市长维护儿童者”网络也是令人欢迎的。

(c) 在《公约》执行方面阻碍取得深入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498.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属于世界最不发达国家。委员会还注意到,结构调整方案的实施和目前缔约国境内领土上大量来自邻近各国的难民,影响了对本公约的充分实施。

499. 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是乡村地区盛行的某些传统习惯和习俗阻碍了公约的有效实施,尤其是有关女孩的状况。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500.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说缔约国的立法(诸如,《个人和家庭守则》)涵盖了《公约》的若干条款,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其它一些国内立法并未充分体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一种《公约》整体的方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审查其有关儿童权利的立法,使其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提议,缔约国考虑颁布诸如《儿童法》之类的综合性立法。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有效国际合作,诸如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寻求合作。

501. 几内亚监测、保护和维护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然而,委员会认为仍有必要增强这一机构的能力,特别是增强其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增强几内亚监督、保护和维护儿童权利委员会,使之能充分承担起其协调和监督作用。委员会还建议,几内亚委员会考虑《公约》的整体性作法,确保全面实现《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

502. 人们关注的是,缺乏系统、全面和逐类分项地收集数量和质量资料的机制,以囊括《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情况,不仅特别收集诸如虐待或凌辱儿童之类最具隐蔽性的情况,而且还收集与所有易受害儿童群体,包括女孩、残疾儿童、乡村地区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儿童、非婚姻所生儿童、遭贩卖、贩运和卖淫之害的儿童以及难民儿童等有关的情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体制,收集逐类分项的数据,以汇集公约所涉各类领域内18岁以下儿童一切情况的必要资料,包括属于易受害群体的儿童。在这方面尤其鼓励寻求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合作。

503.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关注的是,实施《公约》所确认的一切权利的现有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无法确保在改善缔约国儿童情况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充分实施《公约》第4条,并保证在地方和中央各级明智审慎地分配资源。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提供的预算拨款,应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而必要时,应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并且参照不歧视(第2条)、儿童最大利益(第3 条)和生存和发展权(第6条)的原则,筹划资源。

504. 在确认该缔约国为宣传公约所作的努力的同时,委员会认为必需增强业已采取的措施,普遍提高成年人和儿童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意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增强努力,使成人与儿童普遍知道并了解《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505.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致力于开展提高地方当局和宗教领袖对公约意识的方案,但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培训方案,培训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和为儿童事业工作的专业群体。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开展各种提高意识和培训的方案,培训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和为儿童事业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诸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军官、公务员、在儿童拘留机构或拘留所中的工作人员、教员和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人员。

506.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主管当局同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和赞助儿童事业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伙伴关系,并感到鼓励的是缔约国主管当局所持的开放态度,愿公民社会的代表们参与向本条约机构进行汇报的进程。然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与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

507. 委员会关注的是男孩(18岁)与女孩(16岁)不同的最低法定婚姻年龄,并认为这种作法有悖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第2和3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提高法定最低婚姻年龄。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阐明早婚的各种不利后果。

508. 委员会颇感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该缔约国在其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及其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中,似乎仍未充分考虑公约第2 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意见)等所载的一般性原则。必须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以确保《公约》一般性指导原则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指导政策性的讨论并适当地融入任何司法和行政决定,和列入一切对儿童具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的制订和实施。

509. 关于第2 条的执行情况,尚未采取足够的措施,以确保全体儿童充分享有《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特别是与继承权以及接受教育和享有卫生服务等事务相关的措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一些易受伤害儿童群体,诸如女孩、残疾儿童、乡村儿童、生活贫困的儿童、难民儿童和非婚姻出生儿童等的境况。委员会建议,应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取消对这些易受伤害儿童群体的歧视。

510. 在确认该缔约国为成立一个儿童议会作出了努力的同时,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一般社会还是未考虑到《公约》所载的儿童参与权,尤其未考虑到言论自由(第13条)、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条)、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第15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进一步制订系统性方针,包括通过传媒,增强公众对儿童参与的意识,使得广大民众充分理解这些权利及其影响。

51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未采取充分的措施,并且缺乏对登记手续,特别是乡村地区办理出生登记的意识。参照《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现成措施,保障所有新生儿的及时登记。此外,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确保登记程序家喻户晓,而广大民众对之熟知了解。

512. 委员会虽然知道法律禁止体罚,但它仍感关切的是,社会传统态度依然认为采用体罚是可接受的做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各项提高对体罚不利影响认识的措施,并确保学校、家庭和所有机构均遵照《公约》第28条,以符合儿童尊严的方式,实施纪律管束。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在家庭和学校中形成并采用其它方式的纪律管束措施。

513. 关于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境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替代性儿童照管中心的数量不足,而且一些非政府组织支持的现行照管中心也得不到支助。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现行儿童照管中心儿童的生活条件质量颇低,而且对儿童安置条件的监督也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那些在非正式安置类型下生活的儿童境况。这些儿童境情况未能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予以定期审查。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为那些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建立其他照顾中心和/或向一些民间照管中心提供支助。对于一些公共和民间照管中心应建立独立的监督办法。参照《公约》第25条,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系统地审查在非正式安置类型下生活的儿童境况。

514. 委员会注意到国民议会正在讨论领养程序的具体法律框架,但它仍感关切的是,不具备有关国内和跨国领养的充分措施。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增强其有关国内和跨国领养的法律规定,并考虑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跨国领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

515. 委员会关注的是,人们未充分意识到儿童在家庭内外遭受的虐待和凌辱,包括性虐待,而且对这方面的情况也不甚了解,并且尚无充分的法律措施、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来预防和制止这种虐待行为。缺乏为那些身心遭虐待儿童的康复所采取的重新恢复措施,也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参照《公约》第19条,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修订立法,以防止和阻止虐待行为,包括家庭内对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对这些罪行应加强执法;应充分制定处置有关虐待儿童申诉的程序和机制,诸如有关证据的特殊规则,和特别调查员或社区中心点。

5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减少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所作的努力,但它感到关注地是,普遍的营养不良以及可得到的健康服务有限,特别是乡村地区更为稀缺的现象。与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条件相关的长期性健康问题,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提议,该缔约国拨出适当的资源,并在必要时,考虑寻求技术援助,以增强其为全休儿童提供基本保健照顾的努力。具体言之,需要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以消除营养不良现象,并确保通过和落实一项有关儿童的全国营养政策。建议开展国际合作,制订诸如卫生组织与儿童基金会联合办的儿童疾病综合处理方案之类的方案。

517.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致力于防止和预防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这种流行病的传播及其对儿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委员会建议,应增强关于染上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发病率和治疗的方案。对于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病毒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提供的国际合作方案应予以鼓励。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在关于生活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的一般性辩论日(见CRC/C/80)期间提出的建议。

518. 在欢迎该缔约国为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和其它危害女孩身体健康传统性作法,在法律和教育两方面采取了创建性措施的同时,委员会对这些措施的效果有限表示了关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增强其措施,阻止并消除长期以来施行的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和其它危害女孩身体健康的顽固作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开展对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和其它危害健康传统性作法认识的方案,以提高那些施行者的意识。

519.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在青少年健康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它尤感关注的是,青少年中较高而且不断上升的早孕率、较高的产妇死亡率及缺乏生殖保健教育和服务的情况。委员会提议,应开展综合和跨学科研究,以掌握青少年健康问题,包括早孕有害影响的范围。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推行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方法是采取增强生殖教育和咨询服务的作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尤其是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援助。

520. 关于残疾儿童的境况,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基础设施、合格工作人员以及专门机构三者有限的现状。参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早期辨明方案,以预防残疾、实施取代将残疾儿童安置入福利院机构的其它一些备选性措施、预期开展提高意识减少歧视的运动、建立特殊教育方案和中心,并鼓励使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作法。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寻求技术合作,以开展对从事与残疾儿童有关和为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

521.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向全体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所作的努力,但它仍然关注的是,长期存在的较高辍学、留级、旷课和文盲率,以及乡村地区较低就学率和受教育机会有限的情况。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缺乏经过培训的教师、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不足的现状,以及男女孩入学率之间的差别。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尤其是增加受教育的机会,特别是最脆弱群体儿童的入学机会,并增强师资队伍的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注意将《公约》和人权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课程,尤其是列入“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之内。为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尤其是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52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对收容邻近非洲国家难民所持的开放态度,但它表示关注的是,该缔约国保护和保障无人陪伴和难民儿童权利的能力有限。缺乏保护这些儿童权利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大部分难民新生婴儿的出身得不到登记的现实;尚无照管无人陪伴难民儿童的其它备选措施; 和任意拘留难民儿童的行为,这些均是令人关切的问题。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保护难民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法律框架;制定对无人陪伴儿童的其它备选性照管办法;确保所有难民新生婴儿得到登记;并保证难民儿童不遭受任意拘留。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与从事难民保护领域工作的国际机构,诸如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进行密切合作。

523. 委员会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尤其因为大批离开乡村外流、贫困,和在家庭内遭到的暴力和虐待,不得不流落和/或谋生于街头,因此而被剥夺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并处于可遭到各类形式剥削的险境。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调研流落和/或谋生于街头儿童的问题,作为方案和政策制订的基础,以使这些儿童得到保护和社会重新融合,并防止出现这种现象。

52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大量的儿童从事劳工活动,包括非正式或部门、农业和家庭工作。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执法不力和缺乏纠正这种情况的有力监督机制。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就童工问题的所涉范围开展研究,以期利用此研究作为制订这一领域战略和方案的框架。委员会提议,该缔约国审查一切有关的国内法律,以期使国内法符合《公约》或其它有关国际标准。童工法应予以增强、劳工监察员应予以加强,并对违法案件予以惩处。此外,委员会提议,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最低招工年龄 公约》(第138号)。为此,可向劳工组织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525. 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青少年滥用药物情况的高发生率和日趋增多的情况;缺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条款;而且为这方面提供的社会和医治方案和服务也有限。按照《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免被非法利用来进行此类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贩运。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支持拯救滥用毒品和物剂儿童受害者的重新康复方案。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援助。

52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有关儿童性剥削问题的资料和综合研究。按照《公约》第34条及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开展研究,以期制订并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实施照管和重新康复行动,以防止和抵制对儿童的性剥削为。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增强其立法体制,全面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虐待或剥削,包括家庭内的虐待行为。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利用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行为世界大会上通过的行动议程所提建议作为参考框架。

527. 委员会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被贩运或售卖到邻近国家工作或卖淫的现象。未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制止这种现象,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按照《公约》第35条及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法律框架并增强执法,和加紧努力提高各社区的意识,特别是乡村地区的意识。同时,还强烈鼓励通过签订这方面的双边协议,与各邻近国家实行合作,防止跨国界的贩运。

528. 在欢迎该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合作致力于监督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境况并建立一项少年司法体制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青少年羁押设施数量不足和青少年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感关注的是,青少年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设施和方案不足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剥夺儿童的自由,并未按照《公约》确定作为最后才可采用的措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立法、政策和方案中充分载入《公约》的条款,特别是第37、40、和39条,以及这一领域的其它有关国际标准,诸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特别是通过少年司法协调组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办事处、国际犯罪预防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529. 最后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将该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向民众广为散发,并考虑与本报告一并发表委员会的有关简要记录和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样的广泛散发将会在政府、议会和公民社会中就《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形成广泛的辩论和意识。

15. 结论性意见:瑞典

530. 委员会在1999年1月22日举行的第521至522次会议上(见CRC/C/ SR.521-522)审议了瑞典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3)并在1999年1月29日举行的第53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531. 委员会欢迎及时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赞扬该缔约国于报告间隙期间主动提供的增补资料。委员会赞赏报告的全面性但遗憾地表示报告没有完全遵从委员会的准则,尤其是重复了在初次报告中已提交的资料,极少提及委员会对其初次报告审查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对意见的执行情况。报告过多地叙述立法措施,然而其中所载儿童实际情况的统计及其它方面的资料却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Q/SWE/2)和在对话期间就报告所提供的补充资料,从而使得委员会可对瑞典执行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作出评估。委员会欢迎与该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b) 该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和所取得的进展

532. 委员会赞赏建立一个议会委员会审查现行立法,以确保立法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53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实施委员会的建议所作的努力(见CRC/C/15/ Add.2,第12段)并欢迎在审查立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增进少年司法体制与《公约》的相容性,特别是符合第37、39和40条以及这一领域其它一些国际标准,诸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53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支持国际上为制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所作的努力,并欢迎1997年通过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

53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继续在其发展合作方案中致力于儿童权利,并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的发展援助是达到、甚至超出联合国所规定占国内生产总值0.7%指标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致力于为在外交部和瑞典国际开发署从事工作的官员举办人权和儿童权利培训。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536. 在注意到就各市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实行下放的一些积极方面的同时,委员会关注地感到,这引起了政策上的不一致,以及为儿童与家庭所提供的服务,或他们在享有服务方面的一些差别。按照原先的一些建议(见CRC/C/15/Add.2, 第10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增强努力,确保各市政府尊重政府的政策框架,旨在公约的执行方面,充分保护儿童免遭任何歧视。

537. 委员会欢迎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 第10 段),于1993年设立的儿童事务监察专员,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与该缔约国就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作用、自主权和体制地位等进行对话期间,提出的若干问题。委员会欢迎由一人委员会对监察专员的实效展开的调查,鼓励该缔约国认真审查调查结果,并考虑重新审议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作用和自主权。

538.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1991至1993年遭受的衰退导致的预算紧缩措施,对儿童事业带来的影响,并在争取《公约》执行进展方面,形成了人们的关切。在欢迎该缔约国决定把追加资源使用于需要特殊支持的儿童,列为优先考虑的同时,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由于预算紧缩措施,某些市政府对教育和社会服务采取的征收费用和削减经费的作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预算削减的影响,从而根据第4条的规定,重振努力按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实施《公约》。

53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决定重新审查有关确立境内居住儿童或其他国家国民较低婚姻年龄的立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改革这一立法,以期防止早婚的有害影响,并根除该国管辖境内儿童之中的歧视现象。

540. 关于《公约》第2条和委员会原先的一些建议(见CRC/C/15/Add.2, 第7和13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对待非法移民的儿童即所谓的“隐藏儿童”方面,未充分落实不歧视原则。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政策,以期突破提供紧急保健服务的范围,扩大为非法移民儿童提供的现有服务。

54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不断增长的发生率,并与该缔约国一样关注,现行立法关于“非法歧视”和“煽动对某一种族群体仇视行为”的有效性。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其阐明的承诺采取行动,审查立法,并敦请该国依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

542. 关于获得国籍的权利,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无国籍儿童的现行立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完成《公民身份法》的修订工作,并敦请最后修订案文充分考虑到《公约》第7 条。

543. 在注意到正在讨论和业已采取的一些措施的同时,委员会仍关注的是,保护儿童免遭色情材料之害的问题。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铭记《公约》第13、17和18等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

544. 按照《公约》第11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瑞典是《有关儿童监护权之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及儿童监护权之恢复的欧洲公约》和《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努力,与未成为上述两项公约缔约国的各国达成具有同样效果的双边协议,并审查有关承认外国有关监护权决定的现行立法,并考虑批准1996年《关于对父母责任问题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实施和合作以及保护儿童措施的海牙公约》。

545. 在注意到有些市政府为家庭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而另一些市政府则收取似乎不算太高咨询费的情况下,委员会关注的是,相当多数的家庭感到这样的收费挫折了他们去寻求所需要帮助和援助的劲头。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这方面的政策,以便利获取家庭咨询服务,尤其便利那些较易受害群体获得这方面的服务。

546.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 第9和11段),并在赞赏为增进对专业人员开展这方面培训所作的努力的同时,委员会关注的是,强制性报告儿童遭虐待事件制度的运作关非令人满意。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并按照《公约》第19条,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儿童更能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

547. 该缔约国是拥有得到最广泛公众支持的体制的国家之一,但各城市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似乎仍在不断地扩大,造成了社会排斥和紧张的现象,而经济境况不利的群体只能得到次等的服务。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2、26、27和30等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广大民众,特别是更贫困的家庭均可普遍享有社会福利,并使民众更清楚地了解其在这方面权利。

548. 在欢迎该缔约国计划将1999年的学年监察工作放在校内欺侮行为问题的同时,委员会建议该国继续努力,防止校内的欺侮行为,收集有关这种现象的资料,特别是建立一个专门的结构,使得儿童充分参与此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549. 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预算削减对儿童受教育权的影响。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作出恢复较高水平供资的决定,以开展补救性教育和扩大资助需要特别援助儿童的范围。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3、28和31等条,在考虑有关儿童受教育和娱乐活动的权利、特别是有关目前致力于增进学前和日托中心教育作用的情况下,审查该国为失业父母的子女提供日托服务的政策。

550. 关于原先的一些建议(见CRC/C/15/Add.2, 第13段),委员会关注的是,青少年中滥用物剂的情况日趋增长。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有系统地努力,收集和监测滥用物剂的情况,特别是滥用物剂对较易受害群体的影响。

551. 在赞赏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 第8和11段),审查立法并采取其它措施增强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包括目前致力于审查国内立法以消除治外法权立法所载“双重刑事罪责”规定的同时,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增强保护以防性剥削,特别是保护15至18岁之间儿童的必要性。委员会鼓励缔该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更有力地保护直至18岁年龄的儿童。

552. 最后,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为散发该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同时也一并分发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及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样的广泛分发应当引起若干《公约》及其执行现状的辩论和认识,尤其是在政府、有关各部、议会和非政府组织之内。

16. 结论性意见:也门

553. 委员会在1999年1月25日举行的第523至524次会议上(见CRC/C/ SR.523-524)审议了也门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70/Add.1),并在1999年1月29日举行的第53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55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要求的增补资料(见CRC/C/15/Add.47, 第22段)。这体现出该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决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遵从定期报告的准则,而且也未列入就委员会对初次报告所提建议而采取的后续性措施的资料。另一令人遗憾的是,未能对问题清单(CRC/C/Q/YEM/2)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对话。委员会还认识到,代表团直接参与《公约》的执行,使得委员会能更好地评估该缔约国境内的儿童权利情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555. 委员会表示赞赏该缔约国主动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诸如:全国人口战略(1990-2000年);社会保险网以及社会福利基金(1996年),旨在根除贫困和增强社会方案以对付因该缔约国所推行经济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一主动行动体现了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20段)。

556.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主动采取了免除女孩学费的行动,以作为减低教育系统内传统性性别差别待遇的一项措施。

55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按照委员会的一项建议(见CRC/C/15/Add.47,第18段),请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工作和妇孺事务高级委员会的辩论。

558. 委员会欢迎也门成为1997年《禁止使用、储存、制造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其销毁公约公约》。

(c) 在《公约》执行方面阻碍取得深入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5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挑战,诸如由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及其最近国家重新统一的进程,两者对儿童境况带来的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该缔约国领土上目前存在着大量来自非洲之角的难民,仍然可能不利于该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

560. 委员会注意到,在乡村地区盛行的某些传统惯例和习俗,继续阻碍着有效地实施《公约》条款上取得进一步的进展特别是在改善女孩境况方面。

(d)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561. 根据原先的建议(CRC/C/15/Add.47, 第22段),委员会一再表示其所关注的是,该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70/Add.1)未能按照委员会确立的定期报告准则编写。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根据CRC/C/58号文件所确立的委员会准则编写。为此,委员会提议,该缔约国可考虑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儿童基金的技术援助。

56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审查其有关儿童权利的立法所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重申其所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遵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4段),以确保国内立法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立法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提议该缔约国考虑颁布一整套诸如儿童权利法典之类的综合性立法。

563.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8 段),委员会注意到妇孺事务高级委员会的反应,并欢迎也门总理愿意主持妇孺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未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无法使该委员会充分履行其职能。委员会还感关注是,从事保护儿童权利事务的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和组织之间缺乏充分的协调配合。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增强妇孺事务高级委员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的作用。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增进从事儿童权利事务的各政府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

564. 关于委员会有关必须确定各项指示数用于监测儿童政策和方案执行情况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9段),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定期报告并未列入有关《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按类分项数据和指示数字。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审查和更新其数据收集系统,以期囊括《公约》所涉的一切领域。这样的收集系统应列入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并以易受害儿童群体为特殊重点。为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从儿童基金会寻求。

565.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散发有关《公约》规定的资料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这些措施的影响力有限。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通过传媒,向公众和成年人口,包括专业人员团体、社区、部落和宗教领袖,甚至在儿童之中开展对《公约》的宣传。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形成密切的伙伴关系,继续开展这一领域的工作。

56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建议(见CRC/C/ 15/Add.47, 第17段)采取措施,培训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和有利于儿童工作专业人员群体的资料。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为所有从事与儿童有关的工作和有利于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群体,诸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军官、公务员、在儿童福利院和少年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增进敏感意识的方案和培训。

567.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第20段),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落实社会方案作出了无数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采纳结构调整的方案可能会对实施社会方案、特别是有关儿童的方案产生不利的影响。按照《公约》第2、3和4条,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以继续确保为儿童社会服提供足够的预算拨款,并且特别注意对属于易受害和无足轻重群体的儿童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制订其社会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权利的组成部分内容。

568. 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法定“成熟年龄”,即指达到青春期的年龄标准,分别定为男孩10岁,女孩9岁,均过于偏低。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7岁)。此外,委员会重申其深感关切的是(见CRC/C/15/Add.47,第7段),该缔约国非但没有提高女孩的最低法定婚姻年龄,反而将男孩的最低婚姻年龄从18岁降低至15岁。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其立法实行充分的改革,以提高成熟和刑事责任年龄、提高最低法定婚姻年龄,以期这些法律规定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为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发起提高对早婚危害性后果意识的运动。

569.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4段),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在其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以及其有关儿童的政策与方案中,显然未充分考虑到《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佳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以及第12条(对儿童意见的尊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必须作出进一步的努力确保《公约》的一般原则体现于其立法,指导政策的讨论,并适当地融入任何司法和行政决定,和列入一切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的制订与实施。

570. 关于《公约》第2条的执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南部与北部区域,以及城乡地区之间长期存在的差别。此外,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见CRC/C/15/Add.47, 第8和9段),女孩、残疾儿童、非婚姻出生的儿童、难民儿童、“Akhdam"儿童和游牧群体的儿童等遭受歧视的现象。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须继续采取措施缩短经济、社会和地区性的差别,包括城乡地区的差别,并制止对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歧视行为。

571. 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见CRC/C/15/Add.47, 第6段),社会基本上未考虑到《公约》所载的儿童参与权,特别是有关言论自由(第13条)、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条)、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第15条)的条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进一步地形成系统性的方针,包括通过传媒,提高公众对各项儿童参与权的意识,使得广大民众充分理解这些权利及其影响力。

57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未能采取充分的措施,并对登记程序缺乏认识,乡村地区尤其如此。参照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现有措施,确保立刻登记所有出生婴儿。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确保广大民众对登记手续家喻户晓。此外,委员会想提请该缔约国注意缺乏出生证的严重后果。没有出生证不啻于判处儿童的死刑,亦或杜绝了他或她获得保健服务的可能性。

573. 委员会意识到法律禁止虐待儿童,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人们仍广泛地接受家长对儿童采取体罚的做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增强提高对体罚不利后果的意识,并确保学校、家庭和一切儿童事务机构,按照《公约》第3、12、19和28条,采取符合儿童尊严方式的纪律管束办法。委员会进一步提议,缔约国确保在家庭、学校和其它机构中形成其它的纪律管束措施。

57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缺乏对委员会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6条)执行情况的资料,无法了解如何增进家庭在促进儿童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委员会重申建议,该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增进家庭促进儿童权利的作用,并强调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妇女所占地位的重要性。为此,委员会确认在城乡地区创建家庭咨询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575. 委员会意识到社区内对丧失家庭环境儿童照管的长期性传统,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足够数量的照管中心来照顾被遗弃的男孩,甚至没有设施收容被遗弃女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现有的措施,为被遗弃的女孩建立其它的照管中心和/或制定其它措施(例如,抚养家庭、领养办法和Kafalah ),替代对儿童实行福利机构安置的办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后续措施,并建立一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这类儿童群体的充分发展。

57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致力于压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普遍的营养不良以及乡村地区可获得保健服务的局限性。与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不足相关的长期性健康问题,也是令人颇感关切的。此外,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由于大部分妇女是在无医疗照顾情况下分娩,以及她们可得到的适当保健服务和教育有限,尤其乡村地区的情况更差,形成了颇高的产妇死亡率。委员会提议,该缔约国拨出适当资源,并在必要时,考虑寻求技术援助,增强努力以使全体儿童都能得到基本保健照顾。为消除营养不良和确保通过并执行全国儿童营养政策,尤其需要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委员会建议开展国际合作,创建诸如卫生组织/儿童基金联合设立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方案之类的方案。此外,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增强努力,为妇女提供使用者保健护理设施(产前、产妇和产后护理)并对保健人员、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的保健人员(例如,接生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

577. 关于青少年的保健,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较高而且不断增长的青少年怀孕率,以及青少年得不到充分的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包括校外咨询教育的现状。委员会还感关注是,缺乏预防性的措施,包括有关防止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运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推行青少年保健政策,并增强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作出进一步的努力,发展儿童易懂好接受的咨询服务,并建立青少年照管和康复设施。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尤其要发起提高意识的运动,防止和制止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并为那些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或影响的儿童建立保健设施和方案(还请见委员会关于生活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的建议,CRC/C/80)。

578.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某些地区危害女孩健康的女性生殖器残割的习惯和其它危害性的习俗。委员会想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1995年间该缔约国提出的建议(见A/50/40, 第261段),请它开展对女性生殖器残割及其它危害性作法的研究,并制订出具体的计划,防止、禁止和铲除这种作法。

579.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境内残疾儿童比率颇高以及缺乏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和特护与康复设施有限,无法解决这些儿童的需要。参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早期识别方案:以预防残疾,采取一些备选措施来取代对残疾儿童实行的福利机构安置办法,设想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减少对这些儿童的歧视,建立特殊的教育方案和中心,并鼓励将这些儿童融入社会。

580. 关于教育体制,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长期较高的辍学率、留级率、旷课率和文盲率,以及乡村和偏远地区低就学率和有限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训练有素的教员短缺、学校基础设施不足、缺乏基本的设备、教学课程陈旧落伍、以及就学率方面的性别和地区性差别。按照《公约》第28和29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尤其是: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并更新教学设备;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增进男女儿童,包括最脆弱群体儿童的入学机会;增强为师资队伍举办的培训方案。为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国际合作,尤其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的合作。

58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执行委员会建议(见CRC/C/15/Add.47, 第17段)的资料,无法了解是否落实了在学校课程中列入《公约》和开展人权教育的必要性。委员会重申向该缔约国的建议:应注意在学校课程中,特别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框架内,列入《公约》和人权教育。

58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对收容来自非洲之角的难民所持的开放态度,但委员会仍表示关注的是,该国能力有限,难以保护和保障无人陪伴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47, 第21段),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缺乏有关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人数的资料。按照《公约》第22条,委员会重申它建议该缔约国应确保对这些难民儿童充分的法律保护,包括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获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人权署技术援助,特别是难民署的援助。

583. 按照《公约》第38和39条,委员会关注的是,该缔约国境内以及邻近国家中近来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境况的影响。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缔约国境内埋置的地雷,威胁着儿童的生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遭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包括使儿童们得到身心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特别是开展提高广大民众、包括儿童对地雷意识的方案。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为此寻求国际合作。

58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采取了针对童工方面的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这些措施的影响力有限,包括儿童乞丐的境况(见CRC/C/15/Add.74, 第21段),和缺乏充实监督机制的现状。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关注那些在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的情况。由于这些儿童所面临的风险,必然引起人们特别的关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和作法,以保护儿童免遭经济上的剥削。劳工监察员制度应当予以加强,并惩治违法案件。委员会提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低雇佣年龄公约》(第138号)。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对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制订一项全国政策,使这些儿童得到保护和重新恢复。

585.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愿意就儿童性剥削问题展开研究,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对此问题不了解、无资料和缺乏综合性研究的现状。按照《公约》第34条和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开展各项研究,以期制订和实施适用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顾和重新恢复政策,以预防和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并加强其立法框架,充分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和剥削,包括家庭内的虐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利用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行为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作为参考框架。

586. 在注意到该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已制定了有关少年司法的同时,委员会仍关注的是少年司法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该法与《公约》以及其它有关的联合国标准是否相容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没有关押女性少年罪犯的拘留中心;拘留的使用并非作为最后的措施;拘留中心恶劣的生活条件;拘留中心采用的体罚,包括鞭笞和酷刑的作法;缺乏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社会重新融合措施和教育设施;和将那些“潜在的少年犯”关入拘留所,而不是送入照管教养机构,对他们进行社会重新融合。此外,委员会认为,将7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实属太低。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RC/C/15/Add.47, 第21段),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审查其立法,以便充分体现《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37、40和39条,以及这一领域的其它有关国际标准,诸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应为在少年司法体制内工作的一切专业人员举办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通过少年司法协调组尤其国际援助,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罪行预防中心、国际青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587.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次定期报告向民众广为散发,和考虑与本报告一并发表有关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对文件进行这样的广泛散发,以便在政府、议会和广大公众,包括各有关非政府组织中就《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形成广泛的辩论和意识。

17. 结论性意见:巴巴多斯

588. 委员会在1999年5月18和19日其534至53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巴多斯的初次报告(CRC/C/3/Add.45)(见CRC/C/SR.534-536),并在1999年6月4日举行的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589. 委员会对该报告的明晰和全面性质表示赞赏,该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准则。委员会也注意到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Q/BARBADOS.1)(虽然遗憾它提交得太迟)和在对话过程中向它提供的额外资料,这些资料使它能审议该缔约国中的儿童权利情况。委员会欢迎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和开放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590. 委员会欢迎在1998年9月设立的监督儿童权利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监督《公约》的落实。它欢迎国家委员会的任务,即对立法进行彻底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591. 委员会也欢迎关于设立一个新的社会改革部的政府宣言中的规定所引起的协调机会。

59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有关残疾儿童的政策。

593.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即将签署刑事改革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从7岁提到11岁。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94.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国际经济趋势和政策决定是所有加勒比国家所关切的,并对缔约国形成了压力,迫使它采取经济调整政策,可能因此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发生不良影响。在通过这些调整政策时,缔约国面对的严重挑战是怎样避免危害到《公约》的执行。

(d) 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的执行措施

59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未对彻底审查现行立法,鉴定它是否符合《公约》条款,予以足够的注意。委员会注意到,特别在关于儿童的定义上,对某些形式的身体虐待的容忍和在少年司法方面还存在着矛盾。委员会建议,该监督儿童权利国家委员会继续进行其计划中的对现行立法的审查,并鼓励该国家委员会仔细考虑《公约》的各项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第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力支助国家委员会这项任务,并注意执行国家委员会可能鉴定的需对立法进行修订的建议。

596. 委员会注意到在行政安排方面拟作出的变动,这应该能够增进在落实《公约》方面的协调和努力。照料儿童理事会在全面协调有关儿童的政府活动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仔细考虑是否有需要为新的社会改革部和其下属单位以及照料儿童理事会、监督儿童权利国家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并确定其各自的作用和责任,以确保在落实《公约》时能得到最有效的协调和监督。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保证在现有的巡视官办事处内设立一个儿童部门。

5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收集关于《公约》执行的所有方面的分散资料的困难,并注意到目前在资料收集的标准化和计算机化方面的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努力,在必要时(包括向儿童基金会)要求关于收集和分析儿童权利统计数据的国际技术援助,有系统地按性别、年龄、社会经济背景、地理位置等分类,并对脆弱群组予以强调。

59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执行儿童权利分配最大资源的数据。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在儿童和儿童权利社会服务方面,特别是减轻贫穷方案和照料儿童理事会的预算拨款有所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注意有需要分列有关的预算资料,使预算资源的分配更清楚。

599. 委员会关切的是上文第7段提到的经济调整措施对落实《公约》可能发生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包括要求国际技术援助,以避免其经济调整措施对儿童权利的落实发生真正不良的影响。

600. 委员会欢迎关于以下各项努力的详细资料:以提高公众意识运动的方式传播公约,将其包括在学校课程中,并在这方面与传媒合作。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努力似乎不足以使专业团体和一般公众充分接受《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努力,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诸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在儿童机构或拘留所工作的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特别建议拟订新的项目和方案,以改变与充分尊重儿童权利有冲突的传统社会态度,并鼓励缔约国向除其他外,儿童基金组织寻求国际援助。

() 儿童的定义

601. 虽然未成年人法将成年年龄规定在18岁,其他立法似乎就为16岁以上儿童提供的保护水平规定了许多限制。1990年的保护儿童法为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提供了不受色情剥削的保护,但委员会关切的是,1992年的性犯罪法没有对16岁以上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对14至16岁之间的儿童也只提供了有限的保护。在保护儿童不受虐待的立法方面,16岁以上的儿童也只受到有限保护。委员会建议对现有立法作出修订,以提高对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的保护。

() 一般原则

6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防止歧视作出的一般承诺。它注意到缔约国在将其义务教育规定扩大适用到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外的所有儿童方面碰到的困难。委员会建议对这些规定作出修订,以确保落实《公约》第2条规定的,对缔约国管辖下的任何儿童不进行歧视原则。

603. 委员会分担缔约国对下述事项的关切,即对男童越来越大的性别成见,特别是男童在学校的成绩不好,在安排领养男童方面的困难。而同时,女童的企图自杀率和自杀率特高。在男童和女童面对的问题方面,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近决定在社会改革部内设立一个“性别事务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和加强努力,解决由于男童和女童被不适当地社会化变成不适当的性别角色而引起的歧视,及按照性别对待儿童的社会态度。

604. 家庭法将16岁定为法庭必须考虑儿童观点的年龄。委员会收到了关于英国普通法的适用性的资料,缔约国法庭在某些案件中使用这一法律来根据“成熟原则”考虑较年轻儿童的意愿。然而,委员会对《公约》第12条—— 即有必要按照其变动中的能力,适当地考虑儿童的意见—— 的执行仍然受到现行法律主观解释的过分约束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对现行法律要求的修订,考虑到适用这一原则的需要,无论如何对年龄不满16岁儿童适用这一原则的需要,特别是规定法庭和其他机构要根据《公约》第12条,在有关儿童的所有事项上,征求和考虑到他的意见。

() 公民权利和自由

605. 委员会普遍关切的是,对增进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未予以足够的注意,而这是《公约》在第13、14、15、16和17条中作出规定的。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对儿童角色的传统社会态度导致难以充分接受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其努力,使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专业团体、父母亲和儿童了解充分接受儿童权利观念的重要性,并建议采取立法措施,保证每个儿童都能享有公民权利和自由。

606. 委员会关切的是,还存在着允许在监狱中以笞打儿童作为纪律措施和以其作为司法刑罚的立法和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承诺,即尽快审议是否有可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发动一个提高公众意识运动,并审查其立法和政策,以便在刑罚中和监狱纪律制度中取消笞打。

() 家庭环境和其他抚育方式

607. 委员会分担缔约国下列关切:由于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动所引起的单亲家庭增加和大家庭支持的减少,使许多儿童面临挑战。现行的社会保险结构使缔约国难以保证父母亲都对儿童的抚养作出贡献。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些情况下,会向儿童提供公共援助,但它仍旧关切《公约》第18条第1和第2款及第27条第4款的规定是否能得到遵守。委员会建议对太早成为父母亲的危险和单亲的危险不断予以注意,对促进父亲参与儿童的抚养和发展和需要在这些情况下为儿童提供必要的支助予以注意。

60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为了改善寄养安排作出的努力,例如说,加倍提高了寄养津贴。它注意到经常的监督集中在安排儿童寄养的质量而不是有需要。根据《公约》第25条,审查安排寄养的决定。委员会关切的是,为寄养的儿童提供永久性和稳定性环境所作出的努力有时会导致家庭团聚已不再可能这一过早的决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为家庭提供的支助证明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努力加强寄养制度。它也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研究现有制度的运作,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第20和第25条的规定。

609.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很大比例的儿童似乎受到了身体虐待,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附带心理和情感虐待。委员会高度关切立法中的主观因素,这些因素允许作为一个纪律方式施行“合理程度”的体罚。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学校中对体罚的容忍,使得难以教育父母关于其他的纪律方式;委员会并想指出在社会和法律上接受体罚及令人严重关切的虐待儿童情况之间通常是有关系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议其政策和法律以便消除以体罚作为纪律手段,并充分执行《公约》第19条和第39条的规定;它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教育公众关于体罚对儿童发展的不良影响,和防止虐待儿童;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关于怎样最好地克服关于体罚的社会态度的国际援助和意见。

6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对嫌疑虐待儿童案件采取强制性报告方式。委员会虽然承认已作出的进展,但对现行法律仍不足以对虐待儿童,包括性虐待事件提供保护表示关切。1992年的性犯罪法只对向14岁以下儿童的一项具体形式的性虐待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其他资料似乎指出在执行这一法律时,碰到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父母其中一方不愿意作证或让受虐待的儿童作证的情况下。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1992年的家庭暴力法(保护法令),虽然解除了警察决定在家庭暴力案件方面是否提交法院的能力,仍然不能在家庭暴力方面保证对儿童的足够保护。委员会深信如要按照《公约》第19条对所有形式的虐待提供充分的保护就必须采取立法措施,保证不容忍对儿童的虐待。委员会建议缔约方重新评估现行措施和政策的影响,它促请缔约国有系统地制订和执行各种项目和方案以解决下列需要:防止虐待儿童;保护他们不受虐待,包括制定程序,保护儿童不进一步受法律制度之害;根据《公约》第39条提供康复服务;并为此发动提高意识运动和对现行法律进行仔细的审查。

() 基本卫生和福利

611. 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向残疾儿童提供的现有服务的承认,并欢迎为鉴定所有残疾儿童案件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提供单独的服务而不是包容的政策仍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其政策,并拟订一个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纲领。

6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关于减少少年怀孕率的努力。它欢迎通过诸如家庭生活发展方案等倡议,提高关于生育卫生的意识。尽管作了这些努力,委员会对少年怀孕和流产的事件很多、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有所增加、对被这传染病传染和影响的儿童(特别是孤儿)的后果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小心注意委员会在关于“生活在艾滋病/病毒世界里的儿童的权利”(CRC/C/80, 第243段)的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建议。它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适当的少年保健服务,审议是否可能让少年按照他们的能力积极参与政策和医疗方案的制定,并使少年能得到医生辅导和治疗而不需要父母亲的同意。

613. 尽管缔约国作了努力,提高对早期儿童教育的注意,委员会仍旧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照料中心的数目不足以照顾到所有儿童。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在学校内,在受过培训的志愿父母亲协助下,提供儿童照料的努力,以及在说服私人雇主在工作场所提供儿童照料服务的困难。虽然注意到在将伊利莎白皇后医院改成对婴儿友善的机构所取得的成功,委员会也关切缺乏由母亲亲自喂奶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提供足够的儿童照料服务,并审议是否有可能为政府雇员在工作场所设立托儿服务,从而方便母亲亲自喂奶。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6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教育作出的承诺,以及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儿童提供到16岁的义务和强迫教育的做法。它注意到根据教育改革白皮书的建议作出的提高教育质量的努力。委员会对于教育改革的落实和为所有学生提供教科书的政策表示关切;它也对在11岁这么早的年龄就决定儿童的学术能力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男童中教育成绩不良的现象越来越多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在教师培训方面关于教师态度的一些改革可用来提高对儿童权利的注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其教育改革努力,包括通过对11岁的升中学考试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对最近的改革影响作出评估,在必要时,向儿童基金会要求国际援助,以便按照《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提高教育的质量和贴切性。

(八) 特别保护措施

615. 虽然没有严重的儿童劳工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对在不同年龄可接受的工作类型和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儿童在协助家人做农事或家务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乘目前为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所作的准备之便,审查和澄清其本身关于在不同年龄的工作规定的立法,以便按照《公约》第32条,对防止儿童不受经济剥削予以最大的保护。

616. 委员会对少年司法问题表示了一些方面的关切,特别是:

  1. 对少年罪犯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于16岁以上的儿童,他们由成人刑事法庭处理,并与23岁以下的监犯关在一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现行年龄限制从16岁提到18岁;
  2. 根据教养院和工业学校法令对儿童的判刑(最低判刑3年,最高判刑5年)缺乏灵活性,复审拘留的程序过长,这是由于一项判处一年期拘留的非正式做法所导致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引进一个更灵活的判刑制度以及一个精简但有效的复审法庭关于拘留儿童的决定的程序;
  3. 教养院和工业学校法令第14条规定可将犯了如“回话”或“在没有适当监护情况下流浪”等过错的儿童提交少年法庭。这就是说,这些对一个成人来说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就可能导致刑事裁决,即被安置在一工业学校中。委员会关切的是将儿童这些行为上的问题刑事化。这类问题应通过心理—— 社会服务、治疗来解决,并由家庭提供必要的支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改这方面的立法,以尽可能避免将儿童的行为问题刑事化;
  4. 根据所收到的资料,被指控犯法的儿童取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可以并常常由父母亲的一方或监护人放弃。必须更细心地执行《公约》第37条(d)和第40条第2(b)(二)款中关于法律或其他适当援助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其法律,以确保为犯法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在公正的情况下作出,并照顾到儿童的最高利益,和儿童取得这项援助的权利不应让别人放弃;
  5. 委员会虽然欢迎提高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对只提高到11岁表示关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617. 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在工业学校和成人监狱的独立部分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境遇,特别是没有提供足够的教育和复原服务。它建议缔约国从事深入研究,收集关于被关在工业学校和监狱中的儿童的情况和后果,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37、40和第39条,以及在这领域里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诸如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618. 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公开该对话结果的承诺。委员会建议这些努力可包括:向公众广泛地提供初次报告和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这种广泛的传播可引起对《公约》及其落实情况的讨论和意识,特别是在政府、各有关部门、议会和非政府组织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