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份: 四、委员会其他活动概览

|B. 为落实《公约》进行国际合作和声援| C. 一般性专题讨论|


A. 工作方法

1. 汇报程序和一般评论的起草

1476. 在1999年5月17日的第533次会议上就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及汇报程序的各个阶段举行了技术通报会。与会者有委员会成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的代表。讨论过程中提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报告的积压问题以及提高交每届会议讨论的报告的数量,对对话质量不抱偏见。为此,在1999年6月2日举行的第553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从2000年1月起增加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数量,每届会议至少讨论8份报告。

1477. 在1999年9月22日的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届会议(2000年1月)审议8个缔约国的报告,以后每届会议审议9份报告。

1478.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重新引入国别报告员制度。委员会还决定优先考虑以《公约》原则和规定为依据起草一般性评论。委员会责成报告员杜克先生以此制定工作方法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委员会汇报。

1479. 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同一些设于日内瓦的《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常驻代表团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这些代表团还没有通知它们接受《公约》第43条第3款的修改,即把委员会成员数目从10名增至18名。鉴于委员会承诺致力于减少报告的积压数量,上述会议的目的在于鼓励这些缔约国接受这一修改。由于修改生效需有另外51个缔约国的通知,委员会鼓励各代表团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推动早日提出接受修改的通知。

2. 支持委员会:加强《公约》执行的行动计划

1480. 为了处理重要的、增加的工作包括积压的报告,委员会探索适当的解决办法。1995年,委员会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讨论获得增大支持的方式。1996年11月,高级专员开始了加强执行《公约》的行动计划,该计划于1997年7月实施。高级专员重申她的办事处决心通过行动计划小组大力支持委员会,也表示强烈支持起草一般评论的程序。

B. 为执行《公约》进行国际合作与声援

1. 同联合国及其他主管机关的合作

1481. 在本报告涵盖期间,委员会寻求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的合作。

1482. 在第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全球反对童工步行”的四名代表,年龄从12岁至15岁。全球步行于1997年11月正式组成,于1998年1月17日在菲律宾动身,于1998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期间达到日内瓦为其高潮,表达对于劳工组织针对极端形式童工所建议公约的支持。

1483. 卡尔普夫人1998年6月25日至26日主持了在维也纳举行的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30号决议设立)的第一次会议。小组的目标是巩固、协调和加强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人权署、儿童基金会、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负责与在该领域内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联系的少年司法国际网络。高级专员主持会议开幕。高级专员向小组介绍了按照加强落实公约行动计划开展的《儿童权利公约》所涉问题技术咨询和援助的初步调查。

1484. 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卫生组织的代表,他们向委员会简报了该组织最近改变对于委员会的影响。他们明确指出,卫生组织未来将把人权更有系统地并入它的活动,而且会加强它对于委员会汇报程序的支持(参看CRC/ C/80, 第196段)。

1485. 在同届会议上,委员会成员会见了难民署的代表,他们向成员简报难民署对于儿童目前主要关切的领域:难民营的儿童缺少足够的受教育机会;寻求庇护的儿童被拘留;难民营或居住点缺少有系统的出生登记;各国在落实儿童的家庭团聚权利上遇到的困难;强行使难民儿童和少年入伍。委员会也会见了“停止使用儿童兵联盟”的协调员,该联盟致力于动员舆论和政治意愿,促成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有关下列事项的任择议定书:在法律上禁止18岁以下人士以任何形式不论自愿的或强制的征召参加武装冲突。

1486. 在第二十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儿童基金会评价、政策和规划司司长Marta Santos-Pais女士。她告知委员会儿童基金会关于武装冲突所影响儿童的立场和为他们采取的行动以及儿童基金会关于儿童权利领域各项指标举办的研讨会所取得的初步成果。

1487. 在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劳工组织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执行主任Kari Tapiola先生,他同委员会成员讨论了在促进劳工组织《关于最坏形式童工公约》方面未来的协作。

1488. 在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艾滋病方案的代表,讨论编写“儿童权利公约与艾滋病毒的手册”。

1489. 在第二十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会见了1990年世界儿童高峰会议六个最先提议国(加拿大、埃及、马里、墨西哥、巴基斯坦、瑞典)的代表和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Carol Bellamy女士及其他工作人员。委员会成员获悉,大会将于2001年9月举行特别会议审查这方面的成就。

1490. 委员会也继续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主席参加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九、十、十一次会议;委员会代理主席于1999年11月访问纽约总部,向大会第三委员会发了言。委员会也同下列人员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成员;人权委员会为审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任择议定书问题而设立工作组的主席兼报告员;秘书长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关于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1491. 委员会成员于1999年也同委员会两个工作组讲了话,其中一个是审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草案;另一个是审查该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任择议定书草案。

2. 参加联合国和其他相关会议

1492. 委员会也参加了若干与它工作有关的会议,包括: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小组(参看上文第1485段);足量食物权第二次磋商会议;对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进行营业活动审查和评价的国际论坛;亚太论坛第四届年度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年届会;安全理事会第4037次会议以及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1493. 委员会也参加了国际、区域、国家各级提出儿童权利问题的各种会议。

3. 其他有关活动

1494. 委员会受到意大利当局的邀请(此事得到儿童基金会意大利全国委员会赞助),于1998年5月29日至6月1日访问了弗洛伦斯,会见地方、区域和全国机构,包括社会团结部部长Livia Turco女士。1998年5月30日组织了同儿童基金会国际儿童发展中心的工作会议,讨论如何改进该中心与委员会合作方式的建议。儿童基金会全国委员会Sienna区域分部于6月30日邀请委员会访问照料机构,包括支持困难处境儿童和助其复原的中心。

C. 一般性专题讨论

1. 儿童和媒体(后续行动)

1495. 1998年3月6日至7日,委员会的儿童和媒体问题工作组在伦敦召开了会议。该工作组是委员会在1996年10月就这一议题举行的一日讨论会议之后设立的(见CRC/C/57第242-257段和CRC/C/66第327段及附件四)。这次会议是由工作组主席Thomas Hammarberg先生召集,并由挪威儿童事务调查官Trond Waage先生办公室代表挪威政府主办的。

1496. 根据1996年10月的讨论日通过的建议、人权署表示的支持以及工作组所开展的后续工作,挪威政府决定于1999年1月20日至22日在奥斯陆举办一次关于儿童和媒体问题的国际讨论会。伦敦会议的目的是要确定这一国际讨论会的范围、形式(包括与会者)、议程和目标。

1497. 除了Hammarberg先生和Waage先生之外,来自报界团体/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人权署、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北欧媒体及通讯研究会(教科文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1498. 讨论会将在纪念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的范围内举行。国际讨论会的主要目的将是使各国政府能够改善这一领域的政策和方案,主要是保护、获取和参与问题(公约第17条);缩小私营新闻媒体业主、国家和公民社会各自利益之间的差距;向私营媒体业主、记者和其他新闻媒体工作者宣传儿童的权利;加强儿童对新闻媒体的参与。

1499. 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举行了题为“奥斯陆挑战”的儿童和媒介问题讲习班。这次国际讲习班是1996年10月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在就这一问题作一般性讨论日发起的进程,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一系列建议,建立了儿童和媒介问题非正式工作组。该工作组举行两次会议,它主要向“奥斯陆挑战”的组织者提供指导。奥斯陆讲习班的成果是一份文件,也题为“奥斯陆挑战”,它查明各国政府、组织、个人、私营部门、包括媒介、父母、教师和儿童以及青年人在促进落实儿童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方面的棘手问题。“奥斯陆挑战”是一个经常性进程,主要依靠联网、提高认识、游说和倡导。2000年要编写一套资料。与会者有政府代表、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人权署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和新闻国际等组织的代表、涉及媒介项目的青年人以及商业媒介部门的代表。

1500. 1999年11月20日,挪威国际发展和人权部以及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与儿童基金会一起在奥斯陆市政厅主办纪念《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的活动。在这次纪念活动中,挪威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正式发起“奥斯陆挑战”。参加纪念活动的主要有:挪威女皇和瑞典女皇、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挪威国际发展和人权部长、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部长、孟加拉国、爱尔兰、毛里求斯、尼日尔、巴拿马、塞拉利昂、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越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国的家庭和儿童部长、奥斯陆市长、Harry Belafonte(儿童基金会友好大使)和挪威儿童问题调查官。还播放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来的一段录相。

2. 残疾儿童(后续行动)

1501. 1997年就残疾儿童权利举行一般性讨论日时曾经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促进落实该讨论日提出的各项建议。1998年10月6日,儿童权利办事处(联合王国)主任兼讨论日报告员格里森·兰斯当夫人向委员会通报。参与帮助筹备主题日的各组织之间进行的讨论最后认为,需要一名协调员为工作组提供服务。残疾人国际组织已经同意,这一协调员可以设在该组织的伦敦办事处。已经草拟了一份经费申请报告,列明了这一项目的如下目标:

  1. 建立一个由主要的残疾人和儿童权利组织及这一领域的国际专家组成的工作组;
  2. 就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编写一份行动计划;
  3. 制订一项计划实施战略并落实这一计划。

1502. 将通过下列活动争取实现这些目标:

  1. 与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专家组一道密切工作,以落实关于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
  2. 确保工作组会晤并了解到当地儿童群体的观点;
  3. 通过提供关于侵犯儿童人权事件的统计资料和人证增强对残疾儿童处境的认识,积极反对杀婴、有害健康与发育的传统习俗、迷信、将残疾视为悲剧和将残疾儿童隔离的做法;
  4. 举出支持公约原则与规定的项目、政策和立法良好做法典型例证,如确保残疾儿童生活、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利的立法,以及取消堕胎和获得医疗方面的歧视性法律。

1503. 现在已经收到了赠款,可为着手开展工作组的工作提供足够经费。工作组将由下列组织的代表组成:儿童权利委员会、国际拯救儿童同盟、残疾人国际、兼容并包国际、世界盲人联盟和世界聋人联合会。

1504. 工作组于1999年1月23日和24日在伦敦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主席为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Bengt Lindquist先生,与会者有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埃斯特·奎因·莫克胡恩女士、残疾人国际协会的Rachel Hurst女士、国际救援儿童联盟的Sue Stubbs女士和Ulrike Persson女士、世界盲人协会的Kicki Nordstrom女士、(联合王国)儿童权利局的Gerison Lansdown女士以及工作组的协调员Darry Cowley先生。世界聋人协会和兼容并包国际的代表未能与会。

1505. 莫克胡恩女士代表委员会作了发言,其中她强调委员会致力于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经由与各缔约国的对话和向它们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颁布国内立法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划拨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和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委员会也促请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改善卷入武装冲突儿童和受到地雷影响儿童的境况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1506. 第一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工作组18个月工作拟订行动计划。与会者同意,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和支持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监督和促进残疾儿童权利方面的工作。因此,同意下列方案:

  1. 组织一系列区域会议,邀请残疾儿童和年轻人、当地残疾人组织与会,介绍他们的权利受到尊重及未受到尊重的经验,说明他们希望看到什么改变以及对未来行动的建议。最初,工作组寻求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组织会议。更多的会议将在西欧、东欧和亚洲举行;
  2. 收集促进残疾儿童权利良好做法的例子 例如参加、合并、取消教养院等 以供广泛传播。收集儿童社会成果的例子 例如儿童接受教育、主流教育的比例、在社区得到的支助。国际救援儿童协会应允从事这项工作;
  3. 探讨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于《公约》第23条采取一般评论的可能性;
  4. 在日内瓦也可能在纽约举行听证会,请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向工作组介绍它们当前的和规划的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而设计的工作;
  5. 就正在讨论的各缔约国残疾儿童处境,向儿童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证据;
  6. 经过在区域会议上收集的证据,向计划于2001年召开的儿童高层会议作出贡献;
  7. 从残疾儿童权利的角度,参与有关生物伦理的辩论;
  8. 设计一份词汇表和小册子以推动和解释工作组的作用和目的。与会者同意,工作组的名称是“残疾儿童权利: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磋商的工作组。”

3. 关于生活在有艾滋病毒/
艾滋病的世界中的儿童

1507. 根据临时议事规则第75条,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定期将一个一般性辩论日用于讨论公约的某一条款或儿童权利领域中的某一主题,以利增强对公约内容和含义的理解。

1508. 委员会将1998年10月5日举行的一般性辩论日用于讨论“生活在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世界中的儿童”问题。委员会在为指导一般性辩论而编写的一份纲要中指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使所有儿童在其中生活的世界发生了急剧变化。自其流行以来,全世界已有数百万儿童受到感染和死亡。妇女和儿童最初被认为受到的影响不大,但后来的研究指出,他们当中受到感染的人数越来越多,世界许多地方新受感染者的多数涉及到年龄在15至24岁之间的青年人。年龄较小的儿童主要是通过艾滋病毒化验呈阳性的母亲受到感染的,这些母亲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感染,在分娩以前或期间或通过哺育将病毒传给了自己的子女。青少年也极易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侵袭,由于其最初的性生活往往是在没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下发生的,这种情况就更为严重。这一流行病还加大了在尤其困难的条件下生活的儿童的受害比率,他们的感染风险更大,而这反过来又使他们受到污蔑和更强烈的歧视。委员会强调,《儿童权利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与预防努力是相关的,并且提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往往首先被看成是一种医学问题,但执行公约所必需的全方位、以权利为中心的办法更适用于预防和照料努力所必须处理的广泛得多的问题。

1509. 委员会认明了在一般性讨论日应予审议的五大主要领域:

  1. 查明和理解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生活的儿童的权利,并评价他们在国家一级的状况;
  2. 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角度促进《公约》的一般性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和参与原则;
  3. 认明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时以及在照料和保护受这一流行病感染或影响的儿童时落实儿童权利最佳作法;
  4. 为制定和促进面向儿童的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战略和方案作出贡献;
  5. 促进在国家一级采取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办事处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联合发表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

1510. 关于过去的主题讨论,委员会请联合国机构、机关和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主管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研究和学术组织、专家个人及儿童促进这一讨论。若干组织和专家个人就这一主题提交了文献和其它有关文件。

1511. 下列政府、组织和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一般性辩论日:

政 府:

德国、瑞典

政府机构:

瑞典国际开发署。

联合国实体和专门机构:

粮农组织、劳工组织、艾滋病方案、人权署、难民署、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非政府组织联络处。

非政府组织:

弗朗索瓦—格扎维埃·巴尼乌协会(FXB)乌干达分会、阿拉伯人权组织、卡萨联盟、二十一世纪儿童论坛、儿童权利局(联合王国)、禁止拐卖妇女联盟、保护儿童国际运动、保护儿童国际运动以色列分会、世界儿童—人权协会、保护儿童人权联合会(日本)、FXB卫生与人权中心、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国际妇女理事会、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内轮协会、国际妇女人类学会议、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新人道运动、《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联络组、性剥削问题非政府组织联络组/联络站、非政府组织营养问题工作组、拯救儿童国际联盟、拯救儿童联合王国分会、拯救儿童美国分会、拯救儿童瑞典分会、世界卫理公会女教友联合会、世界女童子军协会、世界观点国际基金会。

1512. 委员会主席桑德拉·梅森女士主持会议开幕,她提醒与会者注意委员会为一般性讨论日定出的关键目标。

1513. 以下人士在上午会议的前半部分发了言: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执行主任、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员以及尼泊尔儿童论坛的四位年青代表。

1514. 高级专员对于以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为主题举行讨论日表示欢迎。婴儿、儿童和少年全都由于这种流行性传染病而面临着享有权利方面的严重挑战。《儿童权利公约》,特别是其中阐述的四项一般性原则,为努力减轻这一疾病对儿童生活的负面影响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框架。她强调指出,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在预防艾滋病毒感染方面,儿童的影响力有限,而得不到信息往往使问题更为复杂。她提醒与会者注意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艾滋病联合方案共同拟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的相关性。

1515. 艾滋病联合方案执行主任强调,需要找到办法,确保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照料战略中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各种需要。他提到,艾滋病联合方案已经利用“生活在有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的主题,增强人民对于把儿童的需要纳入主要以成人为对象的活动的意识。现在,已有数百万儿童受到艾滋病毒的感染,而随着这种病毒在其家庭和社区中的扩散,有更多的人受到影响。艾滋病联合方案目前正在集中力量做青年人的工作,以便制止这一流行性传染病的蔓延。艾滋病联合方案在这一方面获得四条主要经验:少年儿童是同龄人中预防艾滋病毒的有效教育者;学校必须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也就是说,就性生活和健康的生活的教育;青少年需要卫生服务;儿童应当积极参与寻找防治这一流行病的对策。必须使儿童有能力保护自己,并将此作为有关儿童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的关键目标。另外,与这一流行性疾病作斗争的努力还必须处理致使人们无法保护自己的各种结构性因素,包括妨碍教育和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态度。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的程序为所有国家一级的伙伴提供了评估预防和照料方面的进展和规划今后行动方向的理想机会。他最后提醒与会者,艾滋病毒预防的基线是,需要把已经掌握的一切落实到工作中,即使这需要作出严厉的和不受人欢迎的政治决断,其中包括,投入资源,把年青人摆在流行病对策的中心,并使他们壮大为变革的力量。

1516. 姆博伊夫人说,儿童权利委员会正在多方寻找办法,以便更有效地动员全世界人民认识这个问题,并代表在有艾滋病的世界中面临特别风险的儿童采取行动。这个问题最初被看作是一个健康问题,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是一个极复杂现象。由于其全方位的观点,《儿童权利公约》同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的遭遇是特别相关的。例如,关于儿童得到保护免受贫困、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权利,公约的立场十分清楚;对于受教育权、知情权或足够的保健权也是同样清楚的。公约各条款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性使这项公约成为促进儿童成长壮大的特别合适的工具。姆博伊夫人最后强调,虽然各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但委员会从经验中得知,民间团体发挥的作用越大,各项权利就越有可能在地方和国家议程中得到反映。当然,青年人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事务中可以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

1517. 尼泊尔儿童论坛的四名年青代表也作了简短发言。塔吉曼·拉依卡阐述了该论坛的活动,他从这些活动中了解到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且索取和得到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料,可以把这些资料再传送给论坛的其他成员。拉德西卡·米什拉提到,早婚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它中断了儿童特别是女童的教育,在此以后,她们就与信息相隔绝,更容易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侵害,她们自己的丈夫就有可能把艾滋病毒/艾滋病传给她们。不幸的是,有些年长男子错误地以为,他们自己受到的感染可以通过与女童的性接触而治愈。桑德什·科依拉拉说,忌讳谈论性问题是尼泊尔民族文化的一个特点,限制了对安全性生活的了解。受感染的儿童失去了生存权,而通过父母感染而受到影响的儿童可能会看到自己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受到损害。冈加·里马尔解释说,参加儿童论坛活动的青年努力在同龄人之间增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与他们一起讨论这些问题,在学校演讲,并和其他学生开展竞赛。这几位儿童指出,他们自身的教育努力与其他儿童更为相关,他们需要成人允许他们开展这些活动,支持他们的倡议,平等看待儿童与成人的权利。他们乐于看到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列入学校课程,保健服务更为青年人着想,增加向街头儿童提供的资助,而且总得来说,向儿童提供较好的教育和机会。

1518. 儿童基金会介绍了“关于在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世界中生活的儿童:新的挑战,新的选择”的光盘项目,反映了这种流行传染病对全世界儿童生活的影响。

1519. 在介绍性发言之后,弗朗索瓦—格扎维埃·巴尼乌健康与人权中心的索菲亚·格鲁斯金夫人强调,虽然三个讨论组将把重点放在无歧视、预防和保健问题上,但在实践中,预防和保健越来越被人们看着是一个统一联系整体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和基本保健的办法。

1520. 在小组讨论之后,三个小组的报告员向全体会议介绍了每个小组确认的主要关注问题。其后,进行了一般性讨论。讨论日报告员布鲁斯·阿布拉姆森先生提交了当天所提主要问题的一份摘要。

1521. 讨论强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战略与以权利为中心处理儿童问题的办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人提出,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面临的其它问题是相似的,因为正是妨碍儿童享有其他权利的那些因素使得儿童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面前的更易受到伤害。这些因素包括贫困、性别歧视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面临的种种困难,例如:教养院中的儿童、流浪街头、卷入武装冲突或破坏行为的儿童,以及受到剥削和虐待的儿童。《公约》包含的全方位办法意味着,促进执行公约可以有利于解决受到这一流行病悲剧性危害的儿童的需要。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努力方面需要进一步开展公约的宣传和培训,但是,不应当忽视其他儿童面临的类似问题。例如,为了向这一流行病造成的日渐增多的孤儿提供照料而制订战略时,必须以社区中的所有儿童为对象,必须避免仅限于侧重艾滋病造成的孤儿。

1522. 需要更多和更好地利用有助于努力改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护和照料的已有和新的国家法律文书。在一再援引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的同时,还可利用其他一些文书。例如,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公约。

1523. 讨论确定了应当鼓励缔约国在其中审查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立法的若干领域:不折不扣地执行《公约》第2条,禁止基于实际或主观判断的艾滋病毒状况的歧视;保障男女儿童的继承权和房地产使用权;对取得保健咨询、照料和福利的最低年限加以规范;保障儿童得到艾滋病毒相关信息和自愿化验的权利以及受到保护不参加强制性化验的权利;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为受害者提供康复条件,依法惩办肇事者;确认儿童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隐私和保密的权利。

1524. 与会者一致认为,需要确认儿童是权利的拥有者,有权按照成熟程度参与制订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和教育的政策和方案。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见解,并使自己的见解得到他人的考虑。尼泊尔的这几位儿童要求,缔约各国、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制订提供支助的方案和政策,使儿童能够全面和积极地参与规划和执行以无歧视方式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护和照料而制订的战略。应当积极促进少年儿童,特别是女童,在校园内外作为同龄人相互教育。青年人尤其应当参与保健政策与方案的制订和发展,包括综合性的青春期生殖保健政策。应当把青年人之间自然的团结认同作为基础,鼓励儿童按照自己不断发展的能力参与提供照料。与会者指出,必须解决目前存在的儿童有效参与的障碍,这类障碍往往植根于成人的态度。

1525. 从讨论上可以看出,现有信息并没有为所有有需要的人了解,其表现在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无端恐惧和荒谬传说,例如,与会者谈到了儿童卖淫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之间的关联:一种危险的谣言说,娼妓的年龄越低,传播病毒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使陷入卖淫的男女儿童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越来越小。采取的战略必须不仅限于提供信息,而是要找到改变态度的有效方法。与会者认为,了解信息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成为预防战略的关键内容,否定儿童的知情权会使许多其他权利的享有受到危害。应当通过传媒以儿童容易接受的方式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并使这种信息深入能够影响儿童生活的成人,使他们能够支持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缔约各国应当注重对在照料儿童机构就业的人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儿童问题的适当培训。应当定期评价宣传活动,核实其有效性并认真地使这种活动以各个不同群体为目标对象,以求减少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传播的恐惧和误解。与会者提到,一方面需要提高有关这一传染病构成的严重危害的认识以便推行政策和方案,而另一方面这种宣传又可能使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人遭受歧视,这是一对矛盾。在这方面,若干人提到,措词的使用需要慎重,例如,应避免把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称为“受害者”,或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的儿童称为“艾滋病孤儿”。

1526. 缔约各国应当为传媒制订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教育方案,使得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在有关艾滋病毒问题的报道中得到保护。

1527. 几位尼泊尔儿童提出需要认明最佳战略,向不同群体的儿童传播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缔约各国应在学校的教程中纳入与儿童权利、生殖健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材料。与会者还提到了证明能在不同情况下发挥作用的各种替代办法,包括请青年参加社区无线电广播站的节目编排;利用“问题册”让儿童提出问题,利用重点小组讨论会的方式或在可能的情况下为每个儿童提供个别咨询;通过电视传播信息以便向校外儿童开展宣传;或侧重于辅导员的培训。这几位儿童指出,可以而且必须利用不同的媒体向不同的群体开展宣传,同龄人教育可能是向年龄较大的儿童传播信息的最有效办法,但是,没有任何一项单一的战略能够适用于所有儿童。用来开展宣传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和渠道必须适合于社会、文化和经济条件,传播信息的战略必须考虑到对象群体的多样化并按照这种情况加以制订。

1528. 在提供照料方面,改善信息获得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与会者强调,需要增加和传播关于以社区为基点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照料战略的知识,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与会者一致认为,缔约各国必须重新评估艾滋病毒/艾滋病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以便确保此类数据覆盖《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儿童(未满18岁的人)。现在迫切需要缔约各国收集性别和年龄的分类数据,必须通过这类数据了解情况,制定有效的预防战略。

1529. 虽然人们一向把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直接歧视视为一个问题,但现在需要扩大斗争范围,把加剧这一流行性传染病影响的一切形式歧视都包括进去。缔约各国、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努力提供一种支助和扶持环境,通过促进社区对话并通过专门设计的社会和保健服务解决潜在的种种偏见和歧视。它们还应促进为了改变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相连的歧视和蔑视态度而明确制定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儿童权利委员会应当制订创造性的战略,鼓励国际社会及缔约各国对于特别脆弱因而更容易受到歧视和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给予特别注意。

1530. 与会者强调,就艾滋病/艾滋病毒面前的易受侵害性而言,女童受到的尤其严重的歧视具有极大冲击力。女童缺乏对自己命运的控制加大了面临的风险,当少女与成年男子成为性伙伴时,这种无奈状况就更为严重。提高法定婚姻年龄有助于预防这种不平衡现象,但却增加了公共战略以错误的假设为依据的危险,因为第一次性经验的平均年龄往往比法定同意年龄要低得多。与会者着重指出,以青年女性为特定对象的服务、信息和参与是一项紧迫的优先任务,同时,在为特定社区制订战略时应当认真考虑在每一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各种基于性别的作用。与会者还提到了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歧视所造成的具体问题,在涉及到有关性活动的判断态度时,这类问题对女童和妇女的负面影响更大。与会者指出,基于性倾向的歧视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也是特别相关的,因为同性恋的男女儿童以及属于某一特定脆弱群体的儿童往往会遇到严重的歧视。

1531. 有些与会者一再提到,需要把儿童看作是一种非同一性的群体,并应考虑到不同年龄的儿童、女童、生活在城市或农村环境中的儿童、有破坏行为的儿童、受到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残疾儿童等等的不同需要。在制订预防性战略和有关照料战略时,应当考虑儿童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环境。为在多种城乡环境中生活的儿童提供照料的最佳办法可能是向家庭提供支助,但在街头流浪或谋生的儿童、受剥削的儿童、或受家庭虐待的儿童可能需要通过其它形式照料。

1532. 国家、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确保保健、照料和咨询服务符合儿童和青年的需要。所有照料政策和方案的目标都必须是提供面向儿童/青年的、适于儿童/青年的和对儿童/青年友善的服务,需要努力认明提供此类青年友善服务遇到的障碍。采取以权利为中心的态度将能确认儿童作为权力主体的地位,也就自然而然地确认了儿童需要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确认在性传播疾病领域或预防少女怀孕方面的这种权利。

1533. 在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的照料方面必须考虑一些群体的需要,这些群体包括出生时即带有艾滋病毒的儿童、艾滋病造成的孤儿、由于这种流行病对保健和其它公共服务的冲击而使其权利受到威胁的人、以及传统的照料者(包括家庭成员和社区)。足够的照料必须包括定期审查受到收养照料的儿童或需要此类照料的儿童的处境。

1534. 与会者长时间地讨论了进一步开展研究和制定战略的必要性,以便尽量减少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风险,同时又不会因此而扩大用代乳品哺育。对一些替代办法,如加热母乳杀灭病毒,或建立人乳库,雇用乳母等等,需要更好地探讨。必须就此类替代办法的可用性和支持母亲决定的必要性对保健工作者进行培训,首先考虑的应是儿童的最大利益。

1535. 政府组织可能会成为革新方法的一种来源,在向常规服务所照顾不到的许多儿童群体提供照料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不能指望非政府组织向所有儿童提供照料。非政府组织应当探讨建立新伙伴关系的多种可能,使人权组织、以儿童为中心的组织以及以艾滋病为重点的非政府组织相互合作,共同寻找对付这一流行病的方法。

1536. 以各讨论组提出的建议及在此之后就各项问题进行的一般性讨论为基础,委员会提出了下列各项建议:

  1. 应当鼓励成员国、联合国系统的方案和机构及非政府组织采取以儿童权利为中心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立场。成员国应把儿童权利纳入本国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方案,并在儿童权利的国家监测和协调机制中纳入本国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构架;
  2. 会员国应当采用和散发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确保准则在国家一级得到执行。联合国系统的各方案和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应当为准则的传播和执行作出贡献;
  3. 应当充分确认儿童充分和积极地参与制订和执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方案和政策的权利。应当提供一种支助和扶持环境,使儿童能在这种环境中参与他们自己的主动行动并得到支助。已经证明切实有效的同龄人教育战略尤其应当得到承认,并应考虑到这种战略从长远来说有助于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势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的主要目标应当是使儿童有能力保护自己;
  4. 知情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成为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战略的一项关键内容。会员国应当审查已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保障儿童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信息,包括自愿化验的权利;
  5. 以儿童为目标的宣传运动应当考虑到对象群体的多样性并应据此构想。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料应当适合于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应当通过与年龄相适应的媒体和传播渠道提供。在选择对象群体时,应当注意受到歧视或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的特殊需要。在评价宣传战略时应当考虑这种战略是否能有效地导致宣传对象的态度发生变化。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信息,包括生活技能教育,应当纳入学校教程,同时应当制订不同的战略向社会上的儿童传送此类信息;
  6. 缔约各国以及联合国系统的方案和机构收集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数据应当体现公约的儿童定义(18岁以下的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数据应当按年龄和性别分类,并应反映出生活在不同条件下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的状况。应当借助此类数据制订以解决不同儿童群体的需要为目标的方案和政策;
  7. 应当收集和散发关于最佳作法的更多资料,特别是关于产生了积极成果的以社区为基点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处理方法;
  8. 应当就母婴传播方式和特别是母乳喂养的风险和替代办法开展更多的研究;
  9. 为增强对这一流行病的认识而设计的资料应当避免渲染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止受这一流行病影响的人名声更坏;
  10. 缔约各国应当审查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以全面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尤其是明文禁止基于实际的或主观认为的艾滋病毒状况的歧视,并禁止强制性化验;
  11. 应当迫切注意基于性别的歧视使女童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面临更大风险。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方案中应该特别把女童作为服务、信息和参与的对象,在规划特定社区的战略时,应当慎重地考虑在每种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基于性别的作用。缔约各国还应审查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以保障儿童的财产继承权和房产权不受侵犯,无论其性别如何;
  12. 为对付这一流行病而制定的预防和照料战略应以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为重点,包括在各种机构中生活的儿童(无论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拘留中心的儿童)、在街头流浪或谋生的儿童、遭受性剥削或其它类型剥削的儿童、受性虐待或其它形式的虐待及得不到照料的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等等。缔约各国尤其应当审查已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以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虐待,确保受害人康复,依法追究肇事者。另外还应特别注意基于性倾向的歧视,因为同性恋的男女儿童往往面临严重歧视,同时他们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又是一个特别脆弱的群体;
  13. 艾滋病毒/艾滋病照料应有广义的定义,不仅应当包括提供医疗,而且还应包括心理方面的照料和与社会的重新融合,以及保护和支持,包括法律方面的保护和支持;
  14. 应当查明和消除提供青年友善保健服务的障碍。缔约各国应当审查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规定可以得到健康咨询、照料和福利的最低年限。综合性青春期生殖健康政策的规定,包括为预防性传播疾病或少女怀孕而制定的政策,应当以儿童的知情权为基础;
  15. 缔约各国应当审查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的立法,以确认儿童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包括确认大众传媒在帮助传播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时尊重这些权利的必要性;
  16. 缔约各国、联合国系统的方案和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应当探讨建立新伙伴关系的多种可能,使有关人权的组织、以儿童为中心的组织和以艾滋病为重点的组织一道寻找应付这一流行病的方法,并共同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情况。

4. 纪念《儿童权利公约》通过十周年的特别会议

1537. 1999年11月20日,国际社会将纪念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为纪念这一日子,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上建议在第二十二届会议期间举办一次特别活动,评估《公约》的影响,提出改进《公约》执行的建议。为此,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在下届会议期间于199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举办一次会议,题目是“《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纪念会议:成就和挑战”。

1538. 鉴于为会议准备和提交了大量的材料,也鉴于与会者的人数和不同背景以及讨论所涉及的丰富内容,人权署会编写并散发一份会议特别报告,报告将列入最有关的文件,详细叙述全体会议和圆桌会议的发言和讨论情况。以下各段只是摘要介绍会议情况,强调所通过的建议。

1539. 会议的主要目标是着重指出《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主要成就和障碍,提出今后改进《公约》执行的措施。会议审议了《公约》的作用,重点是国家一级执行《公约》取得的经验。讨论重点在于这些需要:指出取得的成就和最佳做法,找到今后的挑战和困难以及为未来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1540. 会议分为同时举行三个圆桌会议,包括:

第一圆桌会议:将法律变为现实

1541. 通过一项国际条约后,执行便面临两项初步挑战:将公约所载的国际法律义务变为国内法律义务,继而通过日常的执行活动将国内法变成现实。讨论涉及四项主题:(a) 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b) 《公约》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c) 对法律进行审查,以保证它们与《公约》条款相一致;(d) 法院的实践,包括正式引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第二圆桌会议:将儿童权利列入议事日程

1542 国家一级执行《公约》,必须做出巨大、系统的努力,确保《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体现在影响各阶层儿童享受各种权利的态度和活动上。为使《公约》的实施能够带来变化,广大公众,特别是直接或间接为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以及国家和国际社会负责调拨经济资源的决策人员,必须了解儿童权利的内容。讨论涉及四项主题:(a) 传播《公约》和提高对《公约》的意识;(b) 对专业团体的培训;(c) 筹集资源,包括预算拨款或宏观经济政策问题;(d) 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第三圆桌会议:为实现儿童权利建立伙伴合作关系

1543. 执行《公约》是一个需要不同行为者参与的过程。国际报告活动应该促使国家进行反省和回顾。国家执行《公约》,必须有国家各机构、包括政府和儿童机构的经常参与,非政府组织在每一层次的执行中起着重要作用,儿童本身的参与更是不可缺少。讨论涉及以下四项主题:(a) 报告活动可促使国家进行反省和回顾;(b) 协调和独立的监督机制;(c) 民间团体的参与,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上的作用;(d) 儿童的参与,包括对政府决定和政策制定的参与。

1544. 与以前的主题讨论一样,邀请各国、联合国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其它有关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研究和学术组织)的代表,以及专家和儿童参加讨论。十二名专家应邀准备向各圆桌会议作书面发言(第三圆桌会议的题目是“儿童参与”,由一群儿童发起讨论,因此没有为这项专题准备书面发言)。几个国家、联合国机构和机关、非政府组织和专家也提交了关于讨论专题的论文和其它有关文件。

1545. 以下组织和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一般讨论日活动:

政府机构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第一夫人迈拉姆·阿卡耶娃女士;人力资源部(印度):议会(以色列);促进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马里);青年事务部(新西兰);外交部(波兰);外交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瑞典);联邦外交部、联邦社会保障局和联邦统计局(瑞士)。

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巴林、白俄罗斯、文莱达鲁萨兰国、克罗地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教廷、印度、伊拉克、以色列、约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里、荷兰、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拉圭、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也门和南斯拉夫。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非政府组织

拯救患病儿童行动、青少年团体发展联盟、大赦国际、禁奴国际、改善儿童住院条件协会、青年报刊协会、国际服务志愿者协会、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生殖法和生殖政策中心、儿童与法律中心、关心童工问题中心、儿童问题研究和调查中心、变迁学会、为儿童呐喊国际、儿童权利国际研究所、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研究所(埃塞克斯大学)、儿童权利联盟、儿童权利办事处、制止使用儿童士兵联盟、世界基督教协进会教会事务委员会、种族平等大会、国际妇女理事会、拯救儿童国际、维护儿童权利国际、荷兰儿童权利机构、儿童权利组织、住院儿童欧洲协会、欧洲大学学会、保护儿童人权联合会、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问题行动中心、儿童权利公约德国国家联盟、儿童基金会德国全国委员会、人权倡导者协会、伯利兹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蓝色电话服务协会、南非民主协会、青年和家庭事务法官和法院推事国际协会、婴儿食品行动国际网络、儿童权利国际局、国际天主教儿童局、社会工作者国际联合会、人间大地国际联合会、国际援助第四世界-贫困者运动、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国际学校心理学协会、国际社会服务组织、儿童基金会爱尔兰委员会、明天基金会领导人、荷兰人权协会/乌得勒支大学、新人类协会、维护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协会、橡树基金会、儿童精神权利研究会(印地安那-珀德迪大学)、儿童和青年事务意见调查官(上奥地利州)、一个世界传媒、帕克环境教育协会、养父母计划国际协会、穷人与进步援助协会、联合王国报界协会、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拉乌尔·沃伦伯格研究所、儿童权利注册协会、农村环境发展网络、拯救儿童联盟(挪威)、拯救儿童联盟(瑞典)、职业女士福利互助会国际协会、汤蒂基金会、根特大学、“声音”协会、世界抗孤独组织非洲协会、妇女世界最高级基金会、世界女士童子军协会、基督教协进会泛基督教儿童网络、世界卫理公会女教友联合会、世界联合国协会联合会、世界反对酷刑组织、世界显圣国际、青年传媒伙伴组织与国际崇德社。

1546. 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Nafsiah Mboi女士宣布会议开始,她对所有与会者表示欢迎。1999年9月30日星期四上午举行全体会议,由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伯特兰·拉姆查兰先生主持,他介绍了国际上执行《公约》的情况。应邀发言的有: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计划,政策、发展和宣传司司长,A. Ouédraogo女士;开发计划署驻日内瓦办事处主任,O. Sorgho-Moulinier女士;难民署,国际保护司副司长,K. Kalumiya先生;儿童基金会,评价、政策和规划司司长,M. Santos Pais女士;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和青少年卫生司司长,J. Tulloch博士;国际拯救儿童联盟(维护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协会)执行主任,B. Gnärig先生;世界反对酷刑组织(维护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组织协会)主任,E. Sottas先生;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N. 姆博伊女士;柬埔寨人权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兼儿童权利委员会创始成员,T. Hammarberg先生。

1547. 除其它问题外,Ouédraogo女士(劳工组织)提到了消除童工国际计划的工作和新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她要求儿童权利委员会继续参与这一领域的活动。Sorgho-Moulinier女士(开发计划署)说,1998年开发计划署采取了“将人权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的政策,并提到将加强该组织在人权及其与发展关系领域的能力。Kalumiya先生(难民署)表示关注的是,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中儿童人数很多,而且民族间和国家内的战争越来越以儿童为“目标”。他强调,难民和流离失所的根源必然与剥夺人权有关。Santos Pais女士(儿童基金会)强调,《儿童权利公约》得到大多数政府的批准。她高兴地说,由于在改革进程中将人权当作一项贯穿联合国各项工作的主题,所以发展与人权相分离的概念被抛弃了。Tulloch博士(卫生组织)强调疾病和贫困对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影响。他重申,卫生组织十分支持将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和基础保健这一基本权利放在国际和国家人权议程中更加显著的位置,把《儿童权利公约》当作各项计划的宣传和理论框架。他还提到卫生组织内努力提高儿童权利意识的活动和对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进程的参与。

1548. Sottas先生(世界反对酷刑组织/非政府组织协会)回顾说,《公约》通过时,人们担心有可能与现有国际标准发生冲突。事实正好相反,公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方面因为得到几乎各国普遍的批准,另一方面因为从一开始就设想非政府组织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迫使这些组织重新检查自己的工作。他强调,必须提高招募参加武装部队和战争行动的年龄限度。Gnärig先生(国际拯救儿童联盟/非政府组织协会)建议,《公约》对说服缔约国审查它们的法律规章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要提高地区和当地机构对《公约》的意识还任重而道远。他强调,对在街头劳动或居住的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进行歧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他鼓励儿童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建议非政府组织改进与政府和国际机构的协调,更加重视儿童权利。

1549. Mboi女士(委员会主席)着重指出七个在委员会看来既取得进展又面临重大挑战的关键领域。她强调,在《公约》所有方面的工作中,都有必要鼓励政府、民间团体、成人和儿童参与;应该促进所有权利,特别注意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起诉;改进儿童参与影响自身生活事务的机制和质量。她说,委员会决心处理积压的大量报告,同时维持并尽可能提高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效果和适用性。最后,她宣布,委员会决定着手使一般性意见成为人权案例法的一部分。Hammarberg先生(儿童权利委员会创始成员)概述了未来将应付的四项挑战:将“人权从口头承诺变为政治行动”,需要 (a) 探讨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意义,包括评估决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b) 执行第4条,为实现儿童权利而最大限度地拨付现有资源,包括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适当拨款活动更加注意儿童权利;从“慈善走向援助”,需要认真地审查(c) 第19条和禁止虐待儿童,包括抵制禁止体罚的问题,(d) 第12条和如何鼓励儿童参与,不是通过一次性的活动或象征性的姿态这样做,而是体现在基层的每项决定和日常工作中。

1550. Huhtaniemi先生(芬兰)代表欧洲联盟并在其它许多欧洲国家的支持下发言,他高兴地看到国际社会愿意接受儿童为权利的主体。他强调,需要更加保护参与武装冲突儿童或遭受剥削的儿童,重申欧盟反对对少年犯判处死刑。他还表示全力支持承受很大工作负荷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也支持联合国机关和机构的努力,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宏观经济政策重视儿童权利问题。Iakubowski先生(波兰)回顾,波兰曾于1978年提出这项新公约的草案,他要求将儿童权利置于各项活动的中心。Orkan女士(瑞典)强调,需要重视儿童的参与,着手评估儿童权利对决策的影响(包括对预算的影响),在发展政策中优先考虑儿童权利。Hassan先生(伊拉克)提到了伊拉克儿童在经济禁运下所遭受的痛苦。Rao女士(印度)指出,将《公约》的所有条款最终变为在司法裁判中的可援引的权利涉及复杂的问题,该国目前正鼓励儿童在农村一级的参与,并建立印度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

1551. 全体会议是非正式的,十分活跃,有来自各国(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加拿大、马里、墨西哥、荷兰、秘鲁、菲律宾和联合王国)的许多儿童发言,他们对各位主讲者的讲话发表了看法。儿童特别问起非洲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亚洲街头儿童、欧洲国家受到歧视的外国儿童的权利问题。许多儿童在发言中要求国际机构和政府在决策中更多地征求儿童的意见,积极地吸收儿童参加。他们还屡次要求成立“世界儿童议会”,一名儿童说在这一行动之前,应该更多地支持儿童在地方、地区和国家一级的参与。

1552. 人权署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德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赞助下,于第一天的晚上为所有与会者举办招待会。招待会之后,由菲律宾的一组街头儿童演出了音乐节目“金色的牙齿”,200 多名与会者、联合国职员、当地的应邀客人、包括不同年龄的儿童观看了演出。

1553. 第一圆桌会议由儿童权利委员会报告员Jaap Doek先生主持,Marta Santos Pais女士担任协调人和报告员。会议首先讨论了《公约》的保留问题,Santos Pais女士说,Marie-Françoise Lücker-Babel女士曾提请注意缔约国对《公约》做出的各种保留,目前特别需要澄清是否有任何保留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Sharon Detrick女士介绍了“《儿童权利公约》在国家立法中的地位问题”,她着重说明各国在做法上的差别:有的国家认为国际条约无须立法而自动生效;有的国家采取中间道路,需要将《公约》“纳入”国内法;有的国家实行“双元”做法,即通过调整国家法律赋予《公约》条款以法律效力。Emilio García Méndez先生首先就“法律审查”的题目发言,他指出批准《公约》后,是从法律只涉及“非正常情况下”的儿童而转变为涉及全面保护和适用于所有儿童。最后一次议题是“法院的实践”,由Jeff Wilson先生做主题发言,他着重说明诉讼案件中引用《公约》规定遇到的困难,还说明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合法地位,以及缔约国法院援引《公约》的情况。第一圆桌会议有30-40人参加,其中有法律专家、非政府组织代表、政府代表和一名儿童。圆桌会议讨论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看法和观点,将在一份详细的报告加以叙述。

1554. 第二圆桌会议由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Mboi女士主持,Hammarberg先生任协调人,Rakesh Rajani先生任报告员。星期四下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第一夫人、扶助儿童和母亲迈里姆国际慈善基金会创始人Mairam Akayeva夫人在会议上发言,她阐述了接受教育是一项基本儿童权利的问题。Rajani先生介绍了“传播《公约》和提高意识”议题,提请注意在提高意识活动中需要采取参与性办法,并认为传播《公约》的目的就是促使社会发生变化。“专业人员的培训”一题,由Yitahew Alemayehu先生介绍,他强调应该将儿童权利和人权纳入专业人员的正规和非正规培训之中,这类培训应该侧重于提供有关的技术能力。Shirley Robinson女士介绍了“调动资源”问题,她提到了南非的“儿童预算项目”,以此说明如何有必要让人们更多地了解预算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实现儿童权利的影响。圆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题是“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由Jan Vandemoortele先生介绍,他提请注意自《公约》通过的十年间国际援助水平下降,认为应该更多地重视提供基础社会服务。参加第二圆桌会议的有50-60人,其中有专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和很多政府代表和儿童。

1555. 第三圆桌会议由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Marilia Sardenberg女士主持,Nigel Cantwell先生任协调人和报告员。Lisa Woll女士首先介绍了“报告进程有助于推动国内审查和辩论”的议题。她强调,有必要让更多的人参与报告的编写过程,增加委员会建议的效果,并努力落实这些建议。之后是讨论“协调和独立监督”问题,由Peter Newell先生做介绍,他说有必要制定综合性国家战略,建立政府执行、协调和监测机制,分析对儿童的影响和收集这方面的数据。然后,Ankie Vandekerckhove女士说明了关于儿童的意见调查工作的要求,特别是保持独立的重要。Virginia Murillo女士介绍了“民间团体的参与”问题,强调非政府组织在报告进程、审查法律及政府政策和计划以及向儿童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Ben Schonveld先生就非政府组织审查自己在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发表了补充意见。一些儿童(来自阿尔巴尼亚、比利时、马里、墨西哥、荷兰、菲律宾和联合王国)发起了关于“儿童参与”问题的讨论。他们提出的建议之一是建立“世界儿童议会”,要求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儿童委员。参加第三圆桌会议的有50-60人,许多儿童积极参加了讨论。

1556. 参加会议的一些儿童批评说,建议的行文极为难懂,他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没有被采纳, Sardenberg女士和Ouédraogo女士解释说,有些建议需要对《公约》本身进行修改(如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中吸收儿童参加),其它建议在讨论中有不同意见(如设立世界儿童议会的要求)。一名儿童对有机会参加会议表示感谢,希望今后能有更广泛的儿童团体参加,并更加强调在地方和国家一级的参与。

1557. 高级专员做了闭幕发言,她对儿童们的发言表示感谢,认为这些建议是艰苦和富有成果的讨论的结果,对今后指导人权署和委员会的工作极有帮助,但确实很复杂,很难在口头中简要地总结出来。她强调,鼓励儿童参与需要成年人与儿童学会如何相互对话。她还指出,联合国刚刚开始考虑以何种方式采纳儿童的意见,正在进行改进。同时,也寻找各种方法,使儿童的参与更有成效。她简短地提到了其它问题,如:儿童卷入武装冲突;人权委员会第55届会议期间举行的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题对话(1999年4月14日),重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捐助国的慷慨援助,以及其它联合国机构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有效合作和参与;非政府组织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她还认为企业界也需要注意儿童权利。

1558. 根据三个圆桌会议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和两天会议的讨论情况,委员会决定提出并批准以下结论:

(a) 儿童权利委员会希望重申,它维护《公约》的价值和规定,在工作中以《公约》的总体原则为指导。

  1. 委员会在监督《公约》执行和缔约国实现儿童权利的进展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些监督作用包括:评估采取了哪些措施,使法律和惯例与《公约》完全一致,消除执行《公约》的障碍;
  2. 通过提高意识和培训,增加民主参与和公众压力,是促使政府做出实现儿童权利的承诺和政治意愿的必要条件。有效地执行《公约》,需要政府、民间团体、儿童的参与和国际合作,同样,执行过程的每一阶段,也需要这样的广泛参与;
  3. 必须将儿童权利视为儿童的人权。应该分析和利用过去几十年一般人权活动的经验,以促进对儿童权利的尊重,避免长期存在的对待儿童问题的施舍心理和家长式作风;

(b) 委员会对评估缔约国所做保留的合法性和影响起着决定性作用,将继续不断地向缔约国提出这些问题;

  1. 委员会将继续促请缔约国审查所做的保留和撤销保留,以便最大限度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将考虑通过关于保留问题的一般性评估;
  2. 委员会将向缔约国提出保留是否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符的问题,在保留与《公约》不一致和保留不合法的情况下,向缔约国予以说明,并建议采取措施,纠正这种情况;
  3. 委员会促请提供技术援助,协助缔约国审查它们的保留,以便能够撤销;

(c) 委员会将要求对现有保留进行详细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委员会的经验;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撤销保留的建议的情况;与同一缔约国对其它人权条约的保留相比较;委员会拟采取的替代办法的可能效果。

(d) 委员会在审查初次和定期报告时,将更加认真地注意采取系统办法对待《公约》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澄清《公约》对实行“自动生效”原则的国家的适用程度,并查明表示《公约》具有“宪法”地位或“已纳入”国家法律等陈述的确切含义。还需要请缔约国根据第4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给予《公约》规定以法律地位,这对执行《公约》具有根本重要的意义。这些措施不仅应该包括向受伤害的儿童、其家长和其它有关个人或团体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应该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

(e) 委员会指出,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给予《公约》以优先地位,不应限制国家采取行动,调整国内法律使其与《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或通过补充立法和执行机制,特别是司法和行政补救措施,以确保《公约》得到全面执行;

(f)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种机制,确保系统审查所有拟议的和现行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证它们与《公约》一致。在审查时,应该考虑《公约》的所有规定,并遵循一般原则:缔约国还应该注意在审查过程中与民间团体适当地协商和吸收它们参加;

(g) 委员会促请非政府组织、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优先注意对现有法律及其是否与《公约》相符的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分析在审查通常不涉及的领域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以供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参考;

(h) 委员会促请非政府组织、学者和其他专家详细、系统地研究各类法律系统中和《公约》所涉及的一切领域内,《儿童权利公约》条款解释和适用上的法院判决,并将研究获得的资料提交委员会,以在审查某一缔约国报告时参考;

(i) 委员会将继续就《公约》条款的解释提供指导和说明,包括提出一般性评论,并试图做出努力,使《公约》条款能够在司法上引用。委员会将更多地注意审查报告中明显涉及《公约》条款对缔约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的内容,促请法律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向国家和国际法院提交案件时更多地援引《公约》的规定;

(j) 委员会将考虑初步讨论拟订一项任择议定书,借以设立一个接受个人来文的机制,以确保在国际上可以对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的行为进行法律补救。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支持这一倡议;

(k) 委员会回顾,宣传儿童权利和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如果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变化过程,一种相互交流和对话的机会,而不是说教,可能最有成效。提高意识,涉及社会所有阶层,包括儿童和青年。儿童,特别是青少年,有权按自己能力的不断变化,最大限度地参与关于自己权利的宣传活动;

(l) 委员会建议,尽一切努力使儿童权利的培训更加实用、系统,并与正规的专业培训相结合,以取得最大效果和持久性。人权培训,应该采取参与性办法,向专业人员传授各种技能和态度,使他们以尊重儿童和青年权利、尊严和自尊心的方式与儿童和青年相互交流;

(m) 委员会提请注意,经济政策从来不是与儿童权利无关的。委员会请民间团体协助它谋求主要国际领导人、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世界银行行长的支持,探讨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如何影响儿童权利,如何对这些政策进行改革,以使其有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

(n)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各种行动,通过宣传和倡导,以证据来说明在儿童和社会基础服务上投资最具有经济意义,忽视这方面的投资可能损害经济和社会发展。缔约国和公民社会需要增加预算文件和预算过程的透明度,让尽可能多的人参加,使公众了解经济的运作;

(o)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为基础社会服务拨款对实现儿童权利具有最大的效益。这意味着,按第4条的要求“最大限度”拨出“现有资源”时,应该首先考虑儿童,使全体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基础社会服务。今天在儿童上投资,是明天的公平和持久发展的最大保证。让儿童普遍获得综合性基础社会服务是国际社会财政能力之所及,往往需要早日、大幅度地减免债务和削减军事开支。缔约国应该根据《公约》第28条向所有儿童提供义务初级教育,并按照《公约》第24条使所有儿童都能享受可以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准;

(p) 委员会请缔约国更加注意在报告中充分地说明对儿童的财政拨款情况(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儿童的拨款),这方面的工作应该具有透明度。对此,委员会希望提请注意关于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

(q)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将审查“20/20倡议”及其执行情况的议题列入“全面审查和评价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的2000年大会特别会议”和“关于儿童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2001年大会特别会议”的议程;

(r)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报告编写过程中广泛磋商,使报告编写过程成为鼓励公众讨论和了解《公约》执行情况的过程;

(s) 委员会将更多地考虑寻找各种办法减轻缔约国编写报告的负担,改进报告的编写过程。委员会必要时可能具体考虑指定报告的重点或减少这方面的要求,同时又保证不断地监督儿童权利的行使。委员会将认真考虑这方面的任何努力,确保与监督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其它条约机构的做法相协调;

(t) 委员会指出,国家、州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必须将儿童权利工作的协调责任置于政府高层的管辖之下。它建议在适当一级,如在总统办公厅或州和地方政府的类似级别设立这类协调机构。所有协调机构都应该具有一定的地位、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使其能够履行保护儿童权利的职责,获得或要求所有政府部门的合作;

(u) 委员会回顾,协调执行《公约》活动的同时,应该建立对执行情况的有效审查和监督机制。委员会认为,可以有效地利用现有促进人权的常设机构和机制,如意见调查官或国家人权委员会,来促进儿童的权利,通过在有关部门内设立专门机构的方式给予这一人口阶层以足够的重视。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无论是针对儿童权利,还是在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都应该给予鼓励。建议这样的机制,应该借鉴称之为“巴黎原则”的《公约》要求和现有机构的实际经验。应该制定准则,指导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地促进儿童的人权;

(v) 委员会建议本着《公约》的精神,不断地审查政府、非政府组织、儿童与其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避免项目财政支持的减少对儿童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1. 将执行儿童权利的责任交给非政府组织时,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培训,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不能导致缔约国放弃自己的责任;
  2. 缔约国或其它组织提供财政或其它资源,不应该损害民间团体的独立作用;
  3. 在分散管理或私有化进程中,政府应该保留明确的责任和能力,以确保《公约》义务得到遵守;

(w) 委员会将考虑优先通过一项关于按《公约》(特别是第12条至第17条)的要求鼓励儿童参与的一般性评论,参与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与儿童协商和儿童积极主动提出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考虑这些条款的要求,特别注意:

  1. 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
  2. 确保学校和其它向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在涉及其运行、课程内容或其它活动的决定时建立经常与儿童协商的渠道;
  3. 更多地考虑提供场地、渠道、机构和/或机制,便利儿童发表意见,特别是对制定从地方到国家的公共政策的意见,在这方面,应该取得成人的适当支持,特别是培训方面的支持。这需要投资,以制度化的形式提供有效的场地和机会,让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特别是通过学校、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传媒与成人进行交流;
  4. 鼓励和协助建立儿童和青年自己管理的机构和组织;

(x) 委员会促请负责编写报告的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机构在监督和报告《公约》执行情况时,考虑儿童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状况和《公约》对其生活影响的影响;

(y) 委员会将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吸收儿童参与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