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暂定项目表 项目78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秘书长的报告 1. 大会1999年12月1日第54/58号决议请秘书长以保存者的身份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1 的情况继续定期通知大会。 2. 按照这项要求,秘书长谨提交截至2000年5月31日为止关于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现况的资料。 (a) 下列78个国家为公约及至少其中二项议定书的缔约国: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佛得角、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危地马拉、罗马教廷、匈牙利、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荷兰、新西兰、尼日尔、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突尼斯、乌干达、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和南斯拉夫; (b) 依照公约第8条第1款(b)项的规定,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31日为止,已有49个国家通知同意接受该议定书的制约; (c) 依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第四号议定书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31日为止,已有48个国家通知同意接受该议定书的制约。 3. 秘书长还在本报告附件中提出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即从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5月31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附件 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5月31日期间采取的行动 A.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三项议定书
B. 经于1996年5月3日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
C.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全文载于《联合国裁军年鉴,第五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和载于《关于军备管制和裁军的多边协定的现况,第四版,1992年,第一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X.11)。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第四号议定书全文载于《关于军备管制和裁军的多边协定的现况,第五版,1996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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