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份: 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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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结论性意见:瓦努阿图

918. 委员会在1999年9月24日举行的第566次至第567次会议上(CRC/C/SR. 566-567)审议了瓦努阿图的初次报告(CRC/C/28/Add.8),并在1999年 10月8日举行的第58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91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CRC/C/Q/VAN/1)。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它同该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和公开的对话,并欢迎在讨论期间对各种建议作出积极的反应。委员会承认,有一位代表直接参与讨论《公约》的执行情况,就可以更充分地评估该缔约国里儿童权利的情况。

(b) 积极方面

92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主动设立一个申诉调查厅,授权其审理权利被侵犯的儿童提出的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调查官努力推动在学校里禁止体罚,并提高警察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

921.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已经有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而且已经被缔约国译为比斯拉马语。

9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基础保健服务方面所作的努力已经改进了儿童存活和发展的机会。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2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的社会经济、地理和政治困难妨碍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分散的岛屿社区中为儿童执行适当的方案和提供服务方面遇到挑战,因为其中有些社区与世隔绝而且通达很困难。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很容易遭受旋风、台风、海啸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因此在这一方面面临着挑战。委员会还注意到,有限的人力资源也不利地影响到充分执行《公约》。

(d) 引起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924. 委员会表示关注,国内立法和习惯法未能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内立法,以便确保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颁布一项全面的儿童法规。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尤其是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9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拟订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儿童办事处和全国儿童委员会的建议,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这项建议尚未落实,而且这些机构的运作方面也未明确规定。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尽快落实该建议,并提供充分的资金,确保切实建立该办事处和该委员会。

9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订了一份《儿童问题国家行动纲领》(1993-2000),着眼于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营养、供水和环境卫生、农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教育问题。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尚未为落实该纲领拨出具体的预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执行《儿童问题国家行动纲领》。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从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927.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一种数据收集机制来系统和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涉各项领域中与所有儿童群体有关的分类数据,以便监督和评价已取得的进展并评估已采取的政策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发展一种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这一系统应该包括到18岁为止的所有儿童,并特别着眼于特别易受害者,包括残疾儿童、受凌辱或虐待的儿童和住在边远岛屿和城市违章建筑区的儿童。

928.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按照《公约》第4条,缔约国没有充分注意为儿童问题拨出预算资源。按照《公约》第2、第3和第6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充分执行《公约》第4条,根据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优先安排预算拨款,确保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9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方面作了努力,并承认其在这一方面面临的挑战,特别是考虑到82%的人口居住在边远的岛屿社区。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一般民众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公约》和其中载列的基于权利的办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更富有创造性的方法来推广《公约》,例如通过图画书和广告画等直观手段。此外,委员会建议利用传统的通讯方法来推广《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对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保健人员等从事儿童问题的专业群体进行适当和系统的培训和/或提高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包括社区领导人、宗教领导人、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在内的民间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推动他们参加传播和推广《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公约》充分纳入所有各级教育系统的课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930. 委员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10岁)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男孩(18岁)和女孩(16岁)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之间的差别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 一般原则

931.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其立法、行政和司法决定和儿童问题政策和方案中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公约第2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存活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中反映的一般原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该进一步努力,确保《公约》的一般原则不仅指导政策讨论和决策,而且还适当纳入所有法律修订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和涉及到儿童问题的项目、方案和服务。

93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传统作法和态度仍然限制充分执行《公约》,特别是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社区领导人、宗教领导人的民间社会的参与下努力制订一种系统的办法,提高公众对儿童参与权利的认识并鼓励在家庭内、学校里和社会上尊重儿童的意见。

() 公民权利和自由

933. 委员会意识到,法律禁止在学校里进行体罚,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传统的社会态度继续鼓励在家庭里、学校里、监管和少年司法系统里和社会上采用这种惩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提高对体罚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并确保在家庭里、学校里和监管和其他机构里采取能够保持儿童的尊严并符合《公约》的替代性惩戒方法。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家长、教师和在监管机构里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和其他方案,鼓励他们采用替代性的惩罚。此外,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学校里充分有效地禁止体罚。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看管

934. 委员会严重关注的问题是,该国缺乏数据、适当的措施、机制和资源来防止和制止家庭内暴力,包括儿童性虐待。根据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家庭内暴力、虐待和凌辱,包括性虐待,以便了解这种作法的范围和性质,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推动人们改变态度。委员会还建议利用对儿童有利的司法程序正当地调查家庭内暴力和虐待和凌辱儿童案件,包括家庭内性虐待,对犯罪人进行制裁,同时适当考虑到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利。另外还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向儿童提供支助服务,按照《公约》第39条确保强奸、凌辱、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受害者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并确保防止给受害者定罪和侮辱受害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是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基础保健和福利

9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普遍的健康状况作了努力。特别是,它注意到,在过去十年里,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迅速降低,而且免疫接种范围大大扩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执行了一个粮食和营养方案,降低了营养不良发生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儿童的存活和发展继续受到疟疾、急性呼吸道感染和痢疾的威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训练有素的保健工作人员人手不足,各社区之间保健专业人员的分布很不均匀,有些岛屿社区取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卫生条件差而且很难取得安全饮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适当的资金并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方案,改进儿童的健康状况并促进更多地提供基础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产妇、儿童和婴儿死亡率,改进母乳喂养习惯并特别是在易受害和贫穷儿童群体中防止和克服营养不良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更多地提供安全饮水并改进卫生条件。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其他方面展开旨在改进基础保健护理的技术合作方案。

93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瓦努阿图残疾人协会在援助残疾儿童并使他们康复方面展开的活动,但仍然关注的是,该国未能充分努力来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针对残疾儿童的方案和设施分配必要的资源。按照《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委员会的建议(CRC/C/6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防止残疾的早期诊断方案,制订残疾儿童特别教育方案并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入教育系统并融入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培训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人员方面尤其是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技术合作。

937. 委员会表示关注,包括事故、自杀、暴力和堕胎在内的少年健康方面的方案和服务有限而且缺乏足够的数据。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少年怀孕率和性传递疾病发生率居高不下和有增无减,而且青年中普遍喝酒抽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针对事故、自杀、暴力、喝酒和抽烟方面加紧努力推广少年保健政策。委员会还建议对包括早孕和性传染疾病的不利影响在内的少年健康问题进行全面和多学科研究。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发展对青年友好的咨询、照料和康复设施,而这种设施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无须家长的同意也可以利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少年生殖卫生教育方案,并确保让男子参加所有生殖卫生培训方案。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938. 委员会注意到传统教育特别是在边远的岛屿社区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的基础教育仍然不是免费向所有儿童提供的义务教育。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教育机会有限,女孩入学率低,识字率低,教育质量低,普遍缺乏有关学习材料和其他资料,而且训练有素/合格的教师人手不足。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未能努力将当地语言引入教育课程。许多父母仍然认为,教育对儿童行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按照第28.1(a)条,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两年时间内拟订、通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行动计划,规定在合理的几年时间内逐步推行向所有人免费提供的义务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教育体系进行研究,以便改进所有各级的教育机会,提高特别是中学的女孩入学率,采用当地语言作为补充教育手段,并提高教育的全面质量。委员会还建议展开公共教育运动,提高教育的重要性并对这一方面的文化态度施加积极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是向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合作。

() 特别保护措施

939. 委员会对关于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的数据不足表示关注。鉴于儿童上中学的机会有限因而导致过早就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对童工和经济剥削进行调查。

940.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包括少年司法程序在内的司法机构方面遇到了问题。委员会表示收到了就如何对待少年犯罪的传统方法提供的资料,建议缔约国:

  1. 本着《公约》的精神,特别是第37、第40和第39条,和联合国这一方面的其他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采取措施,改革少年司法系统;
  2. 对所有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展开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以及
  3. 考虑特别是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防止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儿童基金会和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寻求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方面的技术援助。

941. 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地分发其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公布该报告以及有关简要纪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种文件应广为分发,以便在政府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公众中间就《公约》和公约的执行和监督问题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26.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墨西哥

942. 委员会在199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568次和第569次会议上(见CRC/C/SR.568-569)审议了墨西哥的第二份定期报告(CRC/C/65/Add.6)及其补充报告(CRC/C/65/Add.16),并在1999年10月8日举行的第56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94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但表示遗憾的是,该报告没有遵循报告准则。委员会还欢迎提交补充报告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对话时提供了大量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MEX/2),但对该报告过时提交表示遗憾。特别是,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该缔约国将《公约》作为在儿童权利领域里采取行动的指南。委员会受到鼓舞的是,它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公开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944.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例如制定了《儿童问题国家行动纲领》(1995-2000)、《国民发展计划》(1995-2000)和《教育、健康和营养方案》(PROGRESA),这是符合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13, 第16段)的积极措施。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欣喜地看到,该缔约国作为1990年举办儿童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六个国家之一已经与其他举办国一起采取了措施,举行了一系列活动,评估各国在1990年采取的后续行动和作出的承诺。

945. 按照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9段),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采取多重措施,以提高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特别是全国人权委员会(CNDH)和全国家庭综合发展系统(DIF)采取的措施。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欣喜地看到,该缔约国举行了儿童联邦选举(1997年),这说明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公约》第12条)。

9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1999年)《美洲国家间防止、惩处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Belem do Pará公约)和展开立法改革进程,规定家庭内暴力为该缔约国国内立法中的一项罪行。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是按照委员会的建议(CRC/C/15/ Add.13, 第18段)制止性别歧视和儿童凌辱和虐待的积极措施。

9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第18段)于1994年加入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1999年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48. 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与美利坚合众国签署的《取得扶养费相互方案》(URESA/RURESA)得到了执行,由于墨西哥国民向美国移民的比例很高,因此该方案特别重要。

94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防止和制止儿童滥用毒品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该缔约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方案(UNDCP)为了共同预防和制止儿童滥用毒品而签署的协定。

(c) 妨碍在执行《公约》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95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内普遍的贫困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差别仍然影响到包括儿童在内的最易受害的群体,并妨碍该缔约国的儿童享受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激烈的经济改革尤其加剧了这种情况。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9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在颁布《儿童保护法》的进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关于应该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5段),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联邦和州一级关于儿童权利的现行国内立法没有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而且为了统一国内立法而采取的措施似乎有点零星分散,而没有考虑到《公约》的整体办法。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继续展开立法改革进程,确保联邦和州一级关于儿童权利的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则,并反映公约的整体性质。

9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任命32位维护儿童和家庭权利州检察官,并注意到关于颁布一份关于规定这些机构的作用和权力的总文件的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构的权力和人力和物力有限,无法有效地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加强联邦和州一级的职权和独立性,并增加维护儿童和家庭权利州检察官办公室的人力和物力。

953.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5段),委员会欢迎卫生部和全国家庭综合发展系统(DIF)采取措施协调和监督执行《全国行动计划》(1995-2000),并注意到该国设立了全国落实和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系统(1998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该全国系统仅仅在该缔约国的七个州里运作。在这一方面,缔约国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全国落实和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系统范围内加紧建立联邦和州两级委员会,保障《公约》的执行。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此外,委员会建议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由该全国系统实施的政策和方案。

9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报告中载列的关于儿童情况的统计数据,特别是为监督《全国儿童行动计划》(1995-2000)而制定的统计数据,但仍然对缺乏《公约》包括的所有方面的分类数据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和修订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包括《公约》所涉及的所有方面。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照其下一次人口普查(2000年)提供的资料制定关于儿童权利的分类数据。这种系统应该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特别强调易受害群体儿童的境况,以此来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制定更好地执行《公约》规定的政策。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尤其是从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955. 关于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的问题(见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9段),委员会欢迎这一方面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NDH)和DIF作出的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关于《公约》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方案,培训议员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例如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市政工作人员、儿童看管机构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人员。在这一方面,可以请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提供技术援助。

956. 按照其建议(CRC/C/15/Add.13, 第16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制定和执行儿童问题社会政策和方案方面采取了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缔约国在这一方面采取了措施,但贫困和社会与地区不平等仍然影响到许多儿童及其家庭。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RC/C/15/Add.13, 第16段),即应该按照《公约》第2、第3和第4条,“尽可能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采取这种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优先确保为对儿童的社会服务提供充分的预算拨款,并特别注意保护易受害和被排斥群体的儿童。

() 儿童的定义

957. 委员会表示关注,该缔约国多数州里的男孩(16岁)和女孩(14岁)的最低法定婚姻年龄太低,而且男女孩的这些年龄不同。这种情况违背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构成了一种影响到享受所有权利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和州一级展开立法改革,提高男女孩的最低法定婚姻年龄,并使之等同。

() 一般原则

9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儿童权利问题全国公民投票的资料,并注意到这次公民投票产生的宪法改革进程,这两种主动行动都是符合委员会建议的(CRC/C/15/Add.13, 第15和第16段)。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展开这些主动行动,以便在《宪法》中引入不歧视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内容(《公约》第2条和第3条)。

95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了执行委员会关于保护最易受害儿童群体权利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8段)而采取了措施,特别是PROGRESA、DIF、全国土著协会(INI)和CONMUJER执行了措施,但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应该加强。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减少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别,防止对处境最不利儿童群体的歧视,例如女孩、残疾儿童、土著和少数民族儿童、街头谋生和/或工作的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

9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展开了努力,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的原则纳入州和联邦一级的国内立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原则没有得到充分地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执行“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原则,特别是其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中的参与权。这些原则还应该反映在所有有关儿童问题的政策和方案中。应该加强提高包括社区领导人在内的公众对于执行这些原则的认识和这一方面的教育方案,才能改变往往将儿童看成是权利的客体(Doctrina de la Situación Irregular)而不是主体的传统儿童观念。

961. 关于《公约》第6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军事化程度和缔约国部分领土上,尤其是恰帕斯州、瓦哈卡州、格雷罗州和维拉克鲁斯州与“非正规武装平民团体”的对抗造成了对儿童生命权的威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这些对抗的不利影响。另外还建议为这些对抗的儿童受害者制定康复措施。

() 公民权利和自由

962. 尽管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委员会认为,应该进一步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得到登记,特别是最易受害群体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一出生就得到登记,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和土著儿童。

963. 关于缔约国促进儿童参与权的主动行动,委员会认为,这些努力需要得到改进和加强。按照《公约》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增进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里的参与,并保障他们有效地享受基本自由,包括见解、言论和结社自由。

964.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遵守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7段)而采取了措施,但仍然表示关注的是,不断有一些案件,指称儿童被拘留在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极其严酷的条件下,而且不断有人报告儿童受到警察或武装部队成员的人身虐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司法机制,有效地处理关于警察残暴、虐待和凌辱儿童的控诉,并对侵害儿童的暴力和虐待案件进行正当的调查,以避免肇事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赞同反对酷刑委员会于1997年5月提出的建议(A/52/44, 第166-170段)。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看护

96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遵守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3, 第18段)而采取的措施,但仍然表示关注的是,对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没有采取充分的替代性看护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的步骤,制定取代机构看管儿童的替代性办法(例如家庭收养和寄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其监督和评估系统,确保看管机构中的儿童得到充分的发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25条的规定,定期审查对儿童的安置和治疗。

966.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制定了《1999-2000年反对家庭内暴力国家方案》(PRONAVI),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报告中所承认的那样,家庭内外的人体虐待和性虐待是缔约国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联邦和州一级的国内立法没有明确禁止在学校里使用体罚。特别是按照《公约》第19条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制定多学科治疗和康复方案,防止并制止在家庭里、学校里和社会上凌辱和虐待儿童的现象。它建议针对这种罪行加强执法,并增强适当的程序和机制来有效地处理虐待儿童的控诉,以便向儿童提供迅速取得公理的机会,并建议由法律明确禁止在家里、学校里和其他机构里使用体罚。此外,还应该制定教育方案,扭转社会上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态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特别是从儿童基金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寻求这一方面的国际合作。

() 基本保健和福利

967. 关于为了改进儿童的健康标准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旨在降低婴儿死亡率的主动行动,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在取得保健服务方面持续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别,而且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和土著儿童中间,5岁以下儿童和学龄儿童的营养不良率很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均取得基本的保健护理和服务。缔约国应该更加一致努力确保平等取得保健护理和克服营养不良现象,而特别重点是土著儿童和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

9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少年健康方面提出的主动行动和方案,尤其是全国少年母亲预防方案和全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理事会(CONASIDA)采取的主动行动和方案,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少年孕妇死亡率很高而且少女怀孕人数众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并参照委员会在关于“生活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上的儿童”的一般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8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发展对儿童友好的咨询服务和为少年服务的看护和康复设施。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96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取得的成就,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中小学退学率和留级率很高,而且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上学机会方面存在差别。委员会特别关注土著儿童上学机会方面的情况和目前向他们提供的双语教育方案的实际作用不大。按照《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其他有关各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教育领域里进行努力,加强其教育政策和体系,以便减少上学机会方面的地区差别,并加强现行的留置方案和对退学学生的职业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土著儿童的双语教育方案方面改进最易受害群体儿童的教育状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特别是从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这一方面的技术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970. 尽管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特别是INI采取的措施,但它仍然在对特别是充分享受《公约》载列的所有权利方面对土著儿童的生活条件表示关注。按照《公约》第2条和第30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土著儿童免遭歧视,并保障他们享受《儿童权利公约》确认的所有权利。

971. 委员会欣喜地看到,缔约国的立法符合国际劳工标准而且为了消除童工而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经济剥削仍然是影响到该缔约国儿童的一个主要问题。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其第二份定期报告中仅仅将“街头儿童”定为“工作儿童”。委员会认为,这种误解影响到这种社会现象的范围和认识。在这一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许多儿童仍然从事劳动,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事劳动。委员会对没有充分执法和缺乏适当的监督机制来解决这种情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按照《公约》第3条和第3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童工问题的立场。尤其是在非正式部门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的境况需要引起特别注意。此外,委员会建议强制执行童工法,加强劳工视察制度并对违法者实行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消除童工方案(IPEC)寻求技术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73年《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公约》(第138号)和劳工组织1999年新的《关于禁止最严重形式童工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这种童工的公约》(第182号)。

972. 考虑到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就墨西哥国内对儿童性剥削的情况提出的评估和建议(见E/CN.4/1998/101/Add.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现象,特别是设立根除对儿童的性剥削机构间委员会。在这一方面,按照《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各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执行特别报告员在访问墨西哥以后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以便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康复;建议它加强其立法,包括惩处违法者,并就这一问题展开提高认识运动。

973. 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就“遣返儿童”(menores fronterizos)的情况采取的措施,但它仍然特别关注的是,许多这些儿童是利用他们进行性剥削或经济剥削的贩卖网络的受害者。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贩卖和买卖邻国的儿童并将其送到缔约国从事卖淫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紧急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墨西哥移徙儿童,加强执行并执行缔约国的全国预防方案。为了有效地制止跨国贩卖和买卖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与邻国签订双边和区域协定,便利被贩卖儿童的遣返并鼓励他们恢复社会生活。此外,委员会核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墨西哥之后就边境地区儿童的境况提出的建议(见E/CN.4/1998/101/Add.2)。

974. 关于少年司法系统的的管理,委员会仍然关注:

  1. 联邦和州立法并非都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低方面;
  2. 剥夺自由并非是仅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措施而系统采用的方法;
  3. 儿童往往同成年人一起被拘留在警察所里;
  4. 案件审理过程缓慢;
  5. 拘留所的条件非常恶劣;
  6. 少年没有充分的机会取得法律协助;
  7. 针对少年犯的恢复措施不充分;
  8. 拘留所没有受到充分的监督和监测;
  9. 拘留所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有限。

975. 按照第37条、第40条、第39条和这一方面的其他有关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按照《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落实少年司法系统;
  2. 确保改善监狱和拘留所里儿童的条件;
  3. 发展收容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恢复中心;
  4. 禁止执法人员使用暴力;
  5. 确保剥夺自由仅仅是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
  6. 保证审前拘留的儿童迅速被带见法官;
  7. 制定替代性措施来取代剥夺自由;
  8. 加强其对法官、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的有关国际标准方面的培训方案。

976. 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特别是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儿童基金会并通过少年司法协调小组从国际少年司法网取得技术援助。

977. 最后,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广泛地向公众分发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发表该报告和有关简要记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种文件应该广为分发,以便在政府、议会和公众中间,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中间就《公约》、公约的执行和监督问题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27.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里

978. 委员会在1999年9月28日和29日第570次至第572次会议(CRC/ C/SR.570-572)上审议了马里的初次报告(CRC/C/3/Add.53),并在1999年10月8日举行的第58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9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报告遵循了既定的准则,列入了关于儿童情况的实质性统计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CRC/C/Q/MALI/1)。委员会很受鼓舞的是,它与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的、坦诚的和直率的对话,缔约国对讨论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出了积极反应。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出直接参与《公约》执行的高级代表团,从而能够较全面地评估缔约国的儿童权利情况。

(b) 积极方面

9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行动计划》(1992-2000)。在这方面,它高兴地看到建立了执行行动计划部际委员会。部际委员会的责任是监督行动计划所列活动的实施,促进捐助者与技术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委员会还欢迎建立改善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该部的任务之一是协助委员会的工作,特别在协调计划方面予以协助。

981.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已被译成缔约国最广泛使用的语言��巴马南文和索宁凯文,并通过招贴画、小册子、传单、单行本和连环画等形式广泛散发《公约》。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通过传统歌曲、故事和剧目来宣传《公约》的各项原则。委员会欢迎实施关于《公约》的培训计划,在该计划中,迄今已编写了教员手册,培训了18名教官,建立了地区和全国性的培训员队伍。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向直接或间接为儿童服务的人员讲述《公约》,并向传媒介绍各种儿童权利。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已被纳入师范学校的教学大纲和小学的公民和道德教育课程。

98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鼓励儿童更多地参与和提倡尊重儿童意见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每年举行“儿童议会”和“公共论坛”,使儿童有机会参加人权和与其有关的其它问题、包括《儿童生存、成长和保护国家行动计划》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议会吸收残疾儿童参加。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中有学生成员。

98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学校环境问题上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它欢迎缔约国拟订并于最近实施“教育发展十年计划”,十年计划的目标之一是在招生和入学方面实行男孩女孩平等,扩大民族语言在教育中的使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增加各级教育中女孩的入学率。它特别注意到在基础教育部内设立了专门负责加强女孩教育的机构,并实行让怀孕女孩继续学业的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立或恢复学校食堂的努力。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最近设法通过建设新的和维修旧的学校和教室来改善教育基础设施。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84.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困难对儿童的境况有着消极影响,阻碍了《公约》的充分落实。它特别注意到结构调整计划和日益加剧的失业和贫困的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技能的人力资源不足严重影响《公约》的全面执行。

(d) 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985.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诺说服缔约国撤消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建议缔约国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1993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实现这一进程。

9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进行研究,设法找出国内法律与《公约》的不符之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儿童福利和保护法》,并将其纳入《一般社会保护条例》,该条例正等待改善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的审查,以交国民议会最后通过。然而,委员会担心,国内法律,特别是习惯法仍然没有全面体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颁布《一般社会保护法》,确保国家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

9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行动计划部际委员会,但担心对其调拨的资源不足,部际委员会难以有效地协调儿童行动计划的实施。委员会还担心部际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集中于地区首府和巴马科特区,对基层重视不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调拨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便利于协调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和《公约》的活动,并在农村基层设立这类计划。

988. 委员会关注缺少登记和处理儿童提出的侵犯《公约》所载权利控告的独立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为儿童服务的独立机构,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的控告,并对这类侵权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以便利于儿童利用这类机构。

989. 委员会关注现有数据收集机制不健全,无法保证系统和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有关各阶层儿童的分项质量和数量数据,以监测取得的进展,评估有关儿童政策的效果。委员会建议对数据收集制度进行审查,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都包括进去。这一制度应覆盖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群体。如:女童;残疾儿童;童工,尤其是家庭佣工;贫民区学生;生活在边远农村的儿童;童养媳;在街头劳动或居住的儿童;居住在收养机构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这方面接受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990. 委员会注意到经济政策和结构调整计划的影响,由此减少了社会项目投资。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充分注意按《公约》第4条,“在现有资源内最大限度地”为儿童事业拨付预算资金。根据《公约》第2、3和6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尤其重视充分执行《公约》第4条,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优先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以实现。

99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但也关注专业团体、儿童和父母普遍不十分了解《公约》和其中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更加努力,确保农村和城市的所有成人和儿童都知晓《公约》的规定。在这方面,希望缔约国继续努力,以地方语言散发《公约》,并通过传统的交流方法促进和宣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传统社区领导人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儿童服务的专业团体,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卫生工作者(包括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和儿童保育员的适当、系统培训,向他们进一步宣讲《公约》。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的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99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议审查《婚姻和监护法》,但关注女孩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5岁,男孩为18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婚姻和监护法》,以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 总体原则

993.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法律、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计划没有充分考虑《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总体原则,如第2条(不歧视)、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第6条(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以《公约》的总体原则指导政策讨论和决策,而且将这些原则纳入所有法律条款、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计划和服务。

994. 委员会注意到不歧视原则(第2条)已被纳入国家法律,但仍然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都能得到卫生和其它社会服务,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它特别关注某些弱势儿童群体,如:女童;残疾儿童;童工,特别是家庭佣工;贫民区学生;农村儿童;童养媳;在街头劳动或居住的儿童;少年教养机构的儿童;居住在寄养机构的儿童;难民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不歧视原则得到落实,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尤其是有关弱势儿童群体的规定。

99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做出了各种努力,提倡尊重儿童的意见和鼓励儿童参与,但也担心传统习俗和态度仍然限制《公约》第12条的充分实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在学校、家庭、社会机构、保育场所和司法系统内增加公众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和提倡尊重儿童的意见。

() 公民权利与自由

99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对所有出生儿童进行登记,最近还采取措施,改进和便利出生登记,特别是在农村这样做。但是,委员会关切许多儿童迄今没有上户口。根据《公约》第7条和第8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缔约国境内的所有父母能够为出生的婴儿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提高政府官员、社区领导人和父母的意识,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都得到登记。

99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保护儿童不受私人影院、家庭和社区中所展示的有害信息的影响。根据《公约》第1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措施和/或采取新的适当措施,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信息的影响。

99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和禁止警察的暴行,也没有充分执行现有法律,确保尊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固有尊严。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充分执行《公约》第37条(a)款和第39条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警察的暴行,确保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治疗,协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与社会重新融合,并对凶手加以惩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家庭环境与寄养

999. 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寄养机构数目不够,对现有寄养机构不加以支持。委员会还关切寄养机构的生活条件差,对接收的监督不够,合格人员少。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寄养没有形成体制,不标准,所涉组织都自行发展自己的监督和接收制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新的计划,便利于寄养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和福利工作者的培训,建立申诉和监督寄养机构的独立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支持,包括对父母进行教育,防止抛弃儿童的行为。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寄养政策,采取措施,对现有寄养制度的接收、监督和评价实行标准化。

100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主动建立“跨国收养和打击贩卖儿童问题国家研究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将于1999年10月提交的国家研究委员会最后报告将提出保护寄养儿童的权利和打击贩卖儿童现象的立法建议及其它建议。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管理跨国收养的立法、政策和机构,国内和跨国收养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广泛实行非正规收养。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监督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的程序,防止滥用非正规收养。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管理跨国收养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1001. 委员会关切的问题有:缺少防止和打击虐待、忽视和凌辱儿童现象、包括家庭内性侵犯行为的适当措施和机制;资源不足(资金和人力资源);缺少经过适当培训的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人员;缺乏意识和信息,包括这些现象的统计数据。根据《公约》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暴力、虐待和凌辱问题进行研究,以了解这类做法的范围和性质,采取适当措施和政策,促使转变态度,委员会还建议,在保护儿童的司法程序内,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和凌辱案件、包括家庭内的性侵犯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处罚责任者。调查时,适当注意保护儿童的隐私权。根据《公约》第39条,还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向儿童提供支持性服务,协助遭受强奸、凌辱、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保证不对儿童受害者定罪和让他们蒙受羞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1002. 委员会了解到学校、保育院和其它机构,包括保利观察和康复中心都禁止体罚。它关切传统的社会态度仍然鼓励家庭和整个社会使用这种处罚方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法律形式禁止保育机构实行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强化措施,提高人们对体罚的消极后果的认识,改变文化态度,确保惩戒的实施考虑到儿童的尊严和符合《公约》的规定。

() 基础卫生保健和福利

10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努力改进整体卫生状况,但仍然关切缔约国境内儿童的生存和发育继续受到疟疾、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腹泻等疾病的威胁。委员会还关切婴儿和幼儿的死亡率高、产妇死亡率高、营养不良儿童比率高、卫生条件差和无法充分地得到安全饮用水等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些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适当的资源,并制定综合性政策和计划,改善儿童的卫生状况,便利获得基础卫生保健服务,减少产妇、婴儿和幼儿死亡率,防止和消除营养不良,特别是弱势和贫困阶层儿童的营养不良,增加安全饮用水的供给。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从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对儿童疾病综合管理计划的技术援助,以及其它改善儿童境况的措施。

100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青少年卫生保健,包括事故、自杀、暴力和流产等方面实施的计划和提供的服务很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起了防治艾滋病国家计划,包括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人建立咨询和治疗中心,但也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高并不断上升表示担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地执行青少年的卫生政策,特别是防止事故、自杀和暴力的政策,加强生殖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生殖卫生培训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组织多学科人员综合研究青少年的各种卫生保健问题,包括早孕的消极影响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或受这些疾病影响或容易患这些疾病的人的特殊境况。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调拨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发展有利于青年的咨询、照料和康复设施,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青少年可不经父母同意而利用其中的服务。

10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女性外阴残割习俗和其它影响女童健康的不良传统做法,包括早婚和强迫婚姻。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打算建立有害妇女和儿童健康不良习俗问题国家委员会,并执行一项行动计划,预计到2008年减少这种习俗。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在缔约国内阴蒂切割术、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传统习俗仍很盛行,约75%的妇女赞成维持阴蒂切割术的习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反对和根除长期存在的女性外阴残割习俗和有害于女童健康的其它传统做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举行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割礼者和广大公众的意识,改变他们的传统态度,阻止有害习俗。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割礼者进行培训,以便于他们寻找其它就业机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与邻国合作,发现在反对和根除女性外阴残割和其它有害女童传统习俗的斗争中采取的好做法。

100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残疾儿童缺少法律的保护,针对他们的计划、设施和服务也不足。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一般讨论日通过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建议”(CRC/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预防残疾的早期诊断计划,加强努力寻找在机构以外抚养残疾儿童的办法,设立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计划,进一步促使残疾人融入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培训直接和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

()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1007.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包括执行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通过的第20/20号倡议的成果,但委员会关切许多儿童特别是女童不上学。在总体教育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校舍过度拥挤;辍学、文盲和留级的比率高;缺少基础教材;基础设施和设备维修不善;教科书和其它材料短缺;经过培训的教师人数不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增加女童的入学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向缔约国内的所有儿童提供入学机会。在这方面,它建议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密切合作,以加强本国的教育系统。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采取其它措施,鼓励儿童留在学校,至少在义务教育期间不要失学。

() 特别保护措施

100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慷慨地接纳来自邻国的难民,但关切的是没有适当的法律规定、政策和计划来保证和保护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保护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法律规章,并实施政策和计划,保证他们充分享有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

10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问题上采取的主动行动,特别是最近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采取的后续活动,其中之一是设立“反对童工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童工的境况,特别是从事家庭佣工和农业劳动的儿童、参加采矿和传统淘金活动的儿童,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当学徒的儿童的境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进监督机制,确保劳动法的实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接纳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并建议它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取缔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1010. 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举行了儿童乞丐问题的国家论坛会议,会议制定一项计划,吸收宗教领袖和其它可兰经教师参加消除儿童乞丐的运动。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莫普提为贫民区儿童设立了职业培训计划,以避免它们继续进行乞讨。然而,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继续利用和鼓励儿童特别是贫民区儿童乞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各种计划,劝阻和制止儿童乞讨,并确保在所有存在儿童乞丐问题的地区实施这类计划。

1011. 委员会关注青年中滥用毒品和精神物质的比率越来越多,而这方面的精神、社会和医疗计划及服务又很有限。根据《公约》第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教育措施,防止儿童非法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禁止利用儿童非法生产和贩运这类药物。对此,委员会还建议在学校范围内实施各种计划,教育儿童认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危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支持关于吸食毒品和麻醉品儿童的康复的计划,并鼓励缔约国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

1012.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对儿童性剥削情况的资料,也没有分项统计数据。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各项研究,以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和措施,包括照顾和康复措施,以禁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法律规章,以充分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和性剥削。

10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各种努力,但仍然关切贩卖和贩运儿童特别是女童的现象不断增加,而且缺少有力的法律和其它措施来禁止和打击这种现象。根据《公约》第35条和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的法律规章,加强执法,更加努力地提高农村社区特别是锡卡索地区人民的意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与邻国合作,取缔儿童的跨国贩卖问题。

10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少年司法领域近期所做的努力,但关切少年司法制度没有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地区。委员会还关切以下问题:

  1. 少年司法的总体管理情况,特别是是否与《公约》和其它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
  2. 一些地区缺乏少年法庭;
  3. 拘留设施过于拥挤;
  4. 在一些地区,未成年人被关押在成人拘留设施中;
  5. 缺少少年司法系统关押的儿童人数的可靠统计;
  6. 没有适当的规章,确保儿童关押在少年司法设施期间与家庭保持联系;
  7. 少年身心恢复和返回社会的设施和计划不充分。

10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采取其它措施,本着以下文书的精神改革少年司法系统:《公约》,特别是其中的第374039条,以及该领域的其它联合国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2.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的儿童都能利用少年法庭;
  3. 考虑将剥夺自由当作最后手段,实行的时间尽可能短暂,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权利,确保儿童关押在少年司法拘留场所期间与家庭保持联系;
  4. 对参加少年司法的所有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
  5. 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等组织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方面提供技术协助。

1016. 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向广大公众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出版审查过的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简要纪录和结论性意见。广泛散发这一文件,有助于在政府、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中间讨论和了解《公约》,并有助于《公约》的执行及其监督。

28. 结论性意见:荷兰

1017. 委员会在1999年10月4日和5日第578次和第580次会议(见CRC/C/SR. 578-580)上审议了荷兰的初次报告CRC/C/51/Add.1),并在1999年10月8日举行的第58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1018. 委员会赞赏荷兰的报告简明扼要,系统全面,并遵循了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然而,报告过多地侧重于立法、计划和政策,而忽视儿童权利实际享受的情况。委员会虽然对延迟提交报告表示遗憾,但注意到对所提问题做了详实的书面答复(CRC/C/Q/NETH.1),在会议过程中还提供了补充材料,使委员会得以评估缔约国的儿童权利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不了解有关情况,代表团在讨论过程中无法回答某些问题,限制了对话取得应有的成果。

(b)

1019.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承诺并切实努力,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政策、立法和行政及其它措施,使缔约国的儿童在享受权利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1020. 此外,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发展援助计划中始终不渝地重视儿童权利,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超过了发展援助占国内生产总值0.7%的联合国指标。

10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打击狎童妓旅游活动。

10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1980年《国际儿童绑架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1023.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表示愿意重新考虑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的保留,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对《公约》第26、37和40条持有保留。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的所有保留。

1024.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包括编写报告方面的合作和参与很有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采取系统办法,在执行《公约》的所有阶段都吸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参加。

102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做出初步努力宣传《公约》,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广泛散发和传播报告。此外,委员会关切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不断地进行新闻宣传和提高意识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公布《公约》执行情况的长期计划,以便使儿童及其父母、民间团体、各阶层和各级政府了解《公约》的重要性。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系统、长期的培训计划,向直接或间接为儿童服务的所有专业团体,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寄养机构和拘留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师、保健工作者、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宣传《公约》的条款。

10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省市一级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儿童权利,而且将政策划分为不同部门常常引起《公约》执行上的分割和重叠。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综合性行动计划来执行《公约》,更多地注意中央、省和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1027. 委员会注意到分散执行儿童政策的积极方面,但也担心这样做可能造成《公约》执行上的“瓶颈”因素。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地方当局提供支持,协助它们执行《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1028. 委员会承认“保护儿童理事会”和“儿童法律事务所”在向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促进儿童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但也对缺少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儿童事务意见调查官,以监督和评估《公约》的有效执行情况。

1029.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说明执行《公约》第4条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资源落实《公约》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以各种方式对预算拨款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儿童权利行使的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并收集和散发这方面的资料。

() 一般原则

1030.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儿童的普遍积极参与,特别是在中学和地方一级的参与。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鼓励这种参与,特别是参与与儿童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决策进程。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培训地方官员和其他决策人员的计划,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地考虑儿童提出的意见,尤其强调与少数民族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联系和接触。委员会还建议更多地注意促进儿童在小学的参与。

() 家庭环境与寄养

1031. 关于《公约》第11条,委员会注意到荷兰已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和1980年《国际儿童绑架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与未加入这两项公约的国家缔结双边协议。

1032. 委员会对安置寄养需要等候很长时间表示关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增加寄养场所中的空闲位置,同时注意发展机构寄养之外的其它选择,特别是家庭领养。

1033.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近期积极努力建立虐待儿童行为报告和咨询中心网络,并计划加强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监督和报告制度。然而,委员会对所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件增加和向儿童提供的保护水平表示关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司法部和卫生、福利和体育部关于防止儿童遭受虐待和向遭受虐待的儿童提供保护和康复的立场文件,更优先地注意立即实施和支持这类监督和报告制度。此外,委员会建议参照其它欧洲国家的做法,采取立法措施,禁止家庭内对儿童施加所有形式的身心暴力,包括体罚。

() 基础卫生保健和福利

10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保护其管辖之内的女童不在领土之外接受女性外阴残割术所做出的努力,也理解缔约国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然而,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有力、有效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来反对这种现象,并考虑制定具有域外管辖的法律,更好地保护其管辖之下的儿童不受这种有害传统习俗的损害。

1035. 委员会关切的是,如果将艾滋病毒/艾滋病化验单寄给父母,儿童不经父母同意而接受诊断和治疗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违反医生与儿童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和第16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适当年龄和成熟儿童的诊断和治疗结果对他人保密。

1036. 委员会对母奶喂养的比率低表示关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举行倡导母奶喂养的宣传活动,强调母奶喂养的好处和替代品的不良效果,并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讲解通过母奶喂养进行传染的危险。

()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1037.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注意将人权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课程,特别是小学的教育课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在较小年龄学生的课程中介绍人权问题,并确保在较大学生的现有课程和小学新的课程中充分地讲述《儿童权利公约》及其条款。

10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学校中欺负同学的问题,包括“学校安全运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禁止学校中欺负同学的现象,收集这方面的资料,特别是加强机构建设,使学生本身能够有效地参与解决这一问题。

() 特别保护措施

10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各种努力处理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的问题,但仍然认为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各种措施,立即向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咨询,迅速接受他们全部入学,并向他们提供其它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使这些儿童能够融入当地社会的生活。

1040. 委员会注意缔约国做出努力,提高招募参加武装部队和参与战争行动的年龄。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宣布打算实施高于《公约》要求的标准,并承诺参与这方面的国际努力。然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目前的征募政策,将征兵年龄定在18岁。

1041. 委员会高兴地从报告中获悉“青年监护机构法”将引起若干改进措施,可以尽快地处理遭受虐待的控告。然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注意通过调解迅速解决这类控告不应妨碍进行彻底调查。

1042. 委员会对需要心理和精神治疗的少年犯迟迟得不到治疗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这类机构的接收能力,以使少年犯能够及时得到适当治疗。

1043. 关于防止儿童遭受性侵犯的问题,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已注意到起诉对12-16岁儿童的性侵犯行为必须由诉方提出控告这一要求的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和保护他们的性自由之间的加以平衡,可能不适当地限制防止儿童遭受侵犯的行动。委员会关切在防止利用儿童制作色情材料方面没有新的进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审查立法和政策,修改起诉对12岁以上儿童性侵犯行为必须由诉方提出控告的要求。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立法,改进对儿童的保护,使儿童不被诱骗参与色情表演或色情材料的制作,也不被诱骗参与其它商业色情活动。委员会欢迎颁布这类法律,也促请缔约国考虑审查立法中关于对儿童性侵犯案件实行域外管辖必须有“双重犯罪”的要求。

10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十分关切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问题,也十分关心往往成为贩卖对象的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常常从接收中心失踪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迄今尚未考虑采取具体政策和措施来解决这一紧迫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认真地考虑确保儿童不被用来从事卖淫,寻求庇护程序在充分尊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护儿童不被贩卖从事色情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1996年斯德哥尔摩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行动议程》,制定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禁止和打击使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的行为。

10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监测少数民族儿童的学习成绩,但对结果始终表明差别十分明显表示关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有困难的儿童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并向存在社会经济问题的少数民族家庭提供援助,从而在根源上解决学习成绩不佳的问题。

1046. 委员会十分关切缔约国的保留对成人刑法适用于16岁以上儿童问题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十分关切所提供的材料表明12-15岁儿童有时按成人刑法接受审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现行法律下,犯罪时不满16岁的儿童不得依成人法律受到审判,并审查和撤回上述保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不对依成人刑法受审的儿童判处死刑。

1047.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泛散发所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通过广泛散发,可以在缔约国,至少在政府、有关部委、议会和非政府组织内部展开讨论,增强对《公约》及《公约》执行情况的了解。

29. 结论性意见:印度

1048. 200011112日举行的第589591次会议(CRC/C/SR.589591)上,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了印度于1997319日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28/Add.10),并在20001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1049. 委员会对遵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注意到对问题清单详尽和资料充实的书面答复(CRC/C/Q/IND.1)。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由于时间限制,缔约国代表团未能答复所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然而,委员会赞赏此次对话的坦诚性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补充书面答复。

(b) 积极方面

1050.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存在着一系例广泛保护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宪法和立法条款和各种机构(例如,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贱民和贱部族问题委员会)。此外,委员会还欢迎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经常援引国际人权文书的条款。

1051. 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及其它基层组织日趋深入地参与各项增强保护人权的活动,包括采取“公益诉讼”行动。

1052. 委员会欢迎设立教育和扫盲司,并注意到缔约国明确地表示拟致力于普遍实现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10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各国际组织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力求解决印度的儿童健康和童工问题。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54. 鉴于印度儿童在世界儿童人数中占有巨大的比例,委员会注意到,印度为满足其管辖下全体儿童的需要所临的巨大挑战,特别是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挑战。委员会还注意到,人口的高增长率,使印度难以维持其必需的资源。

1055. 委员会注意到,印度众多人口生活极端贫困、结构调整带来的影响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都是阻碍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重大困难。

1056. 由于印度是一个差异繁杂的多样性文化社会,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例如,种姓制度的)传统习俗和(例如,对待贱民部族群体的)社会心态,阻碍了消除歧视的努力,尤其恶化了贫困、文盲、童工、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街头流浪和/或街头谋生儿童的现象。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a.

1057. 参照《公约》第4条,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国内立法范围内的地位不明确,并感到关注的是,尚未采取充分的步骤致使现行联邦、邦和个人地位法与《公约》条款相符。

10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对《公约》各项一般原则给予应有考虑的情况下,努力确保该国立法与《公约》相符。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儿童法规》。

1059. 委员会注意到,未能充分致力于执行法院和各类委员会(诸如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以及贱民和贱民部族问题委员会)的立法和决定;而且也未为此类机构有关儿童权利的工作提供充分的便利。

10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拨出必要的(即,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并增强有效地执行现行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步骤,增强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妇女委员会以及贱民和贱民部族问题委员会的能力。

b.

1061. 在注意到由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在划分联邦与各邦一级的责任分工方面形成的一些复杂问题之际,委员会关注地感到,一个明显的严重问题是在执行《公约》方面缺乏充分的行政协调和合作。

10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制订一项执行《公约》的全国综合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必须注重中央、各邦和市镇政府各级和之间的跨部门协作与合作,并应鼓励缔约国为各地方当局执行《公约》提供支持,包括支持能力建设。

c. 独立/监督结构

106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无法根据《公约》所列各个领域按分类细目收集和分析所有18岁以下者,包括最脆弱群体(即,生活在贫民窟内、属各贱民种姓和贱民部族群体、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儿童、残疾儿童、街头流浪/或街头谋生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资料。

10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综合制度收集按类分项的资料,据此,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协助制订为执行《公约》拟采取的政策。

106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拟设立国家儿童问题委员会的打算。

106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一个法定的独立国家儿童问题委员会以承担起各项任务,特别是经常监督和评估联邦、各邦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此外,这一委员会还将被授权接受和审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包括针对治安部队侵权行为的申诉。

d. 分配预算资源(4)

106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拟将全国预算中的教育经费拨款从4%提高到6%。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未能充分注意履行《公约》第4 条,为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拨出“…最大限度”的“…现有资源…”。

10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对预算分配对落实儿童权利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并收集与散发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中央、各邦和地方各级,和必要时在国际间合作的框架内,实现适当的资源分配。

e.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069. 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公约》方面,包括在编写报告方面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仍然有限。

107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逐步吸收非政府组织,乃至民间社会全面参与执行《公约》,包括制订政策的工作。

f. 培训/宣传《公约》(42)

1071. 参照第42条,委员会注意到广大民众,包括儿童以及从事儿童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对《公约》了解程度均较低。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采取系统性和有针对性的方式,充分开展宣传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1072. 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出一项在儿童和家长、公民社会及社会所有各阶层以及各级政府之间持续不断地开展宣传《公约》执行情况的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该国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发起深入到那些文盲或未受过正规教育的脆弱群体之中推行受教育权的行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出一些系统性和持续性的《公约》条款培训方案,培训从事与儿童事务相关的所有各类专业群体人员(例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政府人员、儿童拘留院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医生和社会工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援助,特别是儿童基金的援助。

() 儿童的定义

1073. 参照条1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并未遵循《公约》的一般原则和其它规定设定各类年龄界限。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刑事法》把7岁,这样幼小的年龄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并规定对1618岁的男孩可按成人进行审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于男孩没有规定最低的性行为认可年龄。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对最低年龄标准的执行情况极差(例如,1929年的《禁止童婚法》)

10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期确保年龄界限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落实最低年龄限制的规定。

() 一般原则

a. 不受歧视的权利(2)

1075. 参照《公约》第2 条,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生活在各邦、乡村地区、贫民窟、和属于不同种姓、部族和土著群体的儿童在享有《公约》所列权利方面存在着极大程度的差异。

1076. 委员会建议对政策进行审查和调整,包括增加对支援最脆弱群体方案的预算拨款,以利各阶层作出一致努力,争取消灭社会中各种不平等现象。

1077. 参照《公约》第2条,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法律禁止基于种姓的歧视和对部族群体的歧视,但仍存在着这种歧视现象。

1078. 根据宪法第17条和《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各邦废除“不可接近的贱民”这种歧视性习俗、制止以种姓和部族为动因的侵权行为,并追究应为此类歧视性习俗或侵权行为负责的各邦或个体行为者的责任。另外,依照宪法第46条,还鼓励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坚定地保护上述群体并提高他们的地位。委员会建议充分执行1989年《(防止残暴行为危害)贱民和贱民部族法》、1995年的《(防止残暴行为危害)贱民和贱民部族法》和1993年的《手工清道夫雇用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致力于开展全面的民众教育运动,以防止和抵制基于种姓的歧视。依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304/Add.13)的方针,委员会强调必须让上述群体成员平等享有《公约》所列各项权利,包括获得健康照顾、教育、工作,以及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诸如公共井池之类的平等机会。

1079. 委员会注意到,顽固的社会歧视态度和有害的传统习俗,包括扼杀女婴、选择性的人工流产、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以宗教为依据的个人地位法,这种法律使婚姻、离婚、对幼儿的看管和监护以及财产继承等领域的男女不平等现象长久存在。

108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条,鼓励缔约国确保执行各项保护性法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开展公众教育运动,以防止和抵制性别歧视,特别是家庭内的性别歧视。为协助这方面的努力,应动员政治、宗教和社会领导人支持铲除那些歧视女孩的传统习俗和风气。

b. 尊重儿童的意见

1081. 参照第12条,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意见,尤其在家庭、学校、照管机构、法院以及少年司法系统中,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108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家庭、学校、照管机构、法院和少年司法制度内提高和促进对儿童意见的尊重,以及儿童对一切与他们有关事务的参与。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些以社区为基础的熟练技能培训方案,培训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地方官员协助儿童在知情条件下作出和表达他们的决定并使儿童们的意见得到考虑。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姓名和国籍

1083. 由于缺乏及时的出生登记,可对儿童充分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委员会参照《公约》第7条感到关注的是,印度境内极大数量的婴儿出生后未得到登记。

10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 条的规定加强努力,采取在乡村地区开展登记培训和增强登记意识的措施,确保所有出生婴儿都得到及时的登记。委员会鼓励采取下列各项步骤,诸如设立流动登记站和在各学校和保健设施内设立登记单位的作法。

b.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1085. 关于《公约》第37(a)条,委员会关注的是,无数有关儿童在拘留设施内惯常性地遭受到虐待、体罚、酷刑和性凌辱的报告,以及据称执法人员杀害流落街头和/或街头谋生儿童的指控。

1086. 委员会建议,对每一个被警察所拘留的儿童都得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包括抓捕时间、日期和拘留原因,而且地方法官应经常不断地对这类拘留进行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354条,从而规定在拘留之际和每隔一段时间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的体检,包括年龄核查。

10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1980年全国治安委员会和1996年议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建议特别要求对遭警察拘留期间,发生的一些强奸、人员死亡或伤害案的指控,实行强制性的司法调查;建立各调查机构;并对蒙受拘留虐待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委员会建议对《少年司法法案》作出修订,设立申诉和检控机制,追究伤害拘留儿童的虐待行为。此外,委员会还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该条规定当提出遭受到拘留虐待或非法拘留的申诉时,必须经政府批准才可对执法人员提出起诉;并修订《治安法》第43条,从而警察不得对在执行逮捕令时所犯的非法拘留或拘留虐待行为提出豁免要求。

108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于1997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

a.

1089. 参照《公约》第2125条,委员会关注的是,印度没有统一的收养法和有效的监督和追踪措施,监查缔约国境内和国外收养儿童的安置情况。

10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内和跨国收养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b. 暴力/凌辱/忽视/虐待(19)

1091. 参照《公约》第1939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印度境内普遍存在的虐待儿童现象,不仅在校内和扶养机构内,而且在家庭内也有虐待行为。

10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人身和心理虐待,包括禁止在家庭、学校和扶养机构内对儿童的体罚和性凌辱行为。委员会建议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还配合开展有关虐待儿童不良后果的公众教育运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正面、非暴力性的纪律管束措施,以取代体罚,尤其是取代家庭和校内的体罚措施。对受凌辱儿童的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方案必须加强并设立起充分的程序和机制,受理申诉、监察、调查和追究这类虐待行为。

() 基本保健和福利

a. 残疾儿童(23)

1093. 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残疾人(机会平等、权利保护和充分参与)法》,但仍感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特别是乡村残疾儿童得到照顾的程度极差而且可能性极低;和照管残疾儿童的护理者束手无援的状况。根据《公约》第23条,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落实各项政策和方案,保障精神和生理残疾儿童的权利并为他们实现与社会的充分融合提供便利。

1094.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48/96号大会决议)和委员会于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能力并增进乡村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服务的机会。提高意识运动必须以预防,包括教育、家庭照顾和增进残疾儿童权利为重点。对从事与残疾儿童事务有关的人员也应开展充分的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更大的努力,筹拨必要的资源并向各有关机构,尤其向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寻求这方面的援助。

b. 健康权利和享有保健服务的权利

1095. 参照《公约》第24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设立若干个全国方案的方式,早已将各主要的健康问题列为重点和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较高的产妇死亡率,和婴儿出生体重偏低和营养不良幅度甚高,包括微量元素缺陷症,均与下列情况相关:得不到产前护理,以及较为普遍地缺乏合格的公共保健照顾设施、合格医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健康教育程度差、没有充分的安全饮用水和恶劣的环境卫生条件。乡村地区妇女和女孩面临的极端悬殊差距,加剧了这种恶劣的局面。

10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修订、推广落实“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战略”,尤其得注重人口中那些最为脆弱的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各项研究,确定导致溺杀女婴和选择性堕胎等行为的文化因素,并制订出遏制这类行为的战略。委员会建议继续为一些社会最贫困的阶层拨出资源,并继续与其它各方,尤其是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公民社会开展合作和争取他们的技术援助。

109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的健康,特别是女孩健康被忽略的问题,诸如早婚率比例甚高的情况,可对他们的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少年自杀率,特别是女孩自杀率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的儿童,均是令委员会甚感关切的问题。

10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目前以最脆弱的人口群体为目标的全国生育和儿童保健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提高公众,尤其是提高医务专业人员意识和敏感性的方案,消除对受艾滋病/病毒影响者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继续为社会最贫困阶层拨出资源,并继续与其它各方,尤其是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艾滋病方案和公民社会开展合作和争取它们的技术援助。

c. 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109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较高百分比的儿童,包括贫民窟儿童没有适足住房的情况,及其营养不足、无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条件差的状况。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结构调整方案对家庭和儿童权利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1100. 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落实其在1996年第二届哈拉雷会议上就改善儿童住房权利作出的承诺。根据人权委员会关于强行驱逐问题的第1993/77号决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谨防发生任何强行搬迁、强行迁移和其它人口非自愿性移徒的情况。委员会建议重新安置程序和方案应包括重新登记、为实现家庭全面重新融合提供便利,并确保提供各项基本服务。

110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而且越来越多的流落街头和/或街头谋生儿童。他们已沦落为印度最受排斥的儿童群体之一。

1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各项机制以确保向这些儿童颁发身份证、和提供营养、衣物及住所。此外,缔约国应保证这些儿童可得到健康照顾;获得针对生理创伤、性虐待和滥用物剂方面的康复服务;家庭调解服务;教育,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并可获取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公民社会携手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和协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a. 受教育的权利与教育的目的

1103. 委员会对第83号有关教育基本权利的宪法修订方案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普遍较差的教育状况表示关注。该国教育状况的突出特点是,普遍缺乏基础结构、设施和设备欠缺、合格师资人数不足,以及教课书和其它教学材料极为短缺。令人感到严重关注的问题是,在受教育的机会、中小学的就学率和辍学率方面,各邦、城市与乡村地区之间、男女孩之间、贫富之间以及属贱民和各部族的儿童之间差距期甚大。委员会强调,必须集中注意增强开办教育和提高教学质量,尤其应看到教育拥有的潜在收益,可解决各类令人关注问题,包括改善女孩境况和减少童工率。

110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颁布第83号宪法修订议案。根据1993年和1996年最高法院(分别就Unni krishnan;和 M. C. Mehta诉泰米尔纳都邦及其他各方下达)的裁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旨在遵循宪法第45条的措施。该条款规定为所有直至14岁的儿童提供免费和义务教育。

11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并制订各项措施解决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普遍差距;提高师资培训方案质量和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对非正规教育方案质量的监督和保障,并保证让那些在非正规教育方案下就学的工作儿童和其他儿童融入主流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并提供便利的机会,让最脆弱群体的儿童继续升学接受初中教育。

11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地考虑到《公约》第29条所列的教育目的,包括在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实现宽容和男女平等并建立起和睦友好的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人权问题,包括《公约》列入教学课程。

110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争取各方面,尤其是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和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a. 无人陪伴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1108. 委员会欢迎总的来说符合国际难民法原则的行政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若无立法,则仍无法保障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将必定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和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父母为难民的新生婴儿有可能会沦为无国籍者;倘无一项解决家庭团圆问题的法律机制;然而,难民儿童虽实际上已上学就读,但仍无一项立法规定得赋予这些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109. 委员会建议拟订出一项全面的立法,确保为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充分保护,包括人身安全、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并且为家庭团圆提供便利。为了保护难民儿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b. 儿童与武装冲突,以及儿童的复原(3839)

111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冲突地区,特别是Jammu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及东北部各邦的情况,对儿童形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侵害了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公约》第6)。参照条款第3839条,委员会在获悉儿童卷入这些冲突并沦为受害者的报告之后,对此表示了极其严重的关注。此外,委员会还针对安全部队与这些冲突地区儿童失踪有牵连的报告,表示了关注。

11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何时候都得确保对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的尊重,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照顾那些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对那些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展开不偏不倚和彻底的调查,及时地追究罪责者,并向受害者作出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委员会建议废除《保护人权法》的第19条,以便让全国人权委员会对被控犯有侵权行为的安全部队成员展开调查。依照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各项建议(CRC/C/79/Add.81),委员会建议废除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才可追查安全部队成员的刑事责任或提出民事诉讼的规定。

c. 经济剥削

1112. 委员会指出印度是1992年第一个与劳工组织签署实施劳工组织《国际取消童工方案》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委员会还注意到对1986年《(禁止和管制)童工法》方案AB的修正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大量的儿童沦为童工,包括契约包身工,特别是在一些非正式部门,家庭企业中充当家庭佣人,和在农业部门中劳作的童工,其中许多儿童有害健康的条件下工作。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雇工最低年龄标准基本上未得到落实,而且也没有实行为确保雇主遵从法律的适当惩罚和制裁措施。

11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消其对《公约》第23条的声明,考虑到缔约国正在努力解决童工问题,因此,这样的声明是毫无必要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1986年的《(禁止和管制)童工法》、1976年的《契约包身工(废制)法》和1993年的《人工清道夫雇用法》。

1114. 委员会建议对1986年《童工法》作出修订,从而不再允许家庭企业和公立学校以及培训中心享有不受禁止雇用童工条例规约的豁免;并且将条款规约围扩大至农业和其它各非正式部门。《工厂法》也应作出修订,以涵盖一切启用童工的工厂或工场。《线扎手卷小烟卷作坊法》也应作出修订,从而取消家庭生产雇用童工的豁免。雇主必须保存所有在其工场内工作儿童的年龄证明,以备一旦需要时,即可予以出示。

11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各项法律均设有刑事和民事补救办法,特别是参照最高法院(M. C. Mehta诉泰米尔纳都邦案和M. C. Mehta诉印度工会案)下达的判决,对童工进行有关的赔偿。委员会建议简化法庭程序,从而作出适当、及时和有利于儿童的裁决;并严格地遵循最低年龄标准。

11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各邦和区建立和监督童工问题的检查委员会,并确保足够数量的劳工监察员拥有充实的资源,可有效地开展其劳工监察工作,此外,还应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机构,监督对各邦和地方各级遵循劳工标准的情况,并应授权此机构接受和审理对侵权行为的申诉和提出初步情况报告。

11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童工的性质和广泛程度开展研究,汇编包括侵权行为在内,按类分项的数据资料,并不断地补充更新,以作为制订各项措施和评估进展情况的依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开展宣传运动,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家长和儿童,通报工作的各类危害因素并提高此的警觉意识;并让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民众组织、以及诸如劳工监察员和执法人员之类的政府官员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111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各主管当局就其活动开展合作和协调,包括就教育和康复方案开展的协作配合;和扩大目前缔约国与联合国各有关机构,诸如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和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最低年龄(138)公约》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公约》。

d. 滥用麻醉品

1119. 关于第33条,委员会关注的是,吸毒和非法贩运毒品,尤其在孟买、新德里、班加罗尔、加尔各达一些大城市地区内吸毒贩毒日趋加剧的情况,以及18岁以下者,特别是女孩吸烟人数日益增多的现象。

11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方案,拟订一项全国麻醉品管制计划,或一项总体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向儿童们提供有关吸用药物,包括抽烟方面的准确和客观信息,并对烟草广告采取全面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宣传的误导。委员会建议与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进行合作并争取得到这些组织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那些滥用物剂的受害儿童建立康复服务。

e. 性剥削和性凌辱

1121. 委员会注意到《制止对妇女和儿童进行贩卖和商业性性剥削的行动计划》。然而,出于问题规模的考虑,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儿童的性凌辱和性剥削,特别是对那些属于卑贱种姓和出身于城乡贫困区域儿童的危害,危害儿童的各种背景如下:宗教和传统文化;童工家庭佣人;流落街头和/或街头谋生儿童;社会暴力和种族冲突;在诸如查谟和克什米尔以及北方各邦等冲突地区内,安全部队的凌辱行为;和贩卖与商业性性剥削,特别是对邻近国家,尤其是尼泊尔女孩的迫害。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既没有遏制这类情况的充分措施,也无充分的康复措施。

11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立法把对儿童的性剥削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对一切所涉罪犯,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予以惩处,同时确保受此行为之害的儿童受害者不受惩罚。委员会在注意到法律禁止Deadasi,即习惯性妓女的同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这种行为。为了制止贩运儿童,包括出于对儿童性剥削目的的贩运,《刑事法》应载有惩治绑架和诱拐行为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有关对儿童性剥削问题的法律,系指对男女两性的剥削行为;制订出针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补救办法;确保诉讼程序的简化,以便作出适当、及时、有利于儿童和颇为关注受害者的裁决;并加以积极有力的落实。

1123. 委员会建议应建立一个全国监督实施情况的机制,以及申诉程序和援助热线。为遭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建立起各项一些康复方案和康复收容所。

11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对儿童的性凌辱和性剥削性质和广泛程度,开展一项全国性的研究,汇编出按类分项的数据资料并不断地更新补充,以作为制订各项措施和评估进展情况的依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广泛开展制止诸如童婚和习惯性卖淫之类有危害性的传统习俗;并向广大民众宣传儿童应享有身心健全和安全,免受性剥削之害的权利,提高和调动公众意识。

1125. 委员会建议增进双边和区域性的合作,加强邻近各国边防警力,特别是西孟加拉邦、奥里萨邦和安得拉Pradesh东部边境线一带的警力。缔约国应确保各主管当局协调配合开展其各项活动;并应扩大缔约国目前与各方面,特别是儿童基金会之间的合作。

f. 少年司法

1126. 委员会关注的是,印度的少年司法,以及该司法不符合《公约》第3739、和40条和其它有关国际标准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把七岁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年龄限度实在太低,以及可对1618岁男孩按成年人法律审判的规定。委员会虽注意到实际上不会判处18岁以下者死刑,但极为关注的是,在法律上仍存在着这种可能性。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被拘留儿童的羁押场所过分拥挤,卫生条件恶劣,包括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情况;现行少年司法得不到适用和实施;各类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均缺乏有关《公约》、其它现行国际标准和1986年《少年司法法律》方面的培训;因此,缺乏执法措施,法律得不到落实,无法对那些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官员进行追究。

11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3940条以及其它国际法标准,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

11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可判处18岁以下者死刑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并确保不按成年人法律对18岁以下者进行审判。根据《公约》第2条所载的不歧视原则,委员会建议对1986年《少年司法法》第2(h)条作出修订,以确保与业已针对女孩所立的规定一样,将18岁以下的男孩划入青少年定义之列。委员会建议,全面实施1986年的《少年司法》,并培训法官和律师意识到这一点。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减轻羁押所过分拥挤状况,释放那些不能迅速送交审理的在押者,尽快地改善监狱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经常不断和独立地监督青少年罪犯管教机构。

1129.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少年司法协调特别小组,争取各方面,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 散发报告

1130. 最后,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向广大民众普遍散发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并考虑在印发本报告的同时,一并发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有关的简要讨论记录和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了后,就此提出的最后意见。此类文件应广为散发,拟在政府、议会和公众之中,包括各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内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展开辩论,提高认识。

30. 结论性意见:塞拉利昂

1131. 委员会收到塞拉利昂1996410日的初次报告(CRC/C/3/Add.43),在2000113日举行的第593594次会议上审议了报告,并在2000128日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11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并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Q/SIR/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为提供一切所需资料作出的努力,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其代表团中列入了一位塞拉利昂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11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尽管面临着自1991年以来持续不断的内部武装冲突,但仍努力根据《公约》规定履行其提交报告的义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977日在洛美签署了和平协议,以结束缔约国境内的敌对交战状况。委员会尤其感到鼓舞的是,在《洛美和平协议》中提及了儿童权利和《儿童权利公约》。

1134. 此外,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正在力争获得国际社会的援助,并建立起了一个事实与和解委员会,从而可有助于在尊重人权的环境下建立起持久的和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编纂儿童权利法案,拟将《公约》条款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全国各非政府组织实现了极为良好的合作并在宣传《公约》条款和原则方面取得了进展。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35. 委员会认识到,多年来的武装冲突,包括对在一段时期内所实施的区域性制裁,给缔约国及其广大民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困难。此外,委员会还认识到,缔约国境内政府的一再更迭,包括通过军事行动实现的政府更换,使该国难以制订和实施一项执行《公约》的具体政策。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a.

1136. 委员会关注的是,现行立法的某些条款和习惯法的某些条款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关注的是,法院不适用《儿童权利公约》。

11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立法和习惯法实践,并酌情制订或修订立法,以确保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此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编纂拟允许在国内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的立法。

b. 协调/独立监督机构

11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力求建立起一些可开展协调配合的机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这些机制本身之间却不能实现协调,而且没有一个单独的调机构承负着制订政策的明确责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既没有一个明确的监察机构,也没有精确的指数可据以开展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测。

1139. 委员会虽对缔约国致力于制订以儿童为重点的项目感到鼓舞,然而,委员会强调必须制订出一项有效保护儿童权利的总体战略,而每个单独的项目应构成这项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在注意到保护儿童问题是社会福利、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主要职责之同时,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部资金极为短缺和其它资源极端匮乏的境况。

1140. 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争取为社会福利、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拨出足够的资金,确保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儿童的任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该部的职权范围,增列协调《公约》执行情况的职责,并赋予该部必要的实权和资源,以制订出保护儿童权利的跨部战略。

114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构,并利用通过监督得出的结论,改善拟订和执行影响到儿童的各项政策。

c. 下放权力

1142.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往首都的决策和政策执行权力过度的集中,严重地阻碍了各项服务的提供和儿童权利的全面落实。

11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加强将《公约》执行权力下放给区和地方各级的进程。

d. 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

1144. 鉴于《公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持续不断地拨出充足预算资源,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目前为儿童拨款数额不明确。

1145. 关于《公约》第23、和6 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充分履行《公约》第4条,采取在现有资源的尽可能程度上,实行重点预算拨款,确保落实儿童权利,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立一项明确儿童优先的拨资政策,包括对国际机构或双边援助所提供资源的调拨,并确定今后如何使用这些资源的中期政策。

e. 国际合作

1146. 鉴于对缔约国境内儿童的普遍境况以及若干年的冲突对全国基础结构和经济造成严重破坏的深切关注,委员会担心的是,缔约国有限的资源何以应付如此广泛的问题。

1147.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在铭记必需增强国力的同时,争取广泛的国际合作,以落实《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f.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1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内非政府组织之间为支助儿童形成了极有重大意义的合作,但令人关注的是,国际非政府组织投入的运用资源幅度远不成比例,有损于这些全国性组织和机构的运作。

11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维持迄今为止所取得的进展并继续与全国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鼓励各国际合作伙伴在筹资和实施方案时,侧重支助上述全国性的机构,以增强该国的非政府组织。

g. 宣传《公约》

1150.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冲突后重建时期了解儿童权利特别重要,特别是在一些习惯法或传统习俗可能对儿童有害的情况下,注意到缔约国在宣传《公约》原则和条款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仍关注的是,虽就《公约》展开了的宣传并有所认识,但并未随之在公务员和广大民众的日常活动或工作中得到相应的落实。

1151. 根据第4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宣传《公约》作出进一步努力;为各方面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和卫生工作人员举办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并向成年人口开展有关《公约》条款的教育。缔约国应确保这类培训着眼于并促进《公约》条款和原则得到切实执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在所有各阶层人口中树立起认识并尊重人权的风尚。

() 儿童的定义

1152. 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内立法中的儿童定义不一致,指出根据塞拉利昂1973年《塞拉利昂公民法》“年满21岁者,为成年人”,与此同时,《教育法》也将“儿童”界定为“21岁以下者”(缔约国报告第25)。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禁止侵害儿童的残暴行为法》则界定16岁以下者为儿童。

11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保证确定一致的儿童定义,并且拟将18岁或更大一些年龄界定为成年年龄。

a. 最低结婚年龄

1154.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按习惯法,尤其是在不考虑女孩本人愿意情况下,对年龄甚小的女孩采取包办婚姻的作法。委员会注意到这种包办婚姻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规定和原则。

11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些这类习惯作法盛行的社区内,开展增进儿童权利的活动,阐明儿童在这方面的权利,以期保证为男孩和女孩确立起同样的最低结婚年龄,避免对女孩采取强迫婚姻的作法。

b. 服兵役最低年龄

115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大量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充当战斗人员或担负其他的兵役。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立法中并无自愿应征最低年龄的规定,只要某一具体的成年方面表示同意即可应征入伍。

115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准备通过一项将最低应征年龄提高到18岁的立法,并促请缔约国努力尽快地兑现此目标,和确保这项新立法得到实施。

c.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1158. 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内法规定10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实在太低。

11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立法并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 一般原则

a. 不歧视原则

一、禁止歧视

1160. 委员会欢迎在缔约国宪法中列入禁止歧视的条款,但仍关注的是,缔约国宪法仍未纳入《儿童权利公约》列明的禁止各种歧视缘由的准则。

11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宪法及其它有关国家法律文书,扩大须禁止歧视缘由的清单,增列《公约》第2条列明的基于“残疾、出生、 [政治]其它见解”的歧视理由。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歧视和纠正仍在发生的歧视情况。

二、歧视性习俗

1162. 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国内立法禁止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但在缔约国内这类歧视仍甚为广泛的现象。

1163. 委员会认为,直接和间接性的歧视对女孩形成了多方面的影响,而且在诸如继承权之类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可形成严重削弱妇女解决其子女需求能力的有害影响,因此,促请缔约国尤其应注重解决对女孩和妇女的歧视问题,除采取其它措施外,特别应对国内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剔除歧视性的条款,并保证采取出充分的保护措施防止歧视。

1164. 委员会虽对国内法庭不对女孩适用体罚性徒刑的规定感到鼓舞,然而,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男女孩之间不均等待遇的条款。

116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禁止实行国家准许的体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男孩。

b.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166. 委员会关注的是,行政和法律政策与行政和法律实践均未系统地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11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何种方式增进和维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c. 意见得到听取并受到应有重视的权利

1168.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必须促进尊重儿童的意见并鼓励儿童的参与。

116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家庭、社会机构以及照管和司法体制尊重儿童的意见。

d. 儿童的生存和成长原则

1170.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生活在各城市和主要乡镇内的儿童为首要重点,推行尊重儿童的生存和成长原则的现状。

117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确保政策、方案和活动集中致力于尊重所有儿童的生存和成长原则。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出生登记权

117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系统出生登记办法,因而有碍于建立起有关儿童身份或年龄的精确登记档案,难以按国内立法或《公约》的规定,落实为儿童提供的保护。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在没有出生登记记录的情况下,经常出现任意填写确定年龄和身份的作法。

1173. 根据《公约》第7 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为全国境内的所有儿童确立起系统的出身登记程序。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着手为那些迄今为止尚未登记的儿童补办登记手续。

b.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1174.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大量有关儿童们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的遇或处罚,包括截肢毁体的报告。

1175. 注意到这类行为大部分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的,并为了实现和解并防止此类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事实与和解委员会的进程开展对此类行为问题的讨论。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今后将通过司法程序,对此类行实行适当的惩治。

117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广泛实行的体罚,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国内法庭在对17岁以下男孩的判决中运用体罚的作法。

1177. 根据《公约》第19条、第28(2)条、和第37(a)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教育措施,禁止法院、所有公共官员和学校采用体罚的作法,并且拟考虑禁止在家庭内采用体罚。

() 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

a. 家长指导和家长责任

1178. 委员会关注的是,家长和家庭,尤其考虑到近期冲突的特殊性质,必须为他们提供支助和指导,指明家长对其照管之下子女的责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称有些儿童,特别是那些曾被迫参战的儿童,在返回家园时并非都能得到其家庭或社区的接受。

11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增强家庭纽带和家长的能力以承担起为人父母之责,促进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并以适合儿童能力的方式,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指教和指导,引导儿童行使《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建议,除其它外,增强为家长和家庭提供指导的现行机制,并且在这方面平等地注重男女双方拟发挥的作用。

b.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118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许多儿童因与父母失散、或父母双亡,或其他家人的死亡,丧失了家庭环境,以及有关寻找失散家庭与儿童时遇到的困难和寻找工件进展缓慢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越来越多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流落于一些主要城镇,在街头流浪谋生,尤其易遭受剥削和侵害。

118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增强家庭寻找方案,同时努力制订出为失散儿童提供其他有效照管办法的计划,重点解决流落各主要城镇街头的无人陪伴儿童,并利用旁系远亲家庭、收养照管和其他家庭结构形式的照管办法。

c.

11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89年通过了《收养法》,但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本国儿童仍易遭受非法收养问题,包括跨国收养问题之害。

11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海牙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以期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护。

() 基本健康和福祉

a. 保健服务

1184. 委员会注意到极高的儿童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营养不良比例和各类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和普遍性心理创伤概率,委员会关注的是,全国基本健康服务履盖率极低和没有精神保健设施的状况。

118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重建全国保健基础结构并确保全国各地人口,包括乡村地区的人口都能获得保健服务。另外,委员会还建议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精神保健服务机构。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寻求国际合作,落实这项建议。

b. 残疾儿童

1186. 考虑到由于武装冲突遗留下来的局面,致使残疾儿童处于尤其不利的境况,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所提供的残疾儿童情况资料有限。委员会虽注意到存在着某些专门为残疾儿童设立的设施,然而委员会则强调,为尊重残疾儿童的权利,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整体现状。

1187.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决议第48/96)、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特别是《公约》第2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出残疾儿童的人数、残疾等类,以及残疾儿童对康复和其他照顾形式的需求,并尽力改善现有的设施和服务。委员会支持缔约国努力将残疾儿童纳入教育主流的进程,并建议继续推行这方面的工作,并且竭尽全力解决缔约国在上述评估中发现的各个关注问题。

1188.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3条第4款,尽量得益于支助残疾儿童的国际合作。

c. 艾滋病毒/艾滋病

118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武装冲突和人口移徙期间,缔约国境内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发率很可能会出现大幅度上升。

11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抓紧建立各项机制,有效地监督艾滋病毒/艾滋病患发率和传播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制订和实施一项预防战略,包括利用宣传运动和为那些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者提供的照顾,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照管这些患病者的子女。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寻求世界卫生组织的援助。

d. 危害儿童健康的传统习俗

1191. 委员会极感关注的是广泛流行的女性生殖器残割。

1192. 参照《公约》第24条第3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禁止女性生殖器残割,确保此立法得到切实的执行,并开展预防性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借鉴其它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并考虑采取各类措施,尤其是以纯粹仪式性的方式取而代之,避免实际上的任何生理伤害行为。

e. 精神保健

119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无能力为许许多多蒙受心理创伤的儿童提供社会精神援助。

119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增强现有的社会精神援助,并征聘更多的精神保健工作者。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a. 受教育的权利

119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落实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小学校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剩余的学校主要集中在一些主要的城镇内,将乡村人口排斥在校门外的状况。委员会还感关注的是,有资料表明70%的小学教师不合格,以及小学就读儿童辍学率极高的状况。此外,虽然缔约国致力于推广直至小学三年级的普及教育,但委员会仍注意到缔约国为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提供的援助仅仅只是学费而已,并不包括其它与教育有关的费用。其他年级各班儿童则必须承担其上学的全部费用。

119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一些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内开设学校和力争提高男女孩入学率,促请缔约国迅速恢复全国各区域,包括乡村区域所有各座小学的招生开课,以确保每个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小学教育。为了提高教教质量,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鼓励那些训练有素、旅居海外的教师返回祖国加强师资队伍,从而提高教师的数量和素质,并为教育系统拨出充分的资源,用于购置充分的学校设施、教材和支付教师的薪金。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为所有的学生提供免费教育,包括提供购买校服和课本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诸如儿童基金会之类国际机构的援助。

119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致力于将和平教育、文明教育和人权融入教师培训方案和教学课程,并建议缔约国继续推进这项工作,增加列入儿童权利,并确保每位儿童都受到这方面的教育。

1198. 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极高的妇女文盲率,以及小学校女生入学和毕业率极低的现象。

11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尤其以在乡村社区推广提高儿童权利和落实小学义务教育规定的方式,尽力提高小学中女孩的入学率和毕业率。

() 特别保护措施

a. 武装冲突

1200. 委员会表示极为震惊的是,极大数量的儿童,包括年仅五岁的幼童,被强征加入武装部队,而这些儿童兵往往被迫犯下侵害他人,包括伤害别的儿童及其社区成员的残酷行径。委员会表示极感关注的是,那些砍手、断臂、截腿之类的残暴酷行,以及许多其它残暴行为和武装分子伤害儿童的暴行和丧失人性的行径,甚至包括一些伤害极年幼儿童的兽行。

1201. 委员会深感痛心的是,武装冲突对所有儿童受害者,包括儿童兵,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而且深感关切的是,这些儿童悲惨地丧失生命和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极多数量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或被迫离井背乡出逃的难民儿童,尤其是那些与其父母失散的儿童。

1202. 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武装冲突的间接后果:摧毁了教育和保健基础结构、毁坏了蓄水、净水和输水系统、破坏了国民经济、农业生产、商业基础结构,所有这一切均形成缔约国境内大规模和持续性侵犯大多数儿童依《公约》规定应享有的许多权利。

120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争取使所有被绑架儿童获释,并解除儿童兵的军役,使他们得到康复,实现与社会的重新融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根据《非洲儿童人权与福利宪章》颁布并严格实施禁止立法,不准任何武装部队或集团再征募18岁以下儿童服兵役。

1204.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全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诸如儿童基金会之类联合国机构合作,解决蒙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特别是被截肢儿童的生理需要,并解决直接和间接地受战争创伤之害的所有儿童的心理需要。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尽快地制订出一项长期和综合性的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合方案。

1205.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援助,包括在国际合作范围内,提供重建家园和其它必要基础设施的援助,使流离失所的儿童尽快地返其回家园。

b. 无人陪伴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120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无人陪伴儿童人数不断出现的境况。

120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支助这些儿童,尤其是开展协助寻找家庭的活动,并酌情协助儿童获得保健服务、上学就读或参加职业培训活动。

120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内许多儿童、公民已沦为难民的现状。

120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创造有利条件,包括与诸如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等各方面合作,促使难民儿童及其家庭的返回。

c. 经济剥削

12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工问题,特别是流落于各个主要城镇的街头儿童充当童工益增多的现象,以及预期在冲突后的目前局势下当童工的儿童人数极有可能递增的前景。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一些主要城镇内乞丐儿童的境况。

121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紧迫的努力监察并解决雇用儿童劳工的问题,包括采取整治童工问题根源的行动。委员会促请一缔约国争取国际合作,包括例如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取消童工方案》开展的合作。

12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最低年龄(138)公约》,和《(1999)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取消最恶劣形式童工(182)公约》。

d. 滥用麻醉品

12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来出现儿童滥用麻醉品,特别是原儿童兵滥用麻醉品现象迅速增长的情况。

1214. 在确认缔约国在弗里敦开展了禁止吸毒活动的同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它一些城镇内和一些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内也开展此类禁毒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为吸毒上瘾者提供社会心理援助的合作。

e. 性剥削和性凌辱

1215.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凌辱的国内立法所保护的儿童仅到14岁为止。

12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内立法,以提高受此项法律保护的儿童年龄界线,并确保男孩与女孩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1217.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发生了许多起利雅得准则对儿童性剥削和凌辱的情况,特别是在武装人员征募和绑架儿童的情况下发生的此类危害行径,尤其是对女孩的迫害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关商业性性剥削的报告以及在家庭内、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和社区内,普遍发生对女孩性虐待的报告。

12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调究武装冲突背景下发生的性凌辱行为,列为事实与和解委员会拟讨探的问题。委员会建议发起宣传运动,提醒公众警惕家庭内和社区内可能发生的性凌辱行为。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那些遭受性剥削和凌辱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物质援助,并确保他们得到保护,避免社会名声遭到任何可能的玷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参照1996年斯德哥尔摩《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所载建议,致力于制止商业性性剥削行为。

1219. 关于家庭和社区内的性凌辱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机制,负责通过各方面人员,特别是医务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查明、通报和处置性凌辱行为。

f. 少年司法

12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被拘留或被监禁儿童人数和现况的确切数据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监狱和拘留设施极差的条件。委员会还感关注的是,国内立法仅规定,只要情况允许,即应将未成年者与成年人分开羁押。

12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手头资源有限,然而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应竭尽全力收集有关目前被羁押儿童的人数和司法处置境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国内法规定,尤其在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监禁设施条件的情况下,应将监禁作为最后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并利用取代监禁羁押的其它措施。

1222. 根据《公约》第373940 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各有关国际文书,总体谐调国内立法,并力争适用这些文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国际准则。

1223. 委员会还建议对从事少年司法诉讼程序的人员开展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成长以及有关人权法的培训。为此,委员会还提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少年司法协调特别小组,争取各方面,尤其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补充援助。

g. 散发报告、书面答复和最后意见

1224. 最后,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向广大民众普遍散发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在印发本报告的同时,一并发表有关的简要讨论记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最后意见。此类文件应广为散发,拟在政府、议会和公众之中,包括各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内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展开辩论,提高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31. 结论性意见:哥斯达黎加

1225.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4日举行的第595次和第596次会议上(见CRC/C/SR.596-596)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二个定期报告(CRC/C/65/Add.7),并在200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12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1998年1月20日提交第二个定期报告。但是,它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遵循委员会制定的定期报告编写指导原则,因此,没有充分涉及《公约》的一些重要方面,如一般原则、公民权利和自由、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委员会注意到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Q/COS.2),对迟交答复表示遗憾。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开放和诚恳对话使委员会受到鼓舞,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讨论中对建议作出的积极反应。委员会认为,一个直接参与执行《公约》的代表团的出面使得能够对缔约国儿童权利情况作出较充分地评估。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进展

12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1980年《关于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和1994年《美洲反对国际贩卖儿童公约》。

12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国际取消童工方案(取消童工方案)为执行取消童工方案签订谅解备忘录(1996年)。

1229. 根据其建议(见CRC/C/15/Add.11, 第11和15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少年儿童法》(1998年)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起草该法律。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其他立法,如《残疾人机会平等法》(1996年)、《少年司法法》(1996年)、《抚养津贴法》(1996年)和《保护少女母亲法》(1997年)。

1230.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1, 第7和11段),在调查员办事处(Defensor del Pueblo)之下设立少年儿童科被认为是一项积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欢迎,调查员办事处设立了一个《少年儿童法》执行情况评估常设讲坛,讲坛的工作有民间社会参与。

1231. 关于加强缔约国《公约》执行协调和监督机制的建议(见CRC/C/15/ Add.11, 第7和11段),委员会欢迎建立全国综合保护儿童系统和少年儿童问题全国委员会以及颁布《国家儿童信托基金组织法》(Patronato Nacional de la Infancia��儿童信托基金)(1996年)。

1232.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见CRC/C/15/Add.9和16),委员会认为,设立妇女事务部以及颁布《反对家庭暴力法》(1996年)和《妇女平等法》是对预防和处理对儿童暴力问题的重要贡献,特别是对改善女童境况的重大支持。

(c) 妨碍进一步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贫困以及社会经济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仍然在影响着最脆弱的群体,包括儿童,妨碍他们享有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a. 立法和体制改革

1234. 委员会欢迎颁布符合委员会建议(见CRC/C/15/Add.11, 第11段)的《少年儿童法》(1998年)和其他有关立法,但仍感到关切地是,没有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以支持为保证充分执行这一立法所必要的体制改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的体制改革以保证充分执行《少年儿童法》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其他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成立保护少年儿童委员会(Juntas de Protección a la Niñez y Adolescencia)作为执行该法律的分支机构。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国际合作,向儿童信托基金和保护儿童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财力和人力以使它们能有效执行任务。

b. 协调和监督

12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与儿童问题有关的各种实体之间的协调所采取措施,但仍然关注的是,各部门没有足够广泛地代表性,协调机制也没有足够的部门参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更多参与执行《公约》的部门参加现有协调和监督机构(如少年儿童问题委员会、保护少年儿童委员会),包括城市一级的机构,以便加强其作用。

c. 资料收集系统

1236. 关于建立儿童权利资料收集系统的建议(CRC/C/15/Add.11, 第12段)的执行情况,考虑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是,缺乏关于《公约》所涉及各领域的全国分类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和改进其资料收集系统以便能够全面收集《公约》所涉领域的资料。这种系统应当包括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特别是脆弱群体儿童,以作为评估落实儿童权利进展情况的依据,帮助制定更好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技术援助,特别是儿童基金的援助。

d. 培训专业人员

12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对与儿童一起或为他们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但也认为这种措施还需要加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对所有工作与儿童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拘留场所工作人员、教师、包括心理医生的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在这方面可争取技术援助,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的援助。

e. 分配预算资源

1238. 委员会欢迎实行《国家保护少年儿童行动计划》和《国家促进人的发展计划》,但也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最近的经济改革国家预算中社会开支的削减及其对儿童的保健、教育和其他传统福利的不利影响。根据《公约》第2、3和4条,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见CRC/C/15/Add.11, 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为社会服务和儿童方案分配尽可能多的资源,特别要注意保护脆弱和边缘群体的儿童。

() 一般原则

a. 不受歧视的权利

1239. 关于《公约》第2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移民,特别是非法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尼加拉瓜家庭的儿童的仇视和种族歧视有很多表现;土著居民儿童和哥斯达黎加黑人族裔少数儿童日益边缘化;地区之间,特别是发达的中央山谷和较落后的沿海和边境地区发展不平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以减少社会经济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防止对对最脆弱群体儿童,如女童、残疾儿童、土著和族裔群体儿童、街头流落儿童和乡村地区儿童的歧视。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教育运动以提高人们的认识,防止和制止以性别、族裔和(或)民族为由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79/Add.107)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304/Add.71)的建议。

b. 公民权利和自由

124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增加了保证儿童参与权的条款,但仍然关切地的是,在哥斯达黎加社会各阶层,在实践中这些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根据《公约》第12-17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确保儿童参与权的落实,特别是他们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社会中参与权的落实。应当加强对广大公众的宣传以及关于落实这些原则的教育方案,以便改变把儿童看作权利的客体而不是主体的传统看法。

124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学校、其他机构和刑法系统中没有充分执行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另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家中对儿童进行体罚,这种做法仍然被认为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在家中使用体罚,采取有效措施,在学校、其他机构和刑法系统中执行关于禁止使用体罚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教育运动,争取在家中、学校和其他机构采取对儿童的非体罚纪律措施。

1242.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儿童享有身体完整的权利(《少年儿童法》第24条),而且,在缔约国没有发现对儿童施加酷刑的事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禁止使用酷刑,也没有规定对酷刑肇事者给予制裁。根据第37(a)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规定禁止对儿童使用酷刑,并对酷刑肇事者给予适当制裁。

() 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

a. 国内和跨国收养

12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对关于收养的立法进行的修订(CRC/C/15/Add.11, 第14段)。但是,关于收养的现行立法似乎并不完全符合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而哥斯达黎加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按照上述《海牙公约》的要求修改立法。

b. 对儿童的凌辱、忽视、虐待和暴力

12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制止对儿童的凌辱和虐待所作努力,但认为,这些措施还需要加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地是,在家庭内外对忽视和包括性侵犯在内的凌辱的有害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地是,缺少预防和制止这种凌辱所需要的足够人力和财力以及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受害者康复措施和设施的不足以及利用司法手段的有限机会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19和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强目前的多学科方案和康复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对儿童的凌辱和虐待。它特别建议加强与这种罪行有关的执法;加强处理有关申诉的适当程序和机制以使儿童能够及时利用司法和避免犯罪者不受惩罚。另外,应当制定教育方案,与社会中对这种问题的传统态度作斗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合作,特别是儿童基金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 基本保健和福利

a. 健康权利和利用保健服务

12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高峰会议规定的目标所作努力。但是,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利用保健服务不平等以及免疫的覆盖范围和儿童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利用基本保健服务。

b. 少年保健

1246. 关于少年保健问题(见CRC/C/15/Add.11, 第16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很高而且不断上升的少女怀孕率;少年没有得到足够的生育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包括校外的这种服务;少年滥用药物越来越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适合少年的保健政策,加强生育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以便,除其他外,特别是防止和减少少女怀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建立适合儿童的咨询服务设施以及少年保健和康复设施。预防和制止少年滥用药物的措施也应当加强。

c. 残疾儿童

12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维护残疾儿童权利制定了特别方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当基础设施,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合格人员和专门机构有限。根据《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预防残疾的早期发现方案,采取机构收养残疾儿童以外的措施,准备开展宣传运动以减少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按照需要制订特别教育方案和建立教育中心,鼓励将残疾儿童纳入教育系统和社会,建立对残疾儿童私人抚养机构的适当监督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培训残疾儿童工作专业人员方面争取技术合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1248. 在教育方面,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缔约国的教育预算拨款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教育拨款之一,并且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采取措施(基础教育项目)改善初等教育,特别是对居住在乡村和边远地区儿童的基础教育。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学校课程针对性有限以及一些经济和社会因素,以及儿童过早进入非正式劳动市场,小学和中学之间的辍学率上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城市和乡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学校基础结构质量下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育方面继续努力,加强教育政策和制度以便减少在教育方面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制订保证在学率和辍学学生的职业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教师进行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经常性培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考虑争取技术援助,特别是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的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a. 属于少数和土著群体的儿童

124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少数族裔群体儿童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方面。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非法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尼加拉瓜家庭儿童的不稳定生活状况。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30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著和少数族裔儿童以及过着不正常生活的尼加拉瓜家庭的儿童,使他们免受歧视,保证他们能够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b. 经济剥削

1250. 委员会欢迎为取消童工所采取的措施,但也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经济剥削仍然是影响儿童的一个严重问题。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执法不力,缺乏对这种情况的适当监督机制。根据《公约》,特别是其中第3、6和3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取消童工方案合作,以落实取消童工的国家计划,开展缔约国与劳工组织/取消童工方案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所计划的所有活动。从事危险劳动,特别是在非正式部门从事这种劳动的儿童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多数童工都是在非正式部门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取消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最后,委员会建议充分执行有关童工的法律,加强劳工检查,对违法者给予惩罚。

c. 性剥削和凌辱

125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问题非常严重,很明显,这种现象往往和性旅游有关。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为预防和制止对儿童的性凌辱和性剥削所采取措施,如对《刑法》的修订(1999年第7899号法律)和实行解决这一问题的行动计划,但也认为,这些措施还需要加强。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它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以便加强现行政策和措施,包括保健和康复措施,以便预防和制止这种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关于取缔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的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日程》中提出的建议。

d. 少年司法

1252. 在少年司法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CRC/C/15/Add.11,第15段)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新的《少年司法法》(1996年)尚未充分执行,也没有足够的专门法官;只有一个专门的儿童中心,这与法律不符;对警察没有进行关于《公约》和其它有关国际标准的充分培训;有大批儿童在审判前拘留中;违反法律对儿童实行的沉重刑罚与犯罪性质不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克服这些和其它障碍,按照下列国际标准执行其少年司法制度:《公约》,特别是其中第37、40和39条以及其它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少年司法协调组争取技术援助,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的援助。

e. 散发报告

1253.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个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向公众广泛散发,并考虑和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简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一起出版报告。出版的文件应广泛散发,以在政府、议会和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广大公众中引起普遍讨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加强执行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