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暂定项目表项目120

方案规则

2002-2005年期间中期计划草案

方案5: 法律事务

概览

5.1 本方案的全盘目标是促进及尊重国际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支持实现联合国的其他目标。

5.2 方案的任务来自联合国主要决策机关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托付给它的职责。

5.3 在秘书处内部,方案的实质性职责由法律事务厅执行。法律事务厅为秘书处和联合国主要机关及其他机关提供统一的中央法律服务,帮助国际公法和贸易法的逐步发展和编纂,促进加强和发展以及有效实施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秩序,和登记与公布条约以及执行秘书长的保管功能。

5.4 在计划期间,事务厅向联合国决策机关和会员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服务。它将加强联合国内部对国际关系法治的尊重,特别是遵守《宪章》和联合国产生的决议、决定、规则、条例和条约。在事务厅的活动中也将视情况注意实现男妇平等,包括鼓励会员国提出妇女候选人担任理事机关和联合国内部的职位,并提供咨询意见。

次级方案1

向整个联合国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方面的 通盘领导、管理和协调

目标

5.5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律和联合国法律的所有方面。

战略

5.6 本次级方案由法律咨询事务厅执行。事务厅通过编制报告和分析以及参加会议向联合国各主要机关和附属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其中涉及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包括就《宪章》、联合国决议和条例、条约、国际公法问题以及涉及利用武力、制裁、调查、调查委员会、专家小组、特权和豁免、第三方责任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5.7 为了协助履行秘书长关于宪法和程序的法定职责,办事处除其他外以意见书、备忘录和口头陈述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联合国法律的所有方面以及联合国在会员国的特权、豁免和地位。办事处将编制和解释议事规则草案,以及东道国会议协议及其他协议。将视情况需要评价有关国际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和全权证书的问题。

5.8 就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具体问题,如国家继承、法律纠纷、人权、人道主义法、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为秘书长拟订具有法律性质的说明。

5.9 办事处还为在其管辖下的机关和机构,包括大会全权证书委员会、东道国关系委员会,并于需要时为安全理事会特设工作组或第六委员会执行秘书处职责和代表职责,办事处还视情况需要代表秘书长出席由联合国主持的会议和大会。

预期成绩

5.10 预期成绩包括更多地求助于国际法;遵守指导联合国行动所需的国际法律文书;加强政府和民间社会对国际公法和联合国职责的了解。

成就指标

5.11 成就指标包括提供的法律意见和最后拟定的法律文书的质量和及时性;减少违反指导联合国行动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次数;研究、分析和说明对国际法的影响。

次级方案2

向联合国机关和方案提供一般性法律服务

目标

5.12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保护联合国的法律利益。

战略

5.13 本次级方案的实质性职责由一般法律事务司执行。法律事务司提供法律服务和支助,以协助联合国所有部门,包括总部以外的办事处执行任务和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包括:(a) 参加秘书处机关��如合同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协调委员会、财产调查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的会议;(b) 解释《宪章》的某些条款、大会决议和决定、联合国条例、规定、其他行政指示和方案任务以及联合国机关和机构参与的活动。

5.14 为下列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和支助:(a) 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承办海、陆、空的运输;承办口粮和后勤支助和承包人员和设备、解决各项有关的争端,以及由于这些行动对联合国提出的赔偿要求;(b) 联合国扩大的合约规定和改革采购程序;(c) 个别资助的联合国方案、基金和办事处,协助这些机构为设立促进发展的合作方案商定新的协定,以及为各项业务活动制定新的体制方式;(d) 协助检举和惩罚在联合国从事偷窃、贪污或其他欺诈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收回资产;(e) 制订与外部实体协作的新方式,以实现联合国的目标。

5.15 此外,还对联合国颁布的各项条例、规则和其他行政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并修改人事评价的制度。一般法律事务司代表秘书长出席行政法庭,并代表联合国出席其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预期成绩

5.16 预期成绩包括保护联合国的法律权利;减少纠纷和其他法律困难;遵守符合联合国政策和宗旨和条例、规则和行政指示。

成就指标

5.17 成就指标包括尽量减少联合国的责任;减少不遵守政策、条例和规则的案件数目;减少法律纠纷次数及其他困难;为支助联合国业务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及时性。

次级方案3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目标

5.18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要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鼓励普遍接受和执行由联合国编纂工作产生的文书。

战略

5.19 本次级方案的实质性职责由法律事务厅编纂司执行。执行的活动种类包括对国际法各个主题进行研究,汇编各项背景文件,编制各有关机构的实质性报告草稿,以及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编制会议记录和起草各项决议、决定和修正案。

5.20 向大会第六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支助,协助它审议有关文书的现况、旨在促使各国加入这些文书的措施或国家采用大会有关决议所设想的程序。

5.21 联合国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协助方案,将以下列方式执行:(a) 编制和印发各种法律出版物,如《联合国法律年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联合国法规汇编》、《国际仲裁裁决报告》、《编纂会议记录》、《国际法庭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联合国机关惯例汇编》(包括协调和审查由其他部门编制的研究草稿),以及关于国际公法专题出版物;(b) 制订关于国际法各种主题的课程,以及安排讲习班和讨论会;(c) 维持和扩大联合国向所有国家及其教育机构和政府机构开放的视听图书馆;(d) 不断增订国际委员会网址、《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和国际法的编纂、发展和促进。以研究金、讨论会的形式提供协助,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联合国法律出版物。

预期成绩

5.22 预期成绩包括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原则的认识和尊重;在制订和通过处理主要国际关注问题的法律文书方面取得进展;加强对国际公法的知识和了解。

成就指标

5.23 成就指标包括会员国对编纂司所编制的文件的质量、数量和及时性是否满意;编纂过程中产生更多新的法律文书;出版物和讨论会的质量,查访编纂司网址的人数增加。

次级方案4

海洋法和海洋事务

目标

5.24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促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普遍接受以及其统一和一贯的执行,协助会员国从海洋的国际法律体制得到实质的利益。

战略

5.25 本次级方案由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执行。本次级方案的任务来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各项执行协定,公约缔约国的会议和大会的决定、《公约》生效以后通过的大会1994年12月6日第49/28号决议以及1997年11月26日第52/26号决议和1999年11月24日第54/33号决议。

5.26 本司将提供关于《公约》和各项协定以及其现况和缔约国有关做法的资料、分析和咨询意见。本司协助缔约国和国际组织制订符合《公约》规定的海洋法和海洋事务领域的法律文书。

5.27 协助条约体制制度有效运作。办法是向缔约国会议和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供服务,以及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援助,此外又向《公约》所制订的解决争端体制,其中包括国际海洋法庭,提供援助。

5.28 协助会员国在《公约》范围内,确定海洋事务的方面新出现的问题和《21世纪议程》第17章内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拟的行动纲领。该行动纲领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重新确认,并经大会第54/33号决议核准。协助分析需要采取行动的领域,组织专家组,以便对新出现的需求拟定适当的反应和向多边协商和谈判提供服务,从而促进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和编纂。

5.29 协助会员国发展并加强其能力,包括体制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并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5.30 大会每年审议、审查和评价与海洋法和海洋事务有关的持续发展情况,办法是提供资料、分析和报告,以及为大会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过程提供服务,以综合和协调方式监督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事务。

预期成绩

5.31 预期成绩包括使《公约》和协定更受尊重和被接受,在其适用方面更加一致和有连贯性,各国有更多机会从海洋获得好处。

成就指标

5.32 成就指标包括增加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洋法和海洋事务领域所拟定的法律文书;会员国对所提供的援助感到满意的程度;

次级方案5

逐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

目标

5.33 本次级方案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和逐步改善及协调国际贸易法;增加对国际贸易法的知识、了解和适用。

战略

5.34 本次级方案的实质性职责属于国际贸易法处。

5.3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编纂会议及有关政府间工作组将获得实质性援助,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研究、背景资料汇编、实质性报告草案编制、并包括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以指导会议进行和草拟各项决定、修正和提案。将监测积极从事国际贸易法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以避免重复和不协调。与区域组织合作,根据委员会统一案文促进区域协调。

5.36 国际贸易法处将为政府详尽制订据委员会认为在商业的协调方面值得进行和可以进行的领域编制获得普遍接受和现代化的法律文本(条约、示范法、立法指南、建议)。在这方面,贸易法处将详尽制订供商业方面使用的非法律文本、如示范合同条款、示范合约规则、法律指南和研究。贸易法组提供范本,供政府间组织使用,以编制法律文本或协助会员国使贸易法规现代化。此外,贸易法组还制订范本,供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组织编制标准文本,以供其成员使用。

5.37 协助政府编制法规,办法是向官员进行汇报并提供训练。协助专业协会、学术机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国家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现代化和教学。

5.38 向由委员会工作产生的案文使用者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这些案文的司法和仲裁、应用和解释。这些资料是以法庭裁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摘要形式,以联合国所有官方语文提供。

预期成绩

5.39 预期成绩包括使贸易做法现代化;减少法律方面不精确之处和不完善及完全不同的法律所造成的障碍;更有效率的贸易谈判、简化交易管理和减少交易成交;减少国际贸易纠纷。

成就指标

5.40 成就指标包括增加在贸易法委员会立法和非立法案文的制度内进行的交易量或国际贸易量;增加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作出的立法决定;增加采用或根据统一国际贸易法进行贸易的商人人数。

次级方案6

条约的保管、登记和公布

目标

5.41 本次级方案的目标是按照《宪章》促进公开外交和对国际条约义务的尊重。

战略

5.42 条约科履行执行本次级方案的实质性职责。

5.43 本科将继续执行秘书长的交存职责(逾500项多边条约)和逾50 000项条约的登记和出版职责以及相关的行动(每年接受量为2 700)。提供有关交存秘书长的条约以及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和相关行动的及时和准确的资料。就拟订条约的技术问题和与条约法有关事项向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实体提供协助和咨询意见。

5.44 条约科将完成并进一步改进关于下列各方面的电脑化方案:

(a) 拟订一个全面电子数据库,载列最新的保存和登记资料,(b) 从此数据库电子传播有关条约和条约法的资料,包括联机存取。(c) 扩大电子数据/工作流程系统包括桌面出版能力。

预期成绩

5.45 预期成绩包括增加对条约及有关国际法律事项的知识和了解,以及尊重国际条约框架。

成就指标

5.46 成就指标包括及时出版交存秘书长的国际协定和多边条约联合国《条约汇编》、每月发表的《条约和国际协定一览表》、《累积索引》;使用户对条约科提供的报务,包括电子服务,更加感到满意。

立法授权

次级方案1

向整个联合国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方面的通盘
领导、管理和协调

大会决议

13(I) 秘书处之组织

次级方案2

向联合国机关和方案提供一般性法律服务

大会决议

351(IV) 设立联合国行政法庭

782 B(VIII) 联合国人事政策:修正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程

957(X) 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之复核程序:修正行政法庭规程

次级方案3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大会决议

174(II) 国际法委员会之设立

487(V) 使国际法中习惯法之资料更易于查考之方法

987(X) 出版国际法委员会文件

次级方案4

海洋法和海洋事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6(2)、47(9)、75(2)、76(9)、84(2)、287(8)、298(6)、312、313(1)、319(1)、和319(2)条;附件二第2(2)、2(5)和6(3)条;附件五第2和3条(e)条、附件六第4(4)条;附件七第2(1)条;附件八第3(e)条。

大会决议

49/28 海洋法

52/26 海洋和海洋法

53/33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

54/32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54/33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海洋”这一部门主题进行审查的结果:国际协调与合作

大会每年就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通过的决议草案

次级方案5

题为“逐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的项目

大会决议

2205(XXI) 设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大会每年通过的关于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的决议

次级方案6

条约的保管、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

大会决议

23(I) 国际条约与协定之登记

24(I) 国际联盟若干职权、工作及资产之移转

97(I) 条约及国际协定之登记与公布

364(IV) 条约及国际协定之登记与公布

482(V) 条约及国际协定之登记与公布

33/141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登记和公布条约和国际协定

51/158 条约电子数据库

54/28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