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暂定项目表项目120 方案规划 2002-2005年中期计划草案 方案11: 人类住区 概览 11.1 本方案的总目标是在减少城市贫穷和社会排斥的总体目标范畴内,以更加有效、参与性和透明的方式管理和发展人类住区,改善所有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生境议程》的《全球行动计划》和大会有关各项决议(最近的是第53/242号和第54/209号决议)以及人类主权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的有关决议规定了本方案的任务。本方案由人类住区委员会进行政府间指导,委员会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报告。 11.2 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人类住区中心/人居)战略的核心是与人居二会议和《生境议程》的两个主题相关的两个次级方案:“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每个次级方案都将有一个全球性运动作为起点,即保障土地保有权运动和城市施政运动,这两个运动将把规范性活动和业务活动结合起来。主要工作方法是政策指导、能力建设、立法行动、宣传和唤起公众意识。 11.3 在秘书处内,人类住区(人居)中心对本方案负全面责任。该中心将作为联合国系统执行本方案的协调机构,并与下列机构的方案协调开展工作: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非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联合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 次级方案1 人人有住房 11.4 世界城市贫民的住房状况不断恶化,加剧了贫穷和边际化周期。解决住房问题的核心是取消基于社会排斥和实际排斥的政策,正式确认贫穷者有权获得城市住房和服务。受益者和周围社区得到好处,将证实这种做法具有可持续性。 目标 11.5 本次级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改善世界城市贫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城市贫民的住房条件。 战略 11.6 本次级方案由住房处负责。次级方案的战略是首先利用注重权利的全球保障土地保有权运动(人居在这项运动中的主要活动是在全球宣传有关准则和标准),向会员国提供实质性专门支助,吸取经验教训,并制订适当的方法来吸收、分析和传播这些经验教训。战略的其他构成部分是支持调动资金和信贷,改进提供住房的机制,以及有效监测《生境议程》的执行情况。战略的一项特点是注重妇女在国家和当地两级作为积极参与者的作用,以期改善她们的住房条件和其家庭的住房条件。 预期成绩 11.7 预期成绩包括: (a) 改善土地保有权; (b) 增加向低收入人类住区发展、特别是为住房部门提供资金和信贷,使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获得这些资金; (c) 向更多民众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清洁饮水、卫生、社区保健系统、废物管理和运输。 成绩指标 11.8 成绩指标包括: (a) 实现下列目标的国家数目:㈠ 订立给予和保护安全土地保有权的立法;㈡ 确认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包括继承权;㈢ 执行比较开放和价格较低的土地市场;㈣ 执行措施和政策,减少强迫驱逐现象; (b) 实现下列目标的国家数目:㈠ 建立有效的非传统供资安排;㈡ 采取措施改善住房部门获得信贷的机会,包括加强妇女的作用;㈢ 提供非抵押贷款形式的住房信贷; (c) 建立有效和可持续提供住房系统的数目;增加使用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方法; (d) 下列数目:㈠ 有机会获得饮用水的城市贫穷社区;㈡ 已设立改造贫民区方案㈢;已制订和已执行基本和必要服务的公平定价政策。 次级方案2 可持续城市发展 11.9 世界在迅速城市化,城市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发生地点和动力。实现优良的城市施政(城市的有效及可持续发展和管理),可以提高对城市各种问题、尤其是城市贫穷和社会排斥现象作出反应的效能和效率。 目标 11.10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具有社会融合性、包容性、无障碍、透明、参与性和负责的城市施政和管理,以期确保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 战略 11.11 本次级方案由城市发展处负责。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是将下列各方面相结合:全球城市施政运动,应用研究,组织能力建设和业务活动。城市施政运动将作为执行本次级方案其余部分的起点,将各级业务活动和规范性活动相挂钩,并在全球一级制订优良城市施政的准则。该战略的另一项构成部分是宣传《世界地方自治宪章》,将其作为权力下放政策的国际框架。
11.12 预期成绩包括: (a) 通过参与性城市协商、预防犯罪战略和当地领导能力建设,改进城市施政; (b) 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城市经济学以及影响并促成城市发展及城市和农村发展之间协同作用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管制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c) 提高城市备灾和救灾的程度,应特别注重社区参与。 成就指标 11.13 指标包括: (a) 民众普遍参与、包括加强妇女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决策的效能、效率和透明度,包括加强地方当局的领导作用;改进城市管理人员对公共资源的问责制(通过利益有关者和伙伴会议、讲习班和报告的反馈进行核查,以及评价具体方案/项目); (b) 发展城市一级的机制,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包括改善城市财政、投资、城市就业和产生收入的活动;改善指导城市规划、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和效能(通过研究、讨论会和专家组会议的报告和反馈进行核查,以及评价若干方案/项目); (c) 颁布促进可持续城市发展的国家立法;发展城市环境机制,供伙伴之间交流信息和专门知识;地方政府及其机构与社区以及环境规划和管理领域的私营部门建立业务伙伴关系; (d) 从人类住区(人居)中心获得援助以及及时并有效地对可能已发生的灾害作出反应的城市数目。 立法授权 方案11 人类住区 大会决议 53/242 秘书长关于环境和人类住区问题的报告 54/209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后续活动 54/232 第一个联合国消灭贫穷十年的执行情况 人类住区委员会决议 16/22 消灭贫穷领域的合作 17/1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后续活动 17/7 振兴人居中心 17/17 为实现《生境议程》开展国际合作 17/20 联合国(人居)人类住区中心2000-2001两 年期的工作方案和预算17/22 联合国(人居)人类住区中心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之间的合作 次级方案1 人人有住房 人类住区委员会决议 16/7 适当住房人权的实现情况 16/15 私营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对向低收入群体交付住房的贡献 次级方案2 可持续城市发展 人类住区委员会决议 16/3 减灾 17/10 可持续的城市发展所涉及的农村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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