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份: 结论性意见:

|19. 洪都拉斯| 20. 贝宁 |21. 乍得 |

|22. 尼加拉瓜 |23. 委内瑞拉| 24. 俄罗斯联邦


18. 结论性意见:圣基茨和尼维斯

619. 委员会在1999年5月20日其第537次至538次会议上审议了圣基茨和尼维斯提出的初级报告(CRC/C/3/Add.51) (见CRC/C/SR.537-538),并在1999年6月4日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6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未能在进行对话之前提早对它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提交书面答复。虽然该报告遵守了一般准则,委员会认为它过于简单,特别是在“特别保护措施方面”,因此妨碍对该缔约国的儿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委员会欢迎与该缔约国进行的积极、开放和率直的对话,以及讨论中对所作建议的积极反应。委员会感谢有一个直接负责《公约》执行事项的高级代表团的出席,它补充了缔约国就该国儿童情况的提出的资料。

(b) 积极方面

6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在法律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在这方面,它注意到制定了缓刑和儿童福利理事会法(1994),该法令规定设立一个理事会,专门监督所有儿童的权利;确保儿童在家庭环境内受到照料、保护和养育;并就寄养和领养儿童作出规定。

6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学校环境内作出的主动行动。在这方面,它欢迎为小学儿童设立的一个学校营养方案;为父母亲经济能力不足的儿童提供制服;为保证100%的小学生能升入中学而作的努力;及最近制定的允许十来岁的母亲返回正常学校制度的政策。

6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初级保健服务方面作出的努力。它特别注意到缔约国达到了百分之一百的免疫以及相当低的营养不良及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委员会也注意到为所有在学儿童(到16岁为止)提供了免费医疗和牙医服务。

6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6年主动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2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易受自然灾难的危害,在1995年发生的Luis 和Marilyn飓风和1998年发生的George飓风都影响到儿童的情况并妨碍了《公约》的落实。委员会又注意到技术人员资源的缺乏,加上极高的移居外国率,也影响到《公约》的充分执行。

(d) 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的执行措施

6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了修订关于儿童和家庭的现行立法作出的努力。但是它关切的是国内法律还未能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其国内法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有可能制定一个全面的儿童权利法典。在这方面,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要求技术援助。

6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加入了两项国际人权文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可能加入其他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因为这些文书可协助加强缔约国的努力,履行其义务,保证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的权利。

628. 委员会注意到任命了一个12名成员的缓刑和儿童福利理事会,其成员来自该成员国两个岛屿的公共和私人部门,职权是落实《公约》。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理事会还未充分开展工作。委员会也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未制定一个关于儿童的全国行动纲领。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未作出足够的努力,设立一个独立于缓刑和儿童福利理事会和对它负责的部门的有效的儿童权利监督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其协调努力并确保缓刑和儿童福利委员会全面投入作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议落实一个关于儿童的全面行动纲领,其中包括一个根据权利而不纯然以福利为中心的政策。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采取一个全面的方式,确保引进适当的监督机制,保证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62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数据收集机制,以便有系统地和全面地收集分散的数量性和质量性数据;这些数据涉及《公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和所有儿童组别,以便对所通过的儿童政策进行监督,评估其进展和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关于数据收集的中央登记处并引进一个收集数据的全面制度,将《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都包括进去。这一制度应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特别强调那些特别脆弱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生活在贫穷中的儿童、在少年司法制度下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非婚生儿童、受性虐待的儿童和被关入教养所的儿童。建议缔约国向,除其他外,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6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制订缔约国的报告:在促进和执行《公约》方面也只有很少的民间组织参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鼓励和促进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的人口参与《公约》的推广和落实。

631. 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一个独立的机制来接受和登记来自儿童的关于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对儿童友好的独立机制,处理儿童对他们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并为这些侵犯提供补救。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发动一个提高意识运动,以促进儿童有效地使用这一机制。

632.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自然灾难的影响,这些灾难对缔约国的社会投资有着不良影响。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4条的规定,充分注意在分配预算资源时“将现有资源的最大一部分”分配给有利于儿童的行动。鉴于《公约》第2、3和6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公约》第4条的充分执行,将预算资源优先分配给儿童,以确保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落实。这自然是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下,并在需要时,在国际合作的结构内。

633. 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作出了努力,通过了诸如“儿童月”等方案,提高了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认识,它仍然关切的是专业团体、儿童、父母亲以及大众一般对《公约》及其中的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还未充分了解。委员会建议作出更大的努力,确保成人和儿童对《公约》的规定有更广泛的了解。委员会又建议加强对进行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两个岛上的行政人员和儿童照养机构的人员进行适当和有系统的培训。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媒体和公共大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它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被充分地纳入各级教育制度的课程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除其他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6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很低(8岁)。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青少年法令中的防止虐待和保护青少年条款没有为16至18岁间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达到成年的法定年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其立法,特别是在刑事责任方面,以便使其充分符合《公约》的条款和原则。

() 一般原则

635. 委员会想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其立法中和行政及司法决定中以及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中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公约》的条款,特别是其第2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权、存活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必须作出进一步努力以确保《公约》的原则,特别是一般原则不单可指导政策讨论和决定,但也适当地纳入所有法律上的修正和司法和行政决定中,以及有关儿童的项目、方案和服务中。

636.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教育部和社区发展局的早期儿童发展股作出的努力,鼓励儿童在所有社区中的参与权,它感到关切的是,传统的做法、文化和态度仍然限制了《公约》第12条的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个有系统的政策,提高对儿童参与权的公众意识,并在家庭、社区、学校和照养及司法系统内,鼓励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 公民权利和自由

637.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线电视提供的节目的可能有害影响,人口中选择这些电视台的人很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对父母亲进行教育,以保护儿童不受包括暴力和色情等有害节目的影响。

638. 委员会仍旧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仍旧广泛地实行体罚,而国内法律也不禁止其使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方面的措施,禁止在学校、家庭、少年司法和替代性的管教制度内以及整个社会内禁止体罚。它又建议发动提高意识运动,确保以符合儿童的人类尊严和符合《公约》,特别是第28.2条的方式执行纪律。

() 家庭环境和其他抚育方式

639. 委员会注意到有许多单亲家庭及其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拜访”或习惯法关系引起的非婚生儿童的权利,包括抚养和继承权利显然缺乏法律保护。委员会又表示关切的是“拜访关系”对儿童的财政和心理影响。在父母亲的指导和责任领域里缺乏支助和辅导也是令人关切的事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努力,通过提供支助,包括按照《公约》第18条对父母亲(尤其是那些有“拜访”和习惯法关系的父母亲)提供关于父母亲指导和双亲共同责任的训练。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从事一项关于“拜访关系”对儿童的财政和心理影响的研究。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方面的措施,以确保因“拜访”和习惯法关系所生的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兹建议缔约国向,除其他外,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要求技术援助。

64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了确保移民父母为其子女的赡养作出安排而采取的行动,但它仍旧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相互执行赡养法令的双边协定。委员会建议作出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向移民外国的父母亲追讨赡养费。

64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家庭环境的儿童数目整体下降,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男童在管教和寄养方面特别受到歧视。委员会也表示关切的是在抚育机构里的儿童没有独立的申诉机制;在这个领域里也缺乏受过培训的人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事一项研究,以评估男童在家庭环境内的情况及他们对被安置在其他抚育机构和 (或)寄养所的敏感度。委员会也建议为社会和福利工作者提供额外培训,包括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以及为在其他抚育机构中的儿童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机制。

642.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管制国际领养方面缺乏立法、政策和机构。在国内和国际领养方面缺乏监督也是令人关切的事。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内和国际领养制定适当的监督程序。在这方面,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审议是否可能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在国际寄养方面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643. 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包括性虐待缺少意识和资料,和缺少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仍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委员会也关切的是缺少一个关于报导和处理虐待、疏忽和抛弃儿童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警察、社区事务部和卫生及教育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儿童由于受虐待和被疏忽被送到教养院。根据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事关于家庭暴力、虐待和性凌辱的研究,以便采取适当政策措施,协助改变传统态度。它也建议根据一个对儿童友善的程序,正当地调查有关家庭暴力、对儿童进行虐待和性凌辱的案件,并对肇事者执行适当的制裁,而同时又注意保护儿童的稳私权。也应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39条,确保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并防止对受害者的刑事化和污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除其他外,儿童基金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基本保健和福利

64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青少年保健、包括意外事故、暴力、堕胎、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染病等方面只有有限的方案和服务,并缺乏足够的数据。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十来岁就怀孕的少年越来越多,以及十来岁大的母亲的境况,特别是由于她们很少去产前诊所和一般不会用自己的奶喂养。委员会关切的是目前许多婴儿死亡是与十来岁大的母亲有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推广少年保健政策和辅导服务以及加强生育保健教育,包括推广男人使用避孕方法。委员会又建议从事一项全面的和多学科的研究,以了解少年保健问题的范围,包括易受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染病传染或影响的儿童的境况。此外,并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为少年设立对他们友善的照顾、辅导和康复设施。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制订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以减少婴儿死亡事故和推广少年母亲适当的喂奶和断奶方法。在这方面,也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向儿童基金会要求关于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改善儿童健康的其他措施的技术援助。

64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残疾儿童方面缺乏法律保护和欠缺足够的设施和服务。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充分努力协助残疾儿童融入教育制度和社会里。根据残疾人士平等机会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及委员会在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兹建议缔约国制订早日签定方案以防止残疾,加强努力,采取措施,替代将残疾儿童安置在专门学校的办法,为残疾儿童制定特别教育方案并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向儿童基金组织、卫生组织寻求有关培训负责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技术合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646. 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作的努力,但对小学五六年级男生的极高中途退学率、小学男生的阅读能力不佳、逃学事件很多,缺乏恰当的教学材料、受过训练的合格教师不足,教学方式倾向于注重应付考试等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允许少年母亲重回教育制度的政策在缔约国的两个岛上没有得到同等的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教育方案,以便提高质量和效力,并确保学生得到学术和生存技术方面的教学,包括通讯、决策和解决冲突的技巧。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鼓励儿童,特别是男童留在学校,特别是在强迫教育期间。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在其境内所有区域里执行让少年母亲返回学校的政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执行加勒比共同体多机构卫生和家庭生活教育项目,以促进教师的再培训以及制订适当的课程和公共教育运动。也建议缔约国通过与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的密切合作,加强其教育制度。

() 特别保护措施

647. 鉴于小学最后几年的男生退学率极高,委员会对于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童工和经济剥削情况的数据和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劳工法和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中。它又建议缔约国从事一项全面的研究,以评估童工的境况。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6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作出的关于减低毒品需求量和麻醉品管制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青年人之间盛行吸毒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显然没有适当的法律规定和只有提供有限的社会和医疗方案和服务表示关切。鉴于《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防止儿童不法地使用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和防止使用儿童生产和贩卖这类药品。它鼓励缔约国支持为滥用麻醉药品和物质的受害儿童提供的康复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除其他外,向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联合国防止犯罪司要求技术援助。

64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具有关于少年司法的国内立法,但它对以下事项仍感到关切:

(a).少年司法的一般情况,特别是它是否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标准的问题;

(b).审问少年案件的等待期过长,对这些案件显然也缺乏保密;

(c).在成人监狱中关禁未成年者,缺少为犯法儿童提供的设施,和缺少在这方面负责儿童工作的受过培训的人员。

6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特别是第374039条的精神,和这领域里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改革少年司法制度;

(b).考虑将剥夺自由作为一项不得已的最后措施并尽可能减少其期长;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权利,包括稳私权;确保受少年司法制度管制的儿童保持与家庭的联络;

(c).为在少年司法制度内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有关的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d).考虑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小组向,除其他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防止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65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已设立了一个管制在少年司法制度里施行体罚的全国委员会,它仍旧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体罚法令(1967年)继续容许对一个被判刑的男少年使用体罚,并授权法庭对被判有罪的少年下令执行“鞭打”刑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少年司法制度下禁止施行体罚,包括废除体罚法令(1967年)。

652. 最后,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将缔约国提出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向公共大众广泛分发,并考虑出版本报告以及有关简要记录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一份文件应予广泛分发,以便引起政府、大众和非政府组织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进行讨论和提高意识。

19. 结论性意见:洪都拉斯

653. 委员会在1999年5月25日举行的第541次和第542次会议上(见CRC/ C/SR. 541-542号文件)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2),并在1999年6月4日举行的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65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具体而言,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愿将这一报告作为行动的号召、指南和情况分析,以便筹划该缔约国儿童权利领域的最重大的进展,并对这些进展进行评估和监测。委员会还注意到对问题单作的书面答复(CRC/C/Q/HON.2),但对这些答复未能及时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由于同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积极、坦诚的对话而受到鼓舞,并欢迎缔约国对讨论过程中提出的建议作出了积极反应。委员会认识到,由于指定直接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人员组成代表团参加会议,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得到了更为详细的评估。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655. 委员会对修改宪法(1995年)表示欢迎,经修改后的宪法认可了国家人权事务办公室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职责。

656. 委员会还对经修改后的宪法(1995年)废除该缔约国的义务兵役制,并禁止18岁以下的人服兵役表示欢迎。

657. 委员会对照所提出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0段和第21段), 对《儿童和青少年法》(1996年)的颁布,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表示欢迎。

658. 委员会赞赏地的注意到城市儿童保卫者网络的建立 ( Defensores Municipales de la NiZ ez ),这一网络的目的是加强城市对儿童权利的落实和监测工作的参与。

659. 委员会对照先前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4段),对《禁止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以及修改《刑法》表示欢迎,还对设立妇女协会以便防止性别歧视并同这种现象作斗争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在总监察长办公室(Ministerio Publico)内设立一个保卫儿童和残疾人机构,以及设立关心残疾儿童全国委员会(CONALMED)表示欢迎。

6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24, 第29段),拟订了减贫方案,如由洪都拉斯社会投资基金、家庭补助计划和社会住房基金执行的方案等。

661. 委员会对照所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4, 第30段),对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将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表示欢迎。

66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5段),签署了缔约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一份谅解备忘录(1997年),以便执行一项消除童工现象方案,并设立消除童工现象全国委员会。

(c) 阻碍《公约》的执行取得进一步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663.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飓风米奇造成的破坏性影响(1998年),这场飓风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最为脆弱的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因为飓风对农业部门和基础设施造成了损害。飓风米奇不仅造成包括儿童在内的许多人死亡或失踪,毁坏了住宅、教育及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系统,而且还使该缔约国为争取逐步实现儿童权利所做的努力遭受挫折。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为重建而作的努力表示声援。

66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贫困现象普遍,其人口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异长期存在,这些因素仍在影响着包括儿童在内的最易受伤害群体,并阻碍着该国的儿童权利的享受。委员会还注意到,严重的经济困难大大加剧了这种状况,这些困难主要是由于结构调整方案的执行和外债所引起的。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665. 委员会对《儿童和青少年法》的颁布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对国内立法和《公约》条款之间的一些不一致之处表示关注。例如,国内立法仍将儿童视为权利客体而不是权利主体(对问题处理不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其他国内立法(如《刑法》、《劳动法》、《家庭法》和《收养法草案》等)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完全一致。

66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执行委员会关于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处理儿童问题的各个政府机关有必要进行充分协调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1段),还注意到社会福利委员会已改为洪都拉斯儿童和家庭协会,但委员会仍然认为,这些措施不够充分。具体来说,委员会关注的是,洪都拉斯儿童和家庭协会不具备充足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以便切实有效地在洪都拉斯全国各地开展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现有的协调机制(如国家人权事务专员、洪都拉斯儿童家庭协会等),包括市一级的协调机制,以便加强负责儿童权利工作的各个政府机关之间的协调。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进行国际合作,向洪都拉斯儿童和家庭协会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使其能够切实有效地开展活动。应当作出更大的努力,以便同在儿童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667. 关于委员会提出的有必要逐步建立一个儿童权利数据资料收集系统的建议(CRC/C/15/Add.24, 第21段)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考虑到了在与美洲儿童研究所合作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了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将在200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的资料,但是,委员会仍对《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分类资料缺乏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并改进数据资料收集系统,以便使该系统涵盖《公约》所涉的各个领域。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人口普查得到的信息基础上逐步建立儿童权利分类数据系统。此种系统应当包括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并且尤其重视易受伤害的儿童群体,将其作为评估儿童权利的落实方面取得的进展的依据,并据以制定目的是更好地执行《公约》条款的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设法请儿童基金提供技术援助。

6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有必要向公众广为宣传《公约》原则和条款并使其了解这些原则和条款的建议(CRC/C/15/Add.24, 第23段)。然而,委员会仍对这些措施不够充分,尤其是对土著和民族群体以及农村地区未作充分宣传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宣传工作,以使社会了解儿童权利。尤其应当重视向土著群体和少数民族群体以及农村及边远地区的人口宣传《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安排当地团体如城市儿童保卫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公约》的全国宣传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考虑到土著群体和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需要,以创新方式宣传《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请儿童基金提供技术援助。

669. 在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3段)的执行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介绍为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执行培训方案的情况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认为,这类措施需得到加强。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新的努力,在《公约》条款的执行方面为所有儿童事务专业群体执行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这类群体有: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照料机构和儿童拘留所工作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工作人员等。此外,应当特别重视在国内立法(例如《儿童和青少年法》)如何体现并执行《公约》原则和条款方面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为此,可以请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提供技术援助。

6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了努力,拨出大量经费用于儿童福利,但是,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见CRC/C/15/Add.24, 第8段)的是,严厉的预算措施和外债以及普遍贫困和收入分配不均问题的长期存在,仍在对缔约国的儿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委员会对飓风米奇灾害发生之后制定的全国重建总体规划对于儿童权利缺乏重视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2、第3、第4条的规定,鼓励缔约国在现有资源允许范围尽最大可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寻求国际合作,以便继续确保向儿童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并确保特别重视属于易受伤害和贫困群体的儿童的保护问题。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定社会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权利,尤其是在遭受飓风米奇灾害破坏之后,在努力寻求国际合作过程中考虑到儿童权利。

() 儿童的定义

671. 关于《公约》第1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法律研究,以修改国内立法,并按照《公约》原则和条款统一各种法定年龄。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采用青春期生理标准为男童和女童规定了不同的成年年龄。这一做法违反《公约》原则和条款,而且属于一种影响到所有权利的享受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修改国内立法,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原则和条款。

()

672.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作了努力,以执行委员会关于保护最脆弱的儿童群体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4段),但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需得到加强。此外,委员会对家长式的、歧视女童的文化观念和习俗盛行特别表示关注。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该国采取更多的措施缩小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差别,包括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别,防止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群体受到歧视,这些儿童有:女童、残疾儿童、土著和少数民族儿童、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以及农村儿童等。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纠正一些普遍存在的文化观念和传统习俗,这此观念和习俗属于基于性别的歧视,违反《公约》第2条所载的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教育运动,使人们清楚认识到有必要防止基于性别和种族的歧视,并同这种歧视作斗争。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673.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0段),委员会注意到,现行立法已经部分采纳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3条)和“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条12条)。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实际上,这些原则未能得到充分执行,而且儿童尚未被视为有资格享受权利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进一步努力,确保执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尤其应当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参与权得到落实。这些原则还应当反应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中。对包括社区和宗教负责人在内的公众进行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这些原则执行的教育方案等应当得到加强,以便转变将儿童视为权利客体而不是权利主体的传统观念。

() 公民权利和自由

6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改进出生登记工作,尤其是全国人员登记注册局和国家人权专员在这方面作了努力,但是,委员会仍对一些省份只有20%的新生婴儿得到登记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7条,重申其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5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立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尤其是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得到登记注册。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公众宣传出生登记手续,并使公众了解这些手续。

67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教育改革法》,该法鼓励儿童参与学校事务,并增加了此种参与,但是,委员会仍对儿童的参与权尚未在该国得到充分落实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现行立法禁止中学生成立学生组织表示关注,这一禁令侵犯儿童的结社自由权及和平集会权。委员会对照《公约》第15条、第16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进行立法改革,提倡儿童参与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以及社会生活,并促进儿童切实有效地享受其基本自由,包括见解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676. 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3段)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调查警察对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使用暴力的案件,还注意到缔约国向此类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赔偿。然而,委员会认为,司法措施有必要得到加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司法机构,以处理警察对儿童使用暴力、虐待和伤害儿童的申诉,并建议缔约国妥善调查虐待儿童案件,以便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677.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其他国内立法对收养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 Add.24, 第26段)。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

67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了努力,已执行委员会关于有必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预防和打击伤害和虐待儿童的事例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3段),但是,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需要得到加强。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对家庭内外发生的虐待和伤害,包括性虐待事件造成的有害影响的认识不够充分。委员会还对财政和人力缺乏,以及负责预防和打击此类虐待行为的训练有素的人员缺乏表示关注。为遭受虐待的儿童采取的康复措施和为其提供的康复设施不充分,儿童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方面受到限制,也是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对照《公约》第19条和第39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拟订多学科方案和采取康复措施等,预防和打击家庭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中的虐待和伤害儿童现象。委员会建议加大处理此类犯罪方面的执法力度,并加强处理虐待儿童申诉的适当程序和机制,以使儿童能够迅速求助于法律,使犯罪者受到惩罚。此外,应当拟订宣传教育方案,以便同社会上在这一问题方面的传统观念作斗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为此寻求国际合作,尤其是请儿童基金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合作。

() 基本卫生保健和福利

679. 委员会对照所提出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8段),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尤其欢迎该采取行动降低婴儿死亡率,例如,该国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合作,执行了“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方案”。然而,委员会仍对5岁以下儿童和学龄儿童营养不良比率依然很高,以及农村和边远地区儿童无法充分享受医疗保健服务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有基本卫生保健和服务。有必要作出更加协同一致的努力,以处理营养不良问题,并确保拟订并执行一项全国儿童营养政策和行动计划。

680. 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委员会对缔约国为预防和制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蔓延而采取的行动和执行的方案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颁布立法保护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者的权利。然而,委员会特别关注地是,少女怀孕的比率高而且在上升,青少年接受的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不充分,他们在校外接受的这种教育和咨询也不充分。委员会还对青少年中越来越多的人滥用麻醉毒品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继续努力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考虑到委员会在“生活在有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世界上的儿童”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8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综合性、多学科研究,以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程度,据以促进青少年卫生政策的执行,并加强生殖保健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作出努力,完善适合儿童的咨询服务,并为青少年提供照料和康复设施。预防和制止青少年滥用麻醉毒品的措施应当得到加强。

681. 关于残疾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照料这类儿童所需的恰当的基础设施、训练有素的人员及专门机构的缺乏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还对政府缺乏残疾儿童政策和方案以及政府没有对照料残疾儿童的私营机构进行监督尤为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残疾儿童”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69),建议缔约国拟订尽早识别计划以预防残疾,执行替代性措施,以取代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做法,计划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酌情设立特殊教育机构和中心,并鼓励将这类机构和中心纳入教育系统和社会,对负责照料残疾儿童的私营机构进行充分监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技术合作,培训残疾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同这一领域的专门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 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

682. 委员会对照关于教育制度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0至第31段),注意到缔约国在这一领域采取的后续措施,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拟定“洪都拉斯社区教育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改善儿童接受教育的状况。然而,委员会仍对入学率低,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入学率低,中小学退学率高,以及对劳动儿童和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重视不够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继续努力,加强教育政策和制度,以便缩小接受教育方面的地区差别,并为退学儿童拟订保持方案,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请教科文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68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委员会关于有必要提出立法以保护难民权利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4段)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有关国际标准提出关于保护难民儿童权利的立法。

684. 委员会仍对土著(例如Lencas, Chortis. Miskitos, 等)儿童和少数民族(例如Garifunas)儿童的生活状况表示关注,尤其是在《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充分享受方面。委员会对照《公约》第2条和第30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使其免受歧视,并确保他们享受《公约》确认的一切权利。

68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35段),采取措施消除童工现象,但是,委员会仍关注的是,经济剥削依然是影响到该国儿童的主要问题之一。委员会仍对执法不充分以及缺乏恰当的监督机构处理这一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条和第32条,建议缔约国继续同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合作,以便拟订并执行消除童工现象全国计划,并采取与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的考虑采取的一切行动。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的状况,尤其是多数劳动儿童受雇的非形式部门的此种状况,值得引起特别重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员的职能,并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予以惩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关于禁止Maquila行业雇用童工的劳动立法。

686. 委员会还对由于极度贫困,被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等而被迫流浪街头或在街头谋生的儿童的状况表示关注,这些儿童很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和虐待,也很容易被拐卖和绑架。青少年团伙(在洪都拉斯称为Maras)的增多也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执行一项具体战略以处理街头儿童问题,与此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同这一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并执行恰当的方案和政策,使这些儿童受到保护,得到康复,并防止这一现象发生。应当特别重视青少年团伙增多这一问题,为此应采取预防和挽救措施。

6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刑法》,并对城市儿童保卫者进行了培训,以便防止并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现象,但是,委员会对以营利为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这一问题缺乏数据资料,以及未就这一问题进行综合研究表示关注,还对缔约国未能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以处理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以便制定和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康复,以预防和打击这种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防止儿童被迫从事色情交易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

688. 关于少年司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 Add.24, 第32段)采取的后续措施,例如增设少年法庭;将儿童和成人分开关押,建立了少年特别管教中心;并采取了替代性措施取代剥夺自由等。然而,委员会依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剥夺自由并没有被一贯作为一项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正当程序没有受到充分尊重;在《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标准的适用方面没有对警察进行充分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使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这方面其他相关的联合国标准充分一致。应当特别重视确保改善特别机构中的儿童的状况,确保执法人员不使用武力,剥夺自由只是作为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在所有情况下,都有必要尊重正当程序,并确保取代剥夺自由的替代性办法得到加强。应当在有关国际标准方面为少年司法系统的全体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少年司法协调小组,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络以及儿童基金等提供技术援助。

689. 最后,委员会对照《公约》第44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提供它所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公布这份报告,同时公布有关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此种文件应当广为散发,以使政府、议会和公众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对《公约》、《公约》的执行和监督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20. 结论性意见:贝宁

690. 委员会在1999年5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543次至545次会议上(见CRC/C/SR. 543-545)审议了贝宁的初次报告(CRC/C/33/Add.52),并在1999年6月4日举行的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691. 委员会对缔约国递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该报告按照既定准则编写,并载有有关儿童状况的实质性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对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Q/BEN/1)。委员会由于同缔约国进行了积极、坦率的对话而受到鼓舞,并欢迎该缔约国对讨论过程中所提出的建议作出的积极反映。委员会认识到,由于选派直接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人员组成高级代表团参加讨论,因而能够对缔约国的儿童状况作更为全面的评估。

(b) 积极方面

69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了努力,以便使公众熟悉《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具体来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行动,将《公约》译成7种当地语言,并同当地新闻媒介合作,鼓励用当地语言向全国各地播送有关儿童权利和《公约》的节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用适合儿童的材料,例如名称为“The Adventures of Sika"的儿童杂志,以宣传《公约》及其原则。

69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学校采取有关行动。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新的教育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提倡和便利更多的女童入学;通过提高师资培训水平和提供更为积极的学习环境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改善接受基础教育的总体状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得到儿童基金支持的教育和社区项目过程中,在6个分区执行了宣传普及方案,目的是将其作为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促进和鼓励对儿童权利的尊重。

6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童工和经济剥削领域所作的努力,尤其注意到1994年开展的那项研究,这项研究促成了一项行动计划的执行,该计划的目的是阻止儿童进入劳动力市场;改善儿童的工作条件,直到最终消除童工现象;禁止童工从事危险工作;使儿童、家长、雇主乃至公众认清儿童过早工作的危害。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6年同国际劳工组织达成了关于执行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合作协议。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95.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对儿童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具体来说,委员会注意到了结构调整方案产生的影响,以及失业和贫困现象的加剧。委员会还注意到,技术型人力资源的缺乏也在对《公约》的充分执行产生着不利影响。

(d) 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69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作了努力,以起草考虑到儿童状况的《个人和家庭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对所有涉及儿童权利的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参照《个人和家庭法》草案起草一项全面的儿童法规。然而,委员会仍对国内立法,尤其是《达荷美习惯法规》仍未能充分反映《公约》原则和条款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个人和家庭法》尽早得到颁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关于对国内立法进行审查的计划,以确保与《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充分一致,并推动一项综合性儿童法规的颁布。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提供技术援助。

6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贝宁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受理儿童提出的申诉,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作出充分努力便利儿童参与,因为传统习俗不鼓励儿童提出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全国监督委员会的设立(1996年),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的职权范围较为笼统,因而无法专门对儿童权利进行监督。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全国性机构来处理《公约》的协调和执行问题,而且,这些活动仍分散在几个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极为有限的机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现有监督机制将儿童权利的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授权一个现有国家机构或新设立一个机构,以便协调《公约》事务并执行《公约》,包括在基层一级开展协调和执行活动。

698. 委员会关注的是,现有数据收集机制难以有系统、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涉与各个儿童群体有关的所有领域的分类定量和定性数据,以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评估所执行的政策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对数据收集系统进行审查,以便使该系统涵盖《公约》所涉的各个领域。此种系统应当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侧重特别易受伤害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女童,尤其是逃离监护人,称为“Vidomegons",的女童、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处于贫困状态的儿童、街头流浪和/或谋生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少年犯管教所的儿童、单身父母家庭儿童、非婚生儿童、因乱伦而出生的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儿童以及被机构收容的儿童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请儿童基金提供技术合作。

69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开通了儿童热线电话,以处理儿童权利遭受侵犯的申诉,并对此种侵犯权利行为采取纠正措施,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设法让社会事务工作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计划,并确保为目前被指定受理电话申诉的所有人员提供充分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开展宣传活动,以便利热线电话的切实有效的使用,并使全国各地所有儿童都能求助于热线电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所有热线电话服务人员提供充分培训。

700. 委员会注意到,经济政策和结构调整方案对社会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对照《公约》第4条,缔约国没有“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重视为儿童拨出预算资金。委员会对照《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6条,鼓励缔约国特别重视《公约》第4条的充分执行,优先拨出预算资金,以确保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并酌情在国际合作框架内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701.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作了努力,以便宣传《公约》的原则和条款,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专业团体、儿童、家长乃至公众对《公约》以及《公约》注重权利的作法普遍了解不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以便使农村和城市的成人和儿童都能广为了解和熟悉《公约》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将《公约》译成所有当地语言分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儿童事务专业人员的充分、有系统的培训和/或宣传教育,这类人员有: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心理学专家在内的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照料机构的人员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法提高媒介和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法将《公约》内容充分纳入各级教育体系的课程设置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702. 委员会对女子结婚法定最低年龄偏低表示关注,《民法》规定这一年龄为15岁,《达荷美习惯法典》规定这一年龄为14岁。委员会特别关注男子结婚最低法定年龄(18-20岁)和女子结婚最低法定年龄之间的差别。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新的《个人和家庭法》草案依然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恰当处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立法尤其是与结婚和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有关的立法进行审查,以使这些立法与《公约》的条款相一致。

() 一般原则

703. 委员会注意到《人员和家庭法》草案,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中充分考虑到《公约》条款,尤其是《公约》的总原则,如第2条中的不歧视原则,第3条中的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第6条中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以及第12条中的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作出进一步努力,以确保《公约》总原则不仅为政策讨论和决策提供指导,而且还被恰当地纳入对法律的各项修改,纳入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中。

704. 委员会注意到,不歧视原则(第2条)已经反映在宪法以及其他国内立法中,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为保障所有儿童都能享受教育和保健服务并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而采取的措施不够充分。委员会对以下几类易受伤害的儿童特别表示关注,这些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尤其是精神残疾儿童、女童,尤其是“Vidomegons"、边远农村地区儿童、处于极端贫困状态的儿童、街头流浪和/或街头谋生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少年犯管教机构关押的儿童、非婚生儿童、因乱伦而出生的儿童以及机构收容的儿童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确保执行不歧视原则并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尤其是这一条与易受伤害群体有关的规定。

7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对杀婴现象依然存在表示关注,这一现象尤其发生在农村社区,受害者多为残疾婴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并采取措施,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以防止并阻止杀婴现象的发生,并为婴儿提供保护,保障其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实施宣传教育方案,以改变人们的态度。

706. 委员会关注的是,传统习俗和观念仍然限制着《公约》第12条的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有系统的作法,提高公众对儿童的参与权的认识,鼓励人们在学校、家庭以及照料和管教机构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 公民权利和自由

7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国内立法以保障对新生婴儿进行登记,并计划制定新的法规以实行公民登记制度,尤其是在边远农村地区实行这项制度。然而,委员会仍对许多儿童仍未得到登记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对登记手续缺乏认识,以及这方面缺乏恰当的程序和机制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7条和第8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国的所有父母都能为其子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社区负责人和父母的认识,以使所有儿童都能在出生后得到登记。

708.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学校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传统社会观念仍在鼓励家庭、学校、照料机构和少年犯管教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采用这种惩罚手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人们对体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并确保家庭、学校及所有机构在维护儿童尊严和遵守《公约》规定的前提下对儿童采取纪律措施。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709.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在父母履行照料职责方面向其提供指导和协助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制订有关政策和方案,以便向父母提供指导和协助,并改进其抚养和照料子女的技能。

710. 关于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替代性照料设施的缺乏以及对现有设施缺乏支持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生活条件,对人员安排的监督不充分以及这一领域训练有素的人员有限表示关注。儿童遭遗弃的现象增多也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更多的方案以便利替代性照料,包括领养或收养,为社会事务和福利事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并建立独立的申诉和监督机构,以对替代性照料机构进行管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父母提供支持,包括培训,以阻止遗弃儿童的现象发生。

7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立法,以便对国内收养实行管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终止跨国收养,但委员会仍对管理跨国收养的立法、政策和机构缺乏表示关注。对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缺乏监督,非正式收养现象普遍,也是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对照《公约》第21条,建议缔约国采用恰当的监督程序对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进行管理,以防止非正式收养作法的泛滥,并确保儿童在这一方面的权利受到保护。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对跨国收养进行管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是否有可能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

712. 委员会还对缺乏防止和制止虐待、忽视和杀害儿童行为包括性虐待行为的恰当措施和机制,缺乏适当的资源(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缺乏防止和制止虐待行为的训练有素的人员,以及缺乏认识和信息资料,包括有关上述现象的统计资料等,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第19条,建议缔约国研究家庭暴力、虐待和杀害问题,包括性虐待问题,以便了解这些行为的范围和性质,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和实行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的措施和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用适合儿童的司法程序,对家庭暴力和家庭中的虐待和伤害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进行妥善调查,并在考虑到保护儿童的隐私权的前提下对犯罪者实行制裁。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法律诉讼中的儿童提供协助,依照《公约》第39条,使强奸、虐待、忽视、杀害、暴力或剥削等行为的受害者在身心方面得到恢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不对受害者定罪,不使其遭受侮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请儿童基金提供技术援助。

() 基本保健和福利

7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了行动,以增加扩大接种疫苗方案所需的预算拨款,但是,委员会仍对近几年卫生保健拨款总额持续减少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儿童的健康状况,具体而言,儿童无法充分享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产妇、儿童和婴儿死亡率高,母乳喂养期较短,断奶作法不良,营养不良率高,卫生条件差,安全饮用水缺乏,尤其是在农村社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恰当资源,并拟订综合性政策和方案,以便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便利更多的人享受初级保健服务;降低产妇、儿童和婴儿死亡率;改进母乳喂养做法;防止和处理营养不良问题,尤其是易受伤害和贫困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并且改善安全饮用水的供应状况和卫生条件。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方案”和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方面,考虑请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技术措施。

714. 委员会对包括事故、自杀、暴力和堕胎等在内的青少年健康领域执行的方案和提供的服务有限,以及这一领域缺乏适当的数据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对少女怀孕、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比率高,而且正在上升尤其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20年的那一项法律仍在禁止使用避孕药具,甚至禁止出于健康原因使用此类药具,而且仍在阻碍着计划生育方案的充分执行,包括保障产妇安全行动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推动青少年健康政策的执行,尤其是在处理事故、自杀和暴力等问题方面,并且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将男子包括在所有生殖健康培训方案中。委员会还建议进行一项综合性的多学科研究,以便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严重程度,包括早孕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受其侵蚀或易受其影响的儿童的特殊状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逐步为青少年建立适合青少年的咨询、照料和康复设施,从而在涉及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无须父母同意就能为青少年提供咨询、照料和康复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1920年关于计划生育和避孕器具的使用的法律。

7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采取充分措施,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和包括早婚和强迫婚姻在内的其他影响到女童健康的有害传统习俗方面所作的努力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制止和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这一难以消除的习俗以及其他有害女童健康的传统习俗。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对实施这些习俗的人和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以改变传统观念并杜绝有害习俗。

716. 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尤其是精神残疾儿童得不到法律保护,没有为其执行充分的方案,提供恰当的设施和服务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建议缔约国制订尽早识别方案以预防残疾,进一步努力落实替代性安排以代替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办法,为残疾儿童制订特殊教育方案,并进一步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残疾儿童事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寻求技术合作。为此,可请儿童基金和卫生组织提供国际合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7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了行动,以改善教育状况,尤其是通过规定女童无需支付学费来提高女童的入学率。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女童仍被剥夺受教育的机会,一些学校管理人员仍在抵制新的教育政策,他们指出,女童无需支付学费将对学校预算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一些儿童包括处于贫困状态的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仍然无法上学表示关注。关于总的教育状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学校过分拥挤;退学率、文盲率和留级率高;基本的培训材料缺乏;基础设施和设备维护情况差;教科书和其他材料短缺;受过培训的教师人数有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并采取措施限制女童无需支付学费政策对学校预算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报告提高教育质量,并使所有儿童都能入学。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进行来密切的合作,以设法加强教育体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儿童完成学业,至少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 特别保护措施

7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乐于接收邻国的难民,但是,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在保障和保护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及无人陪伴儿童的权利方面缺乏恰当的法律规定、政策及方案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个关于保护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的立法框架,并执行有关政策和方案,以确保这些儿童享受充分的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

7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童工和经济剥削领域采取了一些行动,具体而言,缔约国最近在这方面开展了研究和后续活动,但是,委员会仍对“Aidomegons"、农业部门雇用的儿童以及在非正式部门充当学徒的儿童的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进监督机制,以确保劳动法的执行,并保护儿童,使其免遭经济剥削,尤其是为充当家庭雇工、农业工人和学徒的儿童提供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720. 委员会特别关注以下问题:青少年中滥用麻醉毒品的人很多,而且这一比率在上升;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缺乏法律规定;这方面的心理社会和医疗方案及服务有限。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3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心理和教育措施,为儿童提供保护,防止其非法使用麻醉毒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使用儿童从事此类物质的非法生产和贩运。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学校中执行有关方案,对儿童进行教育,使其意识到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产生的有害影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向挽救滥用毒品和药物的儿童的康复方案提供支持。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请儿童基金、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提供技术援助。

721. 缔约国缺乏有关对儿童的性剥削的充分的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资料,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4条第其他有关条款,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以便制订和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康复,以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框架,为儿童提供充分保护,使其免遭各种形式的性虐待或剥削,包括家庭中的性虐待或性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722. 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对贩卖和买卖儿童尤其是女童的事件增多,以及没有采取充分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防止和打击这种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5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框架,加大执法力度,并在社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通过订立双边协定同邻国开展合作,以防止跨界贩运现象的发生。

7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并打算在这方面进行改革,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

(a).少年司法的总的状况,尤其是该制度与《公约》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的问题;

(b).一些地区没有设立少年法院;

(c).拘留所过于拥挤;将未成年人关在成年人拘留所;

(d).缺乏关于少年管教机构中儿童数目的可靠的统计资料;

(e).没有订立恰当的规章以确保少年管教机构中的儿童能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

(f).少年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需的设施和方案缺乏。

7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进一步步骤,按照《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并按照这方面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b) 将剥夺自由仅视为不得以才采取的一项措施,而且剥夺自由的时间应当尽可能短,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并确保被关押在少年管教机构中的儿童能与其家人保持联系;

(c) 执行有关国际标准培训方案,对少年司法系统全体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d) 执行关于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方面请求提供技术援助的计划,尤其是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小组,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以及儿童基金等提供技术援助。

725. 最后,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的规定,向公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公布这份报告,同时公布有关简要纪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此种文件应当得到广泛散发,以使政府和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就《公约》、《公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监督展开讨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21. 结论性意见:乍得

726. 委员会在1999年5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546次至第548次会议上(见CRC/C/SR. 546-548)审议了乍得的初次报告(CRC/C/3/Add.50),并在1999年6月4日举行的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727. 委员会对乍得提交报告表示赞赏,但同时注意到,该报告没有自始至终严格遵循委员会制定的准则。委员会还注意到,乍得对问题单作了书面答复(CRC/C/Q/CHAD.1),但对这些答复未能及时提交表示遗憾,也注意到了该国在对话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这些资料使委员会能够对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进行评估。委员会对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积极与合作的对话表示欢迎,并对缔约国坦率和自我批评的态度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728. 委员会对内部冲突结束和实现政治解决后出现的人权状况的改善表示欢迎。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自1996年编写初次报告以来采取措施以改善《公约》的执行状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努力起草立法,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使其免遭各种形式的虐待,并对缔约国设法让族长和宗教领导人参与儿童权利的落实表示赞赏。委员会还对乍得最近采取步骤批准《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表示欢迎。

729. 委员会对1998年设立儿童议会表示欢迎,该机构有助于缔约国设法处理人们由于传统习俗和观念而普遍不愿考虑儿童的意见这一问题。

730. 委员会对社会行动和家庭部拟订“残疾人全国方案”,决定残疾儿童免交一切学费,以及缔约国努力同这一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表示欢迎。

731. 委员会赞赏在教育部内设立了一个技术部门,以鼓励女童入学。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32. 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遇到的困难,注意到缔约国属于最不发达国家,而且中非金融合作法郎的贬值以及结构调整方案的执行对《公约》的执行产生了影响。乍得属于内陆国,这一因素加上环境退化、地广人稀难以管理等因素,加重了该国面临的困难。

733. 委员会注意到,某些传统习俗和习惯,尤其是农村盛行的一些习俗和习惯,阻碍着《公约》的有效执行,尤其阻碍着《公约》关于女童的规定的执行。

7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经历几十年内战之后暴力气氛仍未消除,这给《公约》的充分执行造成了更大障碍。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7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审查立法方面作了努力,最近通过了处理少年司法的不同方面的几项法律,还起草了保护儿童使其免遭各种虐待的立法,但是,委员会仍对其他国内立法未能充分反映《公约》原则和条款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关于儿童权利的现行立法和立法草案分散在各项法律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有现行立法作全面审查,以使其与《公约》条款相一致,还建议缔约国根据1993年主权国家会议提出的建议考虑颁布一项综合性儿童法规。

736.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和家庭事务部儿童司和司法部儿童保护司进行的密切合作。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乍得儿童国家行动计划目标协调和落实全国委员会。但是,委员会仍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工作缺乏切实有效的协调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确保系统地执行《公约》和监测所取得的进展的切实有效的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建立一个具备充分的权利、职能和资源的政府机构,以加强对《公约》的执行工作的协调。这种协调必须考虑到需要适当顾及《公约》的全面执行这一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进或扩大现有机制,或建立一个独立机制以监督公约的执行,还鼓励缔约国在现有框架内确定一个中心机构,以受理儿童提出的权利遭受侵犯的申诉,并确保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受到恰当处理。

737. 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即缔约国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尤其是最敏感的领域,如儿童遭受虐待或伤害等方面,乃至在各类易受伤害儿童尤其是女童、残疾儿童、农村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难民儿童等方面,缺乏有系统的、全面及分类的定量和定性数据收集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建立一个综合性分类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收集《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内所有18岁以下儿童状况的必要信息,包括属于易受伤害群体的儿童的信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请儿童基金提供技术合作。

738.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关注的是,为落实《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而提供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以确保在改善缔约国儿童状况方面取得充分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重视《公约》第4条的充分执行。应当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确保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落实拨出预算资金。

739.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宣传《公约》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为了使成年人和儿童普遍了解《公约》原则和条款而采取的措施需要得到加强。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向族长和宗教领导人宣传《公约》,但委员会认为,为儿童事务专业团体执行的培训方案有必要得到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使成年人和儿童普遍了解和熟悉《公约》条款和原则,并改变阻碍《公约》的执行的观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社区尤其是对父母进行宣传教育,并向族长和宗教领导人以及所有儿童事务专业团体进行宣传教育,为其提供培训,这些专业人员有: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军人、公务员、儿童收容机构和儿童拘留所工作人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心理专家以及社会事务人员等。

() 儿童的定义

7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起草了立法,该立法将规定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都为18岁,但委员会对现行立法为男女规定不同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18岁,女子为14岁)表示关注,并对传统的习惯法婚姻中女方的规定年龄往往偏低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承诺统一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女子的最低年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清早婚的不利影响。

()

741. 在《公约》总原则尤其是第2条的执行方面,缔约国未能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充分享受《公约》确认的权利。委员会极为关注女童的状况,尤其是女童在入学、受到保护以免遭传统习俗的伤害、性虐待、强迫婚姻、早婚及早孕等方面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以消除对各类易受伤害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歧视。

742.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所作的努力,该国于1998年设立了一个儿童立法机构,但是,委员会仍对整个社会尚未考虑到《公约》规定的儿童的参与权表示关注。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由于在现行立法之下所作的主观解释,《公约》关于有必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重视其意见的第12条的执行受到了过分限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有系统地提高公众的认识,包括通过媒介对公众进行宣传,以使公众充分了解这些权利及其所涉的问题。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要求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在考虑到有必要提供特别支持的前提下,重新考虑18岁以下儿童在没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在法庭作证的权利。

() 公民权利和自由

743. 委员会认识到,高文盲率给缔约国造成了困难,但是,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缔约国未能在出生登记方面采取充分措施,也没有执行立法措施要求父母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这一现象在农村地区尤其是游牧民中十分突出。委员会对照《公约》第7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为所有儿童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法使公众能够普遍了解出生登记程序,并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流动登记部门,或考虑采用其他创新办法,以便利边远农村地区和游牧民族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744. 委员会总的来说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充分重视促进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还对尊重儿童的隐私权(第16条)包括在学校尊重这一权利的问题表示关注,也对根据《公约》第17条的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有害资料和材料的影响这一方面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在儿童的作用这一问题上,传统观念似乎在阻止人们将儿童完全视为权利主体。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为儿童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有害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并对议员和政府官员、专业人员、父母以及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完全接受儿童权利这一概念的重要性,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立法措施,使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公民权利和自由。

745.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执行现行立法,以确保人道地对待儿童,并尊重其作为人固有的尊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考虑是否有可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对其政策和立法进行审查,以便利《公约》第37条(a)款和第39条的规定的充分执行。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746. 关于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替代性照料机构缺乏,以及没有向非政府组织建立的现有机构提供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受到非正式照料(家族内“收养”)的儿童状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25条对这类儿童的状况进行定期审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为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建立替代性照料机构,并对公营和私营照料机构进行监督。委员会对照《公约》第25条,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研究,以审查受到非正式安置的儿童的状况。

7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即将批准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但仍对“家族内收养”这一传统习俗盛行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国内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

7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立法,以保护儿童,使其免遭各种虐待,包括强迫婚姻和乱伦等,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在这方面缺乏认识,而且缺乏有关家庭内外尤其是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的虐待和伤害事件,包括性虐待问题的资料。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制止和打击此种行为方面没有采取充分的法律保护措施,缺乏资源和训练有素人员等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恰当措施,以使遭受虐待的儿童在身心方面实现康复,也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委员会对照《公约》第19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通过拟议的立法,制止和打击虐待儿童现象,包括制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现象。应当加强执法,以对付此类犯罪;应当拟订和建立恰当的程序和机制,如特别证据规则,特别调查员或社区协调机构等,以便处理儿童遭受虐待的申诉。

749. 委员会对家庭、学校及其他机构采用体罚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现行立法允许家庭和管教机构使用体罚表示关注,尤其对一些教会学校不顾关于禁止学校实行体罚的立法规定,仍在使用体罚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政策和立法,以便取消体罚这一管制方式,并改善禁止学校实行体罚的立法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教育运动,以确保在维护儿童尊严和遵守《公约》规定的前提下采用替代性约束方式。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协助和意见,以消除体罚方面的传统社会观念和宗教观念。

() 基本保健和福利

750. 关于残疾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基础设施、训练有素人员及专门机构有限表示关注,同时对缔约国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服务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缺乏保护残疾儿童使其免遭歧视的立法表示关注,并对缔约国在满足精神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方面遇到的困难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充分重视身心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并鼓励将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残疾儿童事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寻求国际合作。

75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以对付婴儿和儿童死亡问题,还注意到国际技术援助在这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委员会仍对营养不良现象普遍以及人们无法充分享受卫生保健服务表示关注。由于安全饮用水供应和卫生条件有限而引起的健康问题依然存在,也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继续得到国际援助的情况下作出更大努力,以便向所有儿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备。具体来说,需要作出协同努力对付营养不良问题,并确保最近通过的全国营养行动计划得到执行。

752.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以对付和防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但是,委员会对这一流行病的传播及其对儿童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深表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在生活在有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世界上的儿童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见CRC/C/80, 第243段),并设法请儿童基金、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方案提供国际合作,以便制订儿童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防治方案。

7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采取立法和宣传教育措施,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以及影响儿童健康的其他有害传统习俗,但是,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在消除这类习俗方面遇到困难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拟议的立法,并加强措施,以对付和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这一难以消除的习俗以及有害儿童健康的其他传统习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对族长和宗教领导人以及女性生殖器残割的施行者进行宣传教育。

754.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青少年健康领域作出了努力,但是,委员会仍对早孕比率高,以及青少年得不到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及紧急照料等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有关堕胎的惩罚性立法可能对少女的产妇死亡率产生影响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综合性、多学科研究,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严重程度,包括早孕和非法堕胎产生的不利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在允许出于健康原因进行堕胎的现行立法之下的作法,以便防止非法堕胎,并改善对女童身心健康的保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请儿童基金和卫生组织继续提供援助,以推动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的执行,包括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75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改善教育状况,并对这方面的国际技术援助所提供的积极支持表示欢迎。委员会仍对文盲率很高、入学率低以及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青少年受教育的机会有限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受过专门培训的教员缺乏,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不足以及男女生比例失调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提高教学质量,改善入学状况,尤其应当考虑到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群体,并加强师资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结合“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将环境、和平教育、人权以及《公约》纳入学校课程设置。

756. 委员会关注的是,父母更愿意私下解决教员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事件,但这样做无法为女童提供充分保护,而且可能造成双重伤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这一问题,以便在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和《公约》的所有条款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提供保护,使女童免遭性虐待和性剥削,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

7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设法处理学生上学携带武器这一问题,但是,委员会仍对学校经常发生严重暴力事件,包括学生中发生欺侮事件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条、第19条和第28条第2款,鼓励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防止校园中发生暴力事件,尤其是消除学生中强者欺侮弱者现象。

() 特别保护措施

758. 委员会对缔约国愿意接收非洲邻国的难民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在保护和保障无人陪伴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方面能力有限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与在这一方面积极开展活动的国际机构如难民署和儿童基金等进行密切合作,为难民儿童提供充分保护。

7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已认识到儿童参与武装冲突所引起的问题,并体现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治意愿,但是,委员会仍对缔约国缺乏帮助被遣散的童兵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需的资源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因参与武装冲突而遭受创伤或造成永久性残废的儿童的状况,并对这些儿童无法得到赔偿或其他救济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关于禁止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立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为曾经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必要资源,必要时可以请国际上提供援助,尤其应当向由于参与武装冲突而遭受创伤或造成永久性残疾的儿童提供赔偿和支持服务。

76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初审法院设立少年庭,以审理13至18岁犯罪者,还欢迎最近通过关于少年待遇的附加立法,该立法规定剥夺自由将仅作为一项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并规定提供法律协助。但是,委员会仍对被剥夺自由儿童所处的状况,尤其是和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很容易遭受不人道待遇的儿童的状况表示关注,并对少年身心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的缺乏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建造设施计划,以便将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并继续对法官进行培训,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其他必要措施,以充分执行《公约》条款,尤其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并执行这一方面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北京规则》,《利雅得规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76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完成了一项劳工组织研究,并准备进行另一项研究,但是,委员会对有大量儿童从事劳动,包括在非正式部门、农业部门和家庭中从事劳动,并对儿童抵押劳动现象难以消除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劳工组织开展的研究作为制定战略和方案的基础,并对所有有关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使其与《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标准相一致。童工法应当得到执行,并应对违反童工法的行为进行惩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这项工作。

762.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关于儿童遭受性剥削问题的数据资料,以及没有就这一问题展开一项综合性研究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照《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以便制定和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康复等,以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参照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防止儿童被迫从事色情交易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

763. 最后,委员会对照《公约》第44条第6款,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提供所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样做能使政府、有关各部、议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就《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展开讨论,从而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22. 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764. 委员会在1999年5月31日召开的第549次和550次会议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1999年6月4日举行的第557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765. 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书面补充材料(CRC/C/65/ Add.14) 以及对话过程中的附加材料表示欢迎。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全面性表示满意。委员会还注意到对问题清单(CRC/C/Q/NIC.2)的书面答复,但对其晚交表示遗憾。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具有建设性的、公开、坦率的对话使委员会深受鼓舞,并对代表团针对讨论过程中的建议和参考意见作出的积极反应表示欢迎。委员会认为,由代表团直接参与执行《公约》,可以更全面地评价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行动以及取得的进展

766. 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26段)修改宪法(1995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儿童权利公约》表示欢迎。

767.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26段),委员会对缔约国制定《儿童和青少年守则》(1998年)表示欢迎,该守则表明了文明社会的真正参与过程,对提请全社会关注《公约》作出了贡献。

768.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27段),委员会欢迎旨在加强“增进和捍卫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监督作用的措施以及通过的最新“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1997-2001年)。

76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1和32段)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制定了儿童问题特别方案,诸如“给予尼加拉瓜儿童全面照顾方案”(PAININ),“基本服务综合方案”(PROSERBI)以及“学校营养综合方案”(PINE)。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国制定的“幸福回归”方案。该方案的目的在于帮助遭受“米奇”飓风影响的尼加拉瓜儿童进行心理以及社会性的恢复。

770.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41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宣传其首次报告(CRC/C/3/Add.25)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36)以及举行众多的研讨会和公众活动,对《公约》展开讨论,吸引民众的关注。

771. 根据委员会提出的有必要对所有专职儿童工作者提供培训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0段),委员会对国家警察署把《公约》纳入警察学院课程中并且对警察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表示欢迎。为此,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共同制定技术合作方案以在其执法机构内加强人权,包括儿童权利。

77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市长之友、儿童捍卫者和市府儿童委员会网络。这是捍卫儿童权利市府行动计划的主要促进力量。

773. 根据委员会先前关于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建议(见CRC/C/ 15/Add.36, 第31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的《反对家庭暴力法》(第230条法律)以及成立的尼加拉瓜妇女协会和全国委员会以消除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并欢迎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的成立。同时,委员会欢迎“全面照顾残疾儿童全国理事会”的成立(1995年),这是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一项积极措施。

7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建议(见CRC/C/15/Add.36, 第40段)就本国童工状况提出的众多倡议。为此,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对劳动法的修改(1997年)、与国际劳工组织签订的“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谅解备忘录以执行消灭童工现象的方案以及成立消灭童工现象全国委员会(1997年)并且通过消除童工现象全国行动计划(1998年)。

775. 关于少年司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建议(CRC/C/15/Add.36, 第39段)采取的后续行动措施,比如,为建立少年法特别制度制定立法(《儿童和青少年守则》,1998年);为与触犯法律的儿童打交道的执法官员准备培训材料;成立关于少年法的机构间委员会;对财政及人力资源进行研究以全面执行少年司法制度;发起“全面支持尼加拉瓜少年罪犯”的活动;以及在拘留所把儿童与成年人隔离开。

776. 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参与拟定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起草《儿童和青少年守则》以及参与“增进和捍卫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和参与拟定“全面照顾儿童全国政策”。在缔约国,由于基层组织和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执行《公约》已成为一种参与发展过程,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c) 阻碍执行《公约》取得进一步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777. 委员会对“米奇”飓风(1998年)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表示深切的关注。“米奇”飓风对人口中包括儿童在内的最脆弱群体带来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因为对农业和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米奇”飓风不仅造成众多人死亡、失踪、无家可归,毁坏教育、健康设施和服务,而且阻碍了缔约国逐步使儿童权利得到落实的努力。委员会对缔约国重建家园的决心表示坚决支持。

77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普遍存在的贫穷现象和长期的社会经济差别依然影响着包括儿童在内的最脆弱群体,阻碍了在缔约国内享受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执行结构调整方案和外债问题造成严重的经济制约,使这种状况变得更加恶化。

(d) 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委员会的建议

() 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措施

7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的《儿童和青少年守则》(1998年)并注意到为全面执行该守则而采取的措施和计划,特别是在“对儿童和青少年人权的改革和投资”的文件(1999年)中提到的措施,但同时委员会也对该守则没有得到完全执行而表示关注。为此,委员会深知执行该守则包含着成立一些机构、发展儿童社会基础设施,这需要大量的财政资源以及专业人员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现有的一切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以保证全面执行《儿童和青少年守则》,并支持缔约国为实现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而制定的倡议。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进行其立法改革以保障其他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国内法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780. 关于执行委员会有关改善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处理儿童问题的各政府机构间协调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27段),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守则》而带来的机构改革过程,包括成立“关注和全面保护儿童全国理事会”作为负责执行《公约》的核心机构。另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守则》需要非政府组织以及全国理事会中儿童的参与。全国理事会需要按照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次级法而成立。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协调程度不够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现有的一切措施促使负责执行《公约》的协调机构加快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委员会建议,在新的“关注和全面保护儿童全国理事会”成立之前,缔约国应该全面审查负责儿童事务的所有政府机构的任务和活动以保证为了儿童利益最大限度提供财政以及人力资源、提高效率。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在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密切合作。为此,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非政府组织和全国理事会中的儿童顾全并代表所有儿童群体的利益,尤其是最脆弱群体的利益。

781. 根据委员会关于改进缔约国数据收集系统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28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但同时也对缺少有关儿童权利的分解数据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发其数据收集系统,力求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这种系统应该包含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尤其强调脆弱儿童群体,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进步的依据,还可以以此制定更好执行《公约》规定的政策。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寻求国际援助,尤其是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782. 关于执行委员会有关成立儿童问题监察员办公室的建议(见CRC/C/15/ Add.36, 第29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成立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包括成立儿童问题监督员办事分处的立法。但同时,委员会对还没有任命有关官员表示遗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其任命人权监督员办公室以及儿童权利办公室合适官员的努力。

7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关于使大众知晓并理解《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0段)而采取的措施,但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不足表示关注,尤其是在土著人民(例如:米斯基托人和Rama人)和乡村地区宣传不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努力,使全社会都敏感关注儿童权利。要特别强调在土著人民和农村以及偏远地区宣传《公约》。为此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开展全国性关注《公约》的活动中应该有地方机构(比如市府儿童委员会)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另外,委员会建议采取顾及土著人民特殊需求的办法继续努力宣传《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寻求帮助。

784. 关于为与儿童打交道的专职人员提供培训一事(见委员会建议,CRC/C/ 15/Add.36, 第30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比如由卫生部实施的“全面照顾尼加拉瓜儿童方案”以及由教育部为教师提供的《公约》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为以下涉及儿童问题的专业团体提供《公约》培训:国会议员、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市府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医疗人员(包括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工作人员。另外,尤其应该为与儿童打交道的专职人员提供培训。在这方面尤其需要得到来自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78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制定其社会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了儿童权利,尤其是在“米奇”飓风之后寻求国际合作方面考虑了儿童权利。但是,鉴于持久性的经济制约,考虑到缔约国在为儿童利益分配足够财政资源方面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在减少债务方面的努力,委员会重申了如下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2段):根据《公约》第2、3、4条,应该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手段获得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确保把足够的预算拨给针对儿童的社会服务,特别注意保护属于脆弱和边缘群体的儿童。而且,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减少外债负担、尤其注意根据《公约》第4条为儿童提供社会政策和方案。

() 儿童的定义

786. 委员会注意到有必要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8段)对缔约国宪法进行修改,把义务教育的年限从6年提高到9年。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协调最低合法就业年龄(14岁)和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12岁)表示遗憾。另外,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守则》草案中对男孩和女孩规定了同样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但对目前的不同状况表示关注(见CRC/C/15/Add.36, 第3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提高结束义务教育的年龄使之与最低合法就业年龄协调一致以便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男孩女孩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并且使男孩女孩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一致。

() 一般原则

787. 关于执行《公约》第2条,委员会对大西洋和中部/太平洋地区之间的持久性地区差距、城市和乡村之间日益显著的差距以及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城市的贫困、边缘地区表示关注(见CRC/C/15/Add.36, 第15段)。另外,基于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和残疾程度的歧视现象十分普遍,也成为委员会主要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向缔约国重申了如下建议:缩短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和地区差距,防止对最脆弱儿童群体的歧视,比如女童、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卖淫儿童以及住在农村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对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认识,并且逐步消灭这种歧视。

788.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的立法(比如:《儿童和青少年守则》)涵盖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的原则。但是,委员会对缺乏对这些原则的具体执行表示关注,尤其是根据《儿童和青少年守则》第17条,儿童在涉及到自身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中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在一个没有完全尊重儿童意见的文化中,这种权利并不一定能得到尊重。实际上,由于人们并没有把儿童看成享有权利的人,而且儿童权利常常因成人的利益而受到损害,因此上述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了关注(见CRC/C/15/Add.36, 第9段)。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执行“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尤其是尊重儿童在家里、在学校、在其他机构以及在社会上表达他们意见的权利。这些原则还应该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中得到体现。在执行这些原则时应该加强提高公众,包括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教育方案对这些原则的认识,从而改变把儿童当作权利的客体而不是主体的传统观念。另外,根据《儿童和青少年守则》第17条,委员会建议在所有涉及儿童问题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或决定中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能力。

() 公民权和自由

7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采取的措施,尤其是最高选举理事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措施,以及卫生部和市政府的各项措施,但同时委员会对出生登记的不足以及公众对登记手续缺乏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在农村和土著居民区)表示关注(见CRC/C/15/Add.36, 第16段)。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现有的一切措施保障所有儿童一出生就立即登记,尤其是在农村和土著居民区。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出生登记手续家喻户晓。如有必要,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获得国际组织的支持。

790. 关于执行委员会有关儿童参与权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3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市府儿童委员会提出的倡议以及教育部开展的“学生政府”试验项目。但是,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没有充分触及儿童参与权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15、16、17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修改立法)增进儿童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充分享受他们的基本自由,包括意见、言论、结社的自由。

791. 根据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4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内立法(《儿童和青少年守则》)中保护儿童不受不良信息和材料的影响,保证儿童获得有益的信息(第17条)并且保护儿童的隐私权(第16条)。但是,委员会对缺乏次级立法规定实际执行这些权利表示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进行立法改革,合理分配资源以确立行之有效的程序和规定从而保护儿童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保证儿童能够获得有益的信息、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根据“儿童和传媒”(CRC/C/57)一般性辩论日(1996年)提出的建议。

792.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保护儿童不受摧残,但同时委员会对缺乏足够的司法程序调查警察粗暴虐待儿童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司法机制处理对警察粗暴虐待儿童的投诉,彻底调查虐待儿童案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家庭环境和其他形式的关怀

7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注重家庭和社会方案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5段)而采取的诸如起草《家庭守则》草案以及最近成立的家庭事务部等措施。委员会向缔约国重申了其建议:加大力度处理诸如家庭分离、青少年怀孕、家庭暴力等家庭问题。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家庭和社会方案分配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794.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守则》包含了保护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法律措施,在《家庭守则》草案中也包含了进一步的措施。但是,委员会对缺乏足够的措施保证定期监督福利院的条件以及定期审查在公共和私人福利院安置儿童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的步骤建立替代福利院的其他措施(例如:寄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监督和评估制度以保障儿童在福利院的生活得到充分发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5条继续采取措施定期审查儿童的安置和受治疗情况。

7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收养法》(1981年)规定了领养过程,反映出《公约》第21条的内容,而且《家庭守则》草案中也制定了进一步的措施,但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完全遵照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24, 第26段)表示遗憾。委员会重申了对缔约国的建议:应该考虑加入1993年制定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796. 关于执行委员会有关采取现有的一切措施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案件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5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1996年)。但是,委员会认为应该加强这些措施。公众对家庭内外的虐待、包括性虐待造成的危害性后果认识不够,委员会对这一点表示关注。另外,防止和打击这种虐待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缺乏足够的受过培训的人员,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注。针对受虐待儿童的康复性措施和设施也不足,儿童诉诸法律的途径有限,这也是委员会关心的主要问题。根据《公约》第19条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设立多学科的方案和康复措施以防止和打击在家庭内、学校、包括少年司法系统在内的其他机构以及社会上出现的虐待儿童现象。委员会特别建议加强对这种犯罪的执法力度;加强处理虐待儿童投诉的有益于儿童的程序和机制,及时给儿童提供诉诸司法的途径以防止罪犯逃脱罪责。另外,应该制定教育方案扭转社会上对这种问题的传统态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寻求特别是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 基本保健和福利

797.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7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尤其是旨在降低婴儿死亡率的倡议,比如与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执行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以及建设爱幼医院、提倡母乳喂养。但是,在获得保健方面持久存在地区差异、5岁以下儿童以及学龄儿童患营养不良的比例极高、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很难得到保健服务,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以保障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基本的保健和服务。更应该采取一致措施保障儿童平等获得保健,特别强调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解决营养不良问题,确保通过和执行全国营养政策以及儿童行动计划。

798. 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见CRC/C/15/Add.36, 第20段),青少年怀孕比例很高而且继续上升,由流产引起的产妇死亡率也高,青少年得不到充分的生殖健康教育以及咨询服务(包括校外系统),委员会对上述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比例逐步上升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并充分考虑委员会在“生活在艾滋病/病毒世界中的儿童”(见CRC/C/80)一般性辩论日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行全面、跨学科的研究,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范围以便以此为基础推动青少年健康政策、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开展爱幼咨询服务以及为青少年提供照顾和康复设施。委员会还建议在这方面尤其应该得到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艾滋病/病毒联合方案的技术援助。

799. 关于残疾儿童的状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的“全面照顾残疾儿童全国理事会”,但同时对缺乏足够的基础设施、缺少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合格人员和专门机构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尤其关注缺乏针对残疾儿童的政府政策和方案,对私营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缺乏监督。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决议48/96)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一般性辩论日(CRC/C/69)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早期确认方案以防止残疾的发生、执行替代残疾儿童福利机构的措施、开展提高公民意识的活动以减少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为残疾儿童制定特殊的教育方案和教育中心、鼓励他们融入教育系统和社会中,对私营残疾儿童福利院进行充分的监督。委员会更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培训为残疾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方面寻求技术合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800. 根据委员会就教育制度所提的建议(见CRC/C/15/Add.36, 第38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这一领域采取的后续行动措施,特别是教育部与世界银行合作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制度的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基础教育项目”。但是,委员会对因学校条件简陋、课本奇缺而造成的小学中学高退学率(尤其在农村地区)表示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把《公约》完全纳入学校课程表示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继续努力,加强教育政策和制度以便为退学生制定保留学籍方案和提供职业培训、改进学校的基础设施、继续进行课程改革,包括改进教学方法、在学校招生和出勤方面消灭城乡差别、执行特殊的教育方案以满足童工的要求。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把《公约》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中。

() 特殊保护措施

80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为消灭其境内的地雷作出的努力,但由于“米奇”飓风的影响造成地雷移位,因而对人民,尤其是儿童的生命造成威胁,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全民对地雷的认识,对全民进行培训,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关于这一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重新定位、排除和销毁地雷方面继续与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另外,根据《公约》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帮助地雷受害儿童和以往的武装冲突受害儿童进行身心恢复、重返社会。

802. 关于居住在大西洋地区的土著儿童状况(例如米斯基托人和Rama人),委员会对他们不能充分享受《公约》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利,尤其是获得健康和教育的权利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30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保证他们享受到《儿童权利公约》中赋予的所有权利,特别强调他们获得健康和教育的权利。

803. 委员会对缔约国按照其建议(见CRC/C/15/Add.36, 第40段)采取措施消灭童工现象表示欢迎,但同时对在缔约国,经济剥削仍然是影响儿童的一个主要问题表示关注。对这一问题执法不力,缺乏充分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在非正规部门和家庭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按照《公约》第3条和第32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合作,充分执行“消灭童工现象全国纲领”、采取与国际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制定的一切行动。要特别关注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的情况,尤其是在非正规部门(包括家庭内),因为大多数童工是在非正规部门做工。另外,委员会建议应该加强规范儿童做工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监督员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804. 关于流落街头儿童和卖淫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缔约国制定的“拯救街头儿童行动计划”表示欢迎。该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帮助这群儿童重新返回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继续采取适当的方案和政策保护和改造这些儿童。

80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1999年3月18至19日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关于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问题研讨会上做出的承诺,但同时委员会对在这一问题上缺少数据和情况分析以及缺少全国行动计划表示关注。按照《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问题进行研究以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顾和改造,以避免和消除这种现象;应加强立法,包括制裁作恶者,开展活动提高全民对该问题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

806. 委员会注意到,要充分执行新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发展基础设施,这正是在“对儿童和青少年人权的改革和投资”的文件(1999年5月)中制定的,但同时委员会也对少年司法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表示关注。少年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较差;缺少改造触犯法律儿童的改造所;不能保证被拘留的儿童能及时得到法律处理;也不能保证通过正当的法律手续,委员会对这一切表示关注。对犯有“侵犯财产罪”的儿童的判罚越来越重,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37、40和39条以及与这一方面相关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地执行其少年司法制度。委员会鼓励并支持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国际合作的倡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改善在监狱和拘留所的儿童的条件,为触犯法律的儿童建立改造所,保证执法官员不会使用暴力,保证不到万不得已不剥夺儿童的自由,保证使处于审前拘留的儿童及时得到法律处理,寻找替代剥夺自由的措施。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对犯有“侵犯财产罪”的儿童的判罚,采取替代措施满足犯有这类罪的儿童的要求。

80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愿意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技术合作,就人权标准(包括儿童权利)为警察提供培训。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法官以及少年司法制度所涉及的所有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针对相关的国际标准提供培训。为此,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少年司法协调小组重点从下列机构寻求更多的技术援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络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808.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书面答复应该向公众广泛提供。缔约国应该考虑出版该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的简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这份文件应该广泛散发,在政府、议会、公众、包括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中针对《公约》进行辩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执行和监督。

23. 结论性意见:委内瑞拉

809. 委员会在1999年9月21日举行的第560和第561次会议上(见CRC/C/ SR.560-561),审议了委内瑞拉的第一次报告(CRC/C/3/Add.54),和它的补充报告(CRC/C/3/Add.59),并在1999年10月8日举行的第58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810.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第一次报告表示欢迎,报告收录了有关儿童情况的具体资料,但对列出的问题提出书面答复过迟表示遗憾(CRC/C/Q/VEN/1)。委员会还感到遗憾,从缔约国首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在最后一分钟未能参加对话,该代表团与《公约》的执行直接有关。这一意外和不幸的情况,对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造成了消极影响。向缔约国代表团提出的很多问题,不得不发到缔约国的首都寻求书面答复。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对那些问题的答复已在商定的最后日期前提出,使委员会能够对委内瑞拉儿童权利的情况作出正确的估评。

(b) 积极方面

811. 委员会欢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1999)的通过,该法反映了《公约》的原则和规则。委员会注意到这项立法将在2000年4月生效。

812. 委员会欢迎在《委内瑞拉议程》和“玻利瓦尔2000”发展方案下执行的几个儿童项目,以及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其中包括缓解贫困的措施。

8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当局与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已经存在的伙伴关系。

81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8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及在1996年与劳工组织/IPEC签署消灭童工现象的谅解备忘录。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普遍地贫困现象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贫富悬殊问题,对儿童的境况造成了有害影响,妨碍了《公约》的全面落实。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大规模的经济改革,使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

81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正在经历一场重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这是积极的一面,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场变革可能造成大大放慢全面执行《公约》的工作。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的执行措施

8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负责起草国家新宪法的国民立宪大会正在考虑提出一个有关人权的章节,其中包括一个儿童权利的部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其新的宪法中提出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儿童权利。

819. 关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Ley Organica para la Protección de Niños y Adolescentes)的生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该法准备采取的措施,但仍对缺少一项综合计划感到关注,包括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全面执行该项立法所需的行政改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执行新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的工作给予优先安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全面执行这项立法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拨出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20. 考虑到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又注意到新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规定,要求建立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及全面发展的国家体系,委员会仍对缺少适当的协调和监督,保证《公约》的落实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联邦、州和市一级加强负责落实《公约》的政府各机构间的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立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国家系统。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非政府组织参加将要建立的新的协调机制。

8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国家儿童研究所(INAM)和中央统计局(OCEI)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的监测和执行儿童政策和方案的指标,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还没有对《公约》范围内的所有领域提出分类的数据和指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完善收集分类数据的综合系统,以便收集《公约》范围内各个领域所有18岁以下儿童情况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易受害群体的儿童。

822.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传播《公约》作出了努力,但认为这些措施还需加强,特别是促进《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的生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广泛宣传《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使之为成年人和儿童了解。应特别注意宣传《公约》和它与新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法》的关系。

82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地方当局开展了《公约》的宣讲计划,但委员会认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它们的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如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和军人、文职人员、在儿童机构和关押儿童的地方工作的人员、教师和卫生人员,包括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合作,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824. 委员会欢迎一些儿童社会方案的建立,但仍感到关注,有关儿童的政策支离破碎,没有一套落实儿童权利的全面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全面落实《公约》第4条放在优先位置,保证在中央和地方上得到适当的资源分配。落实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应确保“在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公约》第4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执行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政策,同时适当注意到《公约》的整体性。

() 儿童的定义

825. 委员会对缔约国《民法》中对男孩子(16)和女孩子(14)规定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不同感到关注。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第2和第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并提高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早婚害处的宣传教育运动。

() 一般原则

826. 虽然委员会已看到,缔约国为改善最易受害儿童群体的状况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仍对存在民族出身和性别上的歧视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对生活在城市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口不断增加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缩小经济和社会差别。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群体,包括女童、土著和其他族裔群体的儿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和在街头流浪/谋生的儿童,应加强防止他们受到歧视的措施。

827. 委员会对《公约》的两项一般原则,即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和相应地纳入执行缔约国的政策和方案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作出努力,确保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特别是他或她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一般而言在社会上的参与权。这些原则也应反映在所有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中。应加强提高普通民众包括社区领导人的认识,以及执行这些原则的教育方案,以改变传统上把儿童看作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主体的认识。

828. 关于《公约》的第6条,委员会对打击犯罪行动中据称有儿童遭到杀害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此类情况,为避免指称的肇事者逍遥法外,有力地运用法律机制,调查这类杀害案件。

() 公民权利和自由

8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最近在“国家出生登记计划”范围内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对大批儿童没有出生证及对享有他们的权利造成的影响感到关注。在这方面特别对土著群体的儿童和非法移民家庭儿童的情况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保证所有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和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采取措施,确保出生登记的程序家喻户晓和为了普通民众所了解。在这方面,土著群体的儿童和非法移民家庭儿童的境况值得特别注意。

830. 关于缔约国增进儿童参与权的计划,如“儿童和青年议会”和学校管理计划等,委员会对这些措施师资不足和对目前的计划缺少后续行动和估评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应加强这些措施,促进在家庭、社区、学校和在其他社会机构中儿童的参与,确保儿童切实享有他们的基本自由,包括意见、言论和结社自由。

831. 委员会对一再得到的指称表示关注,据称对儿童的关押条件无异于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且儿童还受到警察和军人的虐待。根据《公约》第37条和其他有关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有效地利用司法手段,解决有关警察粗暴行为、虐待和殴打儿童的投诉,彻底调查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案件,防止肇事者逍遥法外。

() 家庭环境和另外照看

832. 委员会欢迎为消灭收养程序中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如直接安置儿童,即所谓entrega inmediata),但仍感到关注,缔约国还没有根据193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规定的义务,改革本国有关跨国收养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具体的法律,对跨国收养的程序作出规定,使之符合193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收回对《公约》第21条(b)和(d)提出的声明,鉴于缔约国已加入上述《海牙公约》,有关声明已失去意义。

833. 委员会对据报缔约国境内虐待和遗弃儿童的现象十分普遍感到关注。在这方面,特别对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家庭内部和家庭以外遗弃和虐待包括性虐待造成的恶果表示关注;对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经过培训的人力资源防止虐待和遗弃现象、对没有采取足够的恢复措施和为受害人提供援助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19和39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打击在家庭内、在学校和社会上虐待和遗弃儿童的现象,包括建立多学科的治疗和恢复计划。委员会建议,应对这类犯罪加强执法,加强解决虐待儿童投诉的程序和机制,为儿童提供及时的司法渠道,避免犯罪人逍遥法外。此外,应制定教育计划,克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传统观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

() 基本卫生和福利

8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基本卫生和福利领域取得的成绩,但对经济情况恶化对儿童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特别是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上升和儿童普遍的营养不良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保证所有儿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和卫生服务。需要进一步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消灭营养不良问题,保证通过和实施国家营养政策和对儿童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采取行动,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联合方案“儿童其疾病的综合管理”(IMCI)。

8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青少年卫生领域里的计划,特别是国家防止早孕计划,但对少女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的比例居高不下感到关注,对十几岁的少女得不到适当的生育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包括在校外,感到关注,也对儿童和青少年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率、滥用毒品和精神药物(如吸胶毒)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对青少年的卫生问题开展一项综合的、多学科的研究,特别是在早孕和产妇死亡率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综合的青少年卫生政策,加强生育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病毒,并考虑进委员会在“生活在带有艾滋病/病毒的世界上的儿童”日的一般性讨论中通过的建议(CRC/C/80)。委员会还建议,继续在财力和人力两个方面作出努力,建立对儿童有益的咨询服务,以及青少年的照看和康复机构。应加强克服和防止儿童滥用精神药物的措施。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8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学校的课程中包括了讲授人权,包括儿童权利,但委员会仍对小学和中学辍学和留级的比例较高、对各地区之间接受教育的机会存在差距、对受过良好培训的教职员工人数不足和孩子们得到教材和课本的机会有限感到关注。根据《公约》第28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教育领域里的努力,加强政策和体制,改善执行中的保持计划和对辍学学生的职业培训;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继续进行课程改革,包括教学方法的改革;在学校招生和出勤率方面消灭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执行特别教育计划,考虑进参加工作儿童的需要。

() 特别保护措施

837. 委员会仍对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保护无人陪伴的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感到关注。这一关注是因为在缔约国难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体现保护难民儿童国际标准的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的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838.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教育部土著事务局采取的措施,但仍对土著和少数民族儿童的生活条件感到关注,特别是在充分享有《公约》提出的各项权利方面。根据《公约》第2和第30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著和少数民族儿童免受歧视,保证他们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839. 委员会对大批儿童仍需从事劳动感到关注,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包括作家佣和在自己的家中。委员会还对法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及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解决这个问题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3、第6和第32等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IPEC合作,制定和执行消灭童工现象的国家计划,采取与劳工组织/IPEC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各项行动。参加危险劳动的儿童,特别是参加工作的大部分儿童所在的非正式部门,他们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委员会还建议,实施童工法,加强劳工督察局,对违反者予以惩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新的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灭形式最为恶劣的童工现象(1999)。

840. 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既缺少资料又没有作过全面研究,另外也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动计划解决这个问题,缔约国的法律对之也不够完善,对这些情况委员会均表示关注。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以便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看和康复措施,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1996年斯德哥尔摩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

8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拐卖厄瓜多尔儿童的情况,对缔约国当局采取的打击这一行为的措施表示欢迎,但委员会认为,这方面的措施还需加强。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加强执法和实施缔约国的国家预防方案。为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邻国在区域协议方面加强努力。对被拐卖的受害儿童,应制定康复措施。

842. 在少年司法制度上,委员会感到关注的问题有:

  1. 少年司法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它与《公约》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标准一致的问题;
  2. 剥夺自由并不是作为最后手段采取的措施;
  3. 羁押设施人满为患的情况;
  4. 将未成年人关押在成年人的关押地点;和
  5. 青少年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设施和方案不足。

8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进一步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特别是第3740和第39条,以及其他联合国在这个领域里的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改革少年司法制度;
  2. 考虑将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措施采取的手段,且时间应尽可能短,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并保证在少年司法制度监管下的儿童始终能与他们的家人保持联系;
  3. 对所有与少年司法制度有关的专业人员,提出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4. 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领域寻求技术援助,特别是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犯罪预防中心、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少年司法国际网的技术援助。

844.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向一般民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出的第一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出版报告和有关的简要记录及委员会对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该文件应广为散发,以便在政府、议会和一般民众包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中展开辩论,增强对《公约》的了解、落实和监督。

24. 结论性意见:俄罗斯联邦

845. 委员会在1999年9月23日举行的第564和565次会议上(见CRC/C/SR. 564-565),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5),并在1999年10月8日举行的第58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8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第二份定期报告,并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CRC/C/Q/RUS/2)提出的详细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组成级别较高,代表团在讨论中表现坦率,并在对话中积极努力提供新的情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8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在俄罗斯联邦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基础作出的努力,包括修订《家庭法》、《刑法》和《教育法》,以及通过1999年的《联邦预防遗弃儿童和少年犯罪法》和1998年的《联邦儿童权利基本保障法》。

848. 委员会欢迎1997年人权专员的设立,部门间委员会的建立,和在五个地区和城市任命儿童权利专员。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人权专员、国家杜马的成员和本国非政府组织的建议,缔约国代表团已做出承诺设立联邦儿童权利专员办事处。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 一般的执行措施

a.

849.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已通过和修订了很多法律,但仍对缔约国尚未完全落实委员会在1993年提出的建议感到关注,即保证国内法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完全一致。

8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快法律改革的步伐,特别是以下方面的改革:改进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程序,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保护儿童不酗酒、滥用毒品和精神药物,保护儿童不受色情活动的影响,保护儿童免于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对各类与儿童有关的机构制定标准和建立监督机制。

8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作出必要的决议和发出指令的工作,拨出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财政资源,有效执行各项与儿童有关的立法。

b. 独立的监测机制

852. 虽然委员会欢迎在1997年设立人权专员和在几个地区开展儿童权利专员的试验项目,但仍对这些机构的权力和地位有限感到关注,缔约国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体制,审查缔约国境内《公约》的落实情况。

8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联邦一级设立一个负责儿童问题的独立意见调查官,与地区一级的类似机构保持直接联系,每个机构都有明确规定的适当任务,包括监督照看工作和少年司法制度,并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保证有效开展工作。

c.

854. 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设立协调委员会作出了努力,但仍对联邦政府负责儿童问题的各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感到关注,对缔约国尚无任何中心机构总体负责有关儿童权利的战略、政策和活动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联邦主管机关向地区的相应机构下放责任和采取行动感到关注,因其中缺乏保障,防止在保护儿童权利上出现偏差。

85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负责儿童权利的政府各部门之间在联邦和地区一级的协调,考虑将各机构统一在一个核心部内,以便促进更好的协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联邦和地区主管机关的责任分工,能够为儿童权利提供尽可能最佳的保护。

d. 预算问题/财政状况/国家的福利分配/资金来源

856. 委员会关注长期的财政危机对儿童的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导致他们生活条件的恶化,委员会还关注社会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最根本的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具体而言,委员会极为关注的问题有:普遍的贫困现象,家庭结构的削弱,无人照看和无家可归的儿童、在街头流浪和谋生的儿童人数增加,自杀率高,滥用毒品和酗酒的情况,以及少年犯罪的增加。

85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把目前对家庭的援助暂时放到低收入家庭上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十分关注,那些在这段时间里得不到帮助的家庭和儿童会发生困难。委员会还对没有发放或推迟发放国家补贴感到关注,特别是对儿童的补贴。

858. 根据《公约》第2、第3和第4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其可支配的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证对卫生、教育和儿童的其他社会服务预算拨款得到充分保证,特别是对易受害和边缘群体的儿童。

859. 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寻求其他解决预算问题的办法,如重新安排支出用途和方案的优先顺序,增加利用国际援助的比例,进一步加强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

86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福利津贴及时支付,预定的津贴在使用上应有监督,各项总统方案,包括在“俄罗斯儿童”在内均应得到相应的资金。

86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它的预算拨款政策,将可支配的资源尽可能地用于保护最易受害的群体,并继续执行委员会1993年的建议,认真注意经济危机对儿童生活标准的影响。

e.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862. 委员会感到关注,它在1993年有关必须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执行《公约》的建议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

86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支持非政府组织和与它们的合作,提供培训和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以及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提出报告的工作中以及在监督照看和少年司法机构方面加强伙伴关系。

f. 传播《公约》的原则和宗旨

864. 委员会曾在1993年鼓励缔约国继续传播《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努力仍有待加强感到关注。

8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在成年人中开展《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包括专业人士的群体和父母,也包括儿童。

() 一般原则

a. 不歧视的原则

866. 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禁止歧视的法律表示欢迎,但仍对在立法、预算拨款、有关卫生、教育和其它社会服务的政策和方案上各地区之间,特别是最北部的地区,以及城市和农村儿童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感到关注,对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对他们的情况感到关注。

867. 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女童的不利处境感到关注,特别是在得到教育、卫生和保护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方面。

868. 此外,缔约国境内发生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的事件增加,委员会对有关的一般性报道感到关注。

8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缩小经济、社会和地区之间差距的措施,根据委员会1993年的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的任何歧视和待遇上的差别,包括对残疾儿童,及对宗教、少数族裔群体的儿童。

b.

870. 根据《公约》第6条,委员会对威胁儿童生命权的现象感到关注,包括儿童的自杀率和杀害儿童的现象急剧增加,特别是对男孩子。

8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扭转近来儿童自杀和被杀事件增加的情况,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包括加强已经采取的措施,增加对危机的干预和预防支持,及对儿童特别是对青少年和处境危险的家庭提供的咨询服务。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保护不受酷刑

872. 据称由机构收留的儿童,特别是在拘留和监禁场所的儿童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情况十分普遍,他们生活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条件下,有些是执法官员的行为,包括体罚,委员会对有关指称感到关注。

8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和防止此种行为,充分调查有关指称,惩治肇事者。委员会还对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上述关注提出的建议得到执行表示赞同。

874. 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机构中的体罚行为进行监督和加以制止。

() 家庭环境和另外照料

a. 摧残/忽视/虐待/暴力

8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逐渐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但仍感到关注缔约国家庭范围内发生的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还对普遍发生暴力对待妇女的事件和它对儿童的影响感到关注。

8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内部和在家庭以外发生的虐待、忽视和侵犯,包括性侵犯儿童的问题给予特别重视。

877. 委员会强调,需根据《公约》第19条,开展宣传和教育运动,防止和打击使用任何形式对儿童的身心暴力行为。

878. 委员会还建议,对这些问题开展全面的研究工作,以促进制定一些政策和方案,包括治疗和康复计划。

879. 此外,根据委员会1993年结论性意见(CRC/C/15/Add.4)第21段中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受害者,积极推出有利于儿童的投诉、调查和提出证据的程序,加强对犯罪的调查,以及对犯罪人的起诉和相应的惩罚。

b. 审查儿童的安置工作

880. 委员会对现行的机构收容的政策和做法、对机构中收容的儿童数量之多,以及那些机构中的生活条件深感关注。在《公约》的第25条上,委员会还感到关注,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并没有得到系统的保障,委员会1993年在这方面的建议也没有得到完全执行。

881. 委员会再次提到它1993年结论性意见(CRC/C/15/Add.4)的第19段,建议缔约国设法制定一项取消机构收养的国家政策,增加利用体制收容儿童之外的其他措施,考虑加强面向社区的社会服务措施。

882. 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遭到遗弃或虐待的儿童,向这类家庭提供支持、教育和咨询服务,防止发生虐待事件和不得不使儿童离开他们的父母。委员会还建议,加强收养和寄养,作为体制收留的另外选择。

883. 委员会还建议采用适当程序,定期审查所有各类安置办法。根据《公约》第3条第3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改革机构体制,包括法律上的改革,订立机构的条件标准和对它们的定期检查,特别是要加强独立检察机构的作用和权力,保证它们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视察寄养家庭和公共机构。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寻求技术援助,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援助。

c. 残疾儿童

884. 委员会对残疾儿童的情况感到关注,特别是心智残缺的儿童和机构收养的儿童。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的问题有:现行的诊断制度和做法,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的条件,残疾儿童的发育、治疗和康复缺乏适当的专业支持,即残疾儿童参加主流教育的进程缓慢。

88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对身心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尽可能防止把他们安置在机构中。委员会建议加强专业治疗服务,加强向家庭提供的支持和咨询,以便使儿童能够留在家中和促进他们进入社会。

88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根据《公约》第23条第4款开展国际合作,改进残疾儿童与社会融合的政策。

d. 跨国收养

88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非法转移和贩卖缔约国的儿童出境,以及可能利用跨国收养进行拐卖,特别是进行经济和性剥削,没有充分的防范保证。

88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考虑批准1980年的《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委员会欢迎有关缔约国正在考虑批准1993年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消息,敦促缔约国加快加入该公约的努力。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建立有关跨国收养的程序,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 基本保健和福利健康权

88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基本卫生和福利领域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努力改善产妇保健和减少婴儿死亡率。委员会还对在遵守委员会1993年有关免疫计划的建议方面取得的成绩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对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对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不断恶化感到关注。此外,寄生病、传染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特别是肺结核)的增加,以及营养不良现象的增加和母乳喂养儿童的比例很低等,都是委员会极为关注的问题。

8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技术援助,继续努力扭转初级卫生保健恶化的情况。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治疗和防止肺结核和其他疾病的传播,继续努力减少用人工流产作为避孕手段,鼓励母乳喂养。

891. 有关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工作和患病率资料不足,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8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采取的措施确实能够保证青少年得到性教育,包括避孕和性传播疾病的知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加强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咨询服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克服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疾病,防止少女怀孕和人工流产。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a. 受教育权

8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方面作出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新的教育法,该法的目的是保证继续提供免费和义务的基础教育,增加获得免费中等教育的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问题是:辍学率仍在增加,中等职业和技术教育的入学率降低-特别是在女孩子中间,和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师的服务条件恶化,包括工资低和推迟发薪。

89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收集有关辍学率及其原因的资料,和有关由于纪律原因而被开除学生的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避免教育制度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特别是进一步重视教师的服务条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学校的课程中作为一个独立的科目,增加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内容。

b. 获得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

895. 委员会对得到的一些报告感到关注,一些市政当局对未得到该市居住许可的人,仍不许父母和他们的子女得到医疗、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尽管这种作法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这种作法对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和在街头谋生的儿童尤其有害。

8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没有居住许可的儿童停止这种歧视性作法,如通过对地方政府和执法官员的培训和教育。

() 特别保护措施

a. 难民儿童

897. 委员会对寻求庇护者的待遇和对拒绝儿童和他们的家人登记庇护申请的作法感到关注,特别是那些不是来自前苏联领土的人。

89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难民儿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包括享受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899. 委员会建议,审查有关提出庇护申请权的程序、政策和作法,特别是为无人陪伴的儿童提出的申请。

b. 儿童和武装冲突,以及他们的康复

900.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仍在进行中的武装冲突中,如在车臣和达吉斯坦,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感到关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在问题有儿童卷入武装冲突,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数量和状况。委员会还对车臣的一些法院在对儿童作出判决时适用死刑和一些体罚包括致残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得到的一些报告感到关注,据称在该地区儿童受到即审即决、强迫失踪、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

90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确保儿童和其他公民得到保护,以及向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和武装冲突地区的儿童提供支持和康复援助,包括心理帮助。

c.

902. 童工和经济剥削是缔约国境内影响儿童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委员会对此仍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大批儿童流落和街头谋生感到关注,这些人需要得到特别关心,因为他们增加了卷入少年犯罪、酗酒和滥用精神药物及受到性剥削的危险,包括被犯罪组织利用。

90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监测劳工法的全面执行,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保护儿童免受经济上和性方面的剥削,包括利用卖淫。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街头流浪/谋生儿童的问题,以期改进对这些儿童的政策、作法和方案。

904. 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订综合防止和克服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时,考虑寻求国际劳工组织-IPEC的技术援助,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规定的努力,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形式最为恶劣的童工现象的第182号公约(1999)

d. 滥用毒品和其他形式的滥用精神药物

905. 委员会对儿童和他们的家人中酗酒、滥用毒品和其他精神药物的问题日益严重感到关注。

9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作出努力,防止儿童酗酒和参与贩卖、使用毒品。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为酗酒、滥用毒品和精神药物的儿童和他们的家人提供适当的治疗、恢复和帮助。

e. 性剥削和性虐待

907. 没有充分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保护儿童免受商业性性剥削、虐待和色情活动,是委员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908. 在委员会1993年结论性意见(CRC/C/15/Add.4)24段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商业性性剥削、性虐待和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作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委员会还建议,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和扩大服务,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确保对受害儿童的治疗和康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解决商业性性剥削的工作上,考虑进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提出的建议。

f. 少数群体和土著人的儿童

909. 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的《联邦民族文化自主法》和为支持少数民族制订的方案,但委员会仍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北方的少数民族,对他们的生活状况和他们得到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情况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少数民族的儿童在社会上受到歧视的事件增加感到关注。

9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儿童不受歧视,保证他们能够完全享受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

g. 少年司法

911. 少年司法领域始终是委员会深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对缔约国没有完全执行委员会1993年关于必须建立一套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包括通过一项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和设立少年法庭。

912. 委员会对有报告说警察在调查指称的青少年犯罪期间行为粗暴,对拘留的青少年施加酷刑感到关注,对审判前长时间拘留青少年和检察官的酌处权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深为关注教养院、审前拘留所和特别教育机构中少年犯的待遇,和一般拘留所和监狱的恶劣条件。

913. 根据委员会1993年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4)2223段中提出的建议,根据《公约》第3740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特别措施,落实计划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通过完整的有关少年司法的立法,建立配有经过培训的少年法官的特别少年法庭,和修订刑事诉讼法,将下令逮捕青少年的权利从检察官转移到少年法庭,限制审判前拘留的时间和加速法院的审理程序,及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对执法和司法官员进行有关儿童权利和少年司法康复目标的培训。

914. 委员会极力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在执行少年司法过程中将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手段”采用。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多地利用剥夺自由以外的其他办法,为采取那些其他选择办法拨出必要的资源,及改革少年改造机构,加强少年犯的恢复。

915.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向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改善监禁场所的条件,包括审判前的拘留中心和教养院。此外,委员会建议,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适当、独立、对儿童有帮助的投诉机构,及时解决业已发现的侵权现象,并制订计划帮助从监押场所释放的青少年恢复和返回社会。

9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少年司法方面寻求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特别是向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协调小组向国际少年司法网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

h. 散发报告

917.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泛提供缔约国提出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和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和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样的普遍散发可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的辩论和了解,特别是在政府、有关各部、议会和非政府组织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