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86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 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 秘书长关于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 导言 1. 2000年8月21日,我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主席递送了“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A/55/305 -S/2000/809)。我在送文函中指出,小组的建议“含意深远而又合乎情理和切合实际”,并敦促所有会员国同我一起“审查、批准和支持这些建议的实施”。 2. 大会2000年9月8日第55/2号决议第9段已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讨论这个问题,决定加强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效力,为它提供预防冲突、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及冲突后建设和平与重建所需要的资源和工具。在这方面,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注意到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并请大会迅速审议它的各项建议。 3. 安全理事会已开始审议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第1318(2000)号决议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的会议上欢迎报告,并“决定迅速审议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各项建议”。 4. 本报告向大会提供补充资料,以方便大会审议小组的建议。 5. 小组许多建议无需由我进一步阐述。因此,本报告集中于需要进一步说明应采取的步骤和预计的执行时限的建议。报告也酌情澄清提议设立的新机制、结构和工作方法。 6. 小组若干建议的执行将需要额外的资源。因此,我很快就会向大会提交另一份详细报告,说明执行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的所需资源。小组一些建议的所涉预算问题将需要进一步研究,我计划在2001年间就此问题向大会提交第二份报告。 7. 我希望在此先提出若干一般性意见: (a) 我委托编写的小组报告是我上任后所推动的整个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我同时正在对人力资源管理支助进行重大改革,并力图加强本组织的能力以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将审议分别为这两个问题编写的主要报告;这些报告与小组建议的执行密切相关。此外,小组的工作将有助于我对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许多建议和请求作出反应,以加强联合国切实有效地进行维持和平行动的能力。 (b) 小组的报告并不是讨论联合国是否应卷入具体情势的问题。报告只是讨论在决定进行一项具体行动或活动后,联合国如何可以改善其工作成绩。 (c) 维持和平是全体会员国的责任,但安全理事会成员负有首要责任。联合国在这个领域的表现将无法改进,除非会员国,特别是拥有最大能力和财力的会员国,愿意以兵员、警察和民职专家参加行动,支持南北国家之间的合作,包括提供装备和训练,并按时足额缴付合理摊派的费用。 (d) 小组的建议反映维持和平在后冷战时期的实际情况。在1992年派出特派团到柬埔寨后,安理会核准的多数特派团涉及各式各样的工作,而不仅是在前交战国之间部署携带轻武器的维持和平人员。这些行动许多遇到抗拒,而且,由于我们多次无法对这些抗拒行动作出反应,严重破坏了我们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使本组织的声誉大受损害。我们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必须反映这一现实。 (e) 小组关于使用武力的建议只适用于在有关当事方同意下部署联合国武装维持和平人员的行动。因此,我认为小组报告的内容绝对没有建议把联合国改变为一个作战机器,或者对维持和平人员使用武力的指导原则作出根本改变。必须从这个角度看待小组关于规定清楚任务,制定“强势”接战规则和提供更庞大和装备更精良的部队的建议。这都是以实力实现威慑的实际措施,最终目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使用武力的需要;使用武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看作是不得已的措施。的确,接战规则规定渐进式的反应正是基于这个理由。 (f) 小组认为,如果获得必要的额外资源,秘书处可以更好地支持和平行动。我同意。如果我们继续根据向外地提供最起码的支助所需要的员额来确定我们的员额水平,我们将无法改善这种支助的质量,也无法建立必要的、长远来说更为切实有效的系统。现有资源还可有更有效地利用的余地,我计划尽量做到这一点,但这还是不够的。因此,我提出了在支助帐户下增拨资源的紧急请求。我将在2001年4月提出建议,为总部对维持和平行动的支助提出更适当的经费筹措机制。我深信,明智地对我们的和平特派团投资额外资源对全体会员国都是有利的,而且长远来说,甚至可以减少费用。 (g) 但我并不是说,增加资源就可以确保联合国有更好的工作成绩。有关规则和程序必须更好地适应本组织所面对的重担。态度和工作习惯也必须改变过来。我推行的改革方案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以改进秘书处内部的管理及秘书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之间的协调。 (h) 我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关注的是,和平行动资源的增加不应导致发展所需资源的减少。《千年宣言》清楚表明,这两方面都需要更多资源,而且我一再呼吁发达国家增加海外发展援助,加速债务减免,并对来自较穷国家的进口品开放本国市场。 (i) 关于报告就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在防止冲突和建设和平方面可发挥的作用所提出的构想,目的并不是取代各理事机构的权力,规定它们的政策和优先次序。我的用意是在发生武装冲突的地方使整个联合国系统可以更协调一致地行动,以确保我们作出的各种努力可以更协调地发挥作用。目的不是要根据一个狭窄的议事日程统一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工作,而是要确保在外地的所有联合国行动者在总部的共同指导和支助下适当进行协作。这一点将具有关键重要性,可以解决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即“不应以维持和平行动来代替解决引起冲突的根源。应该利用政治、社会和发展手段,首尾一贯、计划周密、协调一致、全面地化解这些根源。”(A/54/839,第53段)。 8. 我认识到大会审议中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安理会的改革和会员国的分摊比额表,对联合国在和平与安全事务方面的作用都具有重大意义。我促请会员国不要把执行小组建议的工作与解决上述问题联系起来。迫切需要提高联合国执行和平行动的能力。我们的成败影响到千千万万的人,往往是地球上最穷的人。 二. 小组报告印发后采取的行动 9. 我已经执行了小组的建议,即指派一名高级官员负责执行小组报告。正如我在给大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主席的送文函中所指出,我已经指派常务副秘书长承担该责任(A/55/305-S/2000/809)。 10. 常务副秘书长在拟订本执行计划时得到下列实体的参与:维持和平行动部、政治事务部、管理事务部、新闻部和裁军事务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内部监督事务厅、法律事务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项目事务厅。 11. 在进行内部规划,以编写本报告的同时,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主席拉赫达尔·卜拉希米先生与个别代表团和团体举行会议,就他们关于小组报告的内容或其用意的问题作出澄清。他向法语国家首脑会议、不结盟国家运动部长级会议、不结盟运动和77国集团协调委员会大使级联席会议,及特别是来自非洲、阿拉伯国家和拉丁美洲的区域团体作了简报。此外,在2000年9月27日,常务副秘书长和卜拉希米先生在安全理事会就小组报告举行非正式协商时向安全理事会作了简报。2000年10月2日,他们还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举行了会议。 12. 我已经请副秘书长监督本报告所述的计划的执行情况。她和秘书处成员将继续愿意同任何和所有希望就执行进程如何开展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取得有关资料的代表团会晤。 13. 本报告所作出的许多澄清是针对各会员国在过去一个月向我们表示关注的问题。我非常感谢他们对此要事所表示的兴趣。希望我们在今后几个月能够采取这种集体协作进程。 三. 拟为执行小组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A. 加强主要和平与安全手段的效力1. 防止冲突小组赞成秘书长千年报告内载的及在2000年7月安全理事会关于预防冲突问题第二次公开会议的发言提到的关于预防冲突的建议,尤其是,他呼吁“致力于预防冲突和发展的所有方面──联合国、布雷顿森林机构、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都必须以更综合全面的方式去迎接这些挑战”(A/55/305-S/2000/809,第34(a)段)。 14. 我在“千年报告”(A/54/2000)中强调,今天的多数战争是穷人之间的战争。我指出,穷国可用于处理冲突的经济和政治资源较少。例如,它们缺乏向少数族群或区域大量提供资金转移的能力,并且它们可能担心国家机器太脆弱,不能同意将权力分散。我强调,每一项减少贫穷和实现基础广泛的经济成长的步骤-均有助于预防冲突。小组的建议必须由这个角度看待。 15. 我们目前正在预防冲突领域采取的行动源于我们集体的觉悟,即为了行之有效,预防战略必须针对形成暴力冲突的根源和助长暴力冲突的环境。这些战略必须针对使暴力加剧的因素。阻止暴力冲突的最大力量是在有力的法制和民间机构-包括维护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上的一切人权的基础上,促进可持续的人类发展和健全的民主社会。 16. 由于长期预防的相互交叉性质,我们必须尽可能广泛地利用所有有关行动者的资源和专门知识,这些行动者有:联合国系统、布雷顿森林机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妇女团体,包括受援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和私人部门等。因此,我也打算在2001年5月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安理会要求的关于预防冲突的报告(S/PRST/2000/25)。 17. 我已在2000年年度报告1 中说明了我们最近采取的推动整套预防冲突措施的一些倡议。为了编写我将要提出的报告,我要求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和人道主义事务执行委员会及联合国发展集团在未来六个月内与布雷顿森林机构一起探索更多的倡议。 18. 小组的另一个建议是设立本报告后面的部分所说的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战略信息和分析秘书处。由于秘书处将为联合国各部门、机构、基金和方案提供一般分析服务,我已提议将它作为现行各种机构间协调机制制订预防冲突战略的交流中心。 小组支持秘书长更经常地向出现紧张局势地区派遣实况调查团,并强调会员国依照《宪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义务对联合国的这种活动“尽力予以协助”。(A/55/305-S/2000/809,第34(b)段)。 19. 我欢迎要求更多派遣实况调查团前往紧张局势地区的建议。无人可以替代我能够派遣个人或一组男女前往可能出现武装冲突地点与涉及紧张局势各方亲自交谈、与国内和区域男女行动者讨论局势、为我确定联合国可用以防止战争的具体和实际步骤的作用。这将有助于我向立法机构提供更知情和更优质的建议。我打算请会员国提出用什么方式使这些实况调查团可以得到处于冲突边缘的国家或区域的最好的接待。 20. 我将进一步阐述这点和其他可能的预防冲突手段,如我在2001年5月将要向会员国提出的专门讨论预防冲突的报告中提出的预防性部署行动、预防性解除武装、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预防性作用和加强法治的手段等。 2. 建设和平 小组建议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和安执委会)讨论并向秘书长推荐一项加强联合国在制订建设和平战略及执行支持这些战略的方案方面的常设能力的计划。(A/55/305-S/2000/809,第47(d)段)。 21. 实际上联合国系统每一部门,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在内,目前都从事某种形式的和平建设工作,包括在以下领域从事这项工作:包括儿童在内的前战斗人员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加强法治机构;人权;选举和治理援助,包括对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援助;发展民间社会及支持媒体言论自由;以及推广解决冲突和调解的技术。这只是联合国系统的许多部门正在从事的极小部分的活动清单而已,这不仅是为了延长不出现战争的时间,也是为了帮助建立促进持久和平的结构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2. 联合国系统有许多部门从事建设和平工作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项工作涵括了包括政治、军事、外交、发展、人权、保护儿童、性别问题、人道主义等等在内的多个活动部门。但是,在联合国系统内,无论是在制订全面建设和平战略或是执行这些战略方面,都还没有形成分工。由于缺乏这种明确性,小组暗指这当中存在着争相要求有限的捐助者资源、可能重复工作和(或)关键领域中存有需要处理的差距等危险。 23. 以更强有力的措施减少贫穷和促进经济增长也是建设和平的重要层面。因此,我同意小组的建议,并已指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与其他执行委员会协商,以期拟订一项计划,到2001年年底前解决这些问题。 24. 这项计划必须有助于确定采用什么方法使联合国系统的不同部门能够适当合作,设计出针对具体国家的和平建设战略和在国家小组的范畴内共同执行这些战略。建设和平的安排必须具连贯性、富有弹性和由外地推动,并调动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资源和其他国际行动者,以支持国家行动,和建立或重新导向进行中的活动,使这些活动有助于和平。所需要的是总部有能力提供国家小组提出具体战略并予以贯彻的这些必要资源。这项能力必须有助于确定系统内部获得的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提供外来机构和组织讨论和辩论建设和平工作的知识以及制订全系统性的准则和通用方法。 应将特派团第一年预算的一小部分划拨给领导该特派团的秘书长代表或特别代表,以便根据联合国有关国家小组驻地协调员的建议,资助特派团行动领域中的速效项目(A/55/305 - S/2000/809,第47(a)段)。 25. 当提出未来和平行动的行动概念和预算时,我将请立法机构按个案逐案核可执行这项建议。为此所要求提供的特派团预算的百分比和进行速效项目的方式,将因任务环境的具体性质和联合国系统在有关国家进行中的方案的情况而有不同。速效项目将在得到当地的当事方和有关受益社区的同意后公正地执行。 小组建议各立法机构考虑将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纳入复杂和平行动第一阶段的分摊预算,以便促进迅速解散交战派系,并减少冲突恢复的可能性(A/55/305-S/2000/809,第47(c)段)。 26. 我已在2000年2月11日我给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2000/1)中强调这点。安全理事会在答复中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为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适时提供足够经费对和平进程的成功执行至关重要,并要求为此目的,包括在联合国系统的所有部分之间,协调自愿经费和分摊经费(S/PRST/2000/10)。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在一些维持和平行动中,有效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可对和平与区域稳定作出宝贵的贡献,并建议将从以前的维和行动中汲取的经验纳入维和政策和规划,以便提高将来特派团的效率和效益(A/54/839,第106段)。我将斟酌在我未来的和平行动中纳入全面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以便安全理事会能够考虑在和平行动任务中纳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方面,和大会能够审查在特派团预算的起始阶段提供资金给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提议。 小组建议应改变理论看法,在复杂的和平行动中使用民警、其他法制人员和人权专家,以反映出更加重视在冲突后的环境中加强法制和改善对人权的尊重(A/55/305-S/2000/809,第47(b)段)。 27. 应当回顾,在千年宣言中,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保证将不遗余力,促进民主和法治,并尊重一切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大会第55/2号决议,第24段)。从这个角度,无须改变理论看法,但需要审查民警、人权专家和有关专家如何能够在和平行动中更密切合作,以实现会员国最高一级设定的目标。 28. 在特定的冲突后环境中部署国际民警是为了使他们以种种方式帮助加强当地警察在冲突后漫无法纪和政治或种族动机的犯罪猖獗的环境中维持法律和秩序及使人权得到尊重的能力。我同意小组的说法,即警察只不过是加强当地法治能力的解决办法的一部分,这种能力可能会因独立司法和刑事制度的不足或不存在而遭到破坏。例如,当地的警察可能终于准备好和有能力逮捕严重罪行──包括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者,但是却因为法官或检察官释放这些嫌犯而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因此,联合国民警和人权专家必须在这种环境中密切合作,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能力必须得到加强,以便协助训练联合国民警的工作。 29. 因此,我打算在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出行动的未来概念和特派团预算时,更清楚说明联合国系统能够利用现有的民警、人权、性别和司法专长共同做些什么,来帮助加强当地的法治和人权。因此,我将请立法机构按个案逐案核可执行本建议。 3. 过渡时期行政当局 小组建议秘书长邀请一组国际法律专家,包括在联合国获过渡行政授权的行动中有经验的个人,以评价制订一项临时刑法典,包括根据区域情况进行可能需要的任何修订的可行性和有用性,以供这类行动使用,直至重建了当地法制和当地执法能力为止(A/55/305-S/2000/809第83段)。 30. 值得注意的是,在小组报告的57项建议中,这是具体关于授予联合国特派团以科索沃特派团和东帝汶过渡当局所拥有的那类行政权力的唯一建议。尽管小组成员仔细审查了这两个重要的特派团所面对的问题,但他们采取谨慎的态度,将重点放在这两个特派团和其他维持和平行动共有的问题上。31. 秘书处已开始就该项建议采取行动,设立了由总部专家以及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和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东帝汶过渡当局)法律和司法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审查小组的建议所涉的问题。工作组初步审查的结论是,重新建立法律制度或其中一部分以及颁布实质性刑法规则是一项长期工作。这需要当地有关司法界和法律界参与并对其开展训练,因为最终将由他们承担实施法律的负担。因此,鉴于各国的具体法律传统纷繁多样,该小组具有疑虑的是,秘书长是否能够、甚至是否需要试图制订一套示范刑法典,供今后的过渡时期行政特派团使用,而不论此示范刑法典以世界性、区域性法律或者以民法或普通法为依据。 32. 然而,工作组一致认为,科索沃特派团和东帝汶过渡当局在开办时都曾面临严重困难,因为特派团参与执法的人员在采取逮捕、拘留、搜查和扣押等行动时没有一套通用的刑事程序作为依据。由于缺乏一套通用的程序,执法人员被迫采用本国程序,但这些程序差别很大,这种做法没有使当地民众对联合国以公平和连贯的方式执法的能力产生信任。因此,小组一致认为,与拟订法律的实质性条款相比,进一步制订刑事程序的实际方面更为有益。这些规则应充分考虑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33. 实际上,一些联合国机构在制订切实可行的刑事程序方面已经取得进展,主要是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发计划署和儿童基金会(在少年司法领域)以及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因此,我请上述部门以及法律事务厅、科索沃特派团和东帝汶过渡当局有关专家对可以并且有必要起草一套简单通用的临时程序(在法律用语中比较严格地称为刑法和刑事程序临时“规则”)的领域作需要评价。开展这项工作不需要增加资源,这项工作应至迟于2001年1月底完成。 34. 预期需要评估完成后,该工作队人员酌情与外部专家协商,在2001年年底之前提出临时规则第一稿。届时秘书处就可以与会员国讨论如何进一步执行该项目,最后确定这些规则,并分发给潜在的派遣国,以便训练今后过渡时期行政当局的特遣队。 35. 当然,这要看今后是否邀请联合国执行施政的任务。不过,在这些领域以及其他领域,可以从科索沃特派团和东帝汶过渡当局吸取许多经验教训,例如维持有形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运营公用事业、创建和运营银行系统以及收缴税款,还需要作出很大努力,以便为今后潜在的过渡时期行政特派团作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如果大会表示希望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我将在向大会提交关于小组报告执行情况的下一次报告中,提出比较详细的行动计划(以及有关增加资源的请求)。 4. 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一旦部署,便必须能够利用专业本领,胜利完成任务,并应有能力根据强力接战规则保卫自己、特派团其他组成部分和特派团的授权,防范那些违反其对和平协定的承诺或企图以暴力破坏协定的当事方(A/55/305-S/2000/809,第55段)。 36. 虽然秘书长有责任为每一项行动起草接触规则,但是,每一项接触规则都必须适应安全理事会通过的任务规定。因此,安理会在执行该项建议方面可以发挥领导作用。 37. 小组就其提出四项具体建议(第64(a)至(d)段)的任务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实现,也是安全理事会应采取行动的事项。在这方面,安理会申明决心在国家和政府首脑一级“通过明确、可信、可实现和适当的授权(第1318(2000)号决议,第三节)。我将继续与安全理事会讨论如何将这一原则应用于个别的特派团。 38. 部队派遣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它们的军事特遣队将应召根据特派团任务规定、接触规则以及“统一指挥”的既定原则,利用专业本领,完成其责任。 39. 因此,我完全赞同小组的评价,即部队派遣国和安全理事会必须开展密切协商,包括通过新的机制和程序(A/55/305-S/2000/809,第61段)。开展协商。这将有助于确保派遣国充分了解在部署人员前往现场之前以及在瞬息万变的情势中期望它们采取哪些行动。实际上,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曾多次强调这一点。因此,安全理事会第1318(2000)号决议第三节申明安理会打算加强同部队派遣国协商,这是一种积极的发展趋势。 40. 秘书处还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帮助在实地的维持和平人员利用专业本领,完成其使命。但秘书处必须为其提供必要条件。譬如,秘书处可以改进评估部队所需经费的方法,制订行动构想。它可以提高向实地所提供军事指导的质量。它可以颁布各种活动的标准作业程序,以及为部队派遣国编制包括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性别问题在内的资料,并开展更多训练。虽然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和小组已强调其中一些问题,但是,必须认识到,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这些问题不可能取得重大进展。正如小组所指出,在实地有30 000多名军事人员,但是,维持和平行动部内只有32个核可的军官员额。我希望无人对需要增加这方面的人员持怀疑态度,因此,我要求增加军事顾问办公室(包括训练股)的资源。增设员额时还应该依照下文三节C.2调整军事司。 41. 如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所强调(A/54/839,第102段),还需要将从以往维持和平人员受到挑战的行动中所汲取的经验纳入新行动的规划之中。因此,我请求依照小组的建议,略为增加维持和平行动部总结经验股的资源。 B. 改进全系统一体化的新机制1. 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和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秘书长应设立一个实体,本文称作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它将支助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信息和分析需要;为管理目的,它应由政治部和维持和平行动部管理,并向其首长一并提出报告(A/55/305-S/2000/809,和75段)。 42. 我提议自2001年1月起创立上述秘书处,主要通过联合政治事务部、维持和平行动部、新闻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裁军事务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现有资源,并通过从联合国机构、基金和规划署借调员额。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司将同和安执委会信息战略秘书处保持密切接触。按照小组的建议,它由一位司长领导,向主管政治事务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副秘书长报告。为行政目的,它将由政治事务部执行办公室支助,其人员和有关支出列入该部预算。43. 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的主要目标如下:(a) 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和有关预防冲突的部门/机构间的工作提供实质性秘书处服务; (b) 作为一个催化和协调中心,与其他执行委员会协调,制定中、长期的、需要多学科内容的全面战略,将政治、军事发展、社会经济、人道、人权和性别问题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制定预防冲突与建设和平战略,在维和行动结束后确定联合国存在的各种选择时,尤其需要如此; (c) 作为维持和平行动部、政治事务部和该系统其他部门的行动规划者与主管干事的一个内部知识中心,为此要研究和分析与成功执行授权的和平与安全活动有关,但从事日常业务活动者通常没有时间和专门知识来仔细研究的各种基本问题。为更好地理解特定冲突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如此,因为它要求一种多学科的做法。 (d) 作为将现代信息系统与技术适用于进行和平与安全活动的联合国系统的所有部门工作的协调中心,为此要更高效和有效地传播和积累信息,并使信息产品适合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各成员的需要(详见下文第三G节)。 44. 我相信创立和安执委会信息战略秘书处最终会使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受益,因为它可帮助改进新的特派团行动概念的分析内容。它还能帮助解决小组对秘书处的要求,向可能的部队派遣国提供危险评估报告,说明冲突与和平的实质,评价各地方当事方的能力和目标,并评估它们可用的独立财政资源以及那些资源对维持和平所造成的影响(A/55/305 - S/2000/809,第52段)。45. 和安执委会信息战略秘书处的信息和分析职能,决不应于秘书处的“情报收集能力”混为一谈。信息战备秘书处是更好利用联合国系统内已有的或媒体、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为公共使用而提供的信息的部门。46. 信息战略秘书处的人员将与最有资格发起制定战略者,主要是联合国实地人员及其所属的部、厅、机构、基金会和计划署密切合作。该秘书处的主要分析职能是确保所制定的战略符合专业性、内容一致和逻辑严密等基本标准,并与外部专家对此主题可能发表的著作相对照,然后再送交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对该秘书处的人员也应作合理程度的轮换,以使他们及时了解其所属部门的发展情况和更新他们各方面的专业知识。47. 鉴于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的多学科性质以及向主管政治事务副秘书长(他以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召集人的身份作为联合国建设和平事务的协调中心)直接报告的方针,让信息战略秘书处负责协调全系统建设和平战略的制定,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因此,我要设立一个建设和平股,使用预算外资源的费用,置于信息战略秘书处之内。应当回顾,小组曾敦促与“联合国系统内所有的利益攸关者”协商评价该股的方案展开工作(A/55/305-S/2000/809,第240段)。我高兴地是,这些利益攸关者,主要是联合国各机构、基金会和规划署,还有政治事务部、维持和平行动部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已经研究了这一问题并共同达成本提议。48. 在我的执行联合国和平行动总是小组报告所需资源的报告中,谈到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备分析秘书处所设想的结构的进一步情况和设立所需的额外资源。我对小组的设立秘书处的建议略作改动。例如,我曾决定将情况中心/维持和平行动部划归信息战略秘书处,因为需要维持与外地特派团联系所必须的一个24小时值班室。由于这一职能同活动的日常管理密切相关,我认为还应留在维持和平行动部行政厅内。2. 特派团综合工作队 特派团综合工作队视情况需要,从整个联合国系统借调人员;它应当成为具体特派团规划和支助工作的主要执行者。综合工作队应当一概成为此种支助工作的第一接触点;综合工作队的领导人按照维持和平行动部、政治事务部同其他派遣人员各部、计划署、基金和机构之间的协议,对借调人员应当拥有临时指挥权(A/55/305-S/2000/809,第217段)。 49. 我认为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概念是为了向秘书处提供一种管理工具,确保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都参与重要的特派团的规划工作,在危机期间,能从概念和行动两种角度考虑问题,并确保每个部门都按时和在预算之内担负它们的合理份额,以使各特派团能迅速部署,并具有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财政和信息资产。50. 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由维持和平行动部和政治事务部牵头)由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支助,将决定向我建议设立综合特派团工作队的时间,其组成情况,由谁领导,何时解散,以及在危机时期需重新成立的时间。特派团综合工作队领导人在维持和平行动时向主管维持和平行动副秘书长报告,关于建立和平工作、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和特别政治特派团,则向主管政治事务副秘书长报告。51. 我视特派团综合工作队为一种项目管理小组,工作队队长就是项目管理员。工作队队长的主要任务是明确规定项目的参考,确保在特派团的规划程序中使联合国系统所有部门都了解对它们的期望,然后关注情况发展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52. 为使特派团综合工作队队长能有效工作,必须向其授权,使其能越过既定的等级或官僚结构直接向个人或办事处下达任务。我已决定赋予工作队队长这样的权力,并希望大家尊重我的决定。我知道这需要改变态度,但我也有信心,我们能迎接这一挑战。鉴于责任重大,队长应是D-1或D-2的级别。并在工作队任务期间能全职工作。53. 为确保有效管理和项目规划的周到,特派团综合工作队队长需要一个由少数干事组成的核心小组,他们具有各种相关知识,专职并与他一起工作。这个核心小组通常包括一或两名政治干事,从头参加特派团前的谈判的工作;还包括人道主义和发展各个方面的各一名代表,具有任务地区的特定领域的知识;一名军事和(或)民警官员(视特派团而定)和行政与后勤支助方面的一名代表。54. 工作队成员将不限于核心小组人员,而且包括在秘书处和各机构、基金会和规划署全系统指定的有关新闻、人权、法律事务、人员、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保障和安全、裁军事务、性别平等和保护儿童等方面的专家。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非核心成员不必一起工作,可继续在他们各自的办事处内办公。55. 在部署特派团前夕的规划工作期间,工作队成员还将包括特派团开办小组的高级组员。56. 特派团综合工作队全体成员自然应彼此密切联系,视需要经常举行全体会议,和(或)广泛使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手段。也应利用这类设施建立和维持同驻地协调员/人道主义协调员和国家小组的联系。我期望信息战略秘书处新闻处能研究如何采用内部互动的网址和项目管理软件使联系工作现代化。我请人力厅训练处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技术的训练方案,以使有时仓促开展的项目做到专业化。57. 我打算立即在所有新的多学科行动的规划和开始部署阶段设立综合特派团工作队机制。58. 这个机制不仅适用于新行动的规划工作,也是为了支助建立和平的努力,可以预见到缔结一项和平协定将会要求部署一项联合国和平行动。如小组指出,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要能向我的特使(他们可能领导或参加这些建立和平的努力)提出意见,说明和平协定所设想的任务和时限是否切实可行,这一点至关重要。59. 我相信,特别是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参加对该项努力关系重大,这样可将对它们对一项和平进程的支助的现实评估纳入考虑之中。因此我邀请布雷顿森林机构参加特派团综合工作结构,可酌情在建立和平和特派团规划这两个阶段参加。60. 为支助所有和平行动,在各个阶段中,即使在成立特派团综合工作队以前,都需要这种密切协调的做法。几个月前提出的“主导”部的概念可以做到这种协调。维持和平行动的主导部维持和平行动部,和建立和平努力、建设和平支助办事处与特别特派团的主导部政治事务部,将继续主要负责管理所有的和平行动。这些“主导”部将同已经或通常将会派人参加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特别是代表已有的国家小组的部门、机构、基金和规划署密切合作。它们将举行定期的小组协商,对政策问题提出一致的指导意见,并就共同关心的一切事项交换资料和协调活动。61. 维持和平行动部和政治事务部有效和定期履行其日常协调任务的能力,无论是通过特派团综合工作队或其他机制,都要求两部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在此方面,我同小组一样强调指出,各种大规模多学科的行动,只能得到维持和平行动部行动厅的一两名主管干事的专职支助,我认为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主管干事应能拿出更多的时间回答安全理事会的成员、部队派遣国和外地特派团的询问。他们应定期访问各特派团。如果各区域司能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能有效地相互支援,他们就能这样做。由于目前他们不能,因此对安全理事会成员、部队派遣国、外地特派团和总部高级官员的支助都受到影响。同样,政治事务部主管干事也应全时关注陷于重大冲突的国家,这是他们的主要责任。目前工作人员的数量使这些部门实际上没有回应紧迫或临时需要的机动性。62. 我要求为维持和平行动部行动厅追加资源,以便它能有效地开展它的全部活动。我还要求为政治部增设少量的员额。但我不要求特别为特派团综合工作队机制增设员额,因为它是临时性的,将根据需要设立或解散。63. 我决定原则上设立一支布隆迪特派团综合工作队,但在增拨资源之前,现阶段只能根据概念设立仅具雏型工作队。特派团的整个领导层应尽早选定并召集到总部,以便参与特派团筹划程序的关键方面,听取特派团任务地区的情况介绍,并与其在特派团领导层的同事见面和共事(A/55/305-S/2000/809,第101(b)段)。 64. 应当回顾,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在1999年的报告(A/54/839)中强调在将高级军事指挥官、警察专员和主要工作人员部署到维持和平行动以前,对他们进行甄选、作为准备和进行培训至关重要。(第72段)我完全同意最终要参加开办和在实地经管一个特派团的人应当参加该特派团的规划工作。因此,一个特派团综合工作队一旦成立以后,一项首先的任务是找到能首先登上飞机去设立特派团总部的人。其中最有可能的是未来的代理秘书长特别代表/秘书长代表、未来的首席行政干事、特派团组成部门的代理领导和其他高级顾问人员。(下文第100段)详细讨论的“待召唤名单”中的干事也可能在此之列。驻地协调员/人道主义协调员应积极参加特派团的规划程序,尤其是如果他(她)将作为副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将通过电视会议和到总部的访问与他(她)保持联系。 65. 在预期部署开办小组以前,应尽早使成员来到总部参加特派团规划工作,并担任该时期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核心成员。66. 我已要求管理部确定可以拨出的和装备齐全的办公室面积,以随时准备至少容纳一个全额特派团综合工作队(包括核心成员和特派团开办小组)。C. 增强迅速有效部署能力 1. 部署时间表联合国应从行政角度将“迅速而有效部署的能力”界定为能够在安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30天内完全部署传统的维和行动,在90天内安全部署复杂的维和行动(A/55/305-S/2000/809,第91段)。 67. 小组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除其他外,还一向强调联合国必须加强其迅速部署能力。我同意小组的看法,认为达到该项目标的第一步是确定“迅速而有效”部署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小组提出了非常雄心勃勃的标准。同时,必须回顾以前要求秘书处在不到三个星期内完全部署了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中非特派团)。联合国东帝汶特派团(东帝汶特派团)也受到类似的时间限制。和平进程在初步阶段往往最脆弱,因此我们必须能够在这些行动可以作出最大贡献时予以部署。 68. 因此,我要求秘书处的有关部门利用小组建议的时间表作为评价我们现有制度的基础,以便向外地特派团提供其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政和信息资产。 2. 特派团领导秘书长应将选定特派团领导人的方法予以系统化,第一步应按照公平地域分布和男女比例原则以及会员国提供的资料,着手编制一份综合名单,列出秘书长代表或特别代表、部队指挥官、民警专员及其副手以及各实务和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可能人选(A/55/305-S/2000/809,第101(a)段)。 69. 记得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又建议有必要对“候选人进行更彻底的审查”,并注意到在甄选高级外地任命人员方面可以进行进一步改善(A/54/839,第72段)。小组关于该问题的建议几乎相同,并以委员会已敦促采取的建议为蓝本。因此,我非常严肃地对待该问题,同时也考虑到小组关于所受的限制的评估(A/55/305-S/2000/809,第94段)。 70. 可以通过若干方法改进甄选进程,包括在男女平衡和地域分配领域。我已决定成立一个政治事务部、维持和平行动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发计划署、人力资源管理厅和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组成的高级任命小组监督拟订提交给我的关于甄选高级人员的建议。高级任命小组除其他外,还监督2001年2月底之前以下的发展情况: (a) 确定秘书长特别代表、部队指挥官、民警专员、其副手和其他高级工作人员所需的一般素质的简介。在这方面除了直接的政治、建设和平及维持和平经验外,将特别着重管理经验;(b) 扩大和集中现有的高级任命名册制度,方法是把所有和平行动的高级任命合并成一个名册。新的中央名册将由高级任命小组和我的执行办公室保管,并定期进行更新; (c) 通过与有关部门、机构、基金和计划署协商,确定准备接受高级外地任务的联合国人员。应把这些人员列入迅速部署名册,并预先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照应他们的正常职务,使他们能够迅速部署;(d) 审查非联合国候选人并编写一份应考虑委以高级职位的最后候选人名单。应利用各种机会与这些人员会见和面谈。举例说,到候选人祖国出差的高级人员应利用这个机会会见他们。71. 在高级任命小组一旦最后确定了有关职位的简介后,我将要求所有会员国推荐有关的候选人。我希望这点能够在2001年3月底之前实现。 72. 目前,和平行动高级工作人员没有标准简报和培训程序。因此,我将要求新的高级任命小组建议这种培训/简报程序,使其成为所有甄选的高级特派团人员的标准做法。 73. 作为我通盘审查联合国建设和平努力的一部分,我将要求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发展集团在2001年3月底之前提出建议,说明如何改进那些被派到预防和建设需求甚殷的工作地点的驻地协调员的甄选、培训和支助工作以及审查那些目前在这些工作地点服务的驻地协调员的程序。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协调员不是与联合国国家小组一起领导联合国的建设和平工作,就是担任秘书长副代表或秘书长副特别代表。 74. 我会设法达到早日确定高级工作人员的上述目标,但有时候在确定高级人员后就立即要把他们派到外地去。由于这个原因以及为了继续外地的培训,我会规定经常的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包括男女在内的一个总部培训小组在建立特派团时将部署到外地,在高级和中级管理员到达特派团所在地后,进行实地培训。作为经常做法,我又打算在每一特派团建立培训单位,为各级和所有部门的特派团人员进行经常培训。和平行动预算将为这种培训提供经费。 75. 除了上述外,我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厅的修习处与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合作,研训所正在为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简报和述职制订一项按部就班的办法。除了编写一份《秘书长特别代表手册》外,还会为他们举办一次年度讨论会,作为与总部人员交流经验和讨论的论坛。将利用自愿捐款在2001年春季举行首次的讨论会。 秘书处应经常向特派团领导层提供战略指引和计划,以提防并克服执行任务方面的挑战,并应尽可能与特派团领导层共同制订这种指引和计划”(A/55/305-S/2000/809,第101(c)段)。 76. 拟议建立的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应帮助执行这项建议,方法是建立执行拟议的这种中期至长期战略的能力。尽早将特派团领导列入规划进程,与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成员一起合作也有助于执行这项我完全同意的建议。在和平特派团部署到外地的情况下,又必须根据已在当地的联合国高级官员、如驻地协调员或人道主义协调员的作用和职能来界定我的代表的作用和职能。政治事务部、维持和平行动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开发计划署之间最近的协商已就该问题制订了我赞同的明确指南。 3. 军事人员 适当时,应当鼓励各会员国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待命制度)的范围内,彼此建立伙伴关系,组成几支协调一致的旅级部队,配备必要的先遣队,随时可以在安全理事会通过组建传统维和行动决议的30天内,或通过组建复杂维和行动决议的90天内,进行有效部署(A/55/305-S/2000/809,第117(a)段)。 应授权秘书长,一旦看来可能达成停火协议或协定,预期要联合国发挥执行作用,即可正式征求参加待命制度的会员国的意见,问他们是否愿意派遣部队参加可能的行动(A/55/305 - S/2000/809,第117(b)段)。 77.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在去年的报告中欢迎会员国增加对待命安排制度的捐助,并鼓励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加入进来(第90段)。因此,大家已经同意待命安排制度是一种有用的手段,可以进一步加强。我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小组的建议。 78. 同时,小组又认为,如果不是真正地利用待命安排制度作为要求为特定的行动派遣部队的依据,那么继续增加待命安排制度的部队和其他人员的人数不是特别有用。因此,在直接谈论小组的建议之前,必须正视目前利用待命安排制度方法中的一些根本缺点。 79. 第一,我请待命制度的参与者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告知维持和平行动部,说明他们已列入待命安排制度的资产实际上是否今天就可以用来部署。我预见某些资产已经对其他方面作出承诺,因此可能不能利用。因此,这种资料不能算作无条件愿意向任何地方派遣部队,而仅仅是表明有可能提供这些部队而已。列入待命安排制度的、实际可用的资产数量宁可少得多,也不要不切合实际的、或与实际派遣数字毫不相干的夸大数字。 80. 第二,我请待命安排制度的参与者在每月底自动指出可能提供的资产数量现状的任何变化。我已要求维持和平行动部设法以最有效的方式使这种资料能够流通,并在发表我下一份关于小组报告执行情况的报告之前向我作出汇报。虽然已经规定定期订正对待命安排制度的捐助情况,但其实际运作似乎未如理想。 81. 第三,我已要求维持和平部制订程序,有计划地与待命安排制度参与者联系,说明他们在特定特派团中的资产数量。我预期维持和平行动部对答复率保留统计资料,以便能把这种资料列入我关于待命安排制度的定期情况报告。 82. 第四,如增加资源要求所说明,为了更好地管理待命安排制度,目前设在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规划处的待命安排股将需要加强。 83. 这些综合措施至少应有助于局部满足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要求,即在选择部队派遣国、尤其是使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上力求透明(A/54/839,第90段)。 84. 顺带一提的是,小组正确地指出“先遣队”的重要性,其中包括提供特种单位进行行动管制、通讯、终点站或空中交通管制能力等。我呼吁会员国在2001年2月底之前表明他们是否能够提供任何这些服务。我又呼吁会员国到时说明他们是否能够和愿意向部队派遣国提供战略空运援助。在12月1日之后,秘书处将立即与这些国家展开详细的谈判,以确定偿还率。秘书处又可能对在待命安排制度通知的二个月内提供的有关设备的所有捐助,完成特遣队所属装备问题的详细谈判。 85. 关于“协调一致的旅级部队”,我并不预期小组希望立即充分执行这项建议。 86. 满足本建议精神的第一步将是为特遣队抵达行动区后的合作制订一项共同标准和一套程序。应与会员国协商拟订这些标准和指导文件,最后确定后分发给他们,以便在特派团予培训期间在国家一级予以使用。由于如前所述资源所限和正如增加资源要求进一步详述,维持和平行动部在目前阶段无法编写所有文件。 87. 第二步将是加强秘书处协助会员国进行培训活动的能力。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也强调了培训的重要性,因此,我正要求为此目的增加资源。 88. 我又要求维持和平行动部审查各项提议,以建立新的联合国军事参谋学院和/或扩大在意大利都灵等的现有能力和设施,以便向国家指挥一级的军事人员提供联合国维持和平标准和技巧方面的培训。一旦秘书处能够提出具体提议,我将就该题目作出汇报。 89. 最后,我已要求维持和平行动部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的参与者协商,说明他们对于拟议设立的“协调一致的旅级部队”的关切事项和意见,并在2001年2月底之前向我作出汇报,同时提供一项为进一步执行本建议的详细计划。 90. 任何上述行动都不得排除或拖延有能力的会员国加强其双边和/或多边努力,在培训和设备需要方面协助其他会员国;也不应排除他们讨论彼此之间如何可以在指挥一级进行联合培训工作,因为这种工作也是小组所建议的方针。 秘书处应作为标准做法,在部署之前,派遣一个小组核实每个可能派遣部队的国家的准备状态,是否符合履行谅解备忘录有关必要训练和装备要求的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国家不得调派部队”(A/55/305-S/2000/809,第117(c)段)。 91. 由于为部署后的特遣队采购基本设备的费用过于高昂和费时,因此,我总是认为执行该建议对整个联合国是一项巨大的节约措施。此外,分遣队没有进行他们经授权的任务所需的培训或设备,无论是从财政上还是从声誉上来看,当地特遣队的维持费用对联合国是一项不必要的损耗。在维持和平行动部能够在部署之前派出一个小组到部队派遣国的某些情况下,维和部能够帮助避免时机尚未成熟的部署。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双边援助协助有关国家达到必要的标准。 92. 我正要求增加资源,使秘书处能够落实这项建议。虽然这些增设的员额费用数以千计,但带来的节省可能数以百万计。 93. 我又提议每6个月从维持和平行动部派出一个小组到每一特派团去,确保继续遵守标准。注意到的任何缺点应通过培训加以纠正,以避免将来标准下降。我将要求每一特派团预算提供适当的经费派遣这些小组。 小组建议在待命制度中设置一个大约有100名军官的循环待征召名单,以备在接到通知7天内,用受过训练能够为新维和行动建立特派团总部的队伍,补充维和部核心规划人员”(A/55/305-S/2000/809),第117(d)段)。 94. 在今后两个月内,秘书处将确定所需的专门知识简介,并就制度的执行与会员国协商。秘书处将在2001年2月底将他的要求通知会员国,同时要求他们参与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 4. 民警和有关人员 鼓励各会员国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范围内,各自设立国家民警人才库,以便随时征召,供联合国和平行动调度(A/55/305-S/2000/809,第126(a)段)。 鼓励各会员国为本国人才库的民警建立区域性培训伙伴关系,以便根据联合国将予颁布的准则、标准作业程序和业绩标准,促进一种共同的准备状态(A/55/305-S/2000/809,第126(b)段)。 95. 秘书处可协助会员国加强其为和平行动确定适当合格民警的能力,并就培训倡议互相合作,办法是阐明更详尽的标准简介,一般职务说明、标准作业程序和准则。我高兴地注意到已在这方面开始工作。维持和平行动部已通过拟订“联合国民警业务原则和准则”处理广泛的业务问题。这份文件审查民警理论的转移并为其工作制定各种参数和准则。这份文件是根据国际警察专家、会员国和有关组织提供的投入编写而成的。文件至迟将于2000年11月15日定稿,预期至迟将于2001年2月底出版和分发。96. 必须做大量的额外工作执行有关的项目以支助外地民警,并向提供民警的国家提供必要资料以确定其人员并做好准备,同时参与建议的区域培训伙伴关系。其中除其他外包括:(a) 为负有培训改革和改组任务的特派团和负有建立体制的特派团拟订详细的作业程序(标准课程、评价制度、地方体制发展); (b) 资料管理(涉及联合国民警管理和调度,以及地方警察的征聘和管理、犯罪统计数字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的标准化); (c) 为民警拟订任务前培训配套和方案; (d) 拟订战略和作业程序以协助发展地方警察机构和地方警察(组织政策、行为守则、包括家庭犯罪和一般犯罪、评价和评析机制、标准课程和征聘政策); (e) 发展工具,地方警察可利用这些工具与司法对口单位合作; (f) 发展方法学和标准作业程序以促使从由国际军队转移到由国际警察,最后到由地方警察提供保安。 97. 目前维持和平行动部内的民警股共有九名警员,只能分派一名警察负责上述各种项目。我认为这些都是迫切需要由现有特派团提供支助的基本活动,更不要说要执行小组担当的各项雄心勃勃的建议了。因此我寻找额外资源用于加强民警股,如我关于所需资源报告内所阐述的那样。在这方面,我吁请会员国加倍努力确定女民警候选人,事实上,包括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所涉所有其他领域的妇女人选。民警股将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事处紧密合作执行这些项目。98. 鉴于倡议十分复杂,如获提供额外资源(而且各职位迅速填补),我预期至迟将在2002年中期完成上述一套系列的项目。不过,预测联合国民警管理和调度的标准化工作至迟将于2001年3月完成,而经订正的民警调度前培训配套将至迟于2001年4月确定。99. 应回顾,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999年在其报告(A/55/839)内建议秘书处迫切与会员国紧密合作,着手拟订一项关于联合国民警执行的各项活动的综合政策配套。其中建议通过民警准则来阐明这些政策(第133段),并强调必须加强民警股(第131段)。我认为上文概述的步骤符合特别委员会已就这个问题对秘书处提出的要求,并有助于加速这方面的工作。鼓励各会员国在其政府结构内指定单一一个联络点,负责联合国和平行动提供民警(A/55/305-S/2000/809,第126(c)段)。 100. 尽管执行这项建议的责任完全属于各个会员国的范围,我愿提出一些说明,阐述我如何看待其用意,秘书处“联络点”仍将是各个会员国自己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会员国提出建议,提议它们如何能够更容易相互协调,例如就区域培训倡议进行协调。一些会员国以往曾公开表示,它们的若干部门或政府机构可能参与甄选和培训民警供联合国和平行动调度的工作。这可能,但未必会妨碍国家间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合作。此外,这也使得一些国家难以迅速确定民警供和平行动调度。 小组建议在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中设置一份大约有100名警察和有关专家的循环“待征召名单”,以备在接到通知七天内提供受过训练的工作队,负责创建新维持行动的民警部门、训练新到人员并及早使该部门更加协调一致(A/55/305-S/2000/809,第126(d)段)。 101. 第94段所述同一程序适用于这项建议。 小组建议为司法、刑事、人权和其他相关专家作出类似上面建议(a)、(b)和(c)的安排。他们将同民警专家组成综合“法制”工作队(A/55/305-S/2000/809,第126(e)段)。 102. 必须进一步就与和平行动内的法制有关的边界问题开展工作,以协助会员国执行这项建议。因此我请维持和平行动部与政治事务部、法律事务厅、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开发计划署合作起草适用于和平行动法制部门原则和做法的准则。这些准则和标准作业程序应以这个系统内已开展的相当大量的工作、以及外地吸取的经验教训为基础,并应只在与会员国协商后才最后定稿。 5. 文职专家维持和平行动部应当为和平行动制订一项员额配置通盘战略,其中除其他问题外,扼要说明如何使用联合国志愿人员、如何安排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提供文职人员,以利特派团的开办,以及如何在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各成员之间分担执行这项战略的责任(A/55/305-S/2000/809,第145(d)段)。 应当改革外勤事务人员职类,以反映所有和平行动经常面临的需求,特别是在行政与后勤领域对中级到高级人员的需求(A/55/305-S/2000/809,第145(b)段)。 秘书处应当设置一个利用因特网/内联网编制的一份中央名单,载列事先选定、一经通知即可调派参与和平行动的文职候选人。应当授权各外地特派团利用这一名册,根据秘书处将予颁发的公平地域和性别分配指导方针,征聘列于名册的人选(A/55/305-S/2000/809,第145(a)段)。 103. 应回顾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在1999年的报告内建议审查秘书处目前使用的内部人员编制程序,以期确保这一程序适当支助快速部署的特别需求(A/54/839,第77段)。小组的建议针对委员会的要求。 104. 我认为必须设立一个部门间专门工作队,用九个月的时间处理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以编写关于这个议题的综合报告,概述需要立法核可的要求和所涉经费问题。遗憾的是,这样一个工作队无法由现有资源供资,因此需要为此目的增添人员,并不断设计其他提高效率的制度,并加以保持。 105. 专门工作队除其他外应执行下列任务: (a) 对和平行动内现有专业组别进行深入研究,并编写一般职务说明,以协助确定适当的候选人; (b) 评价不同人员来源的效率(包括成本效益)以填补经确定的职位); (c) 为所有职业组别确定培训要求、培训工具并发展系统化培训计划; (d) 进行技术审查并重新设计现有名册系统以便能够在全系统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包括供外地特派团利用; (e) 重新设计与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系统相容的应用程序; (f) 颁布甄选标准和准则以确保遵循大会通过的现行管理框架; (g) 澄清各部门、机构、基金和方案的作用和职责以助管理新设计的系统,并事先选定和提供其本身的工作人员以便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派参加和平行动; 106. 拟订这些不同的计划时,我期望维持和平行动部、人力资源管理厅和其他所有有关部门确保遵循大会关于免费提供的人员的决议,并作出一切必要规定以避免打压条件不利的候选人,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候选人,他们可能无法利用因特网设施。 107. 如获提供所需资源,我预期会在2000年初向大会提供一揽子综合改革方案。鉴于已就外地事务职类进行了一些工作,我希望关于这个问题的提案可以提交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这三项建议可望至迟于2002年底有效执行。 108. 这期间,我认为可以在执行小组关于进一步向外地下放权力的建议方面取得进展。征聘权力在2000年中期试点下放给科索沃特派团。该特派团的出缺率仅仅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已大幅下跌。我已要求维持和平行动部与人力资源管理厅和特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事处协商,以便审查将征聘权力下放给科索沃特派团的效果,并至迟于2001年3月向我报告一项关于将征聘权力下放给另一些特派团和外地办事处的行动计划,连同确保适当重视地域分配和性别均衡所需要的准则。 外聘文职工作人员的服务条件应予修订,使联合国能够吸引最合格的候选人,并向工作杰出的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前途(A/55/305-S/2000/809,第145(c)段)。 109.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着手修订依照300号编任用征聘的所有外地工作人员的整套补偿办法,包括向合格工作人员提供家庭补助费和人寿保险,并为他们本身及其家人提供补贴医疗保险。将于2001年初实施更优惠外地工作人员休养方案。 110. 在大会向我下放的权力的范围内实施这些和其他更优惠的办法。我关于人力管理资源改造的报告内已讨论了小组就这一问题提出的其他一些影响深远的提案,这份报告现已提交大会(A/55/253)。不过,也针对外地服务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为此必须提供额外资源专门征用专家执行这项任务。 111. 我已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厅及各有关部门探讨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小组就这个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应进行可行性研究之间以及在外地特派团和总部之间轮调的制度。这项研究应探讨改善配偶就业和工作/生活安排的问题。第二,应在所有外地特派团提供充分资源用于工作人员咨询事务和改善医疗设施,包括在起动阶段。我已要求至迟于2001年中期就这两个问题提出详尽提案。 6. 后勤支助与开支管理秘书处应制订一项后勤支助总战略,以便在拟议的时间范围内,根据维持和平行动部实务办事处的规划假设,迅速有效地部署特派团(A/55/305-S/2000/809,第169(a)段)。 大会应授权并批准一笔一次性支出,以便在布林迪西维持至少5套特派团开办装备包,其中应包括可迅速部署的通讯设备。挪用后,应对这些开办装备包进行例行补充,由调用装备包的各个行动的摊款提供有关经费(A/55/305-S/2000/809,第169(b)段)。 一旦明确知道可能要布置行动后,应授权秘书长在获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核准的情况下,在安全理事会决议通过之前,即可从维持和平储备基金提取经费,最多不超过5千万美元(A/55/305-S/2000/809,第169(c)段)。 秘书处应审查整个采购政策与程序(必要时向大会提出《财务条例和细则》的修正案),以便特别是在拟议的时间范围内快速全面部署一项行动(A/55/305-S/2000/809,第169(d)段)。 秘书处应审查管理外地特派团财务资源的政策与程序,以便使外地特派团能更加灵活地管理其预算(A/55/305-S/2000/809,第169(e)段)。 秘书处应增加授权外地特派团采购的数额(按特派团的规模和需要,从2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以采购当地可买到的、在系统合同或长期商业服务合同范围以外的所有货物与服务(A/55/305-S/2000/809,第169(f)段)。 112.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相互联系的,需要根据小组提议的部署时间表来加以评价。在我们现有的后勤支助系统内,秘书处完全无法达到这些时间要求。这一系统需要重新设计,而这将需要彻底审查各种领域,包括现有的采购和财务程序。 113. 我预测如没有更充分的资料以及彻底改革我们现有系统的成本估计数字,大会且无法批准建议的这些方面,尽管这属于其权限范围。我因此已要求维持和平行动部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在管理事务部的支助下,协同处理这些问题,并在2001年1月开始工作。我期望他们编制一系列详细建议,以及所涉经费问题,以在我下次关于小组报告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向大会介绍。 我已请内部监督事务厅参加这一工作,以确保适当处理内部控制问题。114. 这项工作不能立即开始,因为目前后勤和采购领域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目前对实地特派团的需求,更不用说从事这一劳力密集型工作了。事实上,我正在要求为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各部分,特别是后勤和通讯处增拨资源。因此,为了使知识最丰富的工作人员能够参加这一工作,我们需要呼吁有经验的实地工作人员协助这一过程,和(或)使总部其他人能够离开现有职务而参加这一工作。这样做的更多优点是不仅从人数上使班子有所增强,而且有助于确保在审查中适当反映出实地观点。 115. 我期望重点将放在尽量减少实际上所有实地特派团报告在其开办阶段都会出现的延迟,同时确保存在适当的财务控制。在对现有的不同选择作出评估以实现小组建议的快速部署时,应考虑到必须尽可能提高成本效益和透明度。 116. 部队派遣国最终将从加强后勤支助能力中收益。就其本身而言,它们是将要改进的这一后勤系统的主要“顾客”,因此应就它们在这一领域一直遇到的问题与其进行磋商。因此,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建议应指导如何确定进行这一综合审查期间的优先次序。在这一方面,我希望忆及,特别委员会已经请秘书处寻找方法,加强联合国的后勤就绪状态,尤其是要更广泛地利用联合国布林迪西后勤基地和预备储存,以及重新评估开办装备包,包括它们的范围和数量(A/54/839,第93段)。委员会还重申支持提供必要经费,从而能够立即补充开办装备包,并大力促请秘书处审查联合国布林迪西后勤基地目前的作用和职能,以期促进其潜力,成为维持和平行动前方后勤和物资中转待运中心(A/54/839,第147段)。 主管管理事务副秘书长应在两年试验期内,把有关维持和平的预算编制及采购职能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给主管维持和平行动副秘书长(A/55/305-S/2000/809,第233(d)段)。 117. 鉴于需要加强和有效重建对实地的整个后勤支助系统,我认为,在这一阶段,也就是尚未决定这些关键职能和活动如何进行之前,就决定在哪些部门履行它们,是不成熟的。因此,我认为,谨慎的做法是推迟对这一建议采取行动,直到完成对实地采购和财务系统进行后勤支助战略和程序审查。 为减轻对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后勤司)和政治部执行办公室的压力,并改进为规模较小的政治和建设和平外地事务处提供的支助事务,小组建议由联合国项目事务厅(项目厅)向所有此类规模较小的、非军事性的外地特派团提供采购、后勤、工作人员征聘和其他支助事务(A/55/305-S/2000/809,第243(c)段)。 118. 尽管我认为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原则上应向所有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支助,也应给予它这样做的资源,但我现在同意小组的建议。因此,直到后勤司和秘书处其他行政机构得到必须的资源,能够适当支助非军事特派团和活动,将要求项目事务厅这样做。 D. 维持和平行动总部支助经费小组建议大幅度增加用于维和行动的总部支助资源,并促请秘书长向大会提出提案,列明他的全部需求(A/55/305-2000/809,第197(a)段)。 应将维和的总部支助工作视为联合国的核心活动,因此,用于总部支助的大部分所需资源,应通过联合国两年期经常方案预算机制提供(A/55/305-2000/809,第197(b)段)。 在编制下一个经常预算提案之前,小组建议秘书长找大会商量,要求紧急追加支助帐户的经费,以便可以立即增聘人员,特别是增聘维和部人员(A/55/305-2000/809,第197(c)段)。 119. 如本报告导言中所述,我同意应增加资源,使秘书处能更好地支助现有的各项行动,建立提高今后效率和业绩的制度并维持该制度,以及执行小组的各项建议。 120. 我因此要求紧急通过2000-2001年支助帐户增拨资源,以便让秘书处能对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更好的支助。该项要求并不代表我们全部的需要,而是实际地表明了需要优先加强的领域。在这份文件里提到了一些需要立即加强的关键领域。 121. 仍有需要象小组建议的那样,为总部对维持和平的支助,和为临时增加的活动适当界定可预测的筹资基线水平和机制。我们将在未来个月里为此拟定提案。维持和平特别委员会已经要求对秘书处之内在维持和平行动方面起作用的所有有关部门的管理、机构、征聘程序和彼此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着重审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后勤和采购方面经协调的规划、部署、管理和支助(A/54/839,第67段)。我将在下个月内着手展开这项审查,并可能考虑请会员国和(或)私营部门的专家帮助进行。 122. 同时我认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小组的工作部分完成了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要求的审查工作。 E. 改革维持和平行动部的建议1. 高级管理应考虑把维和部助理秘书长的人数由二人增至三人,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助理秘书长”,行使副秘书长副手的职能(A/55/305-2000/809,第233(f)段)。 123. 我同意维和部责任重大。他们参与各特派团的管理工作,而那些特派团每年的年度总预算超过二十亿美元,涉及几万名的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直接受到维和部高级管理所作决定的影响。对副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的时间要求也是很沉重的,他们有责任向我和各立法机关提出报告。维持和平行动部增设一名助理秘书长是一项必要的投资,这样可以确保维和部拥有一个庞大的高级管理队伍,足以保持高度准备状态、对该部进行有效管理、分担责任、互相支持、与外地特派团进行更大和更频繁的相互作用,包括进行长期访问和调往外地担任特派团开办队的主管。 124. 为三名助理秘书长每一名的提议的职责的详细情况载在关于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所需经费的报告内。主管行动的助理秘书长将为三名中最资深者。 125. 主管军事人员和民警事务助理秘书长应为一名在某一联合国特派团内或在一个国家职务上对管理大量军事人员和(或)民警累积了广泛经验的文职人员。虽然军事顾问将向主管军事人员和民警事务助理秘书长汇报工作情况,他将是在总部最高级的军事干事,因此他将在情况需要时,继续直接同维持和平行动部副秘书长和同我接触。 2. 军事人员和民警司现有军事人员和民警司应当改组,把民警股调离军事报告系统。应当考虑提高民警顾问的级别和职等(A/55/305-2000/809,第233(a)段)。 126. 我提议要求更多资源,把民警顾问的职等提高到D-2一级,他不再向军事顾问汇报工作,而是向主管军事人员和民警事务助理秘书长汇报。我相信,这样做是符合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表示希望加强民警顾问的作用的愿望的(A/54/839,第131段)。 维和部应增设新的一股,配备具有专门知识的工作人员,以便就对于联合国和平行动有效利用民警至关重要的刑法问题提出咨询意见(A/55/305-2000/809,第233(c)段)。 127. 世界上每一个警察部队在执行工作时都会得到法律顾问的协助。联合国也不应例外。当民警顾问应要求为一个新的特派团的民警部分提议行动构想时,他应该能就特定国家原有的司法制度类型、警察和司法部门间的相互关系、有效的刑事程序和法律等获得咨询意见。如果民警部分将负起改组当地警察部队的任务,这项改组必须是在对有关国家的整个司法制度有一些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将民警部署到一个国家之前,他们应接受关于适用的刑事和司法制度的适当培训,使他们能取得当地对应人员的信任。法律事务厅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提供给民警股,它也不是为此设立的。 128. 人权专员办事处和开发计划署正在从事体制和能力建设方案,以加强各法治机构。它们是从事这类改组的适当组织,将不会要求新设立的股重复它们的工作,而是利用它们的专门知识,向和平行动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支助。 129. 新设立的股将主要是业务性质的,它将在日常工作上与民警股的干事配合,向他们和特派团对应人员提供有关的指导,成为他们与联合国系统其余部分接触的通道,调动专门知识和资源,协助和平行动拟定全面的法治战略。 130. 存在这样一个股(只配备少数几名专家)将会有很大的好处,譬如对于规划和支助面向警察的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合国海地民警团和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以及设在东帝汶(东帝汶过渡当局)和科索沃(科索沃特派团)的特派团。 维持和平行动部军事顾问办公室〔司〕应当改组,使更密切适应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战地指挥部的组建方式(A/55/305-2000/809,第233(b)段)。 131. 我提议,不仅要加强军事司,并且要对其进行广泛改组,就象在请求额外资源的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总之,军事司应包括以下方面: (a) 军事顾问办公室; (b) 当前军事行动处; (c) 军事规划处; (d) 部队产生和军事人员事务处(包括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管理); (e) 培训和评价处; 132. 我相信,这一结构通过指派一名高级军官(上校一级)对特定维持和平行动的关键军事活动负责,将使部队派遣国和外地特派团更清楚维持和平行动部内的责任分配情况和对它们提供更大的支助。一项重大的变化将是把部队产生的活动(部队的确定、部署和轮调)和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的管理同特派团规划处分隔开来。还将加强和扩大培训股,使它能担负起前面提到的评价任务。 3. 新闻工作行动规划和支助和平行动应设置一个新闻工作行动规划和支助股,可设于维和部或新闻部新设的和平与安全新闻处内,直接向主管通信和新闻的副秘书长汇报工作(A/55/305-S/2000/809,第238段)。 133. 过去的经验表明,与维持和平行动的新闻部分在危机期间具有加倍威力的极端重要性相反,这一职能往往没有得到适当规划和有效支助。维和特别委员会认识到新闻、尤其是无线电广播对完成特派团的任务可以作出重要的贡献(第120段)。它还加倍支持秘书处作出努力,在维和行动的规划过程中以及开办阶段处理新闻问题;大力支持维持和平行动部和新闻部在这些工作中进行密切合作,并鼓励进一步加深这一合作(第120段)。我因此完全同意,应当设立一个单独的股来负责维持和平行动新闻部分的行动规划和支助。 134. 我原则上不赞成在维持和平行动部里设立一个否则在联合国系统已经存在、而且通过加强协调机制可以安排支助和平行动的新部门。这是建立特派团综合工作队机制的前提。然而可能会出现某些时候,靠近日常决策过程,带来的好处要大于中央支助机构通过特派团综合工作队机制向维持和平行动部提供援助的好处。 135. 考虑到特派团综合工作队机制不适用于规划较小和传统的行动,也不适用于支助已充分部署的特派团,我已决定该股最好是设在维持和平行动部行动厅,以便它能够随时有益于所有特派团的规划和支助。 136. 它的主要职能将是确保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新闻部分,不论是维和特派团还是政治特派团,都是人员充足,迅速配备所有需要的设备,能够对实地的所有新闻要求作出有效反应,并从总部得到充分的支助和指导。该股的一项关键职责是把每一特派团的全面政治和战略新闻需要转变为行动的新闻计划,为和平特派团的新闻部分制订标准的行动程序和指导方针,并使特派团的新闻人员熟悉这些程序和指导方针。此外,该股将促进媒体对和平行动的报道,与在特派任务地区进行活动的联合国机构合作,在实地行动中共享新闻资源,尤其在该厅发言人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发言人之间保持经常的信息交换。 137. 该股将与其他部门合作,尤其是与新闻部合作,领导开发新闻的迅速部署能力。这将包括制订一个经过预审、有实地经验、新和平特派团开办阶段一经通知即可部署的专家的名册,以及经过预选、能够提供长期服务的新闻专家名册。这个新设立的股将制定和确保基本开办装备包,备忘录、或与会员国和(或)其他联合国系统合作伙伴和非政府组织的其他备用安排,以便使小组专家能够从到达之时起就在实地有效工作。鉴于电视和无线电广播设备的老化过时问题,以及与会员国的备用安排,将适当考虑对快速采购设施的需要。 138. 正如关于“为执行小组和平行动报告的资源要求”的报告所说,设立该股主要是通过重新部署新闻部的现有资源。 在特派团预算中应增拨专用于新闻、必要的有关人员和住处技术的资源,以便传播和平行动的信息,并建立有效的内部通讯联系(A/55/305-S/2000/809,第150段)。 139. 我将寻求在提交大会核准的特派团预算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案例执行这一建议。拟议设立的这个股将主要承担确保适当考虑小组在这一领域建议的职责。 4. 总结经验股应大幅度加强总结经验股,将它调入经改组的维和部行动厅(A/55/305-S/2000/809,第233(e)段)。 140. 维持和平特别委员会已建议将从以前的维和行动中汲取的经验纳入维和政策和规划,以便提高将来特派团的效率和效益(A/54/839,第102段)。小组关于加强总结经验股的建议是朝这一方向迈进了一步,我因此要求为其追加资源。加强该股的能力将使其能够在制订多层面概念、指导方针和标准作业程序以及特派团之间分享“最佳做法”方面取得进展。 141. 为确保该股的工作适当体现在特派团的规划过程中,我已决定该股的官员在实际中与特派团综合工作队密切合作。然而,我不提议它现在就从主管维持和平行动部的副秘书长办公室移到行动厅。鉴于我认为这一职能非常重要,我希望主管持续和平行动部的副秘书长在这一早期阶段亲自监督它的发展。 5. 维持和平行动部两性平等股142. 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2000年6月)规定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和平行动的任务,为与此保持一致,小组的特别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有关高级管理职务任命中的两性均衡和必须提高与地方社区打交道的人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然而,正如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和《温得和克宣言》和《关于把性别观点纳入多层面和平支助行动的主流的纳米比亚行动计划》(2000年5月)所明确表示的,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行动需要采取更多措施。因此,我提议像要求追加资源中说明的那样,在主管维持和平行动部的副秘书长办公室设立一个小型的两性平等股。 F. 加强联合国其他部门 1. 选举援助司(选举援助司)小组建议大量增加经常预算用作选举援助司方案经费的资源,以此取代自愿捐款,以满足各方对该司各项事务激剧增长的需求(A/55/305-S/2000/809,第243(b)段)。 143. 我同意小组的建议,认为必须使选举援助工作的基础更加巩固,使本组织能够满足民主机制建设这一重要部分的越来越大的需求。因此我认为经常预算必须有限度地增加资源,以确保对选举援助要求作出更切实有效的响应和采取后续行动。我还建议增加经常预算筹资额,以进行需求评价工作。这是所有选举援助活动的必备条件。编列的有关经费载于关于执行小组报告所需资源的报告中。 2.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有关加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重要建议摘要:小组建议大力提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外地特派团规划和筹备的能力,经费部分由经常预算提供,部分由和平行动特派团预算提供(A/55/305-S/2000/809,第245段)。 144. 我完全同意小组关于联合国和平活动以人权为中心和必须将人权更有效地纳入预防、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的战略中。为此目的,必须加强联合国对和平活动的人权部分加以规划、概念化和进行部署的能力,以及给予专门的指导和支持,以在和平活动中采取更加一致和有系统的方式处理人权工作。 145. 因此,如我在关于执行联合国和平活动小组报告所需资源的报告中所详述,我要求适量增加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资源,以加强其执行下列任务的能力,这些任务包括: (a) 分析以往各项和平行动的经验,并从中吸取适用于未来规划的教训(直接地以及与研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内的有关专门知识联系起来); (b) 制订最佳做法,以设计和平行动的人权部分,确定有效的人权战略和将人权与其他部分的工作结合起来; (c) 制订准则和方法; (d) 迅速部署工作人员收集资料和评价需要,以支助人权部分的规划; (e) 制订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供和平行动的人权部分收集资料。这个系统应在所有和平行动中一致适用; (f) 制订外地活动人权工作人员的标准简介,并设立一个先审查人选才列入名册的制度; (g) 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机构制订合作安排和建立伙伴关系,为和平行动的人权部分的员额配置制订备用安排,以及将人权专家派到其他部门(如民警),并视情况需要担任司法、刑事及其他专家。 (h) 制订人权训练材料,提供并协助国际、国家和区域合作伙伴,为和平行动工作人员提供部署前训练和随团训练; G. 信息技术和知识管理总部各个和平与安全部门均需设立一个责任中心,以制订和监督信息技术共同战略的执行与和平行动的训练。这个中心应设在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应当任命责任中心的特派团对手,担任秘书长特别代表办事处的工作,负责在复杂和平行动中监督该项战略的执行情况(A/55/305-S/2000/809,第251段)。 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应与信息技术事务司合作,在联合国现有内联网实施增强效果的和平行动组成部分,并通过和平行动外联网将其与特派团的数据联系起来(A/55/305-S/2000/809,第258(a)段)。 更广泛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会对和平行动大有助益。这种技术可以很快地将行动信息与任务区内的电子图合并,以用于解除武装、民警、登记选举人、监测人权和重建等各种工作(A/55/305-S/2000/809,第258(b)段)。 特派团的各部分,例如民警和人权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独特的需要,应在特派团展开规划和执行时预料到这种需要,并应更一贯地予以满足(A/55/305-S/2000/809,第258(c)段)。 146. 一个全联合国系统信息技术专家工作组已编制一项初步计划以执行小组的各项建议。该工作组注意到虽然小组的建议相当具体,它们提供了在较广层面重新思考和平与安全执行成员的信息技术需要,并作为更密切地协调一些论坛的持续努力的一个催化剂。为避免工作重复,工作组商定了一个具成本效益和效率的分工,以及将在今后六至十二个月内采取的步骤的粗略纲要。 147. 由于其组织与功能,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的信息处将最有能力发挥信息管理的协调者和综合者的作用。 148. 维持和平行动部外地行动和后勤司最能为和平行动及其在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中的外勤对口单位提供信息通讯技术支助。信息通讯技术是关于硬件、软件、信息系统等,而信息管理是管理从那些系统传播和提取相关新闻的过程。 149. 目前还没有一个包括地理信息在内的有关和平行动的信息系统和信息通讯技术资源的全面性全系统目录。设立和维持这样一个国家应该是综合与分享信息的任何企图的第一步。 150. 一个由有意使用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产品的用户组成的工作组,将确定和平安全领域的信息管理能力的内容和信息需要。由信息技术事务司和维持和平行动部/外地行政和后勤司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上述信息与通讯技术基础结构,将需初步投资和详细研究系统的需要和设计。 151. 外地行政和后勤司和维持和平行动部还应同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密切联系,并同有关部处和机构协调,评估和平行动组成部分的综合监测需要。 152. 联合国地理信息工作组、外地行政和后勤司与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相联系,应确认能够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获益的后勤支助和其他与维持和平有关的应用,例如行动管制、遣散和民警。在地理信息目录中确认的这些组成部分的一切现有应用必须加以评估,并建立一套建议的应用样板。 153. 启动和开展这个项目所需增设的员额和非员额资源已列入我的关于执行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所需资源的报告。我将在我的第二份报告中提出更加详细的建议。 小组鼓励总部和外地特派团制订网址共同管理办法,按照这种办法,总部将继续进行监督,但各特派团将授权工作人员编制和登载符合基本报告标准和政策的万维网资料(A/55/305-S/2000/809,第263段)。 154. 我已经请新闻部同信息技术事务司、维持和平行动部和其他部厅合作,彻底审查目前总部和外地的做法,以便就和平特派团(包括由总部共同管理的)网址的建立、管理和主持制定协调一致的政策,并且具体规定为执行这项政策所需的资源(基础设施、工作人员、编制预算,包括所需的任何具体语言)。与此同时,新闻部应当继续创建和维持与和平行动有关的网址(包括由外地直接提供资源的网址,例如东帝汶,科索沃和塞拉利昂),采用现有的标准和准则,例如出版物委员会批准的“因特网出版准则”所规定的标准和准则。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号》(A/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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