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份: 结论性意见:

|33. 亚美尼亚| 34. 秘鲁 |35. 格林纳达 | 36. 南非 |


32. 结论性意见: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1254. 委员会1997年3月4日收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8/Add.36),在2000年1月17日举行的第597次和第598次会议上(见CRC/C/597-598)审议了报告,并在200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125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Q/MAC/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积极努力,它在对话过程中提供了补充资料。

(b) 积极方面

1256. 委员会对缔约国设置儿童权利问题调查员感到鼓舞,并注意到缔约国近些年来在降低幼儿和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在提高儿童小学入学率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125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来自邻国的难民给予的支援和对难民儿童权利的保护。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继续进行经济和政治转轨,邻近国家不断发生的严重武装冲突,对该地区某些部分的国际制裁以及由引此产生的经济困难,这些都妨碍了充分执行《公约》。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 一般执行措施

a.

1259.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18条,国际协定被纳入国内立法,并直接适用。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和部分其它立法是在《儿童权利公约》生效之前制订的,似乎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政策和行政管理实践中没有反映出《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126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进行适当修订以确保与《公约》一致。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以确保在国家政策和行政管理实践中反映、适用和执行《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b. 协调/独立监督机构

1261.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机制负责协调和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

12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协调和评估《公约》执行情况的主要责任分配给一个单独机制。

1263.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制订有关儿童的项目所作努力感到鼓舞,但也要强调,重要的是,为有效落实儿童权利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个别项目应当是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

12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落实儿童权利的跨部行动计划,执行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各种项目,确保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协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整体地看待儿童权利,并考虑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的援助。

c. 预算资源的分配/地区不平衡

12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困难所造成的艰难,表示关切的是,财政形势可能对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儿童带来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各地区儿童在享有其权利方面的差异。

1266. 根据《公约》第2、3和6条,为了充分执行第4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维护儿童的权利,使其免受当前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包括确定预算分配的先后顺序,确保在缔约国现有资源范围内尽可能好地执行《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贫困家庭的儿童和经济特别困难地区儿童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

d.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26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援和与它们的合作。

e. 宣传《公约

1268. 根据《公约》第42条,注意到缔约国为在学校和特定专业群体中宣传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所作努力,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宣传《公约》,对执法人员、教师和保健工作者等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向成人教授《公约》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儿童基金寻求技术咨询。

() 一般原则

a. 不歧视原则

126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关于“三个孩子政策”的现行安排,子女超过三个的家庭的儿童在利用社会服务、经济和其它援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1270. 根据《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执行“三个孩子政策”的其它办法,而不是将第四个孩子排除在社会服务范围之外,确保没有任何歧视地向所有儿童平等提供这种援助。

b.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2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有关实行最大利益原则的问题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将这一原则纳入所有立法和行政管理实践,审查其决策和执行程序,以便作为首要问题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c. 意见被听取和受到应有重视的权利

1272.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中有关保护儿童意见被听取权利的规定,但仍然关切的是,在行政政策和实践,包括社会工作中心的活动中没有充分反映这种权利。

1273. 根据《公约》第12条,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儿童议会和学校在尊重儿童意见被听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有适当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并按照《公约》的规定对其意见给予应有重视。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出生登记权利

1274.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尽管制订了有关法律以及在医院中出生的儿童不断增加,仍然有儿童在出生时没有登记;另外还表示关切的是,很多没有出生登记的儿童是吉卜赛儿童。委员会提醒注意,官方出生登记是在出生国或其它国家保证儿童姓名和国籍权利以及获得社会援助、保健、教育和其它服务的根本性第一步。

1275. 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落实出生登记,为在提供必要证件方面有特殊困难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出生登记提供便利。

b.

12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学校中取消体罚所作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这种做法在学校中并没有完全取消,而且,在校外也继续有这种做法。

12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学校中的体罚做法,注意和记录在任何情况下对儿童进行的体罚,尽一切努力,包括通过法律禁止预防体罚的做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进行宣传,提高父母的认识,特别是对体罚的有害后果的认识。

() 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

127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作出关于儿童是家庭抚养还是非家庭抚养的决定方面并不总是完全遵守《公约》的原则。

12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支持寄养的法律,加强对有经济、社会或其他困难的家庭以及残疾儿童和有精神或行为问题儿童抚养家庭的社会服务,确保更好遵守《公约》的原则。

128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和适当解决性凌辱和家庭暴力问题。

12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警察和社会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关于侦察对儿童的性凌辱和家庭暴力以及作出适当反应的培训。

1282. 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工作中心资源不足,因而限制了它们有效履行很多职能的能力,包括有利于儿童的职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社会工作中心目前被授权对单亲儿童的安置作出决定,但没有司法审查。

1283. 在执行《公约》 中有关家庭抚养和非家庭抚养的规定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采用其他机制或增加社会工作中心可使用的资源。委员会注意到,在现有安排下有一种上诉程序,但委员会还是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对有关单亲儿童安置情况进行司法审查。

() 基本保健和福利

128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儿童享有保健服务在提供资金和其他援助方面所作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儿童都能平等和充分利用保健服务,特别是面临特殊经济困难地区的儿童。另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实行要求15至18岁少年为其保健服务分担费用的政策,这可能会限制他们对保健服务,包括性卫生保健教育的利用。

128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各地区所有儿童都能平等享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要求15至18岁少年分担费用的政策,确保这种政策不影响少年充分享有保健服务。

a. 残疾儿童

12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教育和经常性舆论方案所作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残疾儿童仍被排除在许多这种活动之外。在需要额外设施的残疾儿童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现有教育、保健和其他设施,特别是保证上学的设施的质量。

1287. 根据《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将残疾儿童纳入正常儿童目前所利用的教育和娱乐方案。具体提到《公约》第23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改善残疾儿童对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利用的方案,审查需要特别服务的残疾儿童可利用的设施和援助,按照《公约》的规定和精神改进这些服务。

1288. 关于《公约》第23条第3款,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争取有利于残疾儿童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儿童基金的合作,以便改进国家政策和行动。

b. 幼儿死亡率

12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降低幼儿死亡率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但也注意到,缔约国本身也注意到并表示关切的是,幼儿死亡率仍在继续上升。

1290.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研究发现的母亲的低教育水平和高幼儿死亡率以及这种死亡率和某些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要向母亲提供有效的适当卫生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和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c. 艾滋病毒/艾滋病

129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健康问题所作的重大努力,希望继续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扩散。

12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包括继续利用有效的监督和预防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d. 少年保健/少女怀孕

12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少年和性卫生问题,和缔约国同样表示特别关切的是,少女的高堕胎率和性传染疾病的高发生率。

129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有关少年健康问题的资料收集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推行少年保健政策,加强生育卫生教育和咨询服务,特别是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染疾病、少女怀孕和堕胎的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争取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a. 受教育的权利

1295.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小学、中学和大学入学人数的显著增加。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相当大量的学龄儿童没有上小学,中学适龄上学者更少。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在各级学校中上学的女孩,特别是吉普赛儿童的比例很低,在中学中上学的各少数群体儿童人数很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中小学女生的极高辍学率。

12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儿童的中小学入学率,特别要注意女童和吉普赛儿童的入学率。

12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中小学中提供少数语言教育所作的重大努力,但也表示关切的是,许多中小学资源不足,特别是以少数语言教学的中小学教育和以马其顿语言教学的教育相比水平很低。委员会还注意到,中小学教育的低水平使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上升、能通过大学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有限。

1298.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和第28条,为确保所有学校教育水平的均衡,鼓励入学,防止辍学,提高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入学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对所有中小学的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分配情况,特别是要注意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学校的教育水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自愿的基础上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学校中马其顿语的教学时数,确保讲少数民族语言的学生能和讲马其顿语的学生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参加主要以马其顿语教学的学校的入学考试。委员会还建议,所有学校的课程更重视学生的个人发展和职业培训和族裔之间的相互容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的技术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a. 少年司法:第373940

1299.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关于少年司法判决原则的资料以及关于少年司法委员会是否有和采用判决监禁替代办法的资料。

13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37、39和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适当修订少年司法政策和实践,以确保拘留和监禁只作为迫不得已的措施,例如,制定替代措施。

1301. 委员会注意到由社会工作中心主持的心理援助设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作为犯罪受害者的儿童、卷入法律诉讼的儿童或曾受监禁或拘留的儿童提供身体和精神复原以及与社会再融合的措施。

1302. 根据《公约》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制定为这些类儿童提供身体和精神复原和社会再融合服务的适当方案,并在少年司法中采用这些办法。

b. 童工/商业剥削

13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报告的缔约国童工情况,15岁以下儿童参加工作也会影响他们上小学,这种现象在少数群体中特别普遍。

13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和公布关于15岁以下和15至18岁童工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对儿童,特别是流落街头儿童的经济剥削问题,办法包括实行义务小学教育和提高中学入学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并立即采取行动取消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c. 滥用麻醉品

13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也注意到并表示关切的是最近儿童滥用麻醉品的增加。

13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注视儿童滥用麻醉品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向吸毒成瘾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康复和其他援助。

d. 少数或土著群体儿童

13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少数群体儿童平等享有权利所作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某些少数群体,特别是吉普赛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130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对所有儿童同样落实《公约》,尽一切努力确保少数群体儿童能充分利用《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的技术援助。

e. 分发报告、书面答复、结论性意见

1309.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与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简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一起出版报告。所出版文件应当向政府、议会和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广大公众广泛散发,以引起对《公约》的广泛讨论和提高认识,促进执行《公约》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33. 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

1310. 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1月20日举行的第603次和604次会议(CRC/C/SR.603-604)审议了亚美尼亚于1997年2月19日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28/Add.9),并在2000年1月28日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意见。

(a)

1311.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编写表示遗憾。具体而言,除健康、福利和教育领域外,有关实施的总措施、总原则、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资料有很大的差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及时对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派高级代表团参加对话,从而使举行的对话富有建设性。此外,委员会对进行了坦诚、公开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1312. 委员会欢迎1996年通过的《儿童权利法》,该法表明缔约国对其依《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13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参加了六大国际人权文书。

1314. 委员会欢迎成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性别问题委员会,还欢迎委任监察员所作的筹备工作。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315. 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的几年里,缔约国不得不面临因向市场经济转型而引起的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挑战,其中包括失业与贫困的现象的增加。

1316. 委员会还注意到,武装冲突后果所遇到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委员会尤其注意到难民及流离失所者众。还有,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的地震给人们的福利带来严重影响,对该地区的40%的面积并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带来负面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实施总措施

a.

1317.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的《儿童权利法》反映了《公约》的某些原则和规定,但令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其他相关法律与《公约》不完全一致,法律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差距。

13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保护儿童权利的途径为基础,适当顾及《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努力确保其立法完全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建议采取更大的措施,以确保这些措施得到完全落实。

b.

1319. 委员会所关注的是,国家和地区各级缺乏行政协调与合作是执行《公约》的一个严重问题。

13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公约》的综合国家行动计划,并注意在国家和地区各级及其之间的部门间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地方当局执行《公约》提供支助。

c. 独立/监督结构

1321.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机制来收集和分析未满18岁的人员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分类数据,这些人员包括最脆弱的群体(即残疾儿童、私生儿童、街头流浪和/或做工的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

13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发收集分类数据的综合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来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帮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尤其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1323. 委员会强调,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来执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国家和地区各级执行《公约》进展这一任务,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委员会对缔约国打算设立国家儿童问题委员会表示欢迎。

13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法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儿童问题委员会来执行,除其他外,定期监督和评价执行《公约》方面的进展。另外,应对这一委员会授予充分的权力、配备一定的人员并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使其有效地带头执行《公约》。

d. 预算资源的划拨

1325. 令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公约》第4条关于“根据……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执行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3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系统地评估预算拨款对执行儿童权利的影响,并收集和传播这方面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中,确保在国家和地区各级根据需要适当地分配资源。

e.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327. 委员会注意到,在执行《公约》方面,包括编写报告方面,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仍很有限。委员会还对非政府组织的官方登记制度方面的困难表示关注。

13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有系统的途径,让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间社会参入到包括决策阶段在内的执行《公约》的所有阶段中。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必要的支助,以促进和加速登记进程。

f. 关于《公约》的培训/宣传

1329. 委员会注意到公众(包括儿童)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程度很低。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有的放矢地开展足够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1330.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就执行《公约》方面的情况向儿童和家长、民间社会以及政府各部门和各级进行宣传的持续的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促进在该国进行儿童问题教育,包括联系最脆弱的群体的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适合于一切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即: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儿童拘留机构和场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卫生人员(包括心理学者)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关于《公约》各条规定的有系统的、持续的培训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尤其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此方面的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1331. 委员会对立法中关于最低年龄(诸如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要求方面的不一致表示关注(例如依《民法》和1996年的《儿童权利法》的要求)。

13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年龄方面的限制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为实行这些最低年龄的要求作出更大的努力。

()

a. 不受歧视的权利

1333. 注意到歧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委员会(A/52/38/Rev.1)、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79/Add.100)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1/Add.39)一致,对在性别问题上仍然存在事实上的歧视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与以下若干儿童群体相关的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表示关注:残疾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难民儿童、穷人家庭的儿童、在街头流浪和/或做工的儿童以及生活在机构中的儿童。

13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各级协同努力,通过审查和重新确定政策的方向,包括为针对最脆弱的群体的方案增加预算拨款,消除社会不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框架中,根据需要确保有效地执行各项保护性法律、进行研究、开展全面的公民宣传活动,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使全社会了解儿童在社会中尤其在家庭中的情况与需求。

b. 尊重儿童的意见(12)

1335. 根据《公约》第12条,委员会对这一总原则没有充分地反映在1996年的《儿童权利法》中表示关注。此外,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社会上对学校、护理机构、法庭、尤其是家庭中的儿童的传统态度,人们对儿童的意见仍然不够尊重。

13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推动和促进家庭、学校、护理机构和法庭尊重儿童的意见,并推动和促进其参与对其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社区为背景的为教师、社会工作人员和地方官员制定培训计划,帮助儿童作出并表达有见地的决定,并对其意见加以考虑。

() 家庭环境和供选择的照料办法

a.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1337. 委员会对亚美尼亚现行的机构化的政策和做法深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机构化远不止是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一种供选择的处去,而是有效地代替了那些没有办法抚养儿童的父母。此外,委员会还对这些机构中的儿童人数之多以及那里的生活条件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些机构组织上不充分,不能提供一个家庭环境或维持家庭联系,也不能满足每个儿童的具体需要;而且,没有提供什么社区服务来帮助家长解决那些迫使他们将孩子送入这些机构的困难。根据《公约》第25条,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充分的制度来审查儿童的安置的情况、或者监督或跟踪儿童在这些机构中的情况。

1338.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拟订关于将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安置及为这些儿童提供机构性援助的业务守则和条例草案,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使儿童不依赖于这些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多地使用和促进取代送进机构这种做法的备选方案,如以社区为基础的帮助家长抚养或寄养的方案。如果关闭这些机构,则需要考虑为因关闭机构而可能流离失所的儿童规划和提供替代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建议对送进这些机构的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审查,并建立评价和监督这些机构的条件的机制。

b. 收养(21)

1339. 委员会对没有关于寄养和收养的国家标准和统计数据表示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现行的寄养的非正式制度没有建立机构来审查、监督和跟踪对儿童送进机构的情况。同样,在收养方面,委员会对收养程序不清楚和缺乏对收养进行审查、监督和跟踪的机制表示关注。

1340. 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拟订有关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的业务守则草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关于寄养和收养的综合国家政策和准则,并建立在这方面的中央监督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1993年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c. 暴力/凌虐/忽视/虐待

1341. 委员会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委员会(A/52/38/Rev.1)和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79/Add.100)所表示的关注,即关于缔约国不承认和没有解决国内暴力方面的关注。尽管《儿童权利法》有保护儿童的规定,委员会仍对儿童不仅在学校和护理机构中,而且家庭中受虐待(包括性虐待)表示关注。这些儿童很难使用申诉机制以及没有充分地使其恢复社会生活,也是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

1342. 委员会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9和第39条,建议缔约国确保禁止一切形式的身心摧残,包括在家庭、学校和护理机构中对儿童进行的体罚和性虐待。需要加强利于受虐待儿童康复和重新参入社会生活的活动,并需要设立适当的程序与机构以受理申诉、监督、调查和检举虐待儿童的事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运动提高对虐待儿童以及其负面后果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积极、非暴力的约束形式来替代体罚,尤其是在家庭和学校里。委员会建议对教师、执法官员、护理工作人员、法官和保健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识别、报告和处理虐待案例方面的培训。

() 基本保健和福利

a. 残疾儿童

1343.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1996年的《儿童权利法》为残疾儿童提供了保护,但还是对那些被置于机构中的残疾儿童极为不幸的处境感到担忧。

1344. 按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于残疾儿童问题一般性辩论日通过的委员会的建议(CRC/C/6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以采用替代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中的备选办法,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残疾儿童的处境进行全国性综合研究。有必要以预防、全面教育、家庭护理和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为重点,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还应该向为这些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并鼓励缔约国制定适合于残疾儿童的特别教育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争取得到特别是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援助。

b. 享有健康和保健服务的权利(24)

1345. 委员会希望重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1/Add.39)对亚美尼亚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恶化以及对这一领域预算拨款的减少所表示的关注。令委员会关注的有:护理质量下降、对胎儿和新生儿照料不足、营养不良、保健费用高昂使穷人家庭无法得到保健以及堕胎是计划生育最常用的手段。

1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拨用于有效执行初期保健制度的资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向社会最贫穷的阶层分配食物;增加食用加碘盐;制定计划生育方案。鼓励缔约国继续与特别是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规划署和民间社会开展合作并争取得到其援助。

1347. 在青少年健康方面,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十几岁女孩怀孕率居高不下且仍在上升,从而使得18岁以下女孩堕胎,特别是非法堕胎的比率极高;性病比率上升,艾滋病毒更加扩散。虽然家长在这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由于家长的文化态度,个人知识和交流技巧不足阻碍了子女获得准确的生育卫生信息和意见。

13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青少年健康问题性质和程度进行综合研究,以用作制定青少年保健政策的依据。根据第24条,委员会建议为青少年获得生育卫生教育以及适合于儿童的咨询和康复服务提供途径。

1349. 委员会对环境威胁(包括水源污染)的高发率表示关注,因为这种威胁对儿童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关于净水和卫生设施足够资料。

1350. 根据《公约》第24条(c)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包括国际合作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预防和消除环境恶化给儿童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包括污染和水源污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获得净水资源和卫生设施的资料。

c. 享有足够生活水平的权利

1351. 委员会对街头流浪/或做工的儿童的处境表示关注,这些儿童是亚美尼亚儿童最边缘化的群体。

13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确保这些儿童得到身份证明文件、营养、医务和住房。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儿童有机会获得医疗服务;针对身体摧残、性虐待和实质性虐待的康复服务、家庭调解服务;全面教育,包括职业及谋生手段培训并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应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与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这一现象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研究。

()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a. 受教育的权利和教育的目的

1353.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1/Add.39)一致,委员会对教育领域的预算拨款的减少和教育质量的恶化表示关注。委员会仍然对退学、复读和逃学率居高不下以及农村地区很难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表示关注。此外,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304/Add.51)一致,令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用亚美尼亚语进行教育的要求可能实际上使少数民族得不到全面受教育的机会。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工资低,教师不得不去当家教,从而造成了两种层次的教育方式。

13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划拨必要的资源(即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改善儿童中最脆弱的群体受教育的机会,并确保对教育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提供保障。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教育政策和制度,为退学学生制定挽留方案和提供职业培训。委员会建议在改进教师培训方案的质量和改善学校环境方面作出更大努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注意第29条所规定的教育目的,并考虑将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列为包括小学在内的学校课程的内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得到特别是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a. 无父母陪同、寻求避难和难民儿童

1355. 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开放接收邻国的难民表示欢迎,但仍对难民、寻求避难和无父母陪同的儿童只能有限地享有其权利表示关注。

13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地实施1998年的《难民法》并通过实施细则。由于住房登记要求可能成为难民入籍的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通过实际居住登记办理入籍提供便利,并放宽经常性居住住房登记的程序和资格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无父母陪同的儿童制定特别地位确定程序,并向寻求避难的人员发给合法在亚美尼亚居住的证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止招募难民入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对难民儿童教授亚美尼亚语,并遏制难民儿童退学的倾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扩大其与诸如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处理向难民儿童,尤其是住在偏远地区的难民儿童提供的卫生、教育和康复服务不足的问题。

b. 儿童与武装冲突以及儿童的康复

1357. 委员会对最近的武装冲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对据称招募年少的儿童加入缔约国武装部队表示关注。

1358. 根据《公约》第38条及其他相关条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时候均确保尊重旨在保护和关心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并对这些儿童予以关怀并提供使其身心得到康复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不再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

C. 经济剥削

1359.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目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儿童退学并去作工。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存在儿童在非正式部门作工的现象,尤其是从事农村生产,他们当中有许多儿童在危险的条件下作工。令委员会关注的是,他们对童工的负面后果了解甚少,在亚美尼亚也没有足够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13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实行受雇的最低年龄的规定。应要求雇主具有关在被要求时出示其所雇用的所有儿童的年龄证明。应建立国家机制来监督国家和地方各级实行各项标准的情况,并授权这些机制受理和解决违反这些标准的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童工的性质和程度开展全国性调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活动向公众尤其是家长和儿童介绍并使其了解工作的危害;让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民间组织以及诸如劳务稽查员和执法官员的政府官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该项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培训。缔约国应争取与联合国相关机构诸如国际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开展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及关于禁止和采取紧急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

d. 滥用麻醉品

1361. 委员会对越来越多地使用和贩运非法麻醉品的现象以及未满18岁的人吸烟的惊人比例表示关注。

13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方案(UNDCP)为指导,制定麻醉品管制国家计划,或主计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为儿童提供关于药物使用包括烟草使用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通过全面限制烟草广告保护儿童免受不当信息的危害。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受滥用药物之害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建议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并得到这些组织的援助。

e. 色情剥削和性侵犯

1363. 委员会对关于亚美尼亚儿童的性侵犯和色情剥削现象的资料不足、认识不够,以及缺乏全面和综合性预防和消除这些现象的办法表示关注。

13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性侵犯和色情剥削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全国性研究,并建议编辑和随时更新分类资料,以作为制定措施和评价进展的依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并确保将对儿童的性侵犯和色情剥削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处罚一切犯罪者,而无论其为本国人或外国人,但确保这些行为中的儿童受害者不受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关于儿童色情剥削的法律没有性别倾向;规定发生违反行为时的民事补救办法;确保简化程序,使所作出的反应适当、及时、对儿童有利、对受害者敏感;作出保护揭发违法行为的人免受歧视和报复的规定;并大力开展执法。应为性虐待和色情剥削的儿童受害者制定康复方案并建立庇护场所。有必要进行人员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公众对儿童的保护身心完整、免受色情剥削的权利有所认识并动员起来。应加强双边或区域合作,包括与邻国合作。

f. 少年司法的管理

1365. 委员会对亚美尼亚缺乏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缺乏专门法律、程序和少年法庭表示严重关切。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审前拘留时间太长和在此拘留期间探视受限;没有将拘留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徒刑期限与犯罪情节严重性不相称;拘留条件糟糕;以及经常将少年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还对缺乏设施使少年犯罪者的身体和精神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表示关注。

13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立法和实践中纳入《公约》尤其是第37、40和39条的规定,以及该领域的其他相关国际标准,诸如《北京规则》、《利雅得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和《关于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儿童的维也纳行动准则》。尤其应注意确保剥夺自由只能作为迫不得已的措施使用,儿童可获得法律援助,儿童不与成人关押一处。应建立和制定使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得已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设施和方案。

13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与少年司法管理一般性辩论日所通过的建议(CRC/C/46)。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得到特别是以下组织的援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以及(通过少年司法问题协调小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报告的散发

1368. 最后,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将缔约国提交的初步报告广泛地向公众提供,并建议考虑将该报告与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对这些答复进行的讨论的相关简要记录及其在审议报告之后对这些答复的最后意见一起印发。应将该文件广泛散发,以引起政府内部、议会和公众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问题展开辩论和提高认识。

34. 最后意见:秘鲁

1369. 委员会在于2000年1月21日举行的第605次和606次会议上(见CRC/C/SR.605和606)审议了秘鲁于1998年3月25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8),并在于200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最后意见。

(a)

1370.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提供的丰富资料表示欢迎。尽管报告没有明确提到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各项建议,但是报告中所提及的无数活动就是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对问题清单(CRC/Q/PER/2)提交了书面答复,但由于提交不及时,所以委员会不能在与该缔约国进行对话期间充分顾及这些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不仅组成良好,能够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而且还向委员会提供了有关缔约国实施《公约》工作的准确和有价值的其他情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及取得的进展

1371. 委员会认为,发起诸如消除贫困国家战略(1995-2000年),儿童全国行动纲领(1996-2000年)以及制定区域儿童行动计划等主动行动是符合委员会建议的积极措施(见A/49/41,第163段)。

1372. 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进程,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同上。第159段)参与针对儿童的其他项目和方案。

1373. 委员会认为把《公约》译成该缔约国中的一种官方语言奇楚亚语也是符合委员会的建议(同上,第165段)的一项积极措施。

1374.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加入《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颁布防止家庭暴力的第26260号法律以及开展将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改革的第27055号法律是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同上)采取的打击针对儿童的暴力和争取受害者待遇的积极步骤。

1375. 委员会对缔约国加入《有关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表示欢迎。

1376. 由于委员会十分关切童工的状况(同上,第156段),因此委员会对缔约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及根据这一方案开展各项活动表示欢迎。

(c) 妨碍《公约》实施工作取得进一步进展的因素和困难

1377. 委员会注意到,广泛的贫困及长期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仍然影响着包括儿童在内的最脆弱的群体,并阻碍了缔约国的儿童享有其权利。

1378.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政治暴力和恐怖主义活动已经减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活动的后果对缔约国中的儿童的生活、生存和发展仍然具有负面影响。

(d) 委员会的主要关切事项和建议

() 一般性的执行措施

a.

1379. 尽管委员会对实施《《儿童和青少年法》(1993年)表示欢迎,但它对实施第895号法令和第899号法令表示关切,因为这两项法令就承担刑事责任规定了比《儿童和青少年法》更低的最低限度法定年龄,因此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已颁布了修正第895号法令的第27235号法律,该项法律将恐怖主义案例的管辖权从军事法庭转交给民事法庭,但保留了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较低的法定年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其他措施和方案来处理第895号和第899号法令所涉的各种问题,并使它们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和青少年法》。

b. 协调与监测

1380. 虽然委员会欢迎为改善《公约》实施工作的协调和监测所采取的后续措施,诸如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以及全面照料儿童和青少年全国系统协调委员会,但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努力来加强这些机制的作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加强全面照顾儿童和青少年全国系统协调委员会,向它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以便使它能够有效地履行它的职责。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将该协调委员会的权力下放的进程,以确保对该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省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测。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调委员会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在市一级有广泛的代表性,以便加强该委员会的作用。

c. 捍卫儿童权利的地方机制

1381. 委员会对设立捍卫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中心表示欢迎,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新的实体能力有限,在高原省份中的代表机构为数不多,而且工作人员的水平较差而且缺乏资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捍卫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中心的职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这些中心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使它们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d. 数据收集系统

1382.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的附件中所列的有关儿童情况的统计数据以及为监测《针对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而采取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对缺乏《公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的分类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和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包括《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用其下一次的人口普查提供的资料,作为收集有关儿童权利的分类数据的基础。这样一种系统应当包括所有未满18周岁的儿童,应当特别强调脆弱的儿童群体的状况,作为对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的依据,并帮助制定改善《公约》各项规定实施工作的政策。而且,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e. 预算拨款

1383. 委员会虽然对在保健和教育领域中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预算方面的限制,针对儿童的社会方案、特别是《针对儿童的全国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遭到了限制。委员会重申它的下述建议(见同上,第163段):应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4条“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金”,采取措施,而且必须特别重视保护属于脆弱和遭受排挤的儿童群体。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以地方为基础的体系,对生活在赤贫地区的儿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便优先对这些儿童群体提供预算拨款。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 一般原则

a. 不受歧视权

1384. 尽管委员会对根据《针对儿童的全国行动计划》为保护最脆弱的儿童的权利采取专门方案,但委员会认为,需要加强这些措施。委员会对目前存在的性别和种族歧视的状况、对属于土著人口的儿童遭受排挤以及高原农村地区及亚马逊地区儿童的紧迫状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对他们缺乏教育和保健服务表示关切。根据其建议(见同上,第154段),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缩小包括城乡地区在内的经济和社会差距,预防对诸如女童、残疾儿童、土著或少数民族儿童流浪、街头和/或在街头谋生的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等处于最为不利地位的儿童群体的歧视,并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b. 儿童的最佳利益

13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其他行政程序中为实施《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认为,需要加强这些措施。委员会建议,应当进一步努力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得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还应当反映在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应当加强对包括社区领导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加强执行这些原则的教育方案,以便改变对儿童的传统认识,因为他们往往被看成是权利的客体(非正常状况原则),而不是权利的主体。

c.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38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为因政治暴力和恐怖主义而流离失所的家庭的儿童设立了特别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领土中的若干地区(紧急区域)中不断减少但仍然存在的暴力环境的短期和长期影响表示关切,因为这种环境对儿童的发展和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委员会重申它的下述建议(同上,第160段),即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儿童遭受国内暴力的不利影响,其中包括为这种暴力的儿童受害者采取康复措施。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出生登记

1387. 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在遭受国内暴力影响的地区确保进行出生登记的建议(同上,第161段),委员会对缔约国在这一地区采取的努力表示欢迎,但认为需要采取更大的努力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那些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都得到登记。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对所有儿童,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以及土著儿童立即开展出生登记。

b. 尊重儿童的意见和儿童的其他参与权

1388. 委员会对采取措施、诸如设立PROMUDEH的青少年领导人网络来促进儿童的参与权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认为应当改善和加强这些工作。根据《公约》第12条至第17条,委员会建议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促进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机制中的参与,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享有其基本的自由,其中包括思想、言论和结社自由。

()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顾

a. 失去家庭的儿童

1389. 虽然委员会对已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见同上,第154段和第163段)表示欢迎,但它仍然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缺乏替代性照顾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旨在取代儿童养育机构的替代措施,特别是应当鼓励寄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其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生活在养育机构中的儿童得到充分发展,并继续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对儿童的安置和待遇进行定期审查。

b. 防止虐待、疏忽和暴力

1390. 委员会对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立法改革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中司空见惯的家庭内外对儿童的身体和性虐待表示关切。根据《公约》第3条、第6条、第19条、第28条(2)款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在家庭内、学校和社会上对儿童的虐待和不公处理,其中包括建立多学科的治疗和康复方案。委员会建议应当加强对这种犯罪活动的执法行动,加强有效处理有关虐待儿童的申诉的充分程序和机制,使儿童能够迅速得到司法援助,法律应当明确禁止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使用体罚。而且,应当建立教育方案,改变社会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的传统态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目的向儿童基金和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寻求国际合作。

() 基本健康和福利

a. 残疾儿童

1391. 关于残疾儿童的状况,委员会仍然对这些儿童缺乏基础设施、合格的工作人员人数有限、缺少专门的机构以及财力和人力不足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未能充分实施针对残疾儿童的现行政府政策和方案以及缺乏对治疗和照顾这些儿童的私营机构进行监测深表忧虑。根据《残疾人士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其“残疾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早期鉴别方案,预防残疾,执行替代性措施,取代将残疾儿童送入养育机构的做法,开展旨在消除对这些儿童的歧视的提高认识运动,设立专门的教育方案和中心并鼓励将这些儿童纳入教育体系和融入社会,对负责照顾残疾儿童的私营机构进行充分的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对负责照顾残疾儿童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方面寻求从卫生组织和专门的非政府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b. 健康权和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392. 委员会对旨在改善儿童健康的措施,特别是为减少婴儿死亡率所采取的行动表示赞赏,但委员会仍然对各地区长期存在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差距以及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中营养不良症的高发病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产妇死亡率及未成年少女怀孕率极高以及未成年者不能得到充分的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表示关切。儿童和青少年中越来越多的药物滥用现象及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以及他们不断遭受的歧视也令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均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服务。需要采取更加协调一致的努力,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并消除营养不良现象,应当特别重视土著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并考虑委员会在其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问题一般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见CRC/C/80,第三章,C节)。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努力设立方便儿童的咨询服务和针对青少年的养育和康复设施。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此方面继续与卫生组织、儿童基金和艾滋病方案开展合作。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13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委员会对小学和中学中极高的辍学率和留级率以及城乡地区受教育方面存在着差距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对土著儿童受教育程度有限以及目前的双语教育方案对他们意义不大表示关切。根据《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其教育政策和体制,以便改进目前正在实施中的针对辍学学生的留校方案和职业培训,扩大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能更多地顾及地理和文化的差异,并使双语教育方案更符合土著儿童的需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此方面寻求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的技术援助。

() 特别保护措施

a. 防止经济剥削

1394 关于委员会的建议(A/49/41, 第164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向议会提交一份提案,要把允许就业的最低法律年龄从12岁提高至14岁。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仍然是缔约国(如高原的土著社区中)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执法工作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完成其立法改革,把允许就业的最低法律年龄至少提高至14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劳工组织1999年新的最恶劣童工形式公约。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的状况。而且,委员会建议应当实施禁止童工的法律,加强劳工检察署,并对违法情况实施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开展合作。

b. 性剥削和性虐待

1395. 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对《儿童和青少年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改革,并在这一方面采取了其他措施,但是委员会对仍然未能制定一项打击和预防对儿童的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关切。民众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以及查明和汇报虐待案例的现有措施缺乏了解,这一点也令人关切。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对儿童进行商业性色情剥削问题开展一项全国性调查,作为制定和实施一项预防和打击这种现象的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依据,并继续开展有关这一问题的宣传运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议程中所通过的建议。

c. 少年司法

1396. 关于少年司法制度问题,委员会对设立儿童法院以及指定专门的公诉人来处理儿童案件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儿童和青少年法》中有关少年司法的规定未得到充分实施,这一领域的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不足且缺乏培训,拘留所中的条件很差,而且未受到充分监督以及未能充分制定取代拘留的替代措施表示关切。根据公约第37条、40条和39条以及该领域中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标准,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确保剥夺自由只能被用作最后性的措施;
  2. 改善监狱和其他拘留所中的儿童的生活条件;
  3. 加强努力,采取可以取代剥夺自由的替代性措施;
  4. 对少年犯,尤其是那些从拘留所中获释的少年犯建立有效的劳改制度,以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制定可取代剥夺自由的替代性措施;并
  6. 加强其针对法官、专业人士以及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1397. 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其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见A/51/41, 第四章,D节)并考虑通过少年司法协调小组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国际犯罪预防中心、儿童基金和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寻求技术援助。

d. 散发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

1398.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段,委员会建议应向广大公众广泛散发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并考虑印发报告以及有关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最后意见。应当广泛散发这种文件,以便在政府、议会和广大公众中,包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中,就公约进行辩论并提高对它的认识。

35. 最后意见:格林纳达

1399.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于2000年1月24日举行的第607次至608次会议(见CRC/C/SR.607-608)上审议了格林纳达于1997年9月24日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3/Add.55),并在于200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最后意见。

(a)

1400.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按既定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并对儿童状况作了严肃评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对话开始前未能收到对其问题清单(CRC/C/Q/GREN/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对它与缔约国进行的建设性和坦率地对话感到鼓舞,并欢迎缔约国对在讨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作出的积极反应。委员会认为,直接负责实施《公约》的高级代表团的参加使委员会能够更全面的评估缔约国中儿童权利的状况。

(b) 积极方面

1401. 委员会对设立儿童权利全国联盟来协调、监测和评估《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国联盟积极发起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儿童状况及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的方案,其中包括于1994年设立了格林纳达通过公约委员会,并倡导和起草了《保护儿童法》。

14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作出了努力。特别是免疫率很高,营养不良症的发病率很低。在此方面,委员会还对颁布《在校儿童免疫法》表示欢迎,这一法律有助于对学前班和小学的所有儿童进行免疫。

1403.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学校中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在此方面委员会对建立针对学前班和小学儿童的学校营养方案以及为帮助家庭贫困的儿童获取书本和增加其受教育机会所需的其他有关的教材而制定的课本方案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未成年母亲方案,该方案为已经离开学校的未成年孕妇和未成年母亲提供教育方案、技能培训和幼儿保健服务。委员会对小学课程中将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作为主课表示欢迎。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40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儿童的状况造成了不利影响,并阻碍了《公约》的充分实施。它尤其注意到结构调整方案的影响以及日益加剧的失业和贫困现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特别是飓风影响,这严重阻碍了《公约》的充分实施。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缺乏训练有素的人才,加上人口移居国外比率极高,这种情况也对充分实施《公约》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d) 关注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一般的执行措施

a.

14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了新的立法,以确保在更大程度上执行《公约》。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地位法》(1991年),《第54号抚养法修正案》(1991年),《第7号禁止药物滥用(预防和控制)法》(1992年),《第16号刑法(修正)法令》(1993年),《第17号收养(修正)法》(1994年)和《保护儿童法》(1998年)。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对有关儿童的所有法律进行一次审查,以便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立法仍然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院法》已被撤销,而且未采取充分的努力来实施保护和加强家庭关系的充分的替代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早着手制定进行立法审查的计划,确保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促使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重新颁布《家庭法院法》或实施保护和加强家庭关系的有效的替代性法律措施。在此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b. 数据收集

140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参加了由加勒比开发银行资助的根据社会发展指数在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员国中收集、核对和发布数据的一项区域性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在财政部中设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储存中心。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数据收集机制来对公约所涉及的与各个儿童群体有关的所有领域的分类的质性和量性数据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收集,从而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评价针对儿童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设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储存系统并建立一个包含《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数据收集在内的全面系统。这一系统应当包括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应当重视那些尤为脆弱的儿童,其中包括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被关押在少年犯管教所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和被送入养育机构的儿童。

c. 独立的监测机制

14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任命一位独立的检察官来处理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的申诉并为这种违法行为规定补救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促使儿童能够有效的利用这一机制。

d. 预算拨款

140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向儿童权利全国联盟提供资金援助和其他援助,并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增加对一些儿童方案的预算拨款。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公约》第4条,缔约国并未充分重视“尽现有资源的最大可能”向儿童提供预算资金。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6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重视充分实施《公约》的第4条,办法是优先提供预算拨款,确保按照现有资金的最大可能并在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 宣传《公约》

14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进人们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作出了努力,如对教师和地方法官进行培训、制作了诸如“Olivia的处境”等节目,印发了题为“虐待儿童-我能作什么”的手册,印发了海报和传单,并且制作和播送了针对儿童和有关儿童的广播和电视节目,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专业组织、儿童、家长和广大公众一般对《公约》以及《公约》中所规定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做法缺乏了解。委员会建议应当作出更大的努力,确保成人和儿童均能够广泛了解和理解《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卫生工作者、其中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及儿童养育机构的人员等负责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加强充分和系统的培训及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媒体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力求确保将《公约》充分纳入各级教育系统的课程中。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1410. 刑事责任。委员会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很低(7岁)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对此方面的立法进行审查把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提高到国际上较能接受的一个年龄。

() 一般原则

a. 不歧视

1411. 委员会指出,女童在许多方面继续面临各种困难,但委员会也对男童的状况,特别是他们通常“自尊程度很低”以及与女童相比学习成绩较差表示担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儿童的抚养方法及其对男女儿童的影响进行一项调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实施各项方案,提高男童的自尊并消除因男女儿童在社交时所扮演的死板性别角色而造成的歧视和由此产生的家庭观念和以性别为基础的针对儿童的社会态度。

14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对男童没有提供给予女童的防止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相同的法律保护。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只提及保护“女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此立法进行修正,以确保男童能够得到防止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平等和充分的保护。

b. 尊重儿童的意见

14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在学校中重新设立学生会,作为鼓励在更大程度上接受儿童的参与权的第一步。但是,令人关切的是,《公约》第12条的充分实施仍然继续受到传统作法、文化和态度的限制,这些传统作法、文化和态度主张“儿童只可看其人,不得听其言”和“儿童是其父母的财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加强必要的基础设施并制定系统的方针来加强公众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并鼓励在家庭、社区、学校及养育、行政和司法机构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 公民权利和自由

1414. 出生登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颁布了确保出生登记的国内立法,(《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在出生时仍然得不到登记,而且往往要等到出生3至4个月之后接受洗礼时才得到姓名。根据《公约》第7条和第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提高政府官员、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及父母自身的意识,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均能得到登记并获得姓名。

() 家庭环境和替代养育

a. 父母责任

1415. 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由于社会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面临各种挑战,这些变化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而且来自大家庭的资助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探访”或“同居”关系中出生的私生儿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扶养权和继承权明显得不到法律保护。委员会对这种关系对儿童产生的资金和心理影响进一步表示关切。在父母指导和责任方面缺乏充分的支持和咨询也令人关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提供支助,其中包括对父母、特别是那些已建立“探访”和“同居”关系的人开展《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父母指导和父母共同责任的培训,从而发展家庭教育并提高对家庭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探访关系”对儿童的(经济和心理)影响进行调查。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法律措施,确保在“探访”和“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b. 保护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14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建立和实施针对儿童的替代性养育机制的标准规则。委员会还对替代养育机构中缺乏儿童独立申诉的机制,未对这些机构中儿童的安置情况进行充分审查以及这方面缺乏训练有素的人员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标准规则,确保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社会工作者和福利工作者开展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更多的培训,确保对养育机构中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并为替代养育机构中的儿童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

c. 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

14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了《收养(修正案)法令》和任命了一个收养委员会,但它仍然对国内收养和跨国收养未受到充分的监测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国度很小,但跨国收养数量却极高。委员会还对收养过程中女童受到明显的性别偏爱表示关切。根据《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国内和跨国收养制定正确的监测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并查明跨国收养的影响以及在收养过程中女童比男童更受喜欢的原因。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可能性。

d. 虐待、忽视/粗暴对待/暴力

14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来处理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问题,其中包括建立了一条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危机热线并开设了一个被殴妇女紧急收容所。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对教师和警官开展培训,并向媒体和广大公众宣传虐待儿童问题。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将虐待儿童情况登记作为定于2000年1月开始的社会和经济调查的一部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人们现在仍然对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其中包括性虐待缺乏认识和了解,委员会还对为预防和打击这些虐待行为所拨出的财力和人力有限以及没有制定充分的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作出充分努力来保护遭受虐待的儿童受害者的隐私权表示关切。

1419. 根据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暴力、虐待和性虐待问题开展调查,以便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并帮助改变传统态度。委员会还建议应根据有益于儿童的司法程序对家庭暴力、虐待和性虐待儿童案例进行认真调查,并对凶手实施制裁,其中包括治疗,同时应充分重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还应当根据《公约》第39条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并预防给受害者定罪和给他们造成坏的名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e.

1420. 委员会对缔约国中仍然大量存在体罚现象以及国内立法并不禁止使用体罚表示严重关切。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立法措施,禁止在家庭、学校、少年司法系统和替代养育系统和社会上使用体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确保以符合儿童的人身尊严和《公约》、特别是第28.2条的方式采用其他形式的纪律约束方法。

() 基本健康和福利

a. 健康权和享有医疗保健服务

1421. 委员会对缺乏儿童健康方面的方案和服务以及没有包括事故、暴力、自杀、精神健康、流产、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在内的青少年健康的充分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很高,并对未成年母亲的状况感到关切,尤其是她们很晚才到产院进行检查,而且她们使用的母乳喂养方法通常十分落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发生的大多数婴儿死亡和产妇死亡事件均与母亲未成年有关。

14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推动青少年健康政策和实施并促进咨询服务。加强生殖卫生教育,其中包括鼓励男子接受使用避孕用具。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开展一项全面和多学科的调查,以查明青少年的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其中包括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受这些病影响或容易染上这些病的儿童的特殊状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其中包括拨出充分的人力和财力并努力增加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的人数,为青少年建立有益于他们的照顾、咨询和康复设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方案,减少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并在未成年母亲中推广正确的母乳喂养方式和断奶方式。在此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议在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改善儿童健康的其他措施方面向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b. 残疾儿童

14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任命了一名卫生心理学家来处理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得不到法律保护并缺乏充分的设施和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作出充分的努力来帮助把残疾儿童纳入教育体系和整个社会中。委员会担忧地注意到,由于缺乏人力和财力,残疾儿童早期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已受到影响。

1424.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在委员会残疾儿童权利一般讨论日上通过的委员会的建议(CRC/C/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预防残疾制定早期鉴别方案,加强努力,实施取代将残疾儿童送入养育机构的作法,为残疾儿童设立专门的教育方案并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为有效实施残疾儿童早期治疗方案拨出充分的资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精神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以便处理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公众宣传残疾儿童以及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求。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对负责残疾儿童的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方面向世界卫生组织寻求技术合作。

c. 环境卫生

14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通过设立一个固体垃圾管理局并将垃圾收集面积从55%扩大到95%来改善环境卫生服务的状况,但委员会仍然对恶劣的环境卫生状况表示关切。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中目前仍然继续广泛使用茅坑、海洋污染日益严重而且没有制定有效的固体垃圾处理方案。委员会建议加大处理环境卫生问题,特别是固体垃圾管理的力度。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1426. 教育权利和教育目的,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中作出了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学生逃学情况严重(特别是男生),中级教育入学人数有限,缺乏有关的学习材料,训练有素的教师人数不足,而且存在着使用几乎完全是应付考试的教学方法的趋势。委员会还对学生中日益加剧的暴力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担忧地注意到没有拨出充分的资金来确保学校的营养方案得以持续。委员会还对学校缺乏卫生和咨询服务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教育方案进行审查,以便提高其质量和有效性,并确保向学生教授一整套知识和生活技能,其中包括交流、决策和解决冲突技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增加中等教育入学人数。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鼓励儿童特别是男童继续学业,特别是在义务教育期间继续学业。在此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为学校营养方案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在学校中提供充分的卫生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通过与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的更密切合作来加强其教育体制。

() 特殊保护措施

a. 经济剥削

14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愿意考虑批准《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并将准予就业的法定最低年龄从14岁提高到15岁。鉴于缔约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严重的逃学和辍学情况,特别是男生的逃学和辍学情况,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有关童工的状况和经济剥削情况的资料和充分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监测机制,确保劳工法的实施,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特别是非正规部门的经济剥削。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全面的调查,对童工状况进行评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关于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b. 药物滥用

14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作出了减少药物需求和控制麻醉品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年轻人中的酗酒和药物滥用情况严重,而且针对这一情况的心理、社会和医疗方案和服务十分有限。根据《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防止儿童酗酒,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物质,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这种物质的非法生产和贩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持针对酗酒、药品和物质滥用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方案。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向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c. 少年司法

14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1. 没有开展高效率和有效的少年司法工作,特别是这一工作并未充分遵循《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标准;
  2. 少年犯案例等待听审的时间很长,而且对这种案例明显没有提供充分的保密;
  3. 将未成年者与成人一同关押,未能向采取违法行为的儿童提供充分的设施,而且负责照顾这类儿童的训练有素的人员人数有限。

14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采取更多的步骤,根据《公约》特别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这一方面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建立一个少年司法制度;
  2. 将剥夺自由仅仅作为最后的一种措施,而且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暂;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确保儿童在关押期间能够与其家庭保持联系;并在少年司法体系中禁止和消除使用体罚(鞭打)现象;
  3. 对所有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
  4. 考虑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小组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少年司法国际网络和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 散发报告

1431. 最后,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应向广大公众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首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印发报告以及有关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就此通过的最后意见。应当广泛散发这一文件,以便在政府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广大公众中激发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辩论和认识。

36. 结论性意见:南非

1432.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00年1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609次、第610次和第611次会议上(见CRC/C/SR.609、610和611)审议了南非于1997年12月4日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51/Add.2),并在2000年1月28日举行的第61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1433.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该报告遵循既定准则并中肯地评估了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努力确保按时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SAFR/1)。委员会由于同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的、公开的和坦率的对话而受到鼓舞,并欢迎缔约国对讨论过程中所提出的建议作出积极的反应。委员会认识到,由于选派直接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人员组成高级代表团参加讨论,因而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估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

(b) 积极的方面

1434.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法律改革领域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新的《宪法》(1996年),特别是第28条保障《公约》也规定的一些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了使国内立法与《公约》更为一致而颁布的其他立法,其中包括:《国家青年修正案》(1996年)、《法律援助修正案》(1996年)、《刑事诉讼修正案》(1996年)、《电影和出版物法》(1996年)、《国家教育政策法》(1996年)、《儿童照料修正案》(1996年)、《废除体罚法》(1997年)、《离婚法院修正案》(1997年)、《设立家庭法院法》(1997年)、《扶养修正案》(1997年)、《非婚生儿童生身父亲法》(1997年)和《刑事诉讼第二修正案》(1997年)。

14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内执行《国家行动纲领》(NPA)。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该国设立国家行动纲领指导委员会(NPASC),由其负责制定计划、协调和评估方案并就NPA的执行情况以及《公约》所规定的遵守义务向内阁定期提交进展报告。委员会注意到,NPARC的成员包括参与增进儿童权利的各部委和机构的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NCRC)和儿童基金会南非办事处。

1436. 委员会欢迎该国设立南非人权委员会并任命一位主任负责儿童权利事务。

1437. 委员会还欢迎该国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署)的支持下执行“人权体制增强项目”。委员会注意到,该项目的内容包括: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完成由南非警察局(SAPS)制定的人权培训配套计划,发表警察人权标准和实践袖珍指南,向南非人权委员会(SAHRC)提供咨询和援助,就在治安法官、检察官和涉及司法裁判的其他官员的培训课程中结合人权内容问题向司法部司法学院提供咨询和援助,支持黑尔堡大学举办一系列人权培训讲习班并设立一个文件中心。

14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建立一个儿童预算项目,其目的是全面看待政府用于儿童方案的开支并审查这种开支对儿童生活的影响。

143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学校环境中采取的主动行动。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该国颁布《南非学校法》(1996年),从而增进了儿童在教育系统中的参与权和儿童选择自己的学习语言的权利(使用多种语言),并废除了学校中的体罚做法。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制定了一个综合的《全国小学营养方案》,其目的是鼓励招收所有儿童,特别是经济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并便利他们上学。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根据“2005年课程”,设想了在学校环境中采取的进一步的主动行动,包括鼓励不歧视和促进吸收特别是残疾儿童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方案。“2005年课程”还旨在纠正种族隔离期间建立的教育制度中的不平等现象。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44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克服至今仍然对儿童的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充分执行《公约》的种族隔离的残余影响方面面临着挑战。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各社会阶层之间仍然存在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差别以及失业和贫困的程度比较严重,因而不利地影响到全面执行《公约》,而且仍然是缔约国面临的一种挑战。

(d) 关注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 总的执行措施

a.

14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展开法律改革并采取措施来确保国内立法更加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注意到,南非法律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立法以及习惯法,以便就预防家庭暴力、学校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建立新的少年司法系统、扩大儿童照料系统和保护受到性虐待的儿童展开进一步的法律改革。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法律,特别是习惯法,仍然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法律改革方面继续努力并确保其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b. 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情况

14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认为,批准这一国际文书可以加强缔约国为了履行在保障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的权利方面的义务所做的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最终批准该文书。

c.

1443.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立了国家行动纲领指导委员会(NPASC)以协调执行关于保护和照料儿童的方案,但它表示关注,该国未能充分努力确保在社区一级执行适当的方案。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对该国未能充分努力吸收社区组织参加推广和执行《公约》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负责执行《公约》的部委之间缺乏协调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NPASC的方案和活动扎根于农村地区以及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促进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并进一步推动它们参与协调、推广和执行《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负责执行《公约》的各部委和各部门之间更加协调。

d. 独立的监督机制

1444. 委员会赞赏地欢迎缔约国设立旨在促进所有社会阶层遵守基本人权的南非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该委员会还有权进行调查,签发传票并听取宣誓作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调拨充分的资源使该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的工作由于官僚作风和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法律改革等原因而继续受到阻碍。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该国没有明确的程序来登记和解决儿童提出的关于《公约》规定的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控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调拨充分的资源(人力和财力),以确保南非人权委员会有效地运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便于儿童采用的程序来登记和解决儿童提出的关于其权利遭到侵犯的控诉,并保证对这种侵权行为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发起一个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儿童有效地采用这种程序。

e. 数据收集

1445. 委员会关注的是,现行数据收集机制不足以系统和全面地收集《公约》载列的关于所有儿童群体的所有方面的分类数量和质量数据,因而无法监督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和评估所奉行的儿童问题政策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审查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涵盖《公约》所包括的所有方面。这种系统应该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具体重点是特别易受害的儿童,包括女孩、残疾儿童、童工、边远农村地区的儿童、包括东角、夸祖卢-纳塔尔和北部地区以及其他处境不利的黑人社区的儿童、克瓦-克瓦和桑族儿童、街头工作和/或谋生的儿童、监管机构里的儿童、经济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委员会鼓励该国从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取得这一方面的技术援助。

f. 预算拨款

14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倡议对新的立法实行“计算成本”的做法,以确保立法在资金方面的可持续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对少年司法法案草案“计算成本”,以确定其经济可持续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在原先处境不利社区中间消除种族隔离制度遗留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方面遇到的挑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建立一个儿童预算项目来监督政府在儿童方案方面的开支,以便改进开支对儿童生活的影响。按照《公约》第4条,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未能充分努力确保适当地分配调拨给儿童方案和活动的资源。按照《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6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充分执行《公约》第4条,确定预算拨款和分配的优先秩序,确保在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范围内并于必要时在国际合作的范围内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g. 传播和提高认识

144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提高对《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认识,但仍然关注的是,专业团体、儿童、家长和公众通常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公约》及其所载的基于权利的办法。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为成人和儿童广泛了解和理解。在这一方面,它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公约》的当地语言本,并通过利用传统通讯方法等办法推广和传播《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加强传统社区领导人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的充分和系统的培训和/或敏感认识,例如心理学家等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和儿童保育机构的人员。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的等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儿童的定义

1448. 刑事责任和性同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起草了立法,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7岁提高到10岁,但它仍然表示关注,10岁的法定最低年龄对于刑事责任来说仍然偏低。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男孩(14岁)和女孩(12岁)的法定性同意最低年龄很低,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是对女孩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评估其关于刑事责任的立法草案,以便提高这一方面拟议的法定最低年龄(10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男孩和女孩的法定性同意最低年龄,并确保女孩在这一方面不受歧视。

() 一般原则

a. 不歧视

1449.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宪法》以及国内立法反映了不歧视的原则(第2条),但它仍然关注,该国未能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保所有儿童有保障地取得教育、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特别引起关注的是某些易受害儿童群体,包括黑人儿童、女孩、残疾儿童、特别是学习上遇到障碍的儿童、童工、农村地区的儿童、街头工作和/或谋生的儿童、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落实不歧视的原则并充分遵守特别涉及到易受害群体的《公约》第2条。

b. 尊重儿童的意见

145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促进尊重儿童的意见并鼓励儿童参与,但它关注的是,特别是在农村和地方一级,传统习俗和态度仍然束缚充分执行《公约》第12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提高公众对于儿童参与权利的认识,并在学校里、家庭里、社会机构里和照料和司法系统中鼓励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教师进行培训,以便特别是在农村和地方一级使学生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

() 公民权利和自由

a. 出生登记

1451. 委员会注意到,《出生和死亡法》规定所有儿童出生时均须登记,而且该国最近采取了主动行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进并便利出生登记过程。但委员会表示关注,许多儿童仍然没有登记。按照《公约》第7条和第8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特别是通过流动诊所和医院来确保缔约国里的所有父母都能够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还建议该国努力提高政府官员、社区领导人和父母的认识,以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都得到登记。

b.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452.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在被拘留者的待遇和不使用不必要武力方面对警察进行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警察粗暴的行为发生率很高。现有立法没有得到充分地执行以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全和固有尊严受到尊重。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充分执行《公约》第37条(a)款和第39条的规定。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努力防止警察的粗暴行为,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治疗,以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a. 父母指导

145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单亲家庭和儿童家长家庭与日俱增及其对儿童的影响(经济和心理影响)。父母指导和责任方面缺乏充分的支持和咨询也是引起关注的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按照《公约》第18条,在父母指导和父母共同负责方面提供支持,包括向父母,特别是向单身父母提供培训,从而促进家庭教育和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并防止儿童家长家庭的增加,并对现有儿童家长家庭采取适当的支助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单身家长、多配偶制和儿童家长家庭的情况进行研究,以便评估其对儿童的影响。

b.

1454.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颁布了立法,规定恢复对儿童的扶养,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未能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保强制执行供养令。按照《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遵守供养令并恢复对儿童的扶养。

c. 福利服务

14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倡议设立儿童扶养补助金,目的是向经济处境最不利家庭的儿童提供更多的资助。委员会仍然对扶养补助金的逐步取消及其对目前受益于该方案的经济处境不利的妇女和儿童的潜在影响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其儿童扶养补助金方案或制定其他方案,以便包括对仍在上学的18岁以下儿童的支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继续执行经济处境不利家庭支助方案。

d. 替代性照料

1456. 关于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原先处境不利的社区缺乏充分的替代性照料设施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这一方面的安排缺乏监督和合格人员人数有限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认养方案中的安排没有受到充分的监督和评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便利替代性照料的其他方案,向社会工作人员和福利工作人员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并为替代性照料机构建立独立的申诉和监督机制。它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资助,包括对父母的培训,以便劝阻遗弃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认养方案中的安排进行适当的定期审查。

e. 国内收养和国家间收养

1457.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照料法》(1996年)规定对收养进行管制,但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收养和国家间收养缺乏监督而且缔约国内非正式收养盛行。委员会还对管制国家间收养的立法、政策和体制不充分表示关注。按照《公约》第2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国内收养和国家间收养制定适当的监督程序,并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滥用传统非正式收养的习俗。另外,它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有效地管制国家间收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最后批准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

f. 家庭内暴力、虐待和凌辱

145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颁布了《儿童照料法》和《防止家庭内暴力法》,以便向儿童提供更大的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最近提出了着眼于对妇女和儿童的犯罪的国家预防犯罪战略,以及旨在增强受凌辱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能力的《增强受害者能力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家庭内暴力、虐待和凌辱儿童,包括家庭内性凌辱的发生率很高。按照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家庭内暴力、虐待和凌辱进行研究,以便了解这些做法的范围和性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正式确定一项防止和制止家庭内暴力、虐待和凌辱的综合战略,并进一步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促使人们改变态度。委员会还建议该国按照便于儿童采取的司法程序对家庭内暴力和虐待和凌辱儿童,包括家庭内性凌辱案件进行严格的调查,并对肇事者进行制裁,同时适当地考虑到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另外还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向儿童提供支助服务,按照《公约》第39条,确保强奸、凌辱、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受害者被定罪和受到污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g.

1459. 委员会了解到,法律禁止在学校里、照料机构里和少年司法系统里实行体罚,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家庭内仍然允许体罚,而且有些学校和照料机构里以及社会上仍然普遍经常实行体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禁止在照料机构里实行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提高对体罚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并改变文化态度,以确保惩戒方式符合儿童的尊严并符合《公约》。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禁止在家庭里实行体罚,并在这一方面,审查已经颁布类似立法的其他国家的经验。

() 基本卫生和福利

a. 基础保健

14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主动行动,以改进儿童的卫生和保健服务的普遍状况,例如提出了《童年病综合管理》(IMCI)倡议,并向6岁以下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提供免费保健。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各地区和地方上的保健服务仍然缺乏足够的资源(人力和物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的儿童的生存和发育由于急性呼吸道感染和痢疾等幼年疾病而继续受到威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很高,营养不良、维生素A缺乏症和发育障碍比率很高,卫生状况很差,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无法取得充分的安全饮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分配适当的资源并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方案,以改进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儿童的健康状况。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人们进一步取得基础保健服务,降低产妇、儿童和婴儿死亡率、防止和克服尤其是易受害和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营养不良,并扩大供应安全饮水和卫生。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IMCI倡议方面继续进行技术合作,并于必要时与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组织一起为改进儿童的健康状况寻求其他合作和援助渠道。

b. 环境卫生

1461. 委员会对环境日益退化,特别是对空气污染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推动执行可持续发展方案,特别是在空气污染方面,防止环境退化。

c. 青少年健康

1462. 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的方案和服务数量有限,而且缺乏青少年健康方面的足够数据,包括以下方面的数据:少女怀孕、堕胎、麻醉品和药物滥用、包括喝酒和吸烟,事故、暴力和自杀。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缺乏关于遇到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状况的统计数据而且没有充分的针对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强硬的反对吸烟的立场,于1991年提出严厉的立法并于1999年提出修正案,以管制烟草供应,但许多未成年的吸烟者仍然能够买到烟草制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起了一个《共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1998年),其目的是为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感染者建立咨询和治疗中心,但它仍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发病率很高而且有增无减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在使用烟草制品方面确保立法完全付诸实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事故、自杀、暴力和药物滥用方面加强青少年保健政策。它还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评估遇到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状况,并提出方案,以保障向他们提供足够的照料和保护。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调拨适当的人力和财力,建立便于青年利用的青少年咨询、照料和康复设施,如果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他们无须家长的同意就可以利用这些设施。委员会建议加强关于生殖卫生、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的青年培训方案。这些方案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取得知识,而且还着眼于取得青年成长所必须的能力和生活技能。委员会还建议让青年充分参与制定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应付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应该特别着眼于改变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态度,并制定一些战略来克服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和青少年继续受到歧视的现象。

d. 残疾儿童

1463. 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没有为残疾儿童,特别是心理残疾儿童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方案、设施和服务。按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残疾儿童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A/53/41,第四章C节),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尽早识别方案以预防残疾,制定残疾儿童特别教育方案并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入社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儿童基金和卫生组织等组织寻求技术合作,培训残疾儿童事务专业人员。

e. 传统习俗

14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性割礼有时在不安全的医疗条件下进行。委员会还对童贞测试的传统习俗表示关注,因为这种习俗危及健康,影响自尊并侵犯女孩的隐私权。女性生殖器残割及其对女孩健康的有害影响也是引起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培训从事这种职业者和提高认识,以便在男性割礼时确保男孩的健康并避免不安全的医疗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童贞测试进行研究,以评估其对女孩的身心影响。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和第24条(3)款,对从事这种职业者和公众展开敏化和提高认识方案,促使他们改变传统态度并劝阻童贞测试习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制止并根除女性生殖器残割的习俗并对从事这种职业者和公众展开敏化方案,促使他们改变传统态度并劝阻有害的习俗。

()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14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努力改善教育状况,包括颁布《学校法》(1996年),提出一个综合的《全国小学营养方案》,并推了出“2005年课程”,其目的是消除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差别。委员会注意到,该法律规定7岁-15岁的人须接受义务教育,但它表示关注的是,基础教育不是免费的。它还表示关注,有些地区的受教育机会仍然不平等,特别是黑人儿童、女孩和经济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其中许多人仍然没有上学。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有些学校里,歧视的作法继续存在,特别是在种族混合的学校里,黑人儿童受到歧视。关于教育的总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地区严重拥挤、退学率高、文盲和留级率高、缺乏基本训练材料,基础设施和设备维修不良,教科书和其他材料短缺,特别是传统黑人社区里的合格的教师不足,教师的士气很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尤其是在黑人社区里,许多儿童未能享受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特别是原先处境不利的儿童、女孩和经济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的上学率。按照《公约》第2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向所有人免费提供基础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确保学校环境中的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并向缔约国内的所有儿童提供上学机会。在这一方面,它建议缔约国通过与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更密切地合作,寻求加强其教育系统。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进一步的措施,鼓励儿童坚持上学,至少在义务教育期间坚持上学。按照第31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儿童、特别是黑人社区中的儿童享受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的权利。

() 特别保护措施

a.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

146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最近展开了立法改革,以保障进一步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权利,但它仍然关注的是,该国未能采取正式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来确保家庭团圆并保障难民儿童取得教育和保健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立法和行政框架来保障和推动家庭团圆。此外,它建议缔约国执行一些政策和方案来保障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充分取得所有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最后通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

b.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1467.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努力提出适当的方案来推动受到种族隔离时代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复原,而缔约国内目前很高的暴力和犯罪率反应了这一时代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提出新的方案,并加强现有方案,以推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复原和重新融合。

c.

14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劳工组织国际消除童工现象方案签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目的是为了汇编全面的国内童工数据而进行一次国内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国内立法符合国际劳工标准,但它关切的注意到,目前有20多万名10岁-14岁的儿童从事主要是农商和家庭佣工方面的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改进其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劳工法,并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批准劳工组织1999年《最差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d. 麻醉品和药物滥用

1469.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青年中间滥用麻醉品和药物的比例很高而且有增无减,而且这一方面的心理社会和医疗方案和服务很有限。按照《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使之避免非法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非法生产和贩卖这种药物。在这一方面,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学校环境内的方案,教育儿童认识到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有害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方案的指导下制定一项全国麻醉品管制计划。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支持关于麻醉品和药物滥用的儿童受害者的复原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组织寻求技术。

e. 性剥削

14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立法、政策和方案来防止和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但仍然关注的是,商业性性剥削的发生率很高,按照《公约》第34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研究,以便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照料和复原,以防止和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

f. 买卖、贩卖和拐骗儿童

14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国内立法中解决买卖、贩卖和拐骗儿童的情况,包括通过《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买卖和贩卖儿童,特别是女孩的事件日益增多,而且该国缺乏适当的措施来实施法律保障并防止和制止这种现象。按照《公约》第35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并加紧努力提高社会上对买卖、贩卖和拐骗儿童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与邻国制定双边协定,防止买卖、贩卖和拐骗儿童,促进对他们的保护并使他们安全地回到家人身边。

g. 少数群体

1472.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特别是在教育和收养程序方面保障儿童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作为保证进一步保护少数群体方面的第一步,缔约国准备设立一个保护和增进文化、宗教和语言社团的权利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仍然有可能妨碍充分实现少数群体的儿童的受保障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包括克瓦-克瓦和桑族在内的少数群体的儿童的权利受到保障,特别是文化、宗教、语言和取得信息的权利。

h. 少年司法

1473. 委员会欢迎该国最近努力改善少年司法,但它表示关注的是,少年司法系统未能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地区。委员会还表示关注:

  1. 该国缺乏高效率和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裁判,尤其是这种裁判不符合《公约》以及其他有关联合国标准;
  2. 少年案件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受到审理,而且这种案件显然得不到保密;
  3. 未能将拘留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
  4. 拘留所里过分拥挤;
  5. 将未成年者关押在成人拘留所和监狱里,对于违法儿童缺乏适当的设施,在这一方面从事儿童事务的合格人员人数有限;
  6. 缺乏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关押的儿童人数的可靠的统计数据;
  7. 没有适当的规章来确保儿童在少年系统关押期间仍然同家人保持联系;
  8. 没有充分的设施和方案来促进少年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14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1. 按照《公约》,特别是第37、第40和第39条,以及这一方面的其他联合国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采取进一步的步骤落实少年司法系统;
  2. 将剥夺自由作为万不得已的措施并尽量缩短时间;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的权利,包括隐私权;确保儿童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关押期间同家人保持联系;
  3. 对参与少年司法系统的所有专业人员展开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4. 考虑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协调小组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和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 散发委员会的报告

1475. 最后,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44条第6款的规定,向公众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公布这份报告,同时公布有关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此种文件应当得到广泛散发,以使政府和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就《公约》、《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展开讨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