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55/101. 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期在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解决人道主义性质国际问题方面实现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的宗旨,包括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又回顾《宪章》的序言,特别是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重申根据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国际合作的宗旨,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应视为联合国的优先目标,并且在这些宗旨和原则框架内,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是国际社会理应关切的问题, 考虑到国际上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各国人民期盼以《宪章》所载的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秩序,包括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和平、民主、公正、平等、法治、多元化、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和互相团结的原则, 认识到国际社会应该想办法消除现有的障碍,应付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挑战,防止世界各地持续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并且继续重视相互合作、了解和对话在确保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方面的重要性, 重申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充分实现联合国宗旨的必要条件,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是所有人的天赋权利,而增进和保护这些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 又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社会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全面处理人权, 还重申《宪章》各条款规定了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自的权力和职能,以此作为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最高架构, 重申各国承诺履行根据其他重要的国际法文书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义务, 考虑到依照《宪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1. 申明各国郑重承诺充分遵守《联合国宪章》,包括严格遵守其中第一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以及解决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2. 强调联合国和各项区域安排始终依照《宪章》所揭橥的宗旨和原则采取行动,其工作在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解决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申明各国在此种活动中必须充分遵守《宪章》第二条规定的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平等,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3. 重申联合国应促进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地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4. 呼吁所有国家充分合作,通过建设性对话确保增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并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在为此目的采取行动时,严格遵守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尤其是充分尊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 5. 请秘书长提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机关、机构和其他部门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注意本决议,并尽可能广泛地予以分发; 6. 决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这一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