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2月28日蒙古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奉我国政府指示,谨随函送上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法的文本以及关于为实施该法而需采取的措施的决议文本;该两种文本均于2000年2月3日在国家大呼拉尔(议会)获得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请将本函及其附件作为大会题为“全面彻底裁军: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的项目的文件及安全理事会的文件散发为荷。 附件一 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法 (200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本法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规范与保持蒙古全部领土、包括其领空、陆地、水域和底土均无核武器之事宜有关的各种关系;这是确保蒙古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2条.关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的立法2.1 关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的立法包括《蒙古宪法》、本法以及根据它们制定的其它法令。2.2 如果在蒙古作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条约中含有与本法的规定不同之条款,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第3条.定义3.1 本法中所载之定义应含有如下意义:3.1.1 “核武器”是指任何能够以一种不授控制的方式释放核能量并可用 于敌对目的之爆炸装置;3.1.2 “无核武器地位”是指一种没有核武器的法律地位。 第4条.基于无核武器地位的禁令4.1 禁止个人、法人或任何外国在蒙古领土上实施、发起或参与下列与核武器有关的行为或活动:4.1.1 开发、制造或以其它方式获取、拥有或控有核武器;4.1.2 以任何手段部署或运输核武器;4.1.3 测试或使用核武器;4.1.4 倾倒或处理核武器级放射性材料或核废物。4.2 禁止通过蒙古领土运输核武器或其零部件、核废物或任何其它可用于武器或为制造武器而生产的核材料。 第5条,核能及核技术的利用5.1 核能及核技术的利用只有国家负责核能的行政当局才有权根据蒙古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条款并遵照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予以批准,并只可用于医疗、采矿、能源生产及科学研究等和平目的。5.2 为了实施本法第5条,第1款并禁止在蒙古边境邻近地区倾倒或储存可能直接或长远来讲间接给人口和环境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核材料或核废物,蒙古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其它适当的国际组织以及有核方案的国家合作。第二章 核查 第6条,对无核武器地位立法执行情况的国内核查6.1 根据负责对外关系的中央行政当局和其它组织的建议,蒙古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在其职能和主管范围内协调如下活动:6.1.1 在禁止和允许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有关的活动方面,执行划一的国家政策;6.1.2 在国际上将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制度化;6.1.3 积极参加适当的国际组织的活动,就蒙古禁止和允许的活动交换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各国的组织。6.2 蒙古的主管当局有权收集信息、阻止、扣押和搜查任何可疑飞行器、火车、车辆、个人或人群。6.3 委托负责对外关系的中央行政当局监测本法的遵守情况以及蒙古在无核武器地位方面做出的国际承诺。6.4 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可在立法授权的任务范围内,对无核武器地位立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公共监督,并就此向有关国家当局提出建议。 第7条.对无核武器地位立法执行情况的国际核查7.1 蒙古将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或缔结此方面的特别国际协定,对本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国际核查。第三章 责任 第8条.违反无核武器地位立法的责任8.1 违反本法第4条的个人或法人须依照《刑法典》负法律责任。8.2 国家将没收用于本法第4条第1款所禁止的活动的设施、设备、材料、原料或运输工具。8.3 违反本法的个人或法人须依照蒙古的有关立法或遵照适当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赔偿对蒙古的利益以及对人口、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害。8.4 如果一个外国违反或涉嫌违反本法,蒙古将在其国际条约义务或国际法准则及原则的范围内,正式将违反或涉嫌违反本法的情事通知有关国家,要求做出解释并和平解决任何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提供协助。假如发生法律性质的争端,可采取措施将该事提交有关的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9条.本法的修正及终止9.1 如果蒙古的关键利益受到影响,可对本法进行修正或予以终止。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贡其格道尔吉 附件二 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关于为实施无核武器地位法 而需采取的措施的19号决议 (2000 蒙古外交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发展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并尽可能地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为加强和平与安全而做出的各种努力。蒙古还奉行不加入任何军事联盟或集团的政策,不允许使用其领土对抗任何其它国家,并禁止在其领土上驻扎外国军队和武器,其中包括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至于和两个邻国的关系,蒙古奉行的政策是保持平衡友好的关系,并开展广泛的合作。 蒙古一贯提倡裁军,并且在采取切实的措施来促使实现不扩散核武器的目标。在这一政策的框架之内,蒙古于1992年宣布其领土为无核武器区;自此以后,便一直在遵循这一政策,并采取措施,将这一政策制度化,确保其得到执行。执行这一政策的成效之一是,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三届常会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了题为“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的第53/77 D号决议。 保持蒙古的领土没有核武器,完全符合我国旨在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来加强国家安全的政策。 在国家政策一级加强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一地位的含义并予以遵行,对于加强相互信任和蒙古的外部安全环境以及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区域安全与稳定联系起来都将是非常重要的。 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是国际关系实践中的一种创新做法,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可以视作我国对国际社会为加强不扩散核武器制度而采取的政策和努力作出的切实贡献。 基于以上所述,在通过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法的同时,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议决:1. 责成政府(阿马尔扎尔嘎勒)采取下列措施:2. 本决议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法生效之日起实施。 主席:贡其格道尔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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